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股票代码:601628)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 12 人,实际出席董事 10 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杨明生,执行董事林岱仁、 许恒平、徐海峰,非执行董事王思东、刘家德,独立董事梁定邦、张祖同、黄益平、Robinson Drake Pike(白杰克)出席了会议。非执行董事缪建民、张响贤因其他公务原因无法出席会议,分别书面委 托非执行董事刘家德、王思东代为出席并表决。 本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公司董事长杨明生先生、主管会计工作的副总裁杨征先生、总精算师利明光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 人郑志武先生声明:保证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公司不就本报告期进行利润分配。 本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报告中所涉及的未来计划、发展战略等前瞻性描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目录 释义…………………………………………………………………………………………4 公司简介……………………………………………………………………………………5 财务摘要……………………………………………………………………………………9 董事长致辞…………………………………………………………………………………11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13 重要事项……………………………………………………………………………………33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4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45 财务报告……………………………………………………………………………………47 内含价值……………………………………………………………………………………48 备查文件……………………………………………………………………………………56 附件…………………………………………………………………………………………57 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释义 本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集团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资产管理子公司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养老保险子公司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财产险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 为本报告之目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但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 人民币元 1 财务报告中所述的“本公司”除外。 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简介 本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在中国北京注册成立,并于 2003 年 12 月 17 日、18 日及 2007 年 1 月 9 日分别在纽约、香港和上海三地上市的人寿保险公司。本公司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28,264,705,000 元。 本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拥有由保险营销员、团险销售人员以及专业和兼业代理机构 组成的中国最广泛的分销网络。本公司是中国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之一,并通过控股的中国人寿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成为中国最大的保险资产管理者。本公司亦控股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提供个人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意外险和健康险等产品与服务。本公司是中国领先的 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与年金产品、意外险和健康险供应商。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拥有约 2.16 亿份有效的长期个人和团体人寿保险单、年金合同及长期健康险保单,同时亦提供个人、团体意外险 和短期健康险保单和服务。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人寿”)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 China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简称“China Life”)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董事会秘书:郑勇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联系电话:86-10-63631244 传 真:86-10-66575112 电子信箱:ir@e-chinalife.com 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证券事务代表:蓝宇曦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联系电话:86-10-63631068 传 真:86-10-66575112 电子信箱:lanyuxi@e-chinalife.com * 证券事务代表蓝宇曦先生亦为与公司外聘公司秘书之主要联络人 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邮政编码:100033 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邮政编码:100033 联系电话:86-10-63633333 传 真:86-10-66575722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电子信箱:ir@e-chinalife.com 香港办事处: 联系地址:香港湾仔轩尼诗道 313 号中国人寿大厦 14 楼 1403 室 联系电话:852-29192628 传 真:852-29192638 公司选定的 A 股信息披露报纸名称:《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登载半年度报告的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网址:www.sse.com.cn H 股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 www.hkexnews.hk 本公司网站 www.e-chinalife.com 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备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广场 12 层 公司股票简况: 股票种类 A股 H股 美国存托凭证 股票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纽约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中国人寿 中国人寿 — 股票代码 601628 2628 LFC 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 号合和中心 17 楼 1712-1716 号铺 美国存托凭证托管银行: Deutsche Bank 60 Wall Street, New York, NY 10005 公司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公司境外法律顾问:瑞生国际律师事务所 美国德普律师事务所 公司首次注册日期:2003 年 6 月 30 日 公司首次注册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16 号 公司最近一次变更注册日期:2014 年 6 月 19 日 公司最近一次变更注册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37965 税务登记号码:11010271092841X 组织机构代码:71092841-X 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签字会计师姓名:张小东、黄悦栋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 香港中环添美道 1 号中信大厦 22 楼 公司上市以来主营业务的变化情况:未发生变化 公司上市以来历次控股股东的变更情况:未发生变化 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财务摘要 单位:百万元 本报告期末比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上年度期末增减 资产总计 2,379,555 2,246,567 5.9% 其中:投资资产 2,213,743 2,100,954 5.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 310,947 284,121 9.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11.00 10.05 9.4% 注: 投资资产=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款+定期存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存出资本保证金+投资性房地产 单位:百万元 本报告期比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1-6 月 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 333,411 243,740 36.8% 其中:已赚保费 229,360 193,775 18.4% 营业利润 41,299 22,916 80.2% 利润总额 41,238 22,864 80.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1,489 18,407 71.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1,536 18,446 71.0% 每股收益(基本与稀释)(元/股) 1.11 0.65 71.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1.12 0.65 71.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45 7.89 增加 2.56 个百分点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0.47 7.91 增加 2.56 个百分点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4,948 40,471 -38.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88 1.43 -38.4% 注: 涉及净利润的数据及指标,采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采用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股东权益。 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百万元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19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 6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支净额 (86) 所得税影响数 15 少数股东应承担的部分 (1) 合计 (47) 说明:本公司作为保险公司,投资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为主要经营业务之一,非经常性损益不 包括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1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董事长致辞 2015 年以来,面对国内外复杂形势,我国经济运行保持在合理区间,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缓中趋稳、 稳中向好,为保险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本公司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重 价值、强队伍、优结构、稳增长”的经营思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转变观念,着 力转型升级,着力改革创新,着力防范风险,取得了近年来同期最好成绩。销售队伍发展实现新突破, 个险队伍人力规模再创行业新高;业务发展实现新突破,首年期交、十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费增速 均创股改上市以来新高,总保费增速为六年来之最;经营效益实现新突破,新业务价值增速大幅超越 同期,投资收益快速增长。公司发展进一步实现了速度和效益的统一、业务发展和队伍建设的统一、 稳健经营和防范风险的统一。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3,334.11 亿元,同比增长 36.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人民币 314.89 亿元,同比增长 71.1%;每股收益(基本与稀释)为人民币 1.11 元,同比增长 71.1%;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前 6 个月的新业务价值为人民币 186.37 亿元,同比增长 38.5%。2015 年上半年,本公司市场份额2约为 24.8%,继续占据寿险市场主导地位。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总资 产达人民币 23,795.55 亿元,较 2014 年底增长 5.9%;内含价值为人民币 5,168.22 亿元,较 2014 年 底增长 13.6%。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偿付能力充足率为 309.21%。 本公司持续加强公司治理建设,顺利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选举产生第五届董事会和监 事会。许恒平先生、徐海峰先生、刘家德先生、白杰克先生加入新一届董事会,缪平先生、詹忠先生、 王翠菲女士加入新一届监事会。新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将继续在公司战略规划、风险管理、内控合规、 业绩考核等方面发挥决策和监督作用。同时,本公司对离任董事苏恒轩先生、缪平先生、莫博世先生, 离任监事夏智华女士、杨翠莲女士、李学军先生在任期内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本公司通过推出的 e 宝账、柜面通、云助理、微信平台等一系列互联网服务平台,实现了线上线 下的服务衔接与整合,有力地支援了市场销售,提供了多渠道的客户服务,改善了客户体验。通过业 务处理自动化、保单电子化、业务流程优化等工作的推动,降低了运营成本,提升了运营管理水平和 效率。 本公司积极推动政策性业务发展,依托专业和规模优势,继续深入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农 2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 2015 年上半年寿险公司保费统计数据计算。 1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合经办、新农保等政策性业务以及农村小额保险业务,为公安民警、航天员、航天科技人员和超过 10 万名大学生村官提供保险保障服务,并积极为大学生村官提供职业发展平台,在基层单位累计引进 1,065 名期满大学生村官。本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方案,在“东方之星”号 等应急理赔中公布了多项服务承诺,积极主动地履行保险责任和人道责任。本公司继续致力于参与公 益慈善事业,本报告期内通过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持续开展助养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和舟曲泥石流致 孤儿童等公益项目,支持定点扶贫地区的教育和发展。 下半年,伴随着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新“国十条”配套措施和相关政策红利的持续释放,寿险 行业仍将保持较快发展势头。但是我们也要清醒的看到,国内外形势依然复杂,世界经济弱势复苏, 我国经济增长新动力不足和旧动力减弱的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国内股票市 场震荡加剧,可能对下半年投资收益带来影响。公司将坚持既定的经营思路,坚定不移地实施聚焦价 值、聚焦队伍、聚焦期交、聚焦个险、聚焦城区的“五个聚焦”发展策略,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大力 发展长期期交业务和短期险业务,巩固政策性业务优势,做好健康险税优产品试点和养老险税延政策 跟进;坚持以队伍为先导,全面推进销售队伍扩量提质,做强销售管理平台;坚持紧盯市场,提升城 区市场竞争能力,巩固县域市场竞争优势;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启动新一代综合业务处理系统建设, 强化客户经营和客户服务体验提升;坚持稳健投资,有效平衡资产短期波动与长期价值;坚持健康发 展,遵循“偿二代”规则并建立适应其要求的风险治理架构,提升公司风险管理水平。 上半年成绩的取得,既为完成全年各项任务目标奠定了重要基础,也为实现“十二五”顺利收官 创造了有利条件。下半年,国寿全体员工将继续凝神聚力、主动作为,创新发展、乘势而上,为客户 提供更优服务,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在做好今年各项工作的同时,我们将登高望远、开拓进取、集 思广益,以更加宽广的视野谋划中国人寿“十三五”发展之路,科学绘制中国人寿未来五年的发展蓝 图。 承董事会命 杨明生 董事长 中国北京 2015 年 8 月 26 日 1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2015 年上半年经营情况综述 2015 年上半年,本公司业务快速发展,业务结构显著优化,经营效益明显改善,市场领先地位保 持稳固。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已赚保费为人民币 2,293.60 亿元,较 2014 年同期增长 18.4%,其中寿 险业务已赚保费为人民币 2,047.63 亿元,较 2014 年同期增长 18.6%,健康险业务已赚保费为人民币 181.28 亿元,较 2014 年同期增长 19.4%,意外险业务已赚保费为人民币 64.69 亿元,较 2014 年同期 增长 9.1%;长险首年保费较 2014 年同期增长 41.8%,首年期交保费较 2014 年同期增长 50.6%,首年 期交保费占长险首年保费比重由 2014 年同期的 36.10%提升至 38.32%;十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费较 2014 年同期增长 49.5%,十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费占首年期交保费比重由 2014 年同期的 47.10%下 降至 46.76%;续期保费较 2014 年同期增长 2.0%,续期保费占总保费的比重由 2014 年同期的 53.70% 下降至 46.10%。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有效保单数量较 2014 年底增长 9.6%;保单持续率(14 个月 及 26 个月)3分别达 89.00%和 84.00%;退保率4为 3.98%,较 2014 年同期上升 0.64 个百分点。 本公司个险渠道业务在保持结构稳定基础上,实现较快增长,业务价值明显提升。本报告期内, 个险渠道总保费同比增长 14.3%,长险首年保费同比增长 55.3%,首年期交保费同比增长 54.9%,十年 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费同比增长 43.4%,五年期及以上和十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费占首年期交保费 的比重分别为 90.85%和 52.89%,续期保费同比增长 4.9%。持续推进扩量提质队伍建设策略,并取得 明显成效。截至本报告期末,保险营销员共计 94.9 万人,较 2014 年底增长 27.7%。持续强化渠道专 业化建设,产品策略和销售策划效果显著。 团险渠道业务实现稳定增长。本报告期内,团险渠道总保费同比增长 11.6%,短期险保费同比增 长 8.1%,短期意外险保费同比增长 6.5%。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创新业 务领域,成功承保全国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积极拓展高端医疗保险业务,有效推进小额保险、 大学生村官保险、计划生育保险、老年意外险等业务发展;进一步深入开拓国际共保、中俄旅游保险 等国际业务。截至本报告期末,团险销售人员共计 3.2 万人。 银保渠道积极应对市场竞争新挑战,加快业务发展,深化渠道合作,强化销售队伍建设,在保持 3 长期个人寿险保单持续率是寿险公司一项重要的经营指标,它衡量了一个保单群体经过特定时间后仍维持有效的比例。指在考察月前 14/26 个月生效的保单在考察月仍有效的件数占 14/26 个月前生效保单件数的比例。 4 退保率=当期退保金/(期初寿险、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当期寿险、长期健康险保费收入) 1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一定的业务规模基础上,不断深入优化业务结构,大力发展期交业务,尤其是发展十年期及以上期交 业务,渠道转型发展成效显著。本报告期内,银保渠道总保费同比增长 24.6%,长险首年保费同比增 长 35.1%,首年期交保费同比增长 34.1%,五年期及以上首年期交保费同比增长 84.9%。截至本报告期 末,银行保险渠道销售代理网点 6.0 万个,销售人员共计 9.4 万人。 2015 年上半年,国内股票市场经历快速上涨后于 6 月末出现大幅下跌,市场波动加剧;债券市场 震荡向上,收益率曲线陡峭化特征明显。本公司主动应对资本市场环境,持续推动投资品种和渠道多 样化。投资组合方面,加大了权益类资产和其他金融产品的配置力度;投资管理方面,继续开展境内 外市场化委托投资,推动投资风格和投资策略的多元化;地域方面,积极探索海外投资,稳步推进全 球资产布局。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投资资产达人民币 22,137.43 亿元,较 2014 年底增长 5.4%; 主要品种中债券配置比例由 2014 年底的 44.77%降至 41.51%,定期存款配置比例由 2014 年底的 32.85% 降至 29.26%,权益类投资配置比例由 2014 年底的 11.23%升至 16.84%,债权投资计划、信托计划等金 融资产5配置比例由 2014 年底的 4.32%升至 4.68%。本报告期内,息类收入稳定增长,净投资收益率6为 4.37%;价差收入大幅上升,资产减值损失显著下降,总投资收益率7为 9.06%,包含联营及合营企业 投资收益在内的总投资收益率8为 9.07%;考虑当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 动净额后综合投资收益率9为 10.56%。 2015 年上半年,本公司继续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公司加大产品和销售模式创新力度, 有效推动了主力产品的销售。加强渠道创新,开展柜面直销试点,全系统实现柜面销售新单保费超过 人民币 31.3 亿元。强化服务和技术创新,以网站服务、手机 app 保单服务应用为核心的 e 宝账项目 上线推广;深入推进国寿 e 家及云助理系统在销售队伍的推广应用,引入微信互动及微信支付等新兴 科技手段,实现销售队伍在市场培育及产品销售等方面的电子化、网络化支持,进一步提升客户体验 及销售工作效率;短期险电子保单全面应用;智能理赔平台上线,理赔平均处理时效提速 8.9%;积极 拓展网站、微信、IVR 自助语音等多种渠道,为客户提供新的通知服务;“95519”呼叫中心连续十二 年获得“中国最佳呼叫中心”称号,三次获得 ICMI(国际客户管理学院)评选的“全球最佳呼叫中心” 称号;搭建全球援助服务平台,为公司 7,000 多万客户提供全球援助服务;丰富客户服务内容,连续 5 含债权投资计划、信托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资产支持证券和专项资管计划等。 6 净投资收益主要包含债权型投资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股权型投资股息红利收入、贷款类利息收入、投资性房地产净收益等。 7 总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资产资产减值损失-投资业务营业税金及附 加+投资性房地产总收益)/((期初投资资产+期末投资资产)/2)]/181}×365 8 包含联营及合营企业投资收益在内的总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资产资产减值损失-投资业务营业税金及附 加+投资性房地产总收益)/((期初投资资产+期初长期股权投资+期末投资资产+期末长期股权投资)/2)]/181}×365 9 综合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当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 允价值变动净额-投资资产资产减值损失-投资业务营业税金及附加+投资性房地产总收益)/((期初投资资产+期末投资资产)/2)]/181} ×365 1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举办“国寿小画家”、“牵手国寿 孝善为先”、“国寿大讲堂”等系列活动。 本公司持续遵循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404 条款,并坚持组织开展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 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及保监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 则》的遵循工作;同时,公司以美国 COSO 发布的《内部控制——整合框架》(2013)为依据,对公司 内部控制体系进行了对标与更新,以适应新框架要求。本公司按照保监会偿二代过渡期试运行工作要 求,开展偿付能力风险管理体系建设项目,强化风险管理制度健全性和遵循有效性,以提升公司偿付 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本公司持续遵循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梳理完善全面 风险管理框架,强化风险偏好体系的向下传导机制,开展风险监测、风险预警分级管理及操作风险管 理量化分析工作,加强对重点风险领域的防范能力。 二、利润表主要项目分析 (一)营业收入 单位:百万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1-6 月 已赚保费 229,360 193,775 寿险业务 204,763 172,666 健康险业务 18,128 15,180 意外险业务 6,469 5,929 投资收益 103,584 47,456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545) 612 汇兑损益 (45) 74 其他业务收入 2,057 1,823 合计 333,411 243,740 已赚保费 1、寿险业务 本报告期内,寿险业务已赚保费同比增长 18.6%,主要原因是首年保费增长。 1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健康险业务 本报告期内,健康险业务已赚保费同比增长 19.4%,主要原因是公司抢抓政策机遇,加大健康保 险发展力度。 3、意外险业务 本报告期内,意外险业务已赚保费同比增长 9.1%,主要原因是公司持续加大业务发展力度。 保险业务收入业务分项数据: 单位:百万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1-6 月 寿险业务 204,780 172,688 首年业务 106,089 74,218 趸交 67,043 48,979 首年期交 39,046 25,239 续期业务 98,691 98,470 健康险业务 22,213 17,817 首年业务 13,022 10,409 趸交 10,464 8,081 首年期交 2,558 2,328 续期业务 9,191 7,408 意外险业务 7,305 6,745 首年业务 7,174 6,701 趸交 7,121 6,600 首年期交 53 101 续期业务 131 44 合计 234,298 197,250 1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保险业务收入渠道分项数据: 单位:百万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1-6 月 个险渠道 133,765 117,016 长险首年业务 33,722 21,710 趸交 296 124 首年期交 33,426 21,586 续期业务 96,906 92,375 短期险业务 3,137 2,931 团险渠道 10,322 9,247 长险首年业务 1,644 1,181 趸交 1,528 1,117 首年期交 116 64 续期业务 261 283 短期险业务 8,417 7,783 银保渠道 82,977 66,616 长险首年业务 72,411 53,583 趸交 64,569 47,733 首年期交 7,842 5,850 续期业务 10,452 12,974 短期险业务 114 59 其他渠道 1 7,234 4,371 长险首年业务 926 179 趸交 653 11 首年期交 273 168 续期业务 394 290 短期险业务 5,914 3,902 合计 234,298 197,250 1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注: 1、 其他渠道主要包括大病保险业务、电销等。 2、 保险业务收入渠道分项数据按照销售人员所属渠道统计口径进行列示。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保险业务收入前五家及其他分公司情况: 单位:百万元 分公司 2015 年 1-6 月保险业务收入 江苏 23,429 广东 18,475 山东 15,436 河北 15,294 河南 15,189 中国境内其他分公司 146,475 合计 234,298 投资收益 单位:百万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1-6 月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14,095 738 资产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收益 52,754 11,307 持有至到期投资收益 12,220 12,499 银行存款类利息 16,928 17,032 贷款利息 5,292 3,676 其他类收益 2,295 2,204 合计 103,584 47,456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收益 本报告期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收益同比增长 1809.9%,主要原 1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因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股票投资规模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及价差收入大幅增加。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收益 本报告期内,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收益同比增长 366.6%,主要原因是基金和股票投资规模较去年同 期大幅增长及价差收入大幅增加。 3、持有至到期投资收益 本报告期内,持有至到期投资收益同比下降 2.2%,主要原因是国债及次级债投资规模较去年同期 下降导致利息收入减少。 4、银行存款类利息 本报告期内,银行存款类利息同比下降 0.6%,主要原因是协议存款规模较去年同期下降导致利息 收入减少。 5、贷款利息 本报告期内,贷款利息同比增长 44.0%,主要原因是保户质押贷款业务规模以及信托计划等投资 品种配置规模增加。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本报告期内,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变动的主要原因是公司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兑现部分投资收益,以 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市值波动。 汇兑损益 本报告期内,汇兑损益变动的主要原因是人民币汇率小幅波动影响。 其他业务收入 本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12.8%,主要原因是公司推进代理业务发展,代理财产险公 司业务手续费收入增加。 1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二)营业支出 单位:百万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1-6 月 退保金 71,781 55,580 赔付支出 73,254 64,832 寿险业务 64,295 57,857 健康险业务 7,204 5,170 意外险业务 1,755 1,805 摊回赔付支出 (203) (141)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77,349 60,508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101) 3 保单红利支出 29,570 9,212 营业税金及附加 3,756 800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9,509 14,135 业务及管理费 12,259 11,262 摊回分保费用 (86) (59) 其他业务成本 4,986 4,036 资产减值损失 38 656 合计 292,112 220,824 退保金 本报告期内,退保金同比增长 29.1%,主要原因是受资本市场和理财产品等多种因素影响,银保 渠道部分产品退保增加。 赔付支出 1、寿险业务 本报告期内,寿险业务赔付支出同比增长 11.1%,主要原因是寿险业务满期及年金给付增加。 2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健康险业务 本报告期内,健康险业务赔付支出同比增长 39.3%,主要原因是健康险业务规模增长。 3、意外险业务 本报告期内,意外险业务赔付支出同比下降 2.8%,主要原因是受风险事故实际发生情况波动影响。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本报告期内,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同比增长 27.8%,主要原因是保险业务增长。 保单红利支出 本报告期内,保单红利支出同比增长 221.0%,主要原因是分红账户投资收益率上升。 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报告期内,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比增长 369.5%,主要原因是投资业务应税收入增加。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本报告期内,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同比增长 38.0%,主要原因是公司业务增长及业务结构优化,期 交首年业务佣金支出增加。 业务及管理费 本报告期内,业务及管理费同比增长 8.9%,主要原因是公司加大了队伍建设投入,以提高持续发 展能力。 其他业务成本 本报告期内,其他业务成本同比增长 23.5%,主要原因是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等利息支出增加。 资产减值损失 本报告期内,资产减值损失同比下降 94.2%,主要原因是符合减值条件的权益类投资资产减少。 2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10 (三)利润总额 单位:百万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1-6 月 寿险业务 33,858 16,634 健康险业务 2,948 3,056 意外险业务 1,587 918 其他业务 2,845 2,256 合计 41,238 22,864 1、寿险业务 本报告期内,寿险业务利润总额同比增长 103.5%,主要原因是业务发展及投资收益同比大幅增加。 2、健康险业务 本报告期内,健康险业务利润总额同比下降 3.5%,主要原因是业务规模增长及赔付支出的增加。 3、意外险业务 本报告期内,意外险业务利润总额同比增长 72.9%,主要原因是业务规模增长及受风险事故实际 发生情况波动影响赔付支出下降。 4、其他业务 本报告期内,其他业务利润总额同比增长 26.1%,主要原因是子公司业绩增长及联营企业净利润 增长。 (四)所得税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所得税费用为人民币 95.04 亿元,同比增长 120.5%,主要原因是应纳税所得 额和递延税款的综合影响。 10 近年来,公司健康险业务和意外险业务面临良好的外部发展机遇,公司加大了健康险、意外险的发展力度,特别是健康险业务发展 迅猛,在公司保险业务收入中的份额逐年上升,而原有分部口径中的团体业务、短期保险业务和大病保险业务分部在公司保险业务 收入中的比重相对很低。为了更好地反映外部环境变化、公司业务结构变化及未来业务发展方向,向报告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信息, 公司自 2014 年年报起,将经营分部由个人业务、团体业务、短期保险业务、大病保险业务和其他业务调整为寿险业务、健康险业务、 意外险业务和其他业务,并已基于新的经营分部分析和评价经营业绩。具体参见财务报告部分。 2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五)净利润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314.89 亿元,同比增长 71.1%,主要原 因是投资收益同比大幅增加及业务发展。 三、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分析 (一)主要资产 单位:百万元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投资资产 2,213,743 2,100,954 定期存款 647,679 690,156 持有至到期投资 503,341 517,28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736,231 607,53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54,594 53,041 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940 11,922 货币资金 75,508 47,132 贷款 184,857 166,453 存出资本保证金 6,333 6,153 投资性房地产 1,260 1,283 长期股权投资 46,625 44,390 其他类资产 119,187 101,223 合计 2,379,555 2,246,567 定期存款 截至本报告期末,定期存款较 2014 年底下降 6.2%,主要原因是协议存款配置规模减少。 持有至到期投资 截至本报告期末,持有至到期投资较 2014 年底下降 2.7%,主要原因是公司根据市场状况,适时 2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减少了国债和次级债的配置规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截至本报告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较 2014 年底增长 21.2%,主要原因是公司根据市场状况,增 加了基金和股票配置规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截至本报告期末,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较 2014 年底增长 2.9%,主 要原因是交易性基金和股票配置规模增加。 货币资金 截至本报告期末,货币资金较 2014 年底增长 60.2%,主要原因是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贷款 截至本报告期末,贷款较 2014 年底增长 11.1%,主要原因是保户质押贷款业务规模、信托计划等 投资品种配置规模增加。 投资性房地产 截至本报告期末,投资性房地产较 2014 年底下降 1.8%,主要原因是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的影响。 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本报告期末,长期股权投资较 2014 年底增长 5.0%,主要原因是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权益的 增长以及新增联营企业。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投资资产按投资对象分类如下表: 单位:百万元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投资资产类别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固定到期日投资 1,760,154 79.51% 1,804,584 85.90% 定期存款 647,679 29.26% 690,156 32.85% 债券 918,922 41.51% 940,605 44.77%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1 65,058 2.94% 62,348 2.97% 2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其他固定到期日投资 2 128,495 5.80% 111,475 5.31% 权益类投资 372,881 16.84% 236,033 11.23% 股票 117,866 5.32% 94,914 4.52% 基金 139,769 6.31% 83,642 3.98% 其他权益类投资 3 115,246 5.21% 57,477 2.73% 投资性房地产 1,260 0.06% 1,283 0.06% 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 4 79,448 3.59% 59,054 2.81% 合计 2,213,743 100% 2,100,954 100% 注: 1、 固定到期日投资项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基础设施和不动产债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 2、 其他固定到期日投资包括保户质押贷款、信托计划、存出资本保证金等。 3、 其他权益类投资包括私募股权基金、未上市股权、股权投资计划及银行理财产品等。 4、 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包括货币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二)主要负债 单位:百万元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保险合同准备金 1,685,380 1,603,446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1,791 7,230 未决赔款准备金 6,898 7,316 寿险责任准备金 1,630,123 1,558,970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36,568 29,930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80,411 72,254 应付保单红利 104,420 74,745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44,418 46,089 长期借款 2,650 2,623 应付债券 67,992 67,989 递延所得税负债 19,131 19,375 2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其他类负债 60,848 72,715 合计 2,065,250 1,959,236 保险合同准备金 截至本报告期末,保险合同准备金较 2014 年底增长 5.1%,主要原因是新增的保险业务和续期业 务保险责任的累积。在资产负债表日,本公司各类保险合同准备金通过了充足性测试。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截至本报告期末,保户储金及投资款较 2014 年底增长 11.3%,主要原因是部分投资合同规模增加。 应付保单红利 截至本报告期末,应付保单红利较 2014 年底增长 39.7%,主要原因是分红账户投资收益率上升。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截至本报告期末,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较 2014 年底下降 3.6%,主要原因是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长期借款 截至本报告期末,长期借款较 2014 年底维持稳定,主要原因是公司 2015 年上半年无新增借款。 2014 年 6 月,因海外投资业务需要,本公司之一间子公司申请了为期 5 年、固定利率的 2.75 亿英镑 银行借款。截至本报告期末,借款余额为人民币 26.50 亿元。 应付债券 截至本报告期末,应付债券较 2014 年底维持稳定,主要原因是公司 2015 年上半年未发行次级定 期债务。 递延所得税负债 截至本报告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较 2014 年底下降 1.3%,主要原因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增 加。 (三)股东权益 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为人民币 3,109.47 亿元,较 2014 年底增 长 9.4%,主要原因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及本报告期盈利的综合影响。 2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四、现金流量分析 (一)流动资金的来源 本公司的主要现金收入来自保费收入、非保险合同业务收入、投资资产出售及到期收到现金和投 资收益。这些现金流动性的风险主要是合同持有人和保户的退保,以及债务人违约、利率和其他市场 波动风险。本公司密切监视并控制这些风险。 本公司的现金及银行存款为我们提供了流动性资源,以满足现金支出需求。截至本报告期末,现 金及现金等价物为人民币 753.69 亿元。此外,本公司几乎所有的定期银行存款均可动用,但需缴纳 罚息。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公司的定期存款为人民币 6,476.79 亿元。 本公司的投资组合也为我们提供了流动性资源,以满足无法预期的现金支出需求。由于本公司在 其投资的某些市场上投资量很大,也存在流动性风险。某些情况下,本公司的投资证券数量之大,可 能足以影响其市值。该等因素将不利于以公平的价格出售投资,或可能无法出售。 (二)流动资金的使用 本公司的主要现金支出涉及支付与各类人寿保险、年金、意外险和健康险产品之相关负债,营业 支出以及所得税和向股东宣派的股息。源于保险业务的现金支出主要涉及保险产品的给付以及退保付 款、提款和贷款。 本公司认为其流动资金能够充分满足当前的现金需求。 (三)合并现金流量 单位:百万元 2015 年 1-6 月 2014 年 1-6 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4,948 40,471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526 (61,873)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137) 43,243 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额 (2) 1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8,335 21,856 2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本公司建立了现金流测试制度,定期开展现金流测试,考虑多种情景下公司未来现金收入和现金 支出情况,并根据现金流匹配情况对公司的资产配置进行调整,以确保公司的现金流充足。本报告期 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流入同比下降 38.4%,主要原因是保险业务给付和退保增加。投资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投资管理的需要。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的主要 原因是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五、再保业务情况 本公司目前采取的分保形式主要有成数分保、溢额分保及巨灾超赔分保安排,风险保障体系更加 全面。现有的分保合同几乎涵盖了全部有风险责任的产品。本公司目前溢额分保的自留额按个人险和 团体险分别确定。本公司分出业务的接受公司(包括合同和临分)主要是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各经营分部的再保情况载于本半年度报告财务报告附注“分部信息”部分。 六、偿付能力状况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对其资本充足度的衡量,其计算方法是以公司的实际资本(根据相 关监管要求为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除以应具备的最低资本。下表显示了截至本报告期末本 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 单位:百万元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实际资本 258,125 236,151 最低资本 83,478 80,193 偿付能力充足率 309.21% 294.48% 本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增长的主要原因是当期综合收益增加。 七、核心竞争力分析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核心竞争力未发生重要变化。 2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八、公司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参股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1、证券投资情况 单位:百万元 占期末证券 序号 证券品种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最初投资金额 持有数量 期末账面值 报告期损益 总投资比例 1 股票 601318 中国平安 684.60 11,525,293 944.38 3.15% 80.97 2 股票 300059 东方财富 249.99 8,298,801 523.57 1.74% 486.81 3 股票 002018 华信国际 203.08 15,854,078 520.81 1.73% 313.08 4 股票 300168 万达信息 146.05 8,359,574 410.62 1.37% 254.29 5 股票 002390 信邦制药 220.52 21,879,253 391.20 1.30% 176.32 6 股票 600770 综艺股份 377.00 19,214,501 375.45 1.25% 28.41 7 股票 601166 兴业银行 338.88 20,905,819 360.63 1.20% 21.74 8 股票 002405 四维图新 351.33 8,047,399 352.48 1.17% 21.50 9 股票 600030 中信证券 71.50 12,072,627 324.87 1.08% (86.00) 10 股票 002183 怡亚通 131.92 4,106,892 270.15 0.90% 138.19 期末持有的其他证券投资 18,761.68 / 25,546.33 85.11% 8,684.72 报告期已出售证券投资损益 / / / / 1,799.80 合计 21,536.55 / 30,020.49 100% 11,919.83 注: 1、 本表所述证券投资是指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等投资,按期末账面值排序。其中,股票投资仅包括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中核算的部分。 2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 其他证券投资指除前十只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投资。 3、 报告期损益包括报告期因持有该证券取得的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 持有数量单位分别为股(股票)、张(可转换公司债)。 2、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单位:百万元 报告期所 序 证券 最初投资 期初 期末 期末 报告期 股份 证券简称 有者权益 会计核算科目 号 代码 金额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账面值 损益 来源 变动 600016 民生银行 5,448.00 3.90% 3.66% 13,285.88 100.25 (1,256.4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购买 1 HK1988 民生银行(H 股) 314.32 0.19% 0.17% 509.58 6.54 (2.17)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购买 2 600030 中信证券 1,172.62 3.20% 2.91% 9,482.29 - (2,463.07)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购买 3 601288 农业银行 3,237.39 0.37% 0.37% 4,462.73 0.62 0.9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购买 4 HK0267 中信股份(H 股) 3,083.91 1.15% 1.15% 3,151.23 45.32 153.17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购买 5 601872 招商轮船 722.29 4.99% 4.99% 2,829.16 3.06 1,346.2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购买 6 HK3699 万达商业(H 股) 1,851.88 1.07% 1.07% 2,382.03 46.02 490.3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购买 7 000625 长安汽车 2,224.31 1.04% 2.29% 2,259.55 608.75 (174.99)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购买 8 601398 工商银行 1,526.98 0.09% 0.12% 2,232.48 150.41 150.68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购买 9 600703 三安光电 1,660.58 1.02% 2.67% 1,996.70 378.34 344.27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购买 10 000002 万科 A 1,884.24 0.00% 1.21% 1,941.80 (6.33) 57.3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购买 合计 23,126.52 / / 44,533.43 1,332.98 (1,353.75) / / 3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注: 1、 本表填列本公司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的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按期末账面值排序。 2、 报告期损益指该项投资对本报告期合并净利润的影响。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变动指该项投资对本报告期合并股东权益中除合并净利润以外其他权益的影 响。 3、持有非上市金融企业股权情况 单位:百万元 报告期 投资 期初持股 期末持股 期末 会计核算 所持对象名称 报告期损益 所有者 股份来源 成本 比例 比例 账面值 科目 权益变动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670 20.00% 20.00% 21,629 1,005 89 长期股权投资 购入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000 40.00% 40.00% 7,534 666 111 长期股权投资 发起设立 中粮期货有限公司 1,339 35.00% 35.00% 1,416 (12) (6) 长期股权投资 购入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35 7.24% 6.16% 3,021 29 817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购入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300 1.71% 1.71% 2,104 - 886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购入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2.50% 2.50% 5 - -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发起设立 合计 17,949 / / 35,709 1,688 1,897 / / 注: 1、 不含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2、 报告期损益指该项投资对本报告期合并净利润的影响。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变动指该项投资对本报告期合并股东权益中除合并净利润以外其他权益的影 响。 3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九、募集资金及非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无募集资金或前期募集资金使用到本期的情况,亦未发生项目投资总额超过 本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 10%的非募集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 十、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情况 本公司不就本报告期进行利润分配。 根据 201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本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按照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本公司 2014 年度净利润的 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人民币 31.60 亿元,按已发行股 份 28,264,705,000 股计算,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 0.40 元(含税),共计约人民币 113.06 亿元。 2015 年 6 月 8 日,本公司发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宣 布实施上述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重要事项 一、重大诉讼、仲裁及媒体普遍质疑的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及媒体普遍质疑的事项。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1、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本公司与集团公司自 2003 年 9 月 30 日以来持续签订有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持续签订的协议已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届满。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签订 2015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有 效期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该协议,本公司同意向集团公司就非转移 保单提供保单管理服务。本公司根据该协议作为服务提供商,但不享有或承担非转移保单项下的保险 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业务代理服务费计费方式参见财务报告“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附注。 在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三个年度,该交易金额年度上限均为人民币 10.37 亿元。 本公司 2015 年上半年向集团公司收取保单代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4.61 亿元。 2、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11 (1)本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本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自 2003 年 11 月 30 日以来持续签订有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持 续签订的协议已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届满。本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27 日与资产管理子公司签订 2012 年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有效期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为期两年,并已根据自动续展条款延 展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根据该协议,资产管理子公司同意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公 司投资指引的前提下,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以自主方式对本公司委托给资产管理子公司的资产进行投 资和管理。作为资产管理子公司根据该协议对本公司委托给其的多项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代价,本 11 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在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交易;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鉴于资产管理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该等交 易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3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同意向资产管理子公司支付服务费。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服务费计费方式参见财务报告“重大 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附注。在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三个年度,该交易金额年度上限均为 人民币 12 亿元。 本公司 2015 年上半年向资产管理子公司支付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4.67 亿 元。 (2)集团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集团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自 2003 年 11 月 30 日以来持续签订有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持续签订的协议已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届满。集团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签订 2015 年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委托期限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根据该协议,资产管 理子公司同意以自主方式对集团公司委托给其的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但是必须遵守集团公司提供的 投资指引和指示。作为资产管理子公司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代价,集团公司同意向资产管理子公司支 付服务费。投资资产管理服务费计费方式参见财务报告“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附注。在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该交易金额年度上限为人民币 3.2 亿元。 资产管理子公司 2015 年上半年向集团公司收取投资资产管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 0.67 亿元。 (3)本公司与国寿投资公司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本公司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寿投资公司”)于 2013 年 3 月 22 日签订的 2013 年保险资 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已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届满。本公司与国寿投资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签订 2015 年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有效期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为期一年。根据该协议,国寿投资公司同意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保监会所限定的保险 资金运用的范围内,以及本公司投资指引的前提下,以自主方式对本公司委托给其的资产进行投资和 管理,委托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类证券化金融产品。作为国寿投资公司根据该协 议对本公司委托给其的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代价,本公司同意向国寿投资公司支付投资管理服务费 以及业绩奖励费。投资管理服务费及业绩奖励费计费方式参见财务报告“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附注。在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本公司向国寿投资公司支付的投资管理服务费和业绩奖励 费将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截至该协议终止时,本公司委托国寿投资公司投资管理的资产的签约金额 将不超过人民币 1,500 亿元或等值外币(包括该协议签署前已签约金额和该协议有效期内新增签约金 额),其中包含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和财产险公司在共同投资交易中本公司的新增签约金额不超过人民 3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币 400 亿元或等值外币(共同投资交易限于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和财产险公司以现金出资、以相同的价 格共同投资同一相关金融产品和类证券化金融产品、并按各自所投资金享有对应权益的行为)。 本公司 2015 年上半年向国寿投资公司支付投资管理服务费和业绩奖励费共计人民币 0.72 亿元。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委托国寿投资公司投资管理的资产的签约金额为人民币 681.79 亿元, 其中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和财产险公司在共同投资交易中本公司的新增签约金额为人民币 0 亿元。 3、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 本公司与财产险公司于 2008 年 11 月 18 日订立 2008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该协议于 2011 年 11 月 17 日届满。2012 年 3 月 8 日,本公司与财产险公司签订 2012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协 议有效期两年,并已根据自动续展条款延展至 2015 年 3 月 7 日。本公司与财产险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8 日签订 2015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两年,自 2015 年 3 月 8 日起生效。除非一方于 协议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向对方发出不再续展协议的书面通知,该协议将于有效期届满后自动续展 一年。根据该等协议,财产险公司委托本公司在授权区域内代理销售其指定的保险产品,并向本公司 支付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计费方式参见财务报告“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附注。在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三个年度,该交易金额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13.86 亿元、17.38 亿元、22.22 亿 元。 本公司 2015 年上半年向财产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共计人民币 5.89 亿元。 4、房产租赁协议 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就集团公司自置物业和租赁物业持续签订有房产租赁协议。根据本公司与集团 公司、国寿投资公司于 2008 年 11 月 28 日签订的《关于转让<房产租赁协议>权利义务的合同》,自 2008 年 6 月 30 日起,国寿投资公司代替集团公司成为《房产租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与国寿投资公司续签房产租赁协议,协议有效期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年租金的计费方式参见财务报告“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附注。 本公司 2015 年上半年向国寿投资公司支付租金共计人民币 0.41 亿元。 5、服务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2003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就集团公司许可本公司使用其服务商标,签订了《服务商 标使用许可协议》。该协议约定集团公司许可本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许可商标登记注册区域内无偿使 3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用许可商标;除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附属公司外,集团公司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许可商标或向第三 方转让许可商标;集团公司保证按时自行向有关机关交纳有关维系许可商标有效性的费用;负责保持 许可商标的注册状况,不放弃续展注册,不申请注销;并可依据本公司的要求,增加许可商标注册类 别;或在本公司要求的国家和地区注册登记许可商标;有关注册费用及维持商标有效性的费用均由集 团公司承担。非经集团公司书面同意,本公司不得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许可商标,但本公司向本公司 附属公司许可使用许可商标的除外。协议有效期追溯至本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协议有效期直至集 团公司和本公司同意终止协议,或者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届满而不受法律保护。 6、与广发银行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2013 年 6 月 14 日,本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银行”)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 议》。根据协议约定,本公司与广发银行将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开展各项存款类和非存款类关联交易。 其中,存款类关联交易在协议有效期内任意一天的最高存款余额上限为 3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非存款类关联交易任意年度发生总额上限为 5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存款类日常关联交易具体交 易条款根据存款性质、存款金额及期限、市场状况及适用行业惯例按公平原则协商确定。非存款类日 常关联交易按照适用的金融同业惯例按公平原则协商确定。协议有效期为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 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及 201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与广发银 行于 2014 年 7 月 25 日签署经修订的《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主要修订内容有:(1)协议主体由 “本公司”修改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在非存款类关联交易项下增加基金托管业务、基金 销售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等三项业务类型;(3)存款类日常关联交易在协议有效期内任意一天的最高 存款余额上限调整为 50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非存款类关联交易任意年度发生总额上限调整为 80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4)协议有效期调整为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上半年的任意一天,本公司在广发银行的最高存款余额未超过经修订的《日常关联交易框 架协议》约定的上限。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存于广发银行的存款余额合计为人民币 165.53 亿元。2015 年上半年,本公司与广发银行的非存款类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额为人民币 3.11 亿元,未超 过经修订的《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约定的上限。 3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7、与安保基金框架协议 (1)本公司与安保基金之间的框架协议12 本公司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保基金”)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签署《基金产品认(申) 购、赎回、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其他日常交易框架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该协议,本公司与安保基金将进行某些日常交易,包括基金产品认(申) 购和赎回、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各类交易的定价应根据 行业惯例并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三个年度,基金产品认(申) 购金额及相应的认(申)购费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300 亿元、660 亿元和 726 亿元,基金产品赎回金额 及相应的赎回费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300 亿元、660 亿元和 726 亿元,安保基金支付的基金销售费用和 客户维护费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1 亿元、3 亿元和 4 亿元,本公司支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 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0.1 亿元、0.2 亿元和 0.2 亿元,其他日常交易金额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0.5 亿元、1 亿元和 1 亿元。 2015 年上半年,基金产品认(申)购金额及相应的认(申)购费发生额为人民币 560.01 百万元, 基金产品赎回金额及相应的赎回费发生额为人民币 5,819.26 百万元,安保基金支付的基金销售费用 和客户维护费为人民币 0 百万元,本公司支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为人民币 0 百万元,其 他日常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0 百万元。 (2)养老保险子公司与安保基金之间的框架协议13 养老保险子公司与安保基金于 2014 年 9 月 4 日签署《基金产品认(申)购、赎回、基金销售及 其他日常交易框架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该协议,养老 保险子公司与安保基金将进行某些日常交易,包括基金产品认(申)购和赎回、基金销售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各类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三个年度,基金产品认(申)购金额及相应的认(申)购费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50 亿元、100 亿元和 100 亿元,基金产品赎回金额及相应的赎回费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50 亿元、100 亿元 和 100 亿元,安保基金支付的基金销售费用和客户维护费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0.5 亿元、1 亿元和 1 亿 元,其他日常交易金额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0.5 亿元、1 亿元和 1 亿元。 12 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在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交易;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鉴于安保基金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该等交易 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13 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在联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连交易;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鉴于养老保险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安保基 金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该等交易不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3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015 年上半年,基金产品认(申)购金额及相应的认(申)购费发生额为人民币 0 百万元,基金 产品赎回金额及相应的赎回费发生额为人民币 0 百万元,安保基金支付的基金销售费用和客户维护费 为人民币 0 百万元,其他日常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0 百万元。 (3)集团公司与安保基金之间的框架协议 集团公司与安保基金于 2014 年 5 月 30 日签署《基金产品认(申)购、赎回框架协议》,有效期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该协议,集团公司与安保基金将进行基金产品 认(申)购和赎回的交易。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三个年度,基金产品认(申)购金额及相应的认(申)购费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50 亿元、100 亿元和 100 亿元,基金产品赎回金额及相应的赎回费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50 亿元、100 亿元 和 100 亿元。 2015 年上半年,基金产品认(申)购金额及相应的认(申)购费发生额为人民币 5,090.00 百万 元,基金产品赎回金额及相应的赎回费发生额为人民币 556.28 百万元。 (4)财产险公司与安保基金之间的框架协议 财产险公司与安保基金于 2014 年 6 月 6 日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根据该协议,财产险公司与安保基金将进行某些日常交易,包括基金产品 认(申)购和赎回、基金销售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各类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 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在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三个年度,基金产品认(申)购金额上 限分别为人民币 50 亿元、100 亿元和 100 亿元,基金产品赎回金额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50 亿元、100 亿元和 100 亿元,基金产品认(申)购费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0.5 亿元、1 亿元和 1 亿元,基金产品赎 回费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0.5 亿元、1 亿元和 1 亿元,安保基金支付的基金销售费用和客户维护费上限 分别为人民币 0.5 亿元、1 亿元和 1 亿元,其他日常交易金额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0.5 亿元、1 亿元和 1 亿元。 2015 年上半年,基金产品认(申)购发生额为人民币 0 百万元,基金产品赎回金额发生额为人民 币 0 百万元,基金产品认(申)购费发生额为人民币 0 百万元,基金产品赎回费发生额为人民币 0 百 万元,安保基金支付的基金销售费用和客户维护费为人民币 0 百万元,其他日常交易金额为人民币 0 百万元。 3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上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均属本公司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不会对本 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1、向国寿投资公司购置房地产 本公司与国寿投资公司于 2012 年 6 月 27 日签订《房地产转让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三年。根 据该协议,本公司计划购置国寿投资公司房地产 1,198 项,总建筑面积约为 803,424.09 平方米,作 为分支机构营业办公用房。房地产转让遵循分批次转让、逐项签约的原则,每一宗房地产的交易价格 通过双方同意的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参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预计总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7 亿元。 协议到期终止时已经签订具体房地产转让协议的,双方应相互配合完成所有权转移和房地产移交;协 议到期终止时尚未签订具体房地产转让协议的,双方不再依照该协议进行交易。 该协议已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届满。截至协议届满日止,已完成房地产转让 40 项,总交易金额 人民币 3.31 亿元。 2、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含账户管理补充条款及投资管理补充条款) 本公司、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与养老保险子公司自 2009 年 7 月 27 日以来持续签订有企业 年金基金受托管理暨账户管理合同,持续签订的合同已于 2013 年 12 月 1 日届满。本公司、集团公司、 资产管理子公司与养老保险子公司已于 2014 年 3 月 22 日签订《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企业年金 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含账户管理补充条款及投资管理补充条款)》,有效期为 2013 年 12 月 2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养老保险子公司作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为本公司、集团公司、资产 管理子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提供受托管理、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服务,并根据合同约定收取受托管理费、 账户管理费和投资管理费。 (三)与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及担保等事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与关联方无非经营性债权、债务往来及担保事项。 3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三、本报告期内公司收购及出售重大资产、企业合并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无收购及出售重大资产、企业合并事项。 四、购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证券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并无购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的任何上市证券。 五、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本报告期内未发生为公司带来的损益额达到公司报告期内利润总额 10%以上(含 10%)的托管、 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租赁公司资产的事项。 2、本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未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3、除本报告另有披露外,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重大合同。 六、H 股股票增值权 2015 年上半年本公司未进行股票增值权的授予和行权。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安排股票 增值权有关事宜。 七、公司或持股 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本公司 A 股上市前(截至 2006 年 11 月 30 日),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设立公司时投入 至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中,权属变更手续尚未完成的土地共 4 宗、总面积为 10,421.12 平方米;投入至 公司的房产中,权属变更手续尚未完成的房产共 6 处、建筑面积为 8,639.76 平方米。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公司承诺:自公司 A 股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协助公司完成上述 4 宗土地和 6 处房产的权属变更手续,如届时未能完成,则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承担由于产权不 完善可能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4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严格按照以上承诺履行。截至本报告期末,除深圳分公司的 2 宗房产 及相应土地因相关产权划分不清的历史原因暂未完成产权登记外,其余土地、房产权属变更手续均已 办理完毕。公司深圳分公司持续正常使用上述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房产及相应土地,未有任何其他 方对公司使用上述房产及相应土地提出任何质疑或阻碍。 深圳分公司与其他产权共有人已向原产权人的上级机构就办理物业确权事宜发函,请其上报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请国资委确认各产权共有人所占物业份额并向深圳市国 土部门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情况,以协助本公司与其他产权共有人办理产权分割手续。 鉴于上述 2 宗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由产权共有人主导,在权属变更办理过程中,因 历史遗留问题、政府审批等原因造成办理进度缓慢,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新 作出承诺如下: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将协助本公司,并敦促产权共有人尽快办理完成上述 2 宗 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手续,如由于产权共有人的原因确定无法办理完毕,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公司将采取其他合法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该事宜,并承担由于产权不完善可能给本公司带来 的损失。 八、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确认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担任本公司 2015 年度中国审计师和国际核数师。本公司按照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 2015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 (未经审计),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 2015 年中期简明合并财务报表已经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审 阅(未经审计)。 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所受处 罚及整改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均未受 中国证监会的稽查、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十、公司治理情况 2015 年上半年,本公司严格遵循上市地监管规定和上市规则,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董事会运作效 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交流,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的制度和流程,提升公司运作的透明度,保证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平等获得公司信息的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严格按照相关议事规则运作。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董 事会共召开了 3 次定期会议,监事会共召开了 2 次定期会议;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2015 年 8 月 26 日),本公司董事会召开了 4 次定期会议,监事会召开了 4 次定期会议;2015 年 5 月 28 日,公司 召开了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述相关会议决议公告均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以及上交所网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和公司网站。 本公司已应用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十四之《企业管治守则及企业管 治报告》所载原则,并已于本报告期内遵守了所有守则条文。 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阅本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十一、其他事项 本公司以仅向专业投资者发行债券的方式发行初始分派率为 4.00%的 12.8 亿美元的核心二级资本 证券(“证券”)。该证券(股份代号 5540)于 2015 年 7 月 6 日获准于联交所上市及交易。 4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一、股本变动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股份总数及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情况 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单位:股 A 股股东 226,833 户 截至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H 股股东 30,924 户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 持股 报告期内 持有有限售条 质押或冻结的 股东名称 期末持股数量 性质 比例 增减 件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国有法人 68.37% 19,323,530,000 - - - HKSCC Nominees Limited1 境外法人 25.87% 7,311,371,309 +16,932,801 - -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0.13% 35,535,157 -23,449,512 - -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2 国有法人 0.07% 20,000,000 - - - 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 2 国有法人 0.07% 18,452,300 - - - 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平安 银行-平安汇通搏股通金 16 其他 0.05% 13,828,363 +13,828,363 - - 号(原点资产)主动管理资产 中国工商银行-上证 50 交易 其他 0.05% 13,644,141 +3,323,449 - -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李卓 境内自然人 0.05% 13,106,344 +13,106,253 - - 境内非国有 哈尔滨哈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0.05% 12,877,453 +12,877,028 - - 法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华中证 800 证券保险指数分 其他 0.04% 11,298,680 +11,298,680 - - 级证券投资基金 4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1、HKSCC Nominees Limited为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所持股份为代 香港各股票行客户及其他香港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持有。因联交所有关规则并不要 求上述人士申报所持股份是否有质押及冻结情况,因此HKSCC Nominees Limited无 法统计或提供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股东情况的说明 2、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在本公司 2006 年 12 月 A 股首次公开 发行中通过战略配售成为本公司前十大股东,其持有的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为 2007 年 1 月 9 日—2008 年 1 月 9 日。 3、本公司未知前十名股东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未知其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4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情况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股变动情况。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1、2015 年 5 月 28 日,本公司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杨明生先生、林岱仁先生、许恒 平先生、徐海峰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选举缪建民先生、张响贤先生、王思东先生、 刘家德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选举梁定邦先生、张祖同先生、黄益平先生、白杰克 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15 年 5 月 28 日,本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 举杨明生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确定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2015 年 7 月 11 日,保监会核准许恒平先生、徐海峰先生、刘家德先生、白杰克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的任 职资格。 2、2015 年 5 月 28 日,本公司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缪平先生、史向明先生、熊军红 女士为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2015 年 4 月 9 日,本公司召开第二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一 次会议,选举詹忠先生、王翠菲女士为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2015 年 7 月 11 日,保监 会核准缪平先生、詹忠先生、王翠菲女士担任本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2015 年 7 月 24 日,本公司召 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缪平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 3、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及保监会核准,肖建友先生自 2015 年 7 月 21 日 起担任本公司总裁助理。 4、因工作变动,苏恒轩先生于 2015 年 5 月 8 日辞任本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决策委 员会委员及副总裁职务,自 2015 年 5 月 8 日起生效。缪平先生、莫博世先生任期于第四届董事会届 满时届满,于 2015 年 5 月 28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退任本公司董事。 5、夏智华女士、杨翠莲女士、李学军先生任期于第四届监事会届满时届满,于 2015 年 7 月 11 日保监会核准新任监事缪平先生、詹忠先生和王翠菲女士的任职资格后退任本公司监事。 4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6、因工作变动,刘安林先生自 2015 年 3 月起不再担任本公司副总裁。因工作变动,缪平先生自 2015 年 5 月起不再担任本公司副总裁。 三、员工总数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在职员工总数为 97,383 人。 4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财务报告 具体请参见“附件”部分所载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 4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内含价值 背景 本公司按照相关会计准则为公众投资者编制了财务报表。内含价值方法可以提供对人寿保险公司价值和盈利性的另 一种衡量。内含价值是基于一组关于未来经验的假设,以精算方法估算的一家保险公司的经济价值。半年新业务价 值代表了基于一组关于未来经验的假设,在评估日前半年里售出的新业务所产生的经济价值。内含价值不包含评估 日后未来新业务所贡献的价值。 本公司相信公司的内含价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报告能够从两个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有用的信息。第一,公司的有效业 务价值代表了按照所采用假设,预期未来产生的可分配利润总额的贴现价值。第二,半年新业务价值提供了基于所 采用假设,对于由新业务活动为投资者所创造的价值的一个指标,从而也提供了公司业务潜力的一个指标。但是, 有关内含价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的信息不应被视为按照任何会计准则所编制的财务衡量的替代品。投资者也不应该 单纯根据内含价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的信息做出投资决定。 特别要指出的是,计算内含价值的精算标准仍在演变中,迄今并没有全球统一采用的标准来定义一家保险公司的内 含价值的形式、计算方法或报告格式。因此,在定义、方法、假设、会计基准以及披露方面的差异可能导致在比较 不同公司的结果时存在不一致性。 此外,内含价值的计算涉及大量复杂的技术,对内含价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的估算会随着关键假设的变化而发生重 大变化。因此,建议读者在理解内含价值的结果时应该特别小心谨慎。 在下面显示的价值没有考虑本公司和集团公司、国寿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养老保险子公司、财产险公司等 之间的交易所带来的未来的财务影响。 内含价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的定义 人寿保险公司的内含价值的定义是,经调整的净资产价值与考虑了用于支持公司所欲维持的偿付能力额度成本后的 有效业务价值两者之和。 “经调整的净资产价值”等于下面两项之和: 净资产,定义为资产减去中国偿付能力准备金和其他负债;和 对于资产的市场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税后差异所作的相关调整以及对于某些负债的相关税后调整。 4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由于受市场环境的影响,资产市值可能会随时间发生较大的变化,因此经调整的净资产价值在不同评估日也可能发 生较大的变化。 “有效业务价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在这里是定义为分别把在评估日现有的有效业务和截至评估日前半年的新 业务预期产生的未来可分配税后利润贴现的计算价值。可分配利润是指那些反映了中国偿付能力准备金和以法定最 低标准计算的偿付能力额度之后产生的利润。 有效业务价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是采用传统确定性的现金流贴现的方法计算的。这种方法通过使用风险调整后的贴 现率来对投资保证和保单持有人选择权的成本、资产负债不匹配的风险、信用风险、运营经验波动的风险和资本的 经济成本作隐含的反映。 编制和审阅 内含价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由本公司编制,编制依据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 制指引》的相关规定。Towers Watson(韬睿惠悦)为本公司的内含价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作了审阅,其审阅声明请 见“韬睿惠悦关于内含价值的审阅报告”。 2012 年 5 月 15 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45 号),要求以会计利润作为税基。基于上述规定,本公司在编制 2015 年中期内含价值报 告时,在经调整的净资产价值中反映了以会计利润为税基的纳税实务。在计算有效业务价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时, 由于未来不同评估时点的会计准备金评估假设(例如评估利率)存在多种可能情形,未来会计利润也对应着多种可 能结果,因此,目前我们仍采用基于偿付能力准备金的利润作为未来应税所得额。同时,我们在“敏感性结果”部 分的表五中披露了“应税所得额为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计算的一种情景下的会计利润”对应的有效 业务价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以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假设 2015 年中期内含价值评估的假设与 2014 年末评估使用的假设保持一致。 4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结果总结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内含价值与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的对应结果: 表一 内含价值的构成 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 2015 年 2014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A 经调整的净资产价值 234,653 194,236 B 扣除偿付能力额度成本之前的有效业务价值 324,682 300,712 C 偿付能力额度成本 (42,513) (40,042) D 扣除偿付能力额度成本之后的有效业务价值 (B + C) 282,169 260,670 E 内含价值 (A + D) 516,822 454,906 注:应税所得额为基于偿付能力准备金下的利润。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上半年新业务价值与上年同期的对应结果: 表二 上半年新业务价值的构成 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 截至 2015 年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6 月 30 日 A 扣除偿付能力额度成本之前的上半年新业务价值 21,462 15,316 B 偿付能力额度成本 (2,825) (1,857) C 扣除偿付能力额度成本之后的上半年新业务价值 (A + B) 18,637 13,459 注:应税所得额为基于偿付能力准备金下的利润。 5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分渠道上半年新业务价值 下表展示了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分渠道的上半年新业务价值: 表三 分渠道上半年新业务价值 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 2015 年 截至 2014 年 渠道 6 月 30 日 6 月 30 日 个险渠道 17,264 13,118 团险渠道 204 134 银保渠道 1,169 207 合计 18,637 13,459 注:应税所得额为基于偿付能力准备金下的利润。 5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变动分析 下面的分析列示了内含价值从报告期开始日到结束日的变动情况。 表四 2015 年上半年内含价值变动的分析 人民币百万元 项目 A 期初内含价值 454,906 B 内含价值的预期回报 21,130 C 本期内的新业务价值 18,637 D 营运经验的差异 3,923 E 投资回报的差异 26,411 F 评估方法和模型的变化 153 G 市场价值和其他调整 2,082 H 汇率变动 (18) I 股东红利分配 (11,306) J 其他 904 K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内含价值 (A 到 J 的总和) 516,822 注: 对 B – J 项的解释: B 反映了适用业务在 2015 年上半年的预期回报,以及净资产的预期投资回报之和。 C 2015 年上半年新业务价值。 D 2015 年上半年实际运营经验(如死亡率、疾病发生率、退保率、费用率)和对应假设的差异。 E 2015 年上半年实际投资回报与投资假设的差异。 F 反映了评估方法和模型的变化。 G 反映了 2015 年上半年从期初到期末市场价值调整的变化及其他相关调整。 H 汇率变动。 I 2015 年派发的股东现金红利。 J 其他因素。 5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敏感性结果 敏感性测试是在一系列不同的假设基础上完成的。在每一项敏感性测试中,只有相关的假设会发生变化,其他假设 保持不变。这些敏感性测试的结果总结如下: 表五 敏感性结果 人民币百万元 扣除偿付能力额度成本 扣除偿付能力额度成本 之后的有效业务价值 之后的半年新业务价值 基础情形 282,169 18,637 1. 风险贴现率为 11.5% 269,021 17,694 2. 风险贴现率为 10.5% 296,281 19,656 3. 投资回报率提高 10% 327,744 22,736 4. 投资回报率降低 10% 236,897 14,546 5. 费用率提高 10% 279,330 17,342 6. 费用率降低 10% 285,008 19,933 7. 非年金产品的死亡率提高 10%;年金产品的死亡率降低 10% 279,917 18,540 8. 非年金产品的死亡率降低 10%;年金产品的死亡率提高 10% 284,461 18,735 9. 退保率提高 10% 280,907 18,075 10.退保率降低 10% 283,368 19,153 11.发病率提高 10% 279,767 18,552 12.发病率降低 10% 284,596 18,723 13.短期险的赔付率提高 10% 281,567 17,813 14.短期险的赔付率降低 10% 282,770 19,462 15.偿付能力额度为法定最低标准的 150% 261,300 17,160 16.应税所得额为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283,752 18,826 计算的一种情景下的会计利润 注:在情形 1-15 中,应税所得额为基于偿付能力准备金下的利润。 5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韬睿惠悦关于内含价值的审阅报告 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列位董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人寿”)评估了截至2015年6月30日公司的内含价值结果(下称“内含价值 结果”)。对这套内含价值结果的披露以及对所使用的计算方法和假设在本报告的内含价值章节有所描述。 中国人寿委托韬睿惠悦管理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称“韬睿惠悦”)审阅其内含价值结果。这份报 告仅为中国人寿基于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出具,同时阐述了我们的工作范围和审阅意见。在相关法律允许的最大范 畴内,我们对除中国人寿以外的任何方不承担或负有任何与我们的审阅工作、该工作所形成的意见、或该报告中的 任何声明有关的责任、尽职义务、赔偿责任。 工作范围 我们的工作范围包括了: 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9月颁布的《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审阅截至2015年6月30日内含价 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所采用的评估方法; 审阅截至2015年6月30日内含价值和半年新业务价值所采用的各种经济和营运的精算假设; 审阅中国人寿的内含价值结果。 我们的审阅意见依赖于中国人寿提供的各种经审计和未经审计的数据和资料的准确性。 审阅意见 基于上述的工作范围, 我们认为: 中国人寿所采用的内含价值评估方法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 的相关规定。中国人寿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为当前中国的人寿保险公司评估内含价值通常采用的一种评估方法; 中国人寿采用了一致的经济假设、考虑了当前的经济情况、以及公司当前和未来的投资组合状况及投资策略; 中国人寿对各种营运假设的设定考虑了公司过去的经验、现在的情况以及对未来的展望; 中国人寿对税的处理方法维持不变,但针对相关情形作了敏感性测试; 5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内含价值的结果,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与内含价值章节中所述的方法和假设保持一致。 代表韬睿惠悦 Michael Freeman 崔巍 2015年8月26日 5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备查文件 1、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精算师、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的会计报表; 2、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阅报告原件; 3、报告期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开披露过 的所有公司文件的正本及公告的原稿; 4、在其他证券市场公布的半年度报告。 董事长:杨明生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26 日 5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附件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 5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 财务报表及审阅报告 目 录 页码 一、审阅报告 1 二、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 2-5 合并及公司利润表 6-8 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 9-12 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13-14 财务报表附注 15-129 财务报表补充资料 130-131 审阅报告 安永华明(2015)专字第 60464185_A14 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阅了后附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期财务报表,包括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的合并及公司的利 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这些中期财务报表的编制是中 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阅工作的基础上对中期 财务报表出具审阅报告。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 2101 号—财务报表审阅》的规定执行了审 阅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阅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 有限保证。审阅主要限于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和对财务数据实施分析程序,提供的保证程 度低于审计。我们没有实施审计,因而不发表审计意见。 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上述中期财务报表没有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的合并 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小东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黄悦栋 2015年8月26日 -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资产 附注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资产: 货币资金 10 75,508 47,13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 11 54,594 53,04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2 3,940 11,922 应收利息 13 45,718 44,344 应收保费 14 22,910 11,166 应收分保账款 15 45 20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86 65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43 39 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21 21 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984 887 其他应收款 16 14,939 10,270 贷款 17 184,857 166,453 定期存款 18 647,679 690,156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9 736,231 607,531 持有至到期投资 20 503,341 517,283 长期股权投资 21 46,625 44,390 存出资本保证金 22 6,333 6,153 投资性房地产 23 1,260 1,283 在建工程 24 6,823 6,333 固定资产 25 18,117 18,712 无形资产 26 6,261 6,350 其他资产 27 3,223 2,995 独立账户资产 62(c) 17 21 资产总计 2,379,555 2,246,567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杨征 总精算师:利明光 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志武 -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负债及股东权益 附注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负债 976 10,89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8 44,418 46,089 预收保费 1,971 15,850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3,311 1,919 应付分保账款 15 160 64 应付职工薪酬 29 3,988 5,614 应交税费 30 5,470 769 应付股利 2,976 - 应付赔付款 31 29,013 25,617 应付保单红利 32 104,420 74,745 其他应付款 33 3,984 4,167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34 80,411 72,254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5 11,791 7,230 未决赔款准备金 35 6,898 7,316 寿险责任准备金 35 1,630,123 1,558,970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35 36,568 29,930 长期借款 36 2,650 2,623 应付债券 37 67,992 67,989 递延所得税负债 38 19,131 19,375 其他负债 39 8,982 7,804 独立账户负债 62(c) 17 21 负债合计 2,065,250 1,959,236 股东权益: 股本 41 28,265 28,265 资本公积 42 54,642 54,678 其他综合收益 61(a) 29,745 23,066 盈余公积 43 49,588 46,428 一般风险准备 43 21,795 21,747 未分配利润 44 126,912 109,93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合计 310,947 284,121 少数股东权益 45 3,358 3,210 股东权益合计 314,305 287,331 负债及股东权益总计 2,379,555 2,246,567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杨征 总精算师:利明光 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志武 -3-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资产 附注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资产: 货币资金 65(a) 73,442 42,977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 65(b) 52,167 38,81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5(c) 3,940 11,838 应收利息 65(d) 45,556 43,976 应收保费 14 22,910 11,166 应收分保账款 15 45 20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86 65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43 39 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21 21 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984 887 其他应收款 65(e) 14,359 9,224 贷款 65(f) 183,617 165,913 定期存款 65(g) 647,623 685,47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65(h) 733,102 605,245 持有至到期投资 65(i) 502,775 516,710 长期股权投资 65(j) 49,031 53,617 存出资本保证金 22 5,653 5,653 投资性房地产 1,320 1,345 在建工程 6,810 6,332 固定资产 17,579 18,157 无形资产 5,981 6,063 其他资产 3,219 2,990 独立账户资产 62(c) 17 21 资产总计 2,370,280 2,226,541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杨征 总精算师:利明光 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志武 -4-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资产负债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负债及股东权益 附注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43,891 44,538 预收保费 1,971 15,850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3,311 1,919 应付分保账款 15 160 64 应付职工薪酬 3,462 5,031 应交税费 5,355 693 应付股利 2,976 - 应付赔付款 31 29,013 25,617 应付保单红利 32 104,420 74,745 其他应付款 4,124 4,149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34 80,411 72,254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35 11,791 7,230 未决赔款准备金 35 6,898 7,316 寿险责任准备金 35 1,630,123 1,558,970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35 36,568 29,930 应付债券 37 67,992 67,989 递延所得税负债 19,191 19,443 其他负债 8,977 7,798 独立账户负债 62(c) 17 21 负债合计 2,060,651 1,943,557 股东权益: 股本 41 28,265 28,265 资本公积 53,985 54,021 其他综合收益 65(m) 29,950 23,336 盈余公积 49,540 46,380 一般风险准备 21,589 21,589 未分配利润 126,300 109,393 股东权益合计 309,629 282,984 负债及股东权益总计 2,370,280 2,226,541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杨征 总精算师:利明光 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志武 -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合并利润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 2015 年 截至 2014 年 项目 附注 6 月 30 日止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一、营业收入 333,411 243,740 已赚保费 229,360 193,775 保险业务收入 8 234,298 197,250 其中:分保费收入 1 3 减:分出保费 (398) (259)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540) (3,216) 投资收益 46 103,584 47,456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2,145 2,04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7 (1,545) 612 汇兑损益 (45) 74 其他业务收入 48 2,057 1,823 二、营业支出 (292,112) (220,824) 退保金 49 (71,781) (55,580) 赔付支出 50 (73,254) (64,832) 减:摊回赔付支出 203 141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51 (77,349) (60,508) 减: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52 101 (3) 保单红利支出 (29,570) (9,212) 营业税金及附加 53 (3,756) (800)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9,509) (14,135) 业务及管理费 54 (12,259) (11,262) 减:摊回分保费用 86 59 其他业务成本 55 (4,986) (4,036) 资产减值损失 56 (38) (656) 三、营业利润 41,299 22,916 加:营业外收入 57 44 29 减:营业外支出 58 (105) (81) 四、利润总额 41,238 22,864 减:所得税费用 59 (9,504) (4,310) 五、净利润 31,734 18,554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杨征 总精算师:利明光 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志武 -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合并利润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 2015 年 截至 2014 年 项目 附注 6 月 30 日止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六、利润归属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1,489 18,407 少数股东收益 245 147 七、每股收益 60 基本每股收益 人民币 1.11 元 人民币 0.65 元 稀释每股收益 人民币 1.11 元 人民币 0.65 元 八、其他综合收益 6,688 10,35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61(b) 6,679 10,327 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 益的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 6,679 10,327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金额 40,789 9,848 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 净额 (28,723) 19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保单 红利部分 (5,638) -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 中所享有的份额 251 285 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 益(扣除所得税) - -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9 25 九、综合收益总额 38,422 28,90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38,168 28,734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254 172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杨征 总精算师:利明光 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志武 -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公司利润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 2015 年 截至 2014 年 项目 附注 6 月 30 日止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一、营业收入 332,714 243,415 已赚保费 229,360 193,775 保险业务收入 65(k) 234,298 197,250 其中:分保费收入 1 3 减:分出保费 (398) (259)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540) (3,216) 投资收益 65(l) 102,898 47,433 其中: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2,083 2,035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71) 615 汇兑损益 (18) 89 其他业务收入 1,545 1,503 二、营业支出 (291,925) (220,772) 退保金 49 (71,781) (55,580) 赔付支出 50 (73,254) (64,832) 减:摊回赔付支出 203 141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51 (77,349) (60,508) 减: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52 101 (3) 保单红利支出 (29,570) (9,212) 营业税金及附加 (3,698) (755)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9,509) (14,133) 业务及管理费 (11,712) (10,808) 减:摊回分保费用 86 59 其他业务成本 (5,404) (4,485) 资产减值损失 (38) (656) 三、营业利润 40,789 22,643 加:营业外收入 41 29 减:营业外支出 (105) (81) 四、利润总额 40,725 22,591 减:所得税费用 (9,352) (4,206) 五、净利润 31,373 18,385 六、其他综合收益 65(m) 6,614 10,290 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 的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 6,614 10,29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金额 40,711 9,819 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净额 (28,660) 186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保单 红利部分 (5,638) -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 中所享有的份额 201 285 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扣除所得税) - - 七、综合收益总额 37,987 28,675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杨征 总精算师:利明光 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志武 -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合并现金流量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 2015 年 截至 2014 年 项目 附注 6 月 30 日止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208,268 183,362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8,308 3,683 收到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现金净额 228 3,502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63(a) 1,653 1,558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18,457 192,105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等款项的现金 (141,639) (116,341) 支付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38) (74) 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18,117) (13,099)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7,384) (6,339)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8,018) (7,196) 支付的各项税费 (10,122) (2,096) 支付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负债现金净额 (574)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63(b) (7,617) (6,489)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93,509) (151,63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4(a) 24,948 40,471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杨征 总精算师:利明光 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志武 -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合并现金流量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 2015 年 截至 2014 年 项目 附注 6 月 30 日止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387,554 166,123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47,423 38,170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 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33 150 收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现金净额 7,958 6,989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 金净额 2,881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445,849 211,432 投资支付的现金 (424,454) (264,708) 保户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5,631) (6,803)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 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1,238) (1,794)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31,323) (273,30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4,526 (61,873)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到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现金净额 - 48,121 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 - 2,881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51,002 支付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现金净额 (693)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10,444) (7,759)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1,137) (7,759)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137) 43,243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额 (2) 15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64(c) 28,335 21,856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64(c) 47,034 21,330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64(c) 75,369 43,186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杨征 总精算师:利明光 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志武 - 10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公司现金流量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 2015 年 截至 2014 年 项目 附注 6 月 30 日止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到原保险合同保费取得的现金 208,268 183,362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净增加额 8,308 3,683 收到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现金净额 - 3,757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126 1,180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217,702 191,982 支付原保险合同赔付等款项的现金 (141,639) (116,341) 支付再保险业务现金净额 (38) (74) 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 (18,117) (13,099) 支付保单红利的现金 (7,384) (6,339)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7,566) (6,870) 支付的各项税费 (9,956) (1,953) 支付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现金净额 (1,105)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6,849) (6,636)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92,654) (151,312)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65(n) 25,048 40,670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杨征 总精算师:利明光 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志武 - 11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公司现金流量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 2015 年 截至 2014 年 项目 附注 6 月 30 日止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380,250 164,892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47,690 38,158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 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33 148 收到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现金净额 7,898 7,065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 金净额 4,503 -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440,374 210,263 投资支付的现金 (417,198) (260,142) 保户质押贷款净增加额 (5,631) (6,803)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 资产所支付的现金 (1,213) (1,773)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424,042) (268,71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6,332 (58,455)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到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现金净额 - 47,936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 47,936 支付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现金净额 (647) -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10,264) (7,662)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10,911) (7,66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911) 40,274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额 (2) 14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65(n) 30,467 22,503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65(n) 42,984 20,395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65(n) 73,451 42,898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杨征 总精算师:利明光 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志武 - 12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股东权益 其他 一般 未分配 少数股东 股东权益 项目 股本 资本公积 综合收益 盈余公积 风险准备 利润 权益 合计 2014 年 1 月 1 日 28,265 53,852 (16,166) 40,798 18,545 95,037 2,254 222,585 本期增减变动金额 综合收益总额 - - 10,327 - - 18,407 172 28,906 利润分配 - - - 2,470 39 (10,988) (91) (8,570) 提取盈余公积 - - - 2,470 - (2,470) - -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 - - - 39 (39) - - 对股东的分配 - - - - - (8,479) (91) (8,570) 2014 年 6 月 30 日 28,265 53,852 (5,839) 43,268 18,584 102,456 2,335 242,921 2015 年 1 月 1 日 28,265 54,678 23,066 46,428 21,747 109,937 3,210 287,331 本期增减变动金额 综合收益总额 - - 6,679 - - 31,489 254 38,422 其他 - (36) - - - - - (36) 利润分配 - - - 3,160 48 (14,514) (106) (11,412) 提取盈余公积 - - - 3,160 - (3,160) - -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 - - - 48 (48) - - 对股东的分配 - - - - - (11,306) (106) (11,412) 2015 年 6 月 30 日 28,265 54,642 29,745 49,588 21,795 126,912 3,358 314,305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杨征 总精算师:利明光 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志武 - 13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其他 一般 未分配 股东权益 项目 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综合收益 风险准备 利润 合计 2014 年 1 月 1 日 28,265 53,861 (16,162) 40,750 18,429 95,058 220,201 本期增减变动金额 综合收益总额 - - 10,290 - - 18,385 28,675 利润分配 - - - 2,470 - (10,949) (8,479) 提取盈余公积 - - - 2,470 - (2,470) - 对股东的分配 - - - - - (8,479) (8,479) 2014 年 6 月 30 日 28,265 53,861 (5,872) 43,220 18,429 102,494 240,397 2015 年 1 月 1 日 28,265 54,021 23,336 46,380 21,589 109,393 282,984 本期增减变动金额 综合收益总额 - - 6,614 - - 31,373 37,987 其他 - (36) - - - - (36) 利润分配 - - - 3,160 - (14,466) (11,306) 提取盈余公积 - - - 3,160 - (3,160) - 对股东的分配 - - - - - (11,306) (11,306) 2015 年 6 月 30 日 28,265 53,985 29,950 49,540 21,589 126,300 309,629 后附财务报表附注为本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杨征 总精算师:利明光 会计机构负责人:郑志武 - 14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1. 一般情况及业务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经国务院国办发[2002]2576 号文及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监复[2003]88 号文《关于中国人寿保 险公司重组上市的批复》的批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由境内发起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现更名为中国人寿保 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 国”)以独家发起方式成立,总部及注册地在北京。本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 200 亿元。2003 年 12 月本公司在海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分别在中国香港和 美 国 上 市 交 易 , 股 本 增 至 人 民 币 267.65 亿 元 , 其 中 集 团 公 司 持 有 境 内 股 19,323,530,000 股,占总股本的 72.2%。2006 年 12 月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首 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1,500,000,000 股,股本增至人民币 282.65 亿元,其中集团 公司持有境内股 19,323,530,000 股,占总股本的 68.37%,已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6 年 12 月 29 日进行了验资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06)第 196 号验资报告。于 2007 年 1 月 9 日,本公司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集团公司向本公司转让:(1)所有依据 1999 年 6 月 10 日及 以后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并在 1999 年 6 月 10 日及以后签定 的一年期以上的长期保险保单,并且是(Ⅰ)在重组协议附件数据库中记录为截至 2003 年 6 月 30 日签定的一年期以上的长期保险保单或(Ⅱ)具有团体补充医疗保险 (基金类型)保单条款;(2)1999 年 6 月 10 日或以后签发的独立的短期保险保单 (从签发日起期限为一年或更短);及(3)以上(1)和(2)款所述的附加保险保单连同 重组协议附件内所订明的适用再保险保单(以下简称“转移保单”)。所有其他保 单由集团公司保留(以下简称“非转移保单”)。本公司承担所有转移保单项下的 责任和义务。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后,集团公司继续承担非转移保单项下的责任和 义务。同时于 2003 年 6 月 30 日集团公司资产在本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重组。重组 已按照中国保监会于 2003 年 8 月 21 日批准的重组方案及集团公司与本公司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签署,效力可追溯至 2003 年 6 月 30 日的重组协议具体实施。 本公司主要从事寿险、意外险、健康险及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 务。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本财务报表中统称为“本集团”。 本公司董事会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通过决议批准本财务报表。 - 15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2.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按照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 订的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 年修订)的披露规 定编制。 本财务报表以本集团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 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的合并及公司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a) 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为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本财务报表实际编制期间为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6 月 30 日止。 (b) 记账本位币 除中国人寿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香港子公司”)外, 本集团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除特别注明外,本财务报表的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 万元。 (c) 外币折算 外币交易 外币交易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入账。于资产负债表 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汇兑差额直接计 入当期损益。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于资产负债表日采用交易发生 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 - 16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c) 外币折算(续) 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境外经营的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股东权益中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境外经营 的利润表中的收入与费用项目,采用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上述 折算产生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境外经营的现金流量项目, 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在现金 流量表中单独列示。 (d)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是指库存现金,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持有的期限短、流 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及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e) 金融资产 i) 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 于本集团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和 在购入时即被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主要是为了在短期内出售,或存在于具短期获利目的投资 组合中,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列示。 - 17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e) 金融资产(续) i) 金融资产的分类(续)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续) 另一种金融资产在购入时由本集团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 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这种金融资产因本 集团投资连结保险业务而产生,在独立账户资产中列示,用于偿付本集团对投资连 结保险投保人的负债。 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除贷款和应收款项外的其他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 定的,且管理层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 资产,包括各项应收款项、保户质押贷款、债权投资计划、信托计划投资、定期存 款、存出资本保证金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及未被划 分为其他类的金融资产。 - 18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e) 金融资产(续) ii) 确认和计量 金融资产于本集团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直 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金融资产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 值进行后续计量。对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可供出 售权益工具投资,以成本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值列示。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持有至 到期投资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作为公允价值变 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在资产持有期间所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以及在处置时产生 的处置损益,计入当期投资收益。 除减值损失及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损益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变动直接计入股东权益,待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原直接计入权益的公允价值变 动累计额转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在持有期间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 息,以及被投资单位已宣告发放的与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相关的现金股利,作为 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资产减值 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外,本集团于资产负债表日对 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 提减值准备。本集团评估金融资产是否存在减值基于但并不仅限于下列几项因素: (1)公允价值下降的幅度或持续的时间;(2)发行机构的财务状况和近期发展前景。 本集团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各项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单独进行检查,若该权益工具 投资于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低于其初始投资成本超过 50%;或低于其初始投资 成本持续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或持续 6 个月低于其初始投资成本超过 20%, 则表明其发生减值。 - 19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e) 金融资产(续) ii) 确认和计量(续) 金融资产减值(续)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原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 失予以转出并计入减值损失。对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投资,在期后 公允价值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 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对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已确认的 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期后公允价值的上升直接计入股东权益。在活跃市场 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时,按其账面价值 超过按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确认减值损失,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按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 未来信用损失)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 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 失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iii) 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即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 销:(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本集 团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3)该金融资产已转 移,虽然本集团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以及原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公允价 值变动累计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20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f) 公允价值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 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本集团以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资产或负债,假定出 售资产或者转移负债的有序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主要市场进行;不存在主要市 场的,本集团假定该交易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最有利市场进行。主要市场或最有利 市场是本集团在计量日能够进入的交易市场。本集团采用市场参与者在对该资产或 负债定价时为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所使用的假设。 以公允价值计量非金融资产的,考虑市场参与者将该资产用于最佳用途产生经济利 益的能力,或者将该资产出售给能够用于最佳用途的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经济利益 的能力。 本集团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 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在财务报表中以公允价值计量或披露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对公允价值计量整体而言 具有重要意义的最低层级输入值,确定所属的公允价值层级:第一层级输入值,在 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第二层级输入 值,除第一层级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第三层级输 入值,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对在财务报表中确认的持续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 债进行重新评估,以确定是否在公允价值计量层级之间发生转换。 (g)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为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 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价,即以其成本加上 于资产负债表日计提的利息入账。购买这些金融资产的成本在合并报表中列为资 产。本集团并不亲自保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款未偿清之前,负责登记该类金融 资产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允许出售或转让这些金融资产。当对方违约,没有归还 贷款时,本集团有权留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登记的相关金融资产。 (h) 应收款项及坏账准备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在当存在客观证 据表明本集团将无法按应收款项的原有条款收回所有款项时,根据其预计未来现金 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 21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i) 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本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主体(含本公司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控制,是指 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 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回报金额。如果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变化导致对控制要 素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的,本公司重新评估是否控制被投资方。对子公司的投 资,在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按照成本法确定的金额列示,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 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权益法调 整后进行合并。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合营安排,是指一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安排,可划分为共同经 营和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是指本集团仅对该安排的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共 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 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 联营企业是指本集团能够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重大影响,是指本集团 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 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考虑投 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 表决权因素。 - 22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i) 长期股权投资(续)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续) 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 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 额作为投资成本;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合并成本作为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成本。 对于以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 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及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 必要支出作为初始投资成本;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发行权益性证券 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 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 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以初始投资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 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 益,并相应调增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本集团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 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 价值。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 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但本集团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 务且符合或有事项准则所规定的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并作为预 计负债核算。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于宣告分派时按照本集团应分得的 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 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本集团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 计入所有者权益。本集团与被投资单位之间未实现的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 例计算归属于本集团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但投出或出售 的资产构成业务的除外。本集团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其中属于资产 减值损失的部分,相应的未实现损失不予抵销。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当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请参见附注4(p)。 - 23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j) 存出资本保证金 根据《保险法》规定,本公司及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老 保险子公司”)按照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并存入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 的银行,除本公司或养老保险子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作其他用途。 (k) 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 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且其成本能 够可靠的计量时,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否则,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折旧及摊销采用 年限平均法计提。房屋及建筑物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并按其入账价值减去预计净残 值后在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房屋及建筑物类投资性房地产, 则在未来期间按扣除减值准备后账面价值及依据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额。土地使 用权按照使用年限平均摊销。 建筑物类投资性房地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率及年折旧率列示如下: 预计使用年限 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15至35年 3% 2.77%-6.47% 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房屋及建筑物类投资性房地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 折旧方法以及土地使用权类投资性房地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进行复核并做 适当调整。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时,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的转入和转出。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并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 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 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以物权、股权等形式投资的境外房地产根据房地产在当地的使用情况预计使 用寿命,其中,房屋及建筑物预计使用年限为50年。 - 24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l)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办公及通讯设备、运输工具等。除本公司成立之日由 集团公司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后的原值及累计折旧入账外,购置或新建的固定资 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仅在与其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且其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 才予以确认。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且 其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对于被替换的部分,终止确认其账 面价值;所有其他后续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并按其入账价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在预计使用寿命内 计提。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则在未来期间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及依据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额。 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率及年折旧率列示如下: 预计使用年限 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15 至 35 年 3% 2.77%-6.47% 办公及通讯设备 5 至 11 年 3% 8.82%-19.40% 运输工具 4至8年 3% 12.13%-24.25% 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并 作适当调整。固定资产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以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 孰低的金额列示。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低于原账面价值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 损失。 当固定资产被处置、或者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时,终止确认该固 定资产。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 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建工程是指兴建或安装中的资本性资产,除本公司成立之日由集团公司投入的在 建工程按评估值入账外,在建工程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量。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并自次月起开始计提折旧。 - 25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m)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等,除本公司成立之日由集团公司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按评 估值入账外,以实际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土地使用权按使用年限平均摊销。外购土 地及建筑物的价款难以在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之间合理分配的,全部作为固定资 产。对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复核并作适当调 整。 (n) 商誉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合并成本超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于 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o) 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包括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其他已经发生但应由当期和以后各期负 担的、分摊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费用,按预计受益期间分期平均摊销,并以实际 支出减去累计摊销后的净额列示。 如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 予以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p) 除金融资产外其他长期资产减值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及对子公司、合营 企业、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等长期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 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 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 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 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如果在以后期间价值得以恢复,也不予转回。 - 26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q) 保险合同 i) 保险合同的定义 本集团对承保的合同承担保险风险、其他风险,或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 险。本集团对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合同,且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 部分能够区分并单独计量的,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 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确定为非保险合同。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本 集团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如果保险风险重大,本集团将整个 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本集团将其确认为非保险合同。 本集团对每一险种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如测试结果表明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 故可能导致本集团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即认定该保险风险重大,但不具有商业实 质的除外。其中,附加利益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超过不发生保险事 故时的支付额的金额。合同的签发对本集团和交易对方的经济利益没有可辨认的影 响的,表明此类合同不具有商业实质。 ii) 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 保险合同收入 本集团于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 入且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保费收入。 本集团按照保险合同项下实际收到的保费金额确认为预收保费,待保费收入确认条 件满足后转为保费收入。对于寿险保险合同,如合同约定分期收取保费的,本集团 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当期保费收入;如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本集团 根据一次性应收取的保费确定当期保费收入。对于非寿险保险合同,本集团根据保 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当期保费收入。对于分保费收入,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 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本集团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作为 退保金,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合同成本 保险合同成本指保险合同发生的会导致股东权益减少的且与向股东分配利润无关的 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保险合同成本主要包括已发生的手续费或佣金支出、赔付成 本、保单红利支出以及提取的各项保险合同准备金等。 - 27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q) 保险合同(续) ii) 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续) 保险合同成本(续) 赔付成本包括保险人支付的赔款、给付以及在理赔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 损失检验费、相关理赔人员薪酬等理赔费用,和在取得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手续 费和佣金均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本集团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 分出保费和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本集团在确定支付 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计算 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 金余额。 保险合同准备金 本集团在资产负债表日计量保险合同准备金。保险合同准备金分别由未到期责任准 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组成,可分为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和非寿险保险合同准备 金。在本财务报表中,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以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 备金和尚未宣告的应付保单红利列报。本集团使用考虑了折现率的现金流方法评估 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它们分别包括合理估计准备金、风险边 际和剩余边际。非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列 报。 本集团将主要险种中具有相同性别、缴费期间及频率、保险期间等情况的所有保单 作为一个计量单元,以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 础进行计量。 履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需支出指由保险合同产生的预期未来现金流出与预期未来 现金流入的差额,即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其中,预期未来现金流出指本集团为履 行保险合同相关义务所必需的合理现金流出,主要包括:(1)根据保险合同承诺的保 证利益,包括死亡给付、残疾给付、疾病给付、生存给付、满期给付等;(2)保险合 同的非保证利益,包括保单红利给付等;(3)管理保险合同或处理相关赔付必需的合 理费用,包括保单维持费用、理赔费用等,其中保单维持费用考虑了未来的行政费 用,在本集团经验分析的基础上,考虑通货膨胀因素以及费用管理的影响。预期未 来现金流入指本集团为承担保险合同相关义务而获得的现金流入,包括保险费和其 他收费。本集团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预期未来净现金流出 的合理估计金额。 - 28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q) 保险合同(续) ii) 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续) 保险合同准备金(续) 本集团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考虑边际因素并单独计量,在保险期间内将边际计 入各期损益。本集团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日不确认首日利得,如有首日损失,计入 当期损益。 边际因素包括风险边际和剩余边际。风险边际是指为应对预期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 性而提取的准备金;剩余边际是为了不确认首日利得而确认的边际准备金,于保险 合同初始确认日确定,在整个保险期间内摊销。剩余边际的摊销根据不同产品类别 采用不同载体进行摊销,对于分红险以未来预期保单持有人红利为基础进行摊销, 而对于传统险以有效保险金额为基础进行摊销。剩余边际的后续计量与预计未来现 金流合理估计相关的准备金和风险边际相对独立。有关假设变化不影响剩余边际后 续计量。 本集团在确定保险合同准备金时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 的,本集团对相关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本集团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 息为基础确定计量货币时间价值所采用的折现率。 在提取各项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本集团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原保险 合同现金流量和与其相关的再保险合同现金流量分别估计,并将从再保险分入人摊 回的保险合同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本集团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量的各种 假设。 (1) 对于未来保险利益不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本集团根据与 负债现金流出期限和风险相当的市场利率确定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折 现率。对于未来保险利益随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变化的保险合同,本集团根 据对应资产组合预期产生的未来投资收益率确定用于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 折现率。 (2) 本集团根据实际经验和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确定合理估计值,分别作为如死亡 发生率、疾病发生率、伤残率等保险事故发生率假设、退保率假设和费用假 设。未来费用水平对通货膨胀反应敏感的,本集团在确定费用假设时考虑通货 膨胀因素以及本集团费用管理的影响。 (3) 本集团根据分红保险账户的预期投资收益率和红利政策、保单持有人的合理预 期等因素确定合理估计值,作为保单红利假设。 - 29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q) 保险合同(续) ii) 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续) 保险合同准备金(续) 本集团在计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预测未来净现金流出的期间为整个保险期间。 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 和理赔费用准备金等。本集团考虑保险风险的性质和分布、赔款发展模式、经验数 据等因素,以最终赔付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同时考虑相关边际因素,采用逐案 估损法、案均赔款法、链梯法等方法计量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 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本集团以未来必需发生的理赔费用的合理估计金额为基础计 量理赔费用准备金。 本集团在评估保险合同准备金时,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估计未来现 金流为基础确定充足性,如果评估显示根据预估的未来现金流,保险合同准备金的 账面价值有不足,将调整相关保险合同准备金,保险合同准备金的任何变化将计入 当期损益。 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本集团转销相关各项保险合同准备金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iii) 非保险合同的确认和计量 本集团将所承保合同中分拆出的其他风险部分和未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确 定为非保险合同。本集团管理这些非保险合同所收取的包括保单管理费等费用,于 本集团提供管理服务的期间内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 除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分拆出的其他风险部分外,非保险合同项下的相关负债计入保 户储金及投资款,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确认,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投资连结 保险合同分拆出的非保险合同项下的相关负债计入独立账户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 初始确认,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 30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r) 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 其他金融负债。本集团的其他金融负债主要包括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保户储金及 投资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和独立账户负债等。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为本集团以外的投资者享有的对 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开放式基金)的权益。对于此类金融负债,初始确认 时即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所有已实现或未实现的损益均计入当期损 益。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为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的票据、证券、贷款 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以摊余成本计价,即以成本加上资 产负债表日已计提的利息列示。本集团的政策是对卖出需回购金融资产进行实际控 制,包括保持对金融资产的实质性持有,且本集团保留大部分其所有权相关的风险 和报酬,因此这些金融资产继续在本集团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 长期借款为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项借款。长期借款采 用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包含于应付债券的主要是次级债。次级债在初始确认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以实际 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在计算摊余成本时,考虑发行时的溢价或折价以 及交易成本。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义务已解除 的部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s) 衍生金融工具 衍生工具初始入账时按衍生工具合约订立日之公允价值确认,其后按公允价值进行 后续计量。衍生工具产生的收益或亏损在净利润中反映。公允价值从活跃市场的市 场报价中获得,包括近期市场交易和估值方法,考虑现金流折现分析及期权定价模 型等方法。当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为正数时,均作为资产入账;反之,作为负 债入账。当内嵌衍生工具与主体合约并无紧密关系,并且符合衍生金融工具定义要 求,应与主体合同分别计量,其公允价值的变动通过净利润确认。 - 31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t) 保险保障基金 本集团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 2008 年第 2 号)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1) 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保费的 0.15%缴纳,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按照保 费的 0.05%缴纳; (2) 短期健康保险按照当年保费的 0.8%缴纳,长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的 0.15%缴 纳; (3) 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当年保费的 0.8%缴纳,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 证收益的,按照当年保费的 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当年保费的 0.05%缴纳。 当保险保障基金达到总资产的 1%时,暂停缴纳。 (u)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根据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 础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暂时性差异)计算确认。对于按照税法规定能够于以后年 度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抵扣亏损,视同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商誉的初始确认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既不 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非企业合并的交易中产生 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形成的暂时性差异,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 所得税负债。于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预期收回 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以本集团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 损和税款抵减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 负债,除非本集团能够控制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 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 异,当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 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1)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本集团内同一纳税主 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 (2) 本集团内该纳税主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 权利。 - 32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v) 收入确认 收入基于以下方法确认: i) 保费收入 保费收入的确认方法请参见附注 4(q)ii)。 ii) 投资收益 投资收益包含各项投资产生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分红收入以及除以公允价值计 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等由于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公允价值变 动损益之外的已实现利得或损失。 iii)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 益的利得或损失。 iv) 其他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包括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 (w) 租赁 对于租入的固定资产,若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与报酬实质上仍由出租方承 担的租赁为经营租赁。经营租赁的租金支出在租赁期内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 本或当期损益。经营租赁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直线法计入当期损益。 (x) 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在能够满足其所附的条件并且能够收到时,予以确认。政府补助为货币性 资产的,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公允价值 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政府文件规定用于购建或以 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政府文件不明确的,以取 得该补助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基础进行判断,以购建或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为 基本条件的作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除此之外的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 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 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 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 期损益。 - 33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y) 或有事项 或有负债是由过去发生的事件而产生的,且该事件的存在只有通过本集团不能完全 控制的一项或多项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认的可能发生的义务。或有 负债还可以指由过去发生的事件所导致的当前责任,但因该责任导致的经济资源流 出并非可能或该责任的数额无法被可靠计量而不予确认。或有负债不在财务报表中 确认,而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因过去的经营行为形成的现时义务,当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出,且 其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为预计负债。预计负债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 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并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 币时间价值等因素。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 后确定最佳估计数;因随着时间推移所进行的折现还原而导致的预计负债账面价值 的增加金额,确认为利息费用。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并作适当调整,以反映当前的最佳估计数。 (z) 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主要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等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的支出。 短期薪酬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需在职工 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全部予以支付,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 确认应付的职工薪酬,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 离职后福利主要包括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企业年 金计划等,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 债,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和费用。 职工社会保障 本集团的在职职工参加由政府机构设立及管理的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及医 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他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本集团按规定的缴费基 数的一定比例且在不超过规定上限的基础上提取保险费及公积金,并向劳动和社会 保障机构缴纳,相应的支出计入当期成本或费用。除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之外,本 集团依据国家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政策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年金计划”),公司 员工可以自愿参加该年金计划。本集团按员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年金,相应 支出计入当期损益。除此之外,本集团并无其他重大职工社会保障承诺。 - 34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z) 职工薪酬(续) 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计划是以本公司H股股票价格为标的的现金激励计划,按照本集团应承 担的以H股股票价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股票增值权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股票增值 权的确认基于已发生负债的公允价值并按待行权期计入相关期间损益。相关负债的 公允价值是通过包括期权定价模型在内的估值技术估计确定。在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相关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重新估值,将所有估计影响值计入合并利润表的业务 及管理费中,相关负债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股票增值权待行权期满后,相关负债的 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aa) 一般风险准备 根据中国财政部的有关规定,从事保险业务及基金管理业务的金融企业需要提取一 般风险准备,用于补偿巨灾风险或弥补亏损。其中,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按净 利润的 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从事基金管理的金融企业按净利润的 1%提取一 般风险准备;另外,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还应 当按照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 10%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 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 1%时可以不再提取。 本集团根据上述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上述一般风险准备金不得用于分红或转 增资本。 (ab) 股利分配 股利于股东大会批准的当期,确认为负债。 (ac) 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 方控制、共同控制,构成关联方。 (ad) 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合并方支付的合并对价和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均按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 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 本公积(股本溢价)不足以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 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 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 35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ad) 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续)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购买方发生的合并成本和购买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净资产按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计量。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于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 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 损益。为企业合并而发行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 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范围包括 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 从取得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之日起,本集团开始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从丧失实际控 制权之日起停止纳入合并范围。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自其与本 公司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之日起纳入本公司合并范围,并将其在合并日前实现的净 利润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与本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不一致的,按 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对于非同一控 制下企业合并取得的子公司,以购买日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其财务报表 进行调整。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年初股东权 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冲减少数股东权益。不丧失控制权情况下少数股东 权益发生变化作为权益性交易。集团内所有重大往来余额、交易及未实现利润在合 并财务报表编制时予以抵销。 - 36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ae) 分部信息 本集团以内部组织结构、管理要求、内部报告制度为依据确定经营分部,以经营分 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并披露分部信息。 经营分部是指本集团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组成部分:(1)该组成部分能够在日常活 动中产生收入、发生费用;(2)本集团管理层能够定期评价该组成部分的经营成果, 以决定向其配置资源、评价其业绩;(3)本集团能够取得该组成部分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如果两个或多个经营分部具有相似的经济特 征,并且满足一定条件的,则合并为一个经营分部进行披露。 (af) 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 本集团在财务报表的编制中所采用会计估计及判断会影响相关资产和负债列报金 额。本集团在历史经验和其他因素的基础上对会计估计和专业判断不断进行评估, 包括根据客观环境对未来事件的合理预期。实际结果可能会因采取的会计估计和专 业判断的变化而有重大差异。 i) 保险混合合同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本集团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的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并在财务报告日 进行必要的复核。 本集团对原保险合同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根据产品特征判断产品是否能够分拆。对于能够分拆的产品将其拆分为保险 部分和非保险部分。 其次,对于不能进行分拆的产品,判断原保险保单是否转移保险风险。 再次,判断原保险保单的保险风险转移是否具有商业实质。 最后,判断原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 其中判断原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的方法和标准如下: 对于非年金保单,以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来衡量保险风险转移的显著程度。 - 37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af) 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续) i) 保险混合合同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续) 风险比例=(保险事故发生情景下保险人支付的金额-保险事故不发生情景下保险人 支付的金额)/保险事故不发生情景下保险人支付的金额×100% 如果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在保险期间的一个或多个时点大于等于 5%,则确认 为保险合同。 对于年金保单,转移了长寿风险的,确认为保险合同。 本集团基于有效保单的分布状况对每一险种进行测试,如果准备金占比一半以上保 单通过测试,则该险种通过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对于再保险保单,本集团在全面理解再保险保单的实质及其他相关合同和协议的基 础上判断再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对于显而易见满足转移重大保险风 险条件的再保险保单,直接判定为再保险合同;对于其他再保险保单,以再保险保 单保险风险比例来衡量保险风险转移的显著程度。 ii) 重大精算假设 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本集团对于未来给付、保费、相关费 用的合理估计并考虑风险边际而确定。合理估计所采用的死亡率、发病率、退保 率、折现率和费用假设根据最新的经验分析以及当前和未来的预期而确定。对于由 于未来给付、保费、相关费用等现金流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负债的不确定性,通过 风险边际进行反映。 与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相关的剩余边际,以保单生效年度的假 设,包括死亡率、发病率、退保率、折现率和费用假设确定,在预期保险期间内摊 销。 - 38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af) 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续) ii) 重大精算假设(续) § 折现率 对于未来保险利益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本集团根据对应资 产组合预期产生的未来投资收益率确定折现率假设,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对准备金 的影响。 在确定折现率假设时,本集团考虑以往投资经验、目前投资组合及相关收益率趋 势。折现率假设反映了对未来经济状况和本集团投资策略的预期,包含风险边际 的折现率假设如下表所示: 折现率假设 2015 年 6 月 30 日 4.85%~5.00% 2014 年 12 月 31 日 4.80%~5.00% 2014 年 6 月 30 日 4.85%~5.00% 对于未来保险利益不受对应资产组合投资收益影响的保险合同,本集团在考虑货 币时间价值的影响时,以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公布的“保险合同准备金计量基准收 益率曲线”为基础,同时考虑流动性溢价、税收和其他因素确定折现率假设。包 含风险边际的折现率假设如下表所示: 折现率假设 2015 年 6 月 30 日 3.47%~5.85%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52%~5.96% 2014 年 6 月 30 日 3.53%~5.98% 折现率假设受未来宏观经济、货币及汇率政策、资本市场、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等 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集团考虑风险边际因素,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 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折现率假设。 § 死亡率和发病率 死亡率和发病率的假设是根据本集团签发的保单死亡率经验和发病率经验确定。 死亡率和发病率因被保险人年龄和保险合同类型的不同而变化。 本集团根据中国人寿保险业 2000-2003 年经验生命表确定死亡率假设,并作适当 调整以反映本集团长期的历史死亡率经验。寿险合同死亡率的不确定性主要来自 流行病以及生活方式的广泛改变,这些都会导致未来死亡经验恶化,进而导致负 债不足。与此相类似,医疗保健和社会条件的持续改进会使寿命延长,给本集团 带来长寿风险。 - 39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af) 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续) ii) 重大精算假设(续) § 死亡率和发病率(续) 本集团根据对历史经验的分析和对未来发展的预测来确定重大疾病保险的发病率 假设。不确定性主要来自两方面。首先,生活方式的广泛改变会导致未来发病率 经验恶化。其次,医疗技术的发展和保单持有人享有的医疗设施覆盖率的提高会 提前重大疾病的确诊时间,导致重大疾病的给付提前。如果当期的发病率假设没 有适当反映这些趋势,这两方面最终都会导致负债不足。 本集团使用的死亡率和发病率的假设考虑了风险边际。 § 费用假设基于预计的保单单位成本,考虑以往的费用分析和未来的发展变化趋势 确定。费用假设受未来通货膨胀和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集团 考虑风险边际因素,以资产负债表日可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费用假设。费 用假设以每份保单单位成本及其占保费收入的比例的形式表示。 个人寿险 团体寿险 元/每份保单 保费百分比 元/每份保单 保费百分比 2015 年 6 月 30 日 37.00~45.00 0.85%~0.90% 14.00 0.90%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7.00~45.00 0.85%~0.90% 14.00 0.90% 2014 年 6 月 30 日 37.00~45.00 0.85%~0.90% 14.00 0.90% § 退保率假设受未来宏观经济、可替代金融工具、市场竞争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 定性。本集团根据过去可信赖的经验、当前状况和对未来的预期为基础,确定退 保率假设。 § 本集团风险边际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本集团对每个重要假设包括折现率、死亡 率和发病率以及费用假设等考虑风险边际以应对未来现金流时间和金额的不确定 性。风险边际基于本集团过去的实际经验以及未来的合理预期等因素确定。本集 团自主决定风险边际的水平,监管机构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要求。 § 保单红利假设受分红保险账户的预期投资收益率、本集团的红利政策、保单持有 人的合理预期等因素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本集团有责任向分红险合同持有人支 付累积可分配收益的 70%,或按照保单约定的更高比例。 - 40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af) 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续) iii)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本集团主要投资于债权型投资、股权型投资、定期存款和贷款。本集团有关投资的 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与金融资产减值的确认和公允价值的确定有关。本集团在评估 减值时考虑多种因素,请参见附注 4(e)ii)金融资产减值。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 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 价格。本集团在估计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所采取的方法和假设为: § 债权型投资:通常其公允价值以其最近的市场报价为基础来确定。如果没有最近 的市场报价可供参考,公允价值可根据观察到的最近发生的交易价格或者可比较 投资的最近的市场报价或当市场不活跃时通过估值方法确定。采用估值方法时, 尽可能最大程度使用市场参数,包括收益率曲线等,减少使用与本集团特定相关 的参数。 § 股权型投资:通常其公允价值以其最近的市场报价为基础来确定。如果没有最近 的市场报价可供参考,公允价值可根据观察到的最近发生的交易价格或者可比较 投资的最近的市场报价或市场普遍接受的估值方法确定。采用估值方法时,尽可 能最大程度使用市场参数,减少使用与本集团特定相关的参数。 § 定期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长期借款、保户质押贷款 及其他贷款:资产负债表上账面价值近似为公允价值。 本集团会评估估值方法中运用的假设和估计,包括审阅估值模型的假设和特性、估 值假设的变更、市场参数的质量、市场是否活跃以及各年运用估值方法的一致性。 本集团定期评估和测试估值方法的有效性,并在必要时更新估值方法,以使其反映 资产负债表日的市场情况。使用不同估值方法及假设可能导致公允价值估计的差 异。 iv) 所得税 本集团在多个地区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某些交易和事项的最终 税务处理存在不确定性,本集团需要作出重大判断。如果这些税务事项的最终认定 结果与最初入账的金额存在差异,该差异将对作出上述最终认定期间的当期所得税 和递延所得税的金额产生影响。 - 41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续) (af) 重要会计估计和判断(续) v) 对投资对象控制程度的判断 本集团按照附注 4(i)中列示的控制要素判断本集团是否控制有关基金、资产管理产 品等各种结构化主体。 本集团发起设立某些结构化主体(如基金),并依据合同约定担任该等结构化主体 的管理人。同时,本集团可能因持有该等结构化主体的部分份额而获得可变回报。 判断是否控制此类结构化主体,本集团主要评估其所享有的对结构化主体的整体经 济利益(包括直接持有产生的收益以及预期管理费)以及对结构化主体的决策权范 围。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将子公司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寿基金子公司”)发行并管理的 2 支基金产品纳入合并范围,详情见附注 9(b)。 5. 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本报告期除精算假设变更外,无其他重大会计估计变更。本公司以资产负债表日可 获取的当前信息为基础确定包括折现率、死亡率和发病率、费用假设、退保率、保 单红利假设等精算假设,用以计量资产负债表日的各项保险合同准备金。 如附注 4(af)ii)所述,本公司 2015 年 6 月 30 日根据当前信息重新厘定上述有关假 设,假设变更所形成的相关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变动计入本期利润表,合计减少税前 利润人民币 4,179 百万元。上述假设变更合计增加 2015 年 6 月 30 日寿险责任准备 金人民币 3,467 百万元,增加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人民币 712 百万元。 上述会计估计的变更,已于 2015 年 8 月 26 日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 42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 风险管理 本集团的经营活动面临各种保险风险和金融风险。风险管理包括识别、评估、控 制、报告、预警和监督不同程度的风险或风险组合等措施防范风险并制定解决方 案。承受风险是本集团业务经营活动的核心特征,开展业务将不可避免地面临风 险。因此,本集团的目标是力求保持风险和回报的平衡,并尽可能减少对财务状况 的潜在不利影响。 (a) 保险风险 i) 保险风险类型 每份保单的风险在于承保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由此引起的赔付金额的不确定性。从 每份保单的根本性质来看,上述风险是随机发生的,从而无法预计。对于按照概率 理论进行定价和计提准备的保单组合,本集团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实际赔付超出保险 负债的账面价值。这种情况发生在赔付频率或严重程度超出估计时。保险事件的发 生具随机性,实际赔付的数量和金额每年都会与通过统计方法建立的估计有所不 同。 本集团保险业务包括寿险保险合同和非寿险保险合同。就非寿险保险合同而言,传 染病、生活方式的巨大改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均为可能增加整体索赔率的重要 因素,而导致比预期更早或更多的索赔。就寿险保险合同而言,不断改善的医学水 平和社会条件有助于延长寿命,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保险风险也会受保户终止合 同、降低保费、拒绝支付保费或行使年金转换权利影响,即保险风险受保单持有人 的行为和决定影响。 本集团通过承保策略、再保险安排和索赔处理来管理保险风险。 经验显示具相同性质的保险合同组合越大,实际发生和预期假设的偏离度就越小。 另外,一个更加分散化的组合受组合中的任何子组合变化影响的可能性较小。本集 团已经建立起了分散承保风险类型的保险承保策略,并在每个类型的保险风险中保 持足够数量的保单总量,从而减少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 本集团通过两类再保险安排来管理保险风险,包括成数分保和溢额分保。再保险合 同基本涵盖了全部含风险责任的产品。从产品类别角度看包括寿险、意外险、短期 健康险,从保险种类或功能角度看包括身故、伤残、意外、疾病、救援等。这些再 保险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保险风险,降低了对本集团潜在损失的影响。因为存 在因再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再保险合同应承担的责任而产生的信用风险,尽管本集团 已订立再保险合同,这并不会解除本集团对保户承担的直接保险责任。 - 43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 风险管理(续) (a) 保险风险(续) ii) 保险风险集中度 目前,本集团的保险业务主要来自中国境内,保险风险在本集团所承保的各地区不 存在重大分别。寿险保险合同主要险种如下: 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 截至2014年6月30日止 产品名称 6个月期间 6个月期间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 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款)<1> 36,362 16.78% 46,163 25.28% 国寿鑫年金保险<2> 29,093 13.42% - 0.00% 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3> 25,074 11.57% - 0.00% 康宁终身保险<4> 11,998 5.54% 12,539 6.87% 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5> 35 0.02% 107 0.06% 其他 114,154 52.67% 123,766 67.79% 合计 216,716 100.00% 182,575 100.00% 寿险保险合同保险给付 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款)<1> 47 0.07% 16 0.03% 国寿鑫年金保险<2> 3 0.00% - 0.00% 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3> 2,451 3.77% - 0.00% 康宁终身保险<4> 1,802 2.77% 1,759 3.01% 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5> 25,914 39.85% 3,274 5.60% 其他 34,816 53.54% 53,366 91.36% 合计 65,033 100.00% 58,415 100.00% 2015年6月30日 2014年12月31日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寿险保险合同准备金 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款)<1> 55,466 3.33% 63,701 4.01% 国寿鑫年金保险<2> 31,789 1.91% 2,184 0.14% 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3> 12,455 0.75% 170 0.01% 康宁终身保险<4> 205,223 12.31% 191,865 12.08% 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5> 65,926 3.96% 92,985 5.85% 其他 1,295,832 77.74% 1,237,995 77.91% 合计 1,666,691 100.00% 1,588,900 100.00% - 44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 风险管理(续) (a) 保险风险(续) ii) 保险风险集中度(续) <1> 国寿鑫丰新两全保险(A 款)是两全型保险合同,其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趸 交。保险期间为五年。十八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 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给付。 <2> 国寿鑫年金保险是年金型保险合同,其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趸交。保险期间为 十年。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年金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 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 者给付。 <3> 国寿鑫如意年金保险(白金版)是年金型保险合同,其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 三年期交、五年期交和十年期交三种。保险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 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 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按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 10%给 付;以后每年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给付的年金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 110%给付;以后每次给付的年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 本保险金额的 10%增加。满期保险金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 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和合同的现金价值两者的较 大值给付。 <4> 康宁终身保险是终身型保险合同,其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十年期交和 二十年期交三种。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 保险金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0%给付。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废保险金均按基本 保险金额的 300%给付,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 45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 风险管理(续) (a) 保险风险(续) ii) 保险风险集中度(续) <5> 国寿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是带有分红性质的两全型保险合同,其保险费的 交付方式为趸交、三年期交两种。保险期间分六年和九年两种。出生三十日以 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趸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交费期间给付。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 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趸交保险费的 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的交费年 度数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趸交保险费的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0% 给付;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按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的交费年度数的 300%给 付。 iii) 敏感性分析 寿险保险合同敏感性分析 寿险责任准备金及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根据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保险合同相关会 计处理规定》计算,计算过程中涉及的重要假设包括死亡率、发病率、退保率以及 折现率等。 若其他变量不变,死亡率假设和发病率假设比当前假设提高或降低 10%,预计将导 致本集团本期合并税前利润减少人民币 14,348 百万元或增加人民币 14,987 百万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当年的合并税前利润将减少人民币 12,971 百万元或增加人 民币 13,554 百万元)。 若其他变量不变,退保率假设比当前假设提高或降低 10%,预计将导致本集团本期 合并税前利润减少人民币 5,204 百万元或增加人民币 5,475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当年的合并税前利润将减少人民币 5,191 百万元或增加人民币 5,478 百万 元)。 若其他变量不变,折现率假设比当前假设增加或减少 50 基点,预计将导致本集团 本期合并税前利润增加人民币 44,877 百万元或减少人民币 51,019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当年的合并税前利润将增加人民币 41,300 百万元或减少人民币 46,868 百万元)。 - 46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 风险管理(续) (a) 保险风险(续) iii) 敏感性分析(续) 非寿险保险合同敏感性分析 非寿险保险合同赔款金额等因素的变化,有可能影响未决赔款准备金假设水平的变 动,进而影响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同步变动。 若其他变量不变,赔付率比当前假设增加或减少 100 基点,预计将导致本集团本期 合并税前利润减少或增加人民币 129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当年的合并税 前利润将减少或增加人民币 258 百万元)。 本集团非寿险保险合同不考虑分出业务的索赔进展信息如下: 非寿险保险合同(事故年度) 截至2015年 项目 2011 2012 2013 2014 6月30日止 合计 6个月期间 当期/期末 8,002 8,056 11,476 16,499 7,988 1 年后 8,279 8,164 11,872 16,419 2 年后 8,090 8,123 11,767 3 年后 8,090 8,123 4 年后 8,090 累计赔付款项的估计额 8,090 8,123 11,767 16,419 7,988 52,387 累计已支付的赔付款项 (8,090) (8,123) (11,675) (14,724) (2,877) (45,489) 尚未支付的赔付款项 - - 92 1,695 5,111 6,898 本集团非寿险保险合同考虑分出业务后的索赔进展信息如下: 非寿险保险合同(事故年度) 截至2015年 项目 2011 2012 2013 2014 6月30日止 合计 6个月期间 当期/期末 7,889 7,916 11,331 16,379 7,934 1 年后 8,161 8,035 11,743 16,286 2 年后 7,977 7,997 11,637 3 年后 7,977 7,997 4 年后 7,977 累计赔付款项的估计额 7,977 7,997 11,637 16,286 7,934 51,831 累计已支付的赔付款项 (7,977) (7,997) (11,546) (14,602) (2,854) (44,976) 尚未支付的赔付款项 - - 91 1,684 5,080 6,855 - 47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 风险管理(续) (b) 金融风险 本集团的经营活动面临多样化的金融风险。主要的金融风险是出售金融资产获得的 收入不足以支付保险合同和非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金融风险中最重要的组成因素 是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集团的整体风险管理计划侧重于金融市场的不可预见性,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 其财务业绩的可能负面影响。本集团的风险管理由确定的部门按照管理层批准的政 策开展,通过与本集团其他业务部门的紧密合作来识别、评价和规避金融风险。本 集团书面规定了全面的风险管理原则并对特定风险进行了明确规定,涵盖了市场风 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等诸多方面。 本集团在法律和监管政策允许前提下,通过适当的多样化投资组合来分散金融风 险,上述法律和监管政策的制订目的是减少投资集中于任何特殊行业或特定发行机 构的风险。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投资连结产品的相关规定,本集团对投资连结保险资金设立独立 投资账户单独核算(请参见附注 62)。归属于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的独立投资账户 投资损益在扣除投资管理费用之后全部归投保人所有,因而与该账户归属于投资连 结保险投保人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的金融风险也应全部由投保人承担。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归属于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的独立账户资产为人民币 17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21 百万元),因而市场利率和价格的变 化对本集团收取的投资连结保险账户投资管理费影响很小。因此,除特别说明外, 在以下的各类金融风险分析中均不考虑投资连结保险账户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 债。 - 48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 风险管理(续) (b) 金融风险(续) 下面的敏感性分析是基于假定一个假设变量发生变化,而其他假设变量保持不变。 这种情况在实际中不太可能发生,因为这些假设变量的变化可能是相互关联的(如 利率变动和市场价格变动)。 市场风险 i)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因市场利率的变动而使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变动的风 险。本集团受利率风险影响较大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定期存款、债权型投资及贷 款。利率的变化将对本集团整体投资回报产生重要影响。由于大部分保单都向保户 提供保证收益,而使本集团面临利率风险。 本集团通过调整投资组合的结构和久期来管理利率风险,并尽可能使资产和负债的 期限相匹配。 利率风险的敏感性分析阐明利息收入和金融工具未来现金流量的公允价值变动将如 何随着报告日的市场利率变化而波动。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当所有其他变量保持不变且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如果市场利 率提高或降低 50 个基点,由于浮动利率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定期存款、存出资 本保证金、债权型投资及贷款增加或减少的利息收入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亏损或收益,本集团本期的合并税前 利润将增加或减少人民币 223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当年的合并税前利润 将增加或减少人民币 883 百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将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 的变动而减少或增加人民币 6,653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减少或增加人民 币 6,675 百万元)。 - 49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 风险管理(续) (b) 金融风险(续) 市场风险(续) ii) 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主要由本集团持有的股权型投资价格的不确定性而引起。股权型投资的价 格取决于市场。本集团面临的价格风险因中国的资本市场相对不稳定而增大。 本集团在法律和监管政策允许前提下,通过适当的多样化投资组合来分散价格风 险,上述法律和监管政策的制订目的是减少投资集中于任何特殊行业或特定发行机 构的风险。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当所有其他变量保持不变且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如果本集团 所有股权型投资的价格提高或降低 10%,由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中的股权型投资因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益或亏损,本集团本期的合 并税前利润将增加或减少人民币 1,634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当年的合并 税前利润将增加或减少人民币 1,054 百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将因可供出售金融资 产中的股权型投资公允价值的变动而增加或减少人民币 21,538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增加或减少人民币 12,881 百万元)。如果本集团股权型投资的价格变动 达到了减值条件,部分上述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会因计提资产减值损失而影响税前 利润。 iii) 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外汇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 险。本集团除持有部分以美元、港币或英镑等计价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定期存 款、债权型投资、股权型投资及借款存在汇率风险敞口外,其他业务主要在中国大 陆开展。 - 50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 风险管理(续) (b) 金融风险(续) 市场风险(续) iii) 汇率风险(续)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拥有的主要非人民币金融资产和 金融负债以人民币列示如下: 折合人民币百万元 美元 港币 英镑 合计 2015 年 6 月 30 日 金融资产 股权型投资 4,465 10,027 225 14,717 债权型投资 664 - 8 672 定期存款 4,125 - - 4,12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2,999 424 93 3,516 合计 12,253 10,451 326 23,030 金融负债 长期借款 - - 2,650 2,650 合计 - - 2,650 2,650 折合人民币百万元 美元 港币 英镑 合计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金融资产 股权型投资 - 8,303 - 8,303 债权型投资 314 - - 314 定期存款 8,774 - - 8,77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3,662 68 54 3,784 合计 12,750 8,371 54 21,175 金融负债 长期借款 - - 2,623 2,623 合计 - - 2,623 2,623 - 51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 风险管理(续) (b) 金融风险(续) 市场风险(续) iii) 汇率风险(续)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当所有其他变量保持不变且不考虑所得税影响,如果人民币 对美元、港币和英镑汇率升值或贬值幅度达 10%,本集团本期的合并税前利润将减 少或增加人民币 920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当年的合并税前利润将减少或 增加人民币 1,025 百万元),主要由于上表中以美元、港币或英镑计价的金融工具 因外币折算而产生的汇兑损失或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将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股 权型投资外币折算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减少或增加人民币 1,118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当年的其他综合收益将减少或增加人民币 830 百万元)。本集团本期 实际汇兑损失为人民币 45 百万元(2014 年:当年实际汇兑收益为人民币 268 百万 元)。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交易的一方或某金融工具的发行机构因不能履行义务而使另外一 方遭受损失的风险。因本集团的投资品种受到中国保监会的限制,投资组合中的大 部分是国债、政府机构债券和存放在国有商业银行的定期存款,因此本集团面临的 信用风险总体相对较低。 信用风险通过申请信用许可、信用额度和监控程序来控制。本集团通过对中国经济 和潜在债务人和交易结构进行内部基础分析来管理信用风险。适当情况下,本集团 要求交易对手提供各种抵押物以降低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敞口 若不考虑担保或其他信用增强安排,本集团资产负债表中的金融资产账面金额代表 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均不存在与资产负债表外项目有关的信用风险敞口。 担保及其他信用增强安排 本集团持有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对手方持有的债权型投资或定期存款作为质押。 当对手方违约时,本集团有权获得该质押物。根据本集团与保单持有人签订的保户 质押贷款合同和保单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保户质押贷款和应收保费以其相应保单的 现金价值作为质押。 - 52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 风险管理(续) (b) 金融风险(续) 信用风险(续) 信用质量 本集团的债权型投资主要包括国债、政府机构债券、企业债券和次级债券/债务等。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 99.0%的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为 AA/A-2 或以上(2014 年 12 月 31 日:99.1%)。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 99.6%的次级债券/债务 信用评级为 AA/A-2 或以上,或是由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的银行发行(2014 年 12 月 31 日:99.6%)。债券/债务的信用评级由其发行时国内合资格的评估机构进 行评级,并在每个报告日进行更新。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 99.9%的银行存款存放于四大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和其 他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的银行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4 年 12 月 31 日:99.7%)。主要再保险合同为与国家控股再保险公司订立。本集团确信 这些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在国内都具有高信用 质量。本集团除保户质押贷款外的其他贷款,均由第三方或以质押提供担保,或以 中央财政预算内收入作为还款来源,或借款人信用评级较高。因此,本集团认为与 定期存款及其应收利息、存出资本保证金、除保户质押贷款外的其他贷款、现金及 现金等价物和再保险资产相关的信用风险将不会对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本集团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由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保户质押贷款和应收保费拥有质押且其到期期限均不超过 一年,与其相关的信用风险将不会对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止的本集团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本集团不能获得足够的资金来归还到期负债的风险。 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本集团寻求通过匹配投资资产与保险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日以 降低流动性风险。 - 53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 风险管理(续) (b) 金融风险(续) 流动性风险(续) 本集团主要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保险负债的未经折现现金流量如下表所示: 未标明 合同和预期现金流入/(流出)(非折现) 2015 年 6 月 30 日 账面价值 到期日 1 年内 1-3 年 3-5 年 5 年以上 债权型投资 921,285 - 63,065 182,804 192,440 944,955 股权型投资 372,881 372,881 -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940 - 3,940 - - - 定期存款 647,679 - 221,096 353,779 134,774 6,050 存出资本保证金 6,333 - 485 2,758 4,185 - 贷款 184,857 - 93,542 34,249 55,966 33,726 应收利息 45,718 - 24,457 18,440 2,821 - 应收保费 22,910 - 22,910 - - - 应收分保账款 45 - 45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75,360 - 75,360 - -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1,791 - (7,812) - - - 未决赔款准备金 6,898 - (6,898) - - - 寿险责任准备金 1,630,123 - (69,763) (120,571) (12,357) (2,476,349)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36,568 - 12,946 25,423 23,380 (235,226)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80,411 - (15,697) (15,760) (9,484) (115,169) 应付债券 67,992 - (3,424) (71,882) - - 长期借款 2,650 - (107) (215) (2,812) - 应付赔付款 29,013 - (29,013) -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44,418 - (44,418)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负债 976 (976) - - - - - 54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 风险管理(续) (b) 金融风险(续) 流动性风险(续) 未标明 合同和预期现金流入/(流出)(非折现)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账面价值 到期日 1 年内 1-3 年 3-5 年 5 年以上 债权型投资 941,822 - 72,233 186,330 186,285 982,198 股权型投资 236,033 236,033 - -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922 - 11,922 - - - 定期存款 690,156 - 212,356 367,662 155,236 26,621 存出资本保证金 6,153 - 182 2,620 4,434 - 贷款 166,453 - 85,652 27,423 44,344 36,144 应收利息 44,344 - 31,922 8,413 4,009 - 应收保费 11,166 - 11,166 - - - 应收分保账款 20 - 20 - -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47,027 - 47,027 - - -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7,230 - (4,391) - - - 未决赔款准备金 7,316 - (7,316) - - - 寿险责任准备金 1,558,970 - (60,877) (140,961) (43,743) (2,259,526)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29,930 - 11,688 22,527 21,109 (204,041)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72,254 - (14,698) (15,184) (9,823) (84,007) 应付债券 67,989 - (3,424) (73,198) - - 长期借款 2,623 - (106) (213) (2,783) - 应付赔付款 25,617 - (25,617) - -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46,089 - (46,089) - -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负债 10,890 (10,890) - - - - 上表所列示的各种投资资产、应付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及卖出回购金融资 产款的现金流量是基于合同规定的未经折现的现金流;所列示的各种保险或非保险 合同现金流量是基于未来赔付支出的未经折现的预期现金流,考虑了保单持有人未 来的保费或存款。上述估计的结果受多项假设条件的影响。这些假设涉及死亡率、 发病率、退保率、非寿险保险赔付率、费用假设,以及其他假设。实际结果可能与 估计不同。本集团以金融资产的到期溢额现金流再投资用于弥补未来流动性敞口。 上述流动性风险分析中未包含应付保单红利,其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余额为人民币 104,420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74,745 百万元)。受到预期折现率 等因素的影响,除已宣告的应付保单红利外,其他应付保单红利的未经折现现金流 的金额和时间具有不确定性,由本集团在未来决定宣告派发。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应付保单红利中包括人民币 53,192 百万元的已宣告红利,将于一年内到期 (2014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44,515 百万元)。 - 55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 风险管理(续) (c) 资本管理 本集团进行资本管理的目标是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监 控偿付能力充足性,防范经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维护保单持有者利益,实现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持续回报。本集团根据相关法律及监管机构的批准通过发 行次级债以补充资本,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 本集团同时受限于其他国内有关资本的规定,例如存出资本保证金、法定盈余公 积、一般风险准备、保险保障基金等。请分别参见附注 22、附注 43 和附注 54。 本集团主要通过监控季度、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结果,以及参考年度动态偿付能力预 测结果,对资本进行管理,确保偿付能力充足。 本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和偿付能力溢额表示: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实际资本 258,125 236,151 最低资本 83,478 80,193 偿付能力溢额 174,647 155,958 偿付能力充足率 309% 294%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为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 率。当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 100%时,中国保监会将区别具体情况采取 某些必要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派付股息。当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 在 100%到 150%之间时,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 不足的计划。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 100%但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 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d) 公允价值层级 第一层级通常使用估值日可直接观察到的相同资产和负债的活跃报价(未经调 整)。 不同于第一层级使用的价格,第二层级公允价值是基于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重要输 入值,以及与资产整体相关的进一步可观察的市场数据。可观察的输入值,包括同 类资产在活跃市场的报价,相同或同类资产在非活跃市场的报价或其他市场输入 值,通常用来计量归属于第二层级的证券的公允价值。本层级包括可从估值服务商 取得报价的证券,管理层会对估值服务商提供的公允价值进行验证。验证程序包括 对使用的估值模型、估值结果的复核以及在报告年末对从估值服务商获取的价格进 行重新计算。 - 56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 风险管理(续) (d) 公允价值层级(续) 在某些情况下,本集团可能未能从独立第三方估值服务提供商获取估值信息。在此 情况下,本集团估值团队可能使用内部制定的估值方法对资产或者负债进行估值, 确定估值适用的主要输入值,分析估值变动并向管理层报告。内部估值并非基于可 观察的市场数据,其反映了管理层根据判断和经验做出的假设。使用该种方法评估 的资产及负债被分类为第三层级。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中归属于第一层级的占比约为 37.52%。归属于第一层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在活跃的交易所市场或银 行间市场进行交易的债权型证券和股权型证券以及具有公开市场报价的开放式基 金。本集团综合考虑了交易的特定发生时期、相关交易量和可观察到的债权型证券 内含收益率与本集团对目前相关市场利率和信息理解差异的程度等因素来决定单个 金融工具市场是否活跃。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可公开 查询,以资产负债表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价格进行估值的,属于第一层级。开放 式基金有活跃市场,基金公司每个交易日会在其网站公布基金净值,投资者可以按 照基金公司公布的基金净值在每个交易日进行申购和赎回,本公司采用未经调整的 资产负债表日基金净值作为公允价值,属于公允价值第一层级。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中归属于第二层级的占比约为 55.75%。归属于第二层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部分债权型证券和股 权型证券。本层级估值普遍根据第三方估值服务商对相同或同类资产的报价,或通 过估值技术利用可观察的市场输入值及近期交易价格来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服务提 供商通过收集、分析和解释多重来源的相关市场交易信息和其他关键估值模型的输 入值,并采用广泛应用的内部估值技术,提供各种证券的理论报价。银行间市场进 行交易的债权型证券,若以银行间债券市场近期交易价格或估值服务商提供的价格 进行估值的,属于第二层级。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以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中归属于第三层级的占比约为 6.73%。归属于第三层级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非上市股权型投资及 次级债务。其公允价值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市场比较法等估值技术确定。判断公 允价值归属第三层级主要根据计量资产公允价值所依据的某些不可直接观察的输入 值的重要性。 - 57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 风险管理(续) (d) 公允价值层级(续) 下表列示了本集团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及负债的公允价值层 级。 第一层级 第二层级 第三层级 合计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股权型投资 222,793 51,396 47,016 321,205 –债权型投资 28,735 365,031 501 394,267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股权型投资 25,810 789 4,318 30,917 –债权型投资 11,571 12,106 - 23,677 独立账户资产 17 - - 17 合计 288,926 429,322 51,835 770,083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976) - - (976) 独立账户负债 (17) - - (17) 合计 (993) - - (993) 下表列示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第三层级金融工具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 间的变动情况。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益的金融资产 债权型投资 股权型投资 股权型投资 资产合计 期初余额 501 21,635 542 22,678 购买 - 19,775 - 19,775 转入第三层级 - 3,141 4,185 7,326 转出第三层级 - (390) (327) (717) 计入损益的影响 - - (82) (82)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 - 2,855 - 2,855 期末余额 501 47,016 4,318 51,835 - 58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 风险管理(续) (d) 公允价值层级(续) 下表列示了本集团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及负债的公允价值 层级。 第一层级 第二层级 第三层级 合计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股权型投资 151,817 23,479 21,635 196,931 –债权型投资 25,437 369,403 501 395,34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股权型投资 22,719 582 542 23,843 –债权型投资 18,791 10,407 - 29,198 独立账户资产 21 - - 21 合计 218,785 403,871 22,678 645,334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10,890) - - (10,890) 独立账户负债 (21) - - (21) 合计 (10,911) - - (10,911) 下表列示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第三层级金融工具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 间的变动情况。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益的金融资产 债权型投资 股权型投资 股权型投资 资产合计 期初余额 301 13,588 - 13,889 购买 - 1,629 - 1,629 转入第三层级 - 397 - 397 转出第三层级 - (304) - (304) 计入损益的影响 - - - -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影响 - 442 - 442 期末余额 301 15,752 - 16,053 - 59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 风险管理(续) (d) 公允价值层级(续)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由第一 层级转入第二层级的债权型投资的金额为人民币 10,843 百万元(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人民币 22,730 百万元),由第二层级转入第一层级的债权型 投资的金额为人民币 15,113 百万元(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人民 币 14,600 百万元),股权型投资不存在在第一层级和第二层级之间的重大转移。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和 2014 年 12 月 31 日,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归属于第三层级的 资产在估值时使用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流动性折扣等不可观察的输入值,但其公允 价值对这些不可观察输入值的合理变动无重大敏感性。 7. 主要税项 (a) 企业所得税 除本集团境外业务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根据当地税法有关规定确定外,本集团中 国境内业务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本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的办法。 (b) 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集团金融保险服务收入适用营业税,税率为 5%。 根据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 字第 002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2001]118 号)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 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 康保险免征营业税。本集团业务收入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收入、短期健康保险 业务收入(一年期以下)、金融商品买卖差价收入等按上述税率缴纳营业税。 8. 分部信息 (a) 经营分部 (1) 寿险业务 寿险业务主要指本集团销售的寿险保单,包含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寿险保单。 - 60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8. 分部信息(续) (a) 经营分部(续) (2) 健康险业务 健康险业务主要指本集团销售的健康险保单,包含未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健康险保 单。 (3) 意外险业务 意外险业务主要指本集团销售的意外险保单。 (4) 其他业务 其他业务主要指附注 66 所述的与集团公司的交易所发生的相关收入、保单代理业 务分摊的成本,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以及子公司的收入和支出及本 集团不可分摊的收入和支出。 为了更好地反映外部环境变化、公司业务结构变化及未来业务发展方向,向报表使 用者提供更有用的信息,2014 年度,本集团调整内部报告口径,经营分部由个人 业务、团体业务、短期保险业务、大病保险业务和其他业务调整为寿险业务、健康 险业务、意外险业务和其他业务。本集团管理层已基于新的经营分部分析评价经营 业绩。 在编制本财务报表时,本集团已按调整后的经营分部重新列示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的比较数据。 (b) 需分摊的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分摊基础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汇兑损益按该年初和年末相应分部平均保险合同准 备金和保户储金及投资款的比例分摊到各分部。业务及管理费按各相应经营分部产 品的单位成本分摊到各分部。营业外收支归入到其他业务分部。 (c) 需分摊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分摊基础 除应收保费、应收分保准备金、保户质押贷款、独立账户资产、应付赔付款、保户 储金及投资款、各项保险合同准备金、独立账户负债以及长期借款等直接认定到各 分部外,其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该年初和年末相应分部平均保险合同准备金和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等的比例分摊到各分部。 (d) 除分部报告中列示的分部间交易金额外,本集团所有营业收入均为对外交易收入。 本集团对外交易收入超过 99%来自于中国境内(包括香港地区)。由于人身保险业 务投保人的分散性,本集团对单一投保人的依赖程度很低。 - 61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8. 分部信息(续)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 健康险 意外险 项目 寿险业务 业务 业务 其他业务 抵销 合计 一、营业收入 301,251 20,968 6,832 4,854 (494) 333,411 已赚保费 204,763 18,128 6,469 - - 229,360 保险业务收入 204,780 22,213 7,305 - - 234,298 减:分出保费 (17) (338) (43) - - (398)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3,747) (793) - - (4,540) 投资收益 97,103 2,840 367 3,274 - 103,584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 企业的投资收益 - - - 2,145 - 2,145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37) (30) (4) (474) - (1,545) 汇兑损益 (17) (1) - (27) - (45) 其他业务收入 439 31 - 2,081 (494) 2,057 其中:分部间交易 - - - 494 (494) - 二、营业支出 (267,393) (18,020) (5,245) (1,948) 494 (292,112) 退保金 (71,582) (197) (2) - - (71,781) 赔付支出 (64,295) (7,204) (1,755) - - (73,254) 减:摊回赔付支出 9 181 13 - - 203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71,048) (6,268) (33) - - (77,349) 减: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 97 4 - - 101 保单红利支出 (29,415) (155) - - - (29,570) 营业税金及附加 (3,157) (142) (399) (58) - (3,756)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4,919) (2,253) (1,808) (529) - (19,509) 业务及管理费 (7,975) (2,034) (1,238) (1,012) - (12,259) 减:摊回分保费用 - 76 10 - - 86 其他业务成本 (4,974) (120) (37) (349) 494 (4,986) 其中:分部间交易 (478) (14) (2) - 494 - 资产减值损失 (37) (1) - - - (38) 三、营业利润 33,858 2,948 1,587 2,906 - 41,299 加:营业外收入 - - - 44 - 44 减:营业外支出 - - - (105) - (105) 四、利润总额 33,858 2,948 1,587 2,845 - 41,238 补充资料: 折旧和摊销费用 687 157 107 74 - 1,025 - 62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8. 分部信息(续) 2015 年 6 月 30 日 健康险 意外险 项目 寿险业务 业务 业务 其他业务 抵销 合计 一、资产 货币资金 71,096 2,077 269 2,066 - 75,508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50,501 1,475 191 2,427 - 54,59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815 111 14 - - 3,940 应收利息 44,101 1,288 167 162 - 45,718 应收保费 15,258 6,978 674 - - 22,910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62 24 - - 86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 33 10 - - 43 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21 - - - - 21 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 准备金 - 984 - - - 984 贷款 179,463 3,772 382 1,240 - 184,857 定期存款 626,936 18,317 2,370 56 - 647,679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709,684 20,736 2,682 3,129 - 736,231 持有至到期投资 486,715 14,220 1,840 566 - 503,341 长期股权投资 - - - 46,625 - 46,625 存出资本保证金 5,472 160 21 680 - 6,333 独立账户资产 17 - - - - 17 可分配资产合计 2,193,079 70,213 8,644 56,951 - 2,328,887 不可分配资产 其他资产 50,668 合计 2,379,555 二、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 - 976 - 976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42,489 1,241 161 527 - 44,418 应付赔付款 28,092 803 118 - - 29,013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70,245 10,166 - - - 80,411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7,228 4,563 - - 11,791 未决赔款准备金 - 5,102 1,796 - - 6,898 寿险责任准备金 1,629,788 - 335 - - 1,630,123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36,568 - - - 36,568 长期借款 - - - 2,650 - 2,650 独立账户负债 17 - - - - 17 其他可分配负债 65,925 2,032 249 - - 68,206 可分配负债合计 1,836,556 63,140 7,222 4,153 - 1,911,071 不可分配负债 其他负债 154,179 合计 2,065,250 - 63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8. 分部信息(续)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重新列示) 健康险 意外险 项目 寿险业务 业务 业务 其他业务 抵销 合计 一、营业收入 217,832 16,283 6,090 3,993 (458) 243,740 已赚保费 172,666 15,180 5,929 - - 193,775 保险业务收入 172,688 17,817 6,745 - - 197,250 减:分出保费 (22) (210) (27) - - (259)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2,427) (789) - - (3,216) 投资收益 44,048 1,054 159 2,195 - 47,456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 企业的投资收益 - - - 2,041 - 2,041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99 14 2 (3) - 612 汇兑损益 87 2 - (15) - 74 其他业务收入 432 33 - 1,816 (458) 1,823 其中:分部间交易 - - - 458 (458) - 二、营业支出 (201,198) (13,227) (5,172) (1,685) 458 (220,824) 退保金 (55,419) (161) - - - (55,580) 赔付支出 (57,857) (5,170) (1,805) - - (64,832) 减:摊回赔付支出 9 126 6 - - 141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56,217) (4,185) (106) - - (60,508) 减: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6 8 (17) - - (3) 保单红利支出 (9,162) (50) - - - (9,212) 营业税金及附加 (265) (70) (368) (97) - (800)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9,965) (2,095) (1,665) (410) - (14,135) 业务及管理费 (7,589) (1,595) (1,204) (874) - (11,262) 减:摊回分保费用 1 50 8 - - 59 其他业务成本 (4,102) (70) (18) (304) 458 (4,036) 其中:分部间交易 (445) (11) (2) - 458 - 资产减值损失 (638) (15) (3) - - (656) 三、营业利润 16,634 3,056 918 2,308 - 22,916 加:营业外收入 - - - 29 - 29 减:营业外支出 - - - (81) - (81) 四、利润总额 16,634 3,056 918 2,256 - 22,864 补充资料: 折旧和摊销费用 708 138 112 73 - 1,031 - 64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8. 分部信息(续)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健康险 意外险 项目 寿险业务 业务 业务 其他业务 抵销 合计 一、资产 货币资金 41,793 1,038 146 4,155 - 47,13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37,741 938 132 14,230 - 53,041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1,512 286 40 84 - 11,922 应收利息 42,764 1,062 150 368 - 44,344 应收保费 7,860 3,018 288 - - 11,166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49 16 - - 65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 31 8 - - 39 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 21 - - - - 21 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 准备金 - 887 - - - 887 贷款 162,712 2,887 314 540 - 166,453 定期存款 666,575 16,560 2,336 4,685 - 690,156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88,560 14,622 2,063 2,286 - 607,531 持有至到期投资 502,466 12,483 1,761 573 - 517,283 长期股权投资 - - - 44,390 - 44,390 存出资本保证金 5,497 137 19 500 - 6,153 独立账户资产 21 - - - - 21 可分配资产合计 2,067,522 53,998 7,273 71,811 - 2,200,604 不可分配资产 其他资产 45,963 合计 2,246,567 二、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 - - 10,890 - 10,890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43,310 1,076 152 1,551 - 46,089 应付赔付款 24,490 987 140 - - 25,617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63,689 8,565 - - - 72,254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 3,468 3,762 - - 7,230 未决赔款准备金 - 5,474 1,842 - - 7,316 寿险责任准备金 1,558,714 - 256 - - 1,558,970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 29,930 - - - 29,930 长期借款 - - - 2,623 - 2,623 独立账户负债 21 - - - - 21 其他可分配负债 66,213 1,745 232 - - 68,190 可分配负债合计 1,756,437 51,245 6,384 15,064 - 1,829,130 不可分配负债 其他负债 130,106 合计 1,959,236 - 65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9.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a) 通过设立或投资等方式取得的子公司 注册地及 业务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 表决权 主要经营地 性质 比例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金融 人民币 直接持股 60% 60% (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子 4,000 百万元 公司”) 1 养老保险子公司注 中国北京 金融 人民币 直接持股 70.74% 74.27% 3,400 百万元 通过资产管理子公司间接持股 3.53% 2 3 资产管理香港子公司 中国香港 金融 不适用注 通过资产管理子公司间接持股 50% 50%注 国寿(苏州)养老养生投资 中国江苏 投资 人民币 直接持股 100% 100%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 咨询 300 百万元 州养生子公司”) 国寿基金子公司 中国上海 金融 人民币 通过资产管理子公司间接持股 85.03% 85.03% 588 百万元 2 金梧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香港 投资 不适用注 直接持股 100% 100% “金梧桐子公司”) 4 King Phoenix Tree Limited 英属泽西岛 投资 不适用注 通过金梧桐子公司间接持股 100% 100% 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 金融 人民币 通过资产管理子公司间接持股 48% 100% 200 百万元 通过国寿基金子公司间接持股 52% 注 1:2014 年 12 月 31 日,中国保监会批准养老保险子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申请。本公司及其他股东增 资完成后,养老保险子公司实收资本从人民币 2,500 百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3,400 百万元。2015 年 1 月 15 日,养老保险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3,400 百万元。 注 2:香港 2014 年 3 月 3 日生效的《公司条例》(第 622 章)规定,所有香港有股本公司采用无面值制 度,并废除股份面值制度。相关概念例如面值、股份溢价以及法定资本规定予以废除。 注 3:资产管理子公司在资产管理香港子公司董事会中占多数席位。 注 4:King Phoenix Tree Limited 为英属泽西岛注册公司,无注册资本的相关信息。 - 66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9.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续) (b) 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 业务性质 实收基金 持有份额比例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 投资管理 人民币 407 百万元 直接持有 36.83% 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 投资管理 人民币 674 百万元 直接持有 22.27% 资基金 通过国寿基金子公司间接持有 17.23% 注 5:上述基金产品由国寿基金子公司担任管理人,并纳入本集团本期合并财务报表之合并范围。此 外由于持有份额比例的变化,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集团合并的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 币、国寿安保货币、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等基金产品,不再纳入本集团本期合并财务报表之合 并范围。 (c) 境外经营实体主要报表项目的折算汇率 资产和负债项目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管理香港子公司 1 港币=0.7886 人民币 1 港币=0.7889 人民币 10. 货币资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库存现金 1 3 存款 34,923 32,579 结算备付金 40,584 14,550 合计 75,508 47,132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活期银行存款中包含使用受限制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风险准 备金、第三方保险资金及债权投资计划专项风险准备专户存款共计人民币 148 百万 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105 百万元)。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存放于境外的外币货币资金折合人民币 680 百万元 (2014 年 12 月 31 日:折合人民币 138 百万元)。 - 67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1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债权型投资 国债 346 251 政府机构债券 9,045 4,085 企业债券 13,907 24,862 其他 379 - 小计 23,677 29,198 股权型投资 基金 4,446 521 股票 26,471 23,322 小计 30,917 23,843 合计 54,594 53,041 1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0 天以内到期 3,940 11,922 合计 3,940 11,922 13. 应收利息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存款利息 24,720 27,084 应收国债利息 794 968 应收政府机构债券利息 3,648 3,803 应收企业债券利息 10,026 8,112 应收次级债券/债务利息 4,120 2,784 其他 2,410 1,593 合计 45,718 44,344 - 68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14. 应收保费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寿险 15,295 7,860 短期险 5,698 2,525 一年期以上健康险 1,892 781 一年期以上意外险 33 8 合计 22,918 11,174 减:坏账准备 (8) (8) 净值 22,910 11,166 账龄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 个月以内(含 3 个月) 22,783 11,045 3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100 98 1 年以上 35 31 合计 22,918 11,174 减:坏账准备 (8) (8) 净值 22,910 11,166 本集团无单项金额重大或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风险较大 的应收保费。本集团对存在客观证据表明无法按原有条款收回的应收保费,根据其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 15. 应收分保账款及应付分保账款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应收分保账款为人民币 45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20 百万元),其中应收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 的款项为人民币 32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11 百万元)。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应付分保账款为人民币 160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64 百万元),其中应付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 公司的款项为人民币 135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38 百万元)。 - 69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16. 其他应收款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投资申购及赎回款 8,933 4,104 预付工程款 1,763 1,656 预缴税款待抵扣 1,561 2,449 暂借及垫付款 803 552 应收关联公司款(附注 66(e)(2)) 637 684 应收股利及分红款 160 6 押金及保证金 135 123 预付土地购置款 35 31 其他 1,044 797 合计 15,071 10,402 减:坏账准备 (132) (132) 净值 14,939 10,270 本集团无单项金额重大或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风险较大 的其他应收款。本集团无重大的其他应收款核销情况。 (a) 其他应收款账龄分析如下: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 年以内(含 1 年) 12,893 8,044 1 到 2 年(含 2 年) 193 440 2 到 3 年(含 3 年) 200 1,610 3 年以上 1,785 308 合计 15,071 10,402 减:坏账准备 (132) (132) 净值 14,939 10,270 (b) 应收股利及分红款 2014 年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6 月 30 日 账龄一年以内的应收股利 及分红款 6 5,617 (5,463) 160 - 70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17. 贷款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保户质押贷款(a) 79,285 73,654 其他贷款(b) 105,572 92,799 合计 184,857 166,453 (a) 保户质押贷款 本集团的保户质押贷款均以投保人的保单为质押,且贷款金额不超过投保人保单现 金价值的 80%。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的保户质押贷款到期期限均在 6 个月以内(2014 年 12 月 31 日:同)。 (b) 其他贷款 到期期限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5 年以内(含 5 年) 81,814 60,454 5 年以上至 10 年(含 10 年) 23,458 32,345 10 年以上 300 - 合计 105,572 92,799 其他贷款主要是各类资产管理产品。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之子公司资产管 理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规模约为人民币 91,260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84,300 百万元),本集团持有的份额为人民币 42,331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39,571 百万元);同时,本集团还持有其他金融机构发起设立 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合计人民币 59,747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50,034 百万元)。本集团投资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均由第三方或以质押提供担 保,或以中央财政预算内收入作为还款来源,或借款人信用评级较高。对于其他贷 款,本集团均未提供任何担保或者财务支持。本集团认为,其他贷款的账面金额代 表了本集团为此面临的最大损失敞口。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本集团来自上述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收益合 计为人民币 3,062 百万元(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人民币 1,803 百 万元),资产管理子公司收取的相关受托资产管理费为人民币 52 百万元(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人民币 36 百万元)。 - 71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18. 定期存款 到期期限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 个月至 3 个月(含 3 个月) 68,468 66,514 3 个月至 1 年(含 1 年) 136,869 133,700 1 年至 2 年(含 2 年) 196,585 153,100 2 年至 3 年(含 3 年) 117,267 173,685 3 年至 4 年(含 4 年) 54,990 88,157 4 年至 5 年(含 5 年) 67,500 48,500 5 年以上 6,000 26,500 合计 647,679 690,156 19.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债权型投资 国债 24,904 26,328 政府机构债券 137,345 138,487 企业债券 208,299 206,511 次级债券/债务 21,097 22,798 其他注 2,622 1,217 小计 394,267 395,341 股权型投资 基金 135,323 83,121 股票 91,395 71,592 优先股 11,001 3,000 其他注 83,486 39,218 小计 321,205 196,931 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股权型投资 其他注 20,759 15,259 合计 736,231 607,531 注:其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主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未上市股 权型投资等。对于其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本集团均未提供任何担保或者财务 支持。本集团认为,其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金额代表了本集团为此面临 的最大损失敞口。 - 72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19.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续) 2015 年 6 月 30 日 以公允价值计量 以成本计量 债权型投资 股权型投资 股权型投资 成本/摊余成本 387,713 270,694 20,759 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 动金额 6,554 51,638 不适用 已计提减值金额(附注 40) - (1,127) - 公允价值 394,267 321,205 不适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以公允价值计量 以成本计量 债权型投资 股权型投资 股权型投资 成本/摊余成本 392,946 158,744 15,259 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 动金额 2,395 39,697 不适用 已计提减值金额(附注 40) - (1,510) - 公允价值 395,341 196,931 不适用 20. 持有至到期投资 2015 年 6 月 30 日 摊余成本 公允价值 债权型投资 国债 79,363 82,651 政府机构债券 126,114 127,222 企业债券 145,485 150,818 次级债券/债务 152,379 158,464 合计 503,341 519,155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摊余成本 公允价值 债权型投资 国债 88,843 91,000 政府机构债券 126,140 127,659 企业债券 146,595 148,699 次级债券/债务 155,705 159,168 合计 517,283 526,526 - 73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20. 持有至到期投资(续)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持有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归属于公允价值第 一层级为人民币 53,856 百万元(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69,506 百万 元),归属于公允价值第二层级为人民币 465,299 百万元(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457,020 百万元)。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的评估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债权型投资一致,参见附注 4(af)iii)。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持有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未发生减值(2014 年 12 月 31 日:同)。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本集团未出售尚未到期的持 有至到期投资(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同)。 21. 长期股权投资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合营企业 10 Upper Bank Street Separate Limited Partnership(以下简称 “10 Upper Bank Street SLP”) 2,500 2,478 小计 2,500 2,478 联营企业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发银行”) 21,629 20,535 远洋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远洋地产”) 13,296 13,186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财产险公司”) 7,534 6,757 中粮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粮期货”) 1,416 1,434 安诺优达基因科技(北京)有限公 司注 1(以下简称“安诺优达”) 250 - 小计 44,125 41,912 合计 46,625 44,390 注 1:于 2015 年 6 月,本公司出资人民币 2.5 亿元投资于安诺优达,并持有其 16.67%的股份。根据 增资协议有关约定,本公司对安诺优达股东会及董事会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将其作为联营企业 核算。 本集团联营企业除远洋地产在香港上市外,其余均未上市交易。远洋地产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股价为每股 5.86 港元。 本集团不存在长期股权投资变现的重大限制。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持有的 长期股权投资未发生减值(2014 年 12 月 31 日:同)。 - 74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21. 长期股权投资(续) 本期增减变动 核算 投资 2014 年 新增或 按权益法调 宣告分派 其他权益 2015 年 持股 减值 方法 成本 12 月 31 日 减少投资 整的净损益 的股利 变动 6 月 30 日 比例 准备 合营企业 10 Upper Bank Street SLP 权益法 2,871 2,478 - 62 (90) 50 2,500 70.00% - 小计 2,871 2,478 - 62 (90) 50 2,500 - 联营企业 广发银行 权益法 8,670 20,535 - 1,005 - 89 21,629 20.00% - 2 远洋地产注 权益法 11,035 13,186 - 424 (287) (27) 13,296 29.27% - 财产险公司 权益法 6,000 6,757 - 666 - 111 7,534 40.00% - 中粮期货 权益法 1,339 1,434 - (12) - (6) 1,416 35.00% - 安诺优达 权益法 250 - 250 - - - 250 16.67% - 小计 27,294 41,912 250 2,083 (287) 167 44,125 - 合计 30,165 44,390 250 2,145 (377) 217 46,625 - 注 2: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远洋地产股东大会批准并宣告了对 2014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每股分红 0.165 港元,并向股东提供以股代息选择权。2015 年 5 月 22 日,远洋地产发布了以股代息计划公告,根据该公告,股东可以选择现金股息或以股代息方式领取 2014 年度红利。本公司选择了现金股 息方式并收到人民币 287 百万元的现金股利。 - 75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21. 长期股权投资(续)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的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基本信息列示如下: 注册地及 企业类型 主要经营地 业务性质 合营企业 10 Upper Bank Street SLP 合伙企业 英属泽西岛 物业投资 联营企业 广发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广州 银行 远洋地产 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 投资 财产险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保险 中粮期货 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期货 安诺优达 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 生物医药 下表列示了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和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本集团的合 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汇总财务信息: 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 10 Upper Bank Street SLP 广发银行 远洋地产 财产险公司 中粮期货 安诺优达 资产合计 8,252 1,915,777 132,627 60,459 8,584 368 负债合计 4,332 1,822,859 86,951 41,624 6,097 317 权益合计 3,920 92,918 45,676 18,835 2,487 51 归属于合营企业和联 营企业的股东权益 合计 3,920 92,918 41,779 18,835 2,487 51 调整合计注 3 (349) - 352 - - - 调整之后的归属于合 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的股东权益合计 3,571 92,918 42,131 18,835 2,487 51 本集团的持股比例 70.00% 20.00% 29.27% 40.00% 35.00% 16.67% 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 业投资的账面价值 2,500 21,629 13,296 7,534 1,416 250 收入合计 209 25,572 16,173 22,646 229 7 净利润 130 5,023 2,191 1,665 69 (2) 其他综合收益 170 446 33 277 (16) - 综合收益合计 300 5,469 2,224 1,942 53 (2) - 76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21. 长期股权投资(续) 下表列示了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和截止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本集团的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汇总财务信息: 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 10 Upper Bank Street SLP 广发银行 远洋地产 财产险公司 中粮期货 资产合计 8,199 1,648,056 132,212 52,769 9,784 负债合计 4,450 1,560,607 87,829 35,876 7,245 权益合计 3,749 87,449 44,383 16,893 2,539 归属于合营企业和联营 企业的股东权益合计 3,749 87,449 40,491 16,893 2,539 调整合计注 3 (209) - 984 - - 调整之后的归属于合营 企业和联营企业的股 东权益合计 3,540 87,449 41,475 16,893 2,539 本集团的持股比例 70.00% 20.00% 29.46% 40.00% 35.00% 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 投资的账面价值 2,478 20,535 13,186 6,757 1,434 收入合计 15 21,700 18,312 16,957 2,413 净利润 9 6,353 2,341 705 32 其他综合收益 - 1,354 (18) 72 (13) 综合收益合计 9 7,707 2,323 777 19 注 3:调整合计包括会计政策差异调整,公允价值调整及其他调整。 - 77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22. 存出资本保证金 存放形式 存期 2015 年 2014 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本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 定期存款 61 个月 3,253 3,253 中国农业银行 定期存款 61 个月 1,900 1,900 招商银行 定期存款 61 个月 300 300 恒丰银行 定期存款 61 个月 200 200 小计 5,653 5,653 养老保险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 定期存款 60 个月 380 380 中国农业银行 定期存款 60 个月 180 - 交通银行 定期存款 60 个月 120 120 小计 680 500 合计 6,333 6,153 23. 投资性房地产 房屋及建筑物 原价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435 本期增加 - 2015 年 6 月 30 日 1,435 累计折旧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52) 本期计提 (23) 2015 年 6 月 30 日 (175) 净额 2015 年 6 月 30 日 1,260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283 公允价值 2015 年 6 月 30 日 2,239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080 - 78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23. 投资性房地产(续)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未发生减值,无未办妥产权证书 的投资性房地产。 本集团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归属于第三层级,在进行公允价值评估时主要采用市 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以类似房产的近期平均成交价格为基础,考虑包括交易时 间、交易情况、地理位置、楼龄、装修条件和楼层与建筑面积等因素形成的综合调 整系数,以评估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 在市场比较法下,上述综合调整系数的上升(下降)将会导致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 值的上升(下降)。 24. 在建工程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无单项金额超过总资产 1%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也 无发生减值的情况(2014 年 12 月 31 日:无)。 - 79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25. 固定资产 房屋及建筑物 办公及通讯设备 运输工具 合计 原价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2,777 6,676 1,392 30,845 本期增加 本期购置 17 29 - 46 在建工程转入 170 - - 170 其他增加 25 2 - 27 本期减少 转让和出售 - - (3) (3) 清理报废 (1) (160) (9) (170) 其他减少 (3) (2) - (5) 2015 年 6 月 30 日 22,985 6,545 1,380 30,910 累计折旧 2014 年 12 月 31 日 (6,640) (4,473) (996) (12,109) 本期计提 (416) (341) (68) (825) 本期减少 - 154 11 165 2015 年 6 月 30 日 (7,056) (4,660) (1,053) (12,769) 减值准备 2014 年 12 月 31 日 (24) - - (24) 本期增加 - - - - 本期减少 - - - - 2015 年 6 月 30 日 (24) - - (24) 净额 2015 年 6 月 30 日 15,905 1,885 327 18,117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6,113 2,203 396 18,712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金额为人民币 825 百 万元(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人民币 835 百万元),由在建工程 转入固定资产的原价为人民币 170 百万元(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 间:人民币 169 百万元)。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无融资租入、持有待售 的固定资产。本集团无重大的闲置固定资产及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固定资产(2014 年 12 月 31 日:同)。 - 80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26. 无形资产 2014 年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6 月 30 日 原价 土地使用权 7,298 23 (1) 7,320 其他 604 7 - 611 原价合计 7,902 30 (1) 7,931 累计摊销 土地使用权 (1,161) (89) - (1,250) 其他 (391) (29) - (420) 累计摊销合计 (1,552) (118) - (1,670) 账面净值 土地使用权 6,137 (66) (1) 6,070 其他 213 (22) - 191 账面净值合计 6,350 (88) (1) 6,261 减值准备 土地使用权 - - - - 其他 - - - - 减值准备合计 - - - - 账面价值 土地使用权 6,137 6,070 其他 213 191 账面价值合计 6,350 6,261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为人民币 118 百万元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人民币 113 百万元)。本集团无重大的 开发支出及未办妥产权证书的土地使用权(2014 年 12 月 31 日:同)。 - 81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27. 其他资产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垫缴保费 2,342 2,281 长期待摊费用(a) 277 332 其他 604 382 合计 3,223 2,995 (a) 长期待摊费用 2014 年 本期 本期 其他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增加 摊销 减少 6 月 30 日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 303 7 (55) (5) 250 其他 29 2 (4) - 27 合计 332 9 (59) (5) 277 28.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银行间市场卖出回购 18,850 41,477 证券交易所卖出回购 25,568 4,612 合计 44,418 46,089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的剩余到期期限在 30 日之内的 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44,418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期限在 30 日之内的 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42,971 百万元,30 日以上 90 日以内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118 百万元,90 日以上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3,000 百万元)。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金 融资产款对应的质押债券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20,475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42,177 百万元)。 本集团在证券交易所进行债券正回购时,证券交易所要求本集团在回购期内持有的 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集 团持有在证券交易所质押库的债券的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63,174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49,963 百万元)。质押库债券在存放质押库期间流通受限。 - 82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29. 应付职工薪酬 2014 年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6 月 30 日 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4,151 4,137 (5,915) 2,373 职工福利费 36 456 (479) 13 股票增值权注 1,025 159 - 1,184 社会保险费 14 299 (294) 19 其中:医疗保险费 12 262 (258) 16 其中:工伤保险费 1 17 (16) 2 其中:生育保险费 1 20 (20) 1 住房公积金 34 406 (389) 51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128 133 (153) 108 设定提存计划 223 795 (781) 237 其中:养老保险 50 606 (581) 75 其中:失业保险费 6 43 (41) 8 其中:企业年金缴费 167 146 (159) 154 其他 3 65 (65) 3 合计 5,614 6,450 (8,076) 3,988 注:本公司董事会于 2006 年 1 月 5 日和 2006 年 8 月 21 日分别批准向符合条件的 员工授予 4.05 百万单位和 53.22 百万单位的股票增值权。这两批股票增值权的 行权价分别为 2005 年 7 月 1 日和 2006 年 1 月 1 日前 5 个交易日的本公司 H 股股票平均收盘价港币 5.33 元和港币 6.83 元。2005 年 7 月 1 日和 2006 年 1 月 1 日为股票增值权待行权期起始日及行权价格确定日。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 格为授出日前五个交易日的股票平均收盘价。股票增值权行权后,行权者将收 到代扣相关税收后行权数量乘以行权价与行权时 H 股股价差额的等值人民币。 本公司股票增值权按单位授出,每单位代表一股 H 股股份。授予股票增值权并 不涉及任何新股发行。根据有关股票增值权计划,所有股票增值权有五年行权 期,而除非能够达到特定的市场表现或其他条件,否则于授出日起四年内不可 行权。本公司董事会于 2010 年 2 月 2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股票增值权有 效期限的议案》,已授出的股票增值权期限顺延至国家政策明朗后实施。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尚有 55.01 百万单位股票增值权尚未行权(2014 年 12 月 31 日:55.01 百万单位),其中 55.01 百万单位可行权(2014 年 12 月 31 日:55.01 百万单位)。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的内在价 值为人民币 1,171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1,012 百万元)。 - 83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29. 应付职工薪酬(续) 注(续): 本公司使用链梯法模型评估股票增值权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模型使用的 参数为预期股价波动率 25%至 45%,预计股息收益率不高于 2%,无风险利率 0.05%至 0.2%。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本公司因股票增值权负债增加而确认的 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为人民币 159 百万元(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 间:因股票增值权负债减少而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人民币 165 百万元)。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应付职工薪酬中的股票增值权包括人民币 1,171 百万元 未行权部分和人民币 13 百万元已行权但未支付部分(2014 年 12 月 31 日:分别 为人民币 1,012 百万元和人民币 13 百万元)。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无尚未确 认的股票增值权费用(2014 年 12 月 31 日:同)。 30. 应交税费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应交企业所得税 4,054 52 应交代扣代缴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297 239 应交营业税 980 389 其他 139 89 合计 5,470 769 31. 应付赔付款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应付赔付支出 28,098 24,720 应付退保金 648 622 其他 267 275 合计 29,013 25,617 32. 应付保单红利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应付保单红利账户余额中并无应付持有本公司 5%以 上(含 5%)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的款项(2014 年 12 月 31 日:同)。 - 84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33. 其他应付款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暂收客户款 1,109 1,356 代理人暂存款 454 401 应付工程及设备款 429 783 应付中介机构服务费 401 214 保险保障基金 306 223 应付关联公司(附注 66(e)(2)) 97 57 应付房屋及设备维修费 20 15 其他 1,168 1,118 合计 3,984 4,167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账龄超过一年的其他应付款为人民币 563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779 百万元),主要为应付工程及设备款和代理人暂存款等款 项。 34.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 到期期限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 年以内(含 1 年) 2,421 2,069 1 年至 3 年(含 3 年) 3,685 3,521 3 年至 5 年(含 5 年) 1,116 1,108 5 年以上 73,189 65,556 合计 80,411 72,254 于2015年6月30日,本集团的保户储金及投资款的公允价值为人民币78,280百万元 (于2014年12月31日:人民币70,673百万元),归属于公允价值第三层级。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的公允价值通过使用风险调整折现率折现预期合同现金流量的估 值方法确定,此风险调整折现率使用估值当日无风险利率,同时考虑信用风险和与 未来现金流量相关的边际信用风险。 本集团单个非保险合同的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均不重大,且不承担重大保险风险。 - 85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35. 保险合同准备金 2014 年 本期 本期减少额 2015 年 注 12 月 31 日 增加额 赔付款项 提前解除 其他 6 月 30 日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7,230 11,791 - - (7,230) 11,791 未决赔款准备金 7,316 6,898 (7,316) - - 6,898 寿险责任准备金 1,558,970 200,814 (64,303) (71,584) 6,226 1,630,123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29,930 6,856 (730) (197) 709 36,568 合计 1,603,446 226,359 (72,349) (71,781) (295) 1,685,380 注:如附注 5 所述,其他中包括精算假设变更对准备金的影响人民币 4,179 百万 元,其中增加寿险责任准备金人民币 3,467 百万元,增加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 金人民币 712 百万元。 本集团保险合同准备金的预计到期期限情况如下: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 年以下 1 年以下 (含 1 年) 1 年以上 (含 1 年) 1 年以上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1,791 - 7,230 - 未决赔款准备金 6,898 - 7,316 - 寿险责任准备金 136,004 1,494,119 104,729 1,454,241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1,244 35,324 1,031 28,899 合计 155,937 1,529,443 120,306 1,483,140 本集团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明细如下: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 1,113 2,074 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 5,584 5,029 理赔费用准备金 201 213 合计 6,898 7,316 - 86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36. 长期借款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保证借款 2,650 2,623 合计 2,650 2,623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上述借款的年利率为 3.54%,到期日为 2019 年 6 月 17 日。 37. 应付债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应付债券均为次级债,账面总金额为人民币 67,992 百万 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67,989 百万元),公允价值总金额为人民币 69,176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68,370 百万元),归属于公允价值第 三层级,其面值为人民币 68,000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68,000 百 万元),按面值列示明细如下: 票面 2015 年 2014 年 发行日 到期日 年利率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0 月 26 日 2021 年 10 月 26 日 5.50% 30,000 30,000 2012 年 6 月 29 日 2022 年 6 月 29 日 4.70% 28,000 28,000 2012 年 11 月 5 日 2022 年 11 月 5 日 4.58% 10,000 10,000 合计 68,000 68,000 应付债券的公允价值通过使用风险调整折现率折现预期合同现金流量的估值方法确 定,此风险调整折现率使用估值当日无风险利率,同时考虑信用风险和与未来现金 流量相关的边际信用风险。 本公司面向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发行了三批期限为 10 年的次级定期债 务。本公司在第五年末具有全部次级债务赎回权。倘若本公司在第五年末不行使赎 回权,则后五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年利率依次为 7.50%、6.70%和 6.58%。 应付债券均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请参见附注 4(r))。 - 87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38.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a)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互抵金额和列示净额: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递延所得税负债 29,453 25,621 递延所得税资产 (10,322) (6,246) 递延所得税负债列示净额 19,131 19,375 (b) 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递延所得税 可抵扣暂时 递延所得税 可抵扣暂时 资产 性差异及可 资产 性差异及可 抵扣亏损 抵扣亏损 资产减值准备 323 1,291 419 1,674 保险合同准备金及应付保单红利 9,391 37,564 4,788 19,152 应付工资 566 2,264 998 3,992 政府补助 24 97 25 99 内部交易抵销 11 44 11 44 其他 7 28 5 20 合计 10,322 41,288 6,246 24,981 (c) 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递延所得税 应纳税 递延所得税 应纳税 负债 暂时性差异 负债 暂时性差异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 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变动 1,222 4,888 1,451 5,804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4,548 58,192 10,524 42,092 保险合同准备金 13,104 52,416 13,104 52,416 其他 579 2,316 542 2,168 合计 29,453 117,812 25,621 102,480 - 88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38.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续) (c) 未经抵销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续)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集团未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可抵扣亏损为人民币 913 百万 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879 百万元)。本集团未确认递延所得税的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为人民币 112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166 百万元)。 39. 其他负债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应付保户利息 5,612 5,008 应付债券利息 1,426 1,044 存入保证金 902 761 递延收益(a) 328 317 其他 714 674 合计 8,982 7,804 (a) 递延收益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预扣非保险合同项下保单管理费 214 201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金融大街中国 人寿广场注 97 99 其他 17 17 合计 328 317 注: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该项政府补助无新增金额,计入营业外 收入人民币 2 百万元。 40. 资产减值准备 2014 年 本期减少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转回 转销 6 月 30 日 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 132 - - - 13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a) 1,510 38 - (421) 1,127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4 - - - 24 其他 8 - - - 8 合计 1,674 38 - (421) 1,291 - 89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0. 资产减值准备(续) (a)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以公允价值计量 以成本计量 债权型投资 股权型投资 股权型投资 合计 2014 年 12 月 31 日 - 1,510 - 1,510 本期计提 - 38 - 38 其中: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 - 38 - 38 本期减少 - (421) - (421) 其中:期后公允价值回升转回 - - - - 2015 年 6 月 30 日 - 1,127 - 1,127 2013 年 12 月 31 日 - 4,118 - 4,118 本期计提 - 655 - 655 其中: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入 - 655 - 655 本期减少 - (1,801) - (1,801) 其中:期后公允价值回升转回 - - - - 2014 年 6 月 30 日 - 2,972 - 2,972 41. 股本 2014 年 本期增减变动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新股 送股 转股 其他 小计 6 月 30 日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20,824 - - - - - 20,824 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7,441 - - - - - 7,441 合计 28,265 - - - - - 28,265 2013 年 本期增减变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新股 送股 转股 其他 小计 6 月 30 日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20,824 - - - - - 20,824 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7,441 - - - - - 7,441 合计 28,265 - - - - - 28,265 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 90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2. 资本公积 2014 年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6 月 30 日 股本溢价 公司成立日股本溢价 9,609 - - 9,609 境内上市发行股票股本溢价 26,310 - - 26,310 境外上市发行股票股本溢价 17,942 - - 17,942 其他 817 - (36) 781 合计 54,678 - (36) 54,642 2013 年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6 月 30 日 股本溢价 公司成立日股本溢价 9,609 - - 9,609 境内上市发行股票股本溢价 26,310 - - 26,310 境外上市发行股票股本溢价 17,942 - - 17,942 其他 (9) - - (9) 合计 53,852 - - 53,852 43. 盈余公积及一般风险准备 2014 年 2015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提取 本期减少 6 月 30 日 法定盈余公积(附注 44) 24,801 - - 24,801 任意盈余公积(附注 44) 21,627 3,160 - 24,787 小计 46,428 3,160 - 49,588 一般风险准备(附注 44) 21,747 48 - 21,795 合计 68,175 3,208 - 71,383 2013 年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提取 本期减少 6 月 30 日 法定盈余公积(附注 44) 21,641 - - 21,641 任意盈余公积(附注 44) 19,157 2,470 - 21,627 小计 40,798 2,470 - 43,268 一般风险准备(附注 44) 18,545 39 - 18,584 合计 59,343 2,509 - 61,852 - 91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4. 未分配利润 金额 提取或分配比例 2014 年 1 月 1 日未分配利润 95,037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8,407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2,470) 10.00%注 1 注2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39) 派发普通股股利 (8,479) 34.32%注 1 2014 年 6 月 30 日未分配利润 102,456 2015 年 1 月 1 日未分配利润 109,937 加:本期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1,489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3,160) 10.00%注 1 注2 提取一般风险准备 (48) 派发普通股股利 (11,306) 35.77%注 1 2015 年 6 月 30 日未分配利润 126,912 注 1:本公司任意盈余公积金的提取额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大会批准。任意盈余 公积金经批准后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增加股本。经 2015 年 5 月 28 日 股东大会批准,按 2014 年年报本公司净利润的 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人民 币 3,160 百万元(2014 年度:人民币 2,470 百万元),并以每股人民币 0.4 元派发 2014 年度现金股利人民币 11,306 百万元(2014 年度:以每股人民 币 0.3 元派发 2013 年度现金股利人民币 8,479 百万元)。 注 2:本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提取归属于母公司的子公司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 48 百万元(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人民币 39 百万元)。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未分配利润中包含归属于母公司的子公司盈余公积余额人民 币 201 百万元(2014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201 百万元)。 - 92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5. 少数股东权益 归属于各子公司少数股东的少数股东权益如下: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管理子公司 2,429 2,307 养老保险子公司 769 762 资产管理香港子公司 73 54 国寿基金子公司 87 87 合计 3,358 3,210 本公司未承担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年度亏损超过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年初股东权 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金额。 46. 投资收益 截至2015年 截至2014年 6月30日止 6月30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 融资产收益 14,095 738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收益 52,754 11,307 持有至到期投资收益 12,220 12,499 按权益法享有或分担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 净损益的份额 2,145 2,041 银行存款类利息 16,928 17,032 贷款利息 5,292 3,67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 150 163 合计 103,584 47,456 其中: 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44,493 43,120 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 - - 47.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截至2015年 截至2014年 6月30日止 6月30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债权型投资 (783) 556 股权型投资 (346) (109) 股票增值权 (159) 165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负债 (257) - 合计 (1,545) 612 - 93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48. 其他业务收入 截至2015年 截至2014年 6月30日止 6月30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保单销售代理费—财产险公司 (附注 66(e)(1)) 589 460 保单代理费—集团公司(附注 66(e)(1)) 461 479 投资管理服务费 298 194 非保险合同账户管理费收入 142 235 其他 567 455 合计 2,057 1,823 49. 退保金 截至2015年 截至2014年 6月30日止 6月30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寿险 71,582 55,419 一年期以上健康险 197 161 一年期以上意外险 2 - 合计 71,781 55,580 50. 赔付支出 本集团赔付支出按内容划分的明细如下: 截至2015年 截至2014年 6月30日止 6月30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赔款支出 8,221 6,417 满期及年金给付 60,291 53,953 死伤医疗给付 4,742 4,462 合计 73,254 64,832 - 94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51.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本集团提取/(转回)保险责任准备金净额的明细如下: 截至2015年 截至2014年 6月30日止 6月30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未决赔款准备金 (416) 253 寿险责任准备金 71,127 56,268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6,638 3,987 合计 77,349 60,508 本集团提取/(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净额按内容划分的明细如下: 截至2015年 截至2014年 6月30日止 6月30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 (959) (66) 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 555 311 理赔费用准备金 (12) 8 合计 (416) 253 52.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截至2015年 截至2014年 6月30日止 6月30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4 (17) 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 6 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97 8 合计 101 (3) 53. 营业税金及附加 截至2015年 截至2014年 6月30日止 6月30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营业税 3,356 716 城市维护建设税 232 48 教育费附加 168 36 合计 3,756 800 - 95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54. 业务及管理费 截至2015年 截至2014年 6月30日止 6月30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职工薪酬 6,291 5,661 其中:工资及奖金 4,137 3,642 社保及其他福利 2,154 2,019 物业及设备支出 2,407 2,381 其中:折旧及摊销 1,002 1,008 租金 401 365 车船使用费 215 234 水电费 174 168 修理费 95 96 业务拓展及保单管理支出 2,492 2,297 其中:业务宣传费 573 544 业务拓展费 357 364 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482 401 广告费 153 175 中国保监会监管费 147 125 行政办公支出 803 712 其中:公杂费 367 290 办公通讯及邮寄费 110 125 招待费 104 103 差旅费 37 33 会议费 29 24 其他支出 266 211 其中:研究开发费 46 44 审计费 29 26 合计 12,259 11,262 本集团业务及管理费中包含与保单代理费收入相匹配的根据精算测算的保单代理业 务成本人民币 422 百万元(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人民币 420 百 万元)。 - 96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55. 其他业务成本 截至2015年 截至2014年 6月30日止 6月30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债券利息支出 1,700 1,700 非保险合同账户利息支出 1,239 1,031 红利生息 892 681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支出 561 223 其他 594 401 合计 4,986 4,036 56. 资产减值损失 截至2015年 截至2014年 6月30日止 6月30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 38 655 其他 - 1 合计 38 656 57. 营业外收入 截至2015年6月 截至2014年6月 计入截至 2015 年 6 30日止6个月 30日止6个月 月 30 日止期间非经 期间 期间 常性损益的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25 15 25 其中:固定资产处置利得 19 15 19 无形资产处置利得 6 - 6 政府补助 6 4 6 其他 13 10 13 合计 44 29 44 - 97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58. 营业外支出 截至2015年6月 截至2014年6月 计入截至 2015 年 6 30日止6个月 30日止6个月 月 30 日止期间非经 期间 期间 常性损益的金额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6 8 6 其中: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6 5 6 对外捐赠 26 55 26 其他 73 18 73 合计 105 81 105 59. 所得税费用 (a) 在本集团利润表中支出的所得税如下: 截至2015年 截至2014年 6月30日止 6月30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当期所得税 11,897 3,259 递延所得税 (2,393) 1,051 合计 9,504 4,310 (b) 将列示于本集团利润表的税前利润调节为所得税费用: 截至2015年 截至2014年 6月30日止 6月30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税前利润 41,238 22,864 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所得税 10,310 5,716 非应税收入 (1,721) (1,449) 不可用予抵扣税款的费用 908 34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 20 16 其他 (13) (7) 所得税费用 9,504 4,310 - 98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0. 每股收益 (a) 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以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除以母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 的加权平均数计算: 截至2015年 截至2014年 6月30日止 6月30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 31,489 18,407 本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28,265 28,265 基本每股收益 人民币 1.11 元 人民币 0.65 元 其中: 持续经营基本每股收益: 人民币 1.11 元 人民币 0.65 元 终止经营基本每股收益: - - (b) 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以根据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调整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 利润除以调整后的本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本公司稀释每股收益等于基本每股收益(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止 6 个月期间:同)。 - 99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1. 其他综合收益 (a) 归属于母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调节情况 可供出售金融 可 供出 售金 融资 按照权益法核算 外币报表 合计 资产产生的利 产 公允 价值 变动 的 在 被 投 资 单 折算差额 得/(损失) 计入保单红利部 位其他综合收 分 益中所享有的 份额 2015 年 1月1日 31,529 (8,276) (184) (3) 23,066 本期增加 40,789 - 251 - 41,040 本期减少 (28,723) (5,638) - - (34,361) 2015 年 6 月 30 日 43,595 (13,914) 67 (3) 29,745 2014 年 1月1日 (15,836) - (327) (3) (16,166) 本期增加 10,042 - 285 - 10,327 本期减少 - - - - - 2014 年 6 月 30 日 (5,794) - (42) (3) (5,839) (b) 归属于母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和转入损益情况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 税前金额 所得税 税后金额 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 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损失) 金额 54,385 (13,596) 40,789 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 益的净额 (38,297) 9,574 (28,723) 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 入保单红利部分 (7,517) 1,879 (5,638)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 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253 (2) 251 小计 8,824 (2,145) 6,679 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 合收益 - - - 合计 8,824 (2,145) 6,679 - 100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1. 其他综合收益(续) (b) 归属于母公司的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和转入损益情况(续) 截至2014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 税前金额 所得税 税后金额 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 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损 失)金额 13,131 (3,283) 9,848 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 损益的净额 259 (65) 194 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计入保单红利部分 - - -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 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281 4 285 小计 13,671 (3,344) 10,327 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 合收益 - - - 合计 13,671 (3,344) 10,327 62. 投资连结产品 (a) 投资连结产品基本情况 本集团的投资连结产品为国寿裕丰投资连结保险,通过中介代理渠道销售。国寿裕 丰投资连结保险下设四个投资账户:国寿进取股票投资账户、国寿平衡增长投资账 户、国寿精选价值投资账户和国寿稳健债券投资账户。上述各账户是依照中国保监 会《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国寿裕丰投资连结保险的有关条 款,并经向中国保监会报批后设立的。国寿进取股票投资账户主要投资于国内 A 股 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国寿平衡增长投资账户主要投资 于国内 A 股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央 行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债等)、基金(开放式及封闭式基金)及法律法规允许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指数衍生金融产品推出以后,在中国保监会规定允许的条件 下,本公司将运用衍生金融产品进行风险管理和套期保值。国寿精选价值投资账户 主要投资于国内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金融工具;该账户还可择机参与新股申购。国寿稳健债券投资账户主要投资于 较高信用等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债券型基金、短期融资 券、回购等,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该账户还可择机 参与新股申购。 - 101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2. 投资连结产品(续) (b) 投资连结保险账户单位数及单位净资产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设立时间 单位数 单位净资产 单位数 单位净资产 百万 人民币元 百万 人民币元 国寿进取股票投资账户 2008 年 5 月 4 日 7 2.5384 9 1.8225 国寿平衡增长投资账户 2008 年 5 月 4 日 8 1.9137 10 1.3209 国寿精选价值投资账户 2008 年 5 月 4 日 5 1.6654 6 1.0216 国寿稳健债券投资账户 2008 年 5 月 4 日 9 1.4752 9 1.4322 (c) 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组合情况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资产: 货币资金 9 7 股票 12 20 基金 20 6 债券 13 1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 3 小计 55 50 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负债: - (1) 净资产 55 49 减:归属于本公司的启动资金 (38) (28) 归属于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的 独立账户资产 17 21 - 102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2. 投资连结产品(续) (d) 投资连结产品投资账户管理费计提情况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是本集团根据投资连结产品的保单条款向客户收取的投资账户 资产管理费。本集团在每个评估日从投资账户中收取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每个评 估日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金额为: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投资账户资产 净值×本次评估日距上次评估日天数/365。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年收取比例根据投 资账户类型确定,本集团有权调整年收取比例,但年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 2%,且 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本集团计提投资 账户管理费人民币 35 万元(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人民币 27 万 元)。 (e) 投资连结产品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 国寿裕丰投资连结保险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本集团对保险风险部分和 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分拆后的保险风险部分,按照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在 保险合同准备金中列示。分拆后的其他风险部分,按照非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在独立账户负债中列示。归属于投保人的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各项资产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在独立账户资产中列示。 (f) 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采用的估值原则 国寿裕丰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的各项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采用的估值原则请参 见附注 4(af)iii)。 - 103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3. 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a)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截至2015年 截至2014年 6月30日止 6月30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保单代理费收入(附注 66(e)(1)) 1,050 939 投资管理服务费 298 194 非保险合同账户管理费收入 142 235 其他 163 190 合计 1,653 1,558 (b) 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截至2015年 截至2014年 6月30日止 6月30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非保险合同账户利息支出 1,239 1,031 红利生息 892 681 业务宣传费 573 544 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482 401 租金 401 365 公杂费 367 290 业务拓展费 357 364 车船使用费 215 234 水电费 174 168 广告费 153 175 中国保监会监管费 147 125 办公通讯及邮寄费 110 125 招待费 104 103 修理费 95 96 其他 2,308 1,787 合计 7,617 6,489 - 104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4.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截至2015年 截至2014年 项目 6月30日止 6月30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a) 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净利润 31,734 18,554 加:资产减值损失 38 656 固定资产折旧 825 835 投资性房地产折旧 23 23 无形资产摊销 118 113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59 60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540 3,216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77,248 60,511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 资产的收益 (19) (7)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545 (612) 投资收益 (87,176) (44,795) 汇兑损益 45 (74) 递延所得税费用 (2,393) 1,051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的(增加)/减少 (13,737) 2,944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负债的减少 (574) - 经营性应收款项的增加 (12,603) (7,973) 经营性应付款项的增加 25,275 5,96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4,948 40,471 - 105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4.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续) 截至2015年 截至2014年 项目 6月30日止 6月30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b) 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 远洋地产分配股票股利 - 268 (c) 列示于现金流量表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 现金 1 5 存款 34,775 34,706 结算备付金 40,584 8,467 独立账户货币资金 9 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末余额 75,369 43,186 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初余额 (47,034) (21,33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28,335 21,856 (d) 本集团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未发生重大的收购或处置子公司或其他 营业单位的交易行为(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同)。 - 106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5. 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a) 货币资金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库存现金 1 3 存款 32,887 28,557 结算备付金 40,554 14,417 合计 73,442 42,977 (b)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债权型投资 国债 346 251 政府机构债券 8,925 1,728 企业债券 12,780 14,771 其他 379 - 小计 22,430 16,750 股权型投资 基金 4,054 521 股票 25,683 21,540 小计 29,737 22,061 合计 52,167 38,811 (c)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30 天以内到期 3,940 11,838 合计 3,940 11,838 - 107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5. 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续) (d) 应收利息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存款利息 24,658 26,935 应收国债利息 793 967 应收政府机构债券利息 3,645 3,772 应收企业债券利息 9,941 7,927 应收次级债券/债务利息 4,120 2,784 其他 2,399 1,591 合计 45,556 43,976 (e) 其他应收款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投资申购及赎回款 8,810 3,431 预付工程款 1,763 1,656 预缴税款待抵扣 1,561 2,449 暂借及垫付款 784 541 应收关联公司款 597 625 应收股利及分红款 160 5 押金及保证金 132 120 预付土地购置款 35 31 其他 649 498 合计 14,491 9,356 减:坏账准备 (132) (132) 净值 14,359 9,224 本公司无单项金额重大或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后该组合风险较大 的其他应收款。本公司无重大的其他应收款核销情况。 - 108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5. 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续) (e) 其他应收款(续) i) 其他应收款账龄分析如下: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 年以内(含 1 年) 12,313 7,002 1 到 2 年(含 2 年) 193 438 2 到 3 年(含 3 年) 200 1,609 3 年以上 1,785 307 合计 14,491 9,356 减:坏账准备 (132) (132) 净值 14,359 9,224 (f) 贷款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保户质押贷款(i) 79,285 73,654 其他贷款(ii) 104,332 92,259 合计 183,617 165,913 i) 保户质押贷款 本公司的保户质押贷款均以投保人的保单为质押,且贷款金额不超过投保人保单现 金价值的 80%。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的保户质押贷款到期期限均在 6 个月以内(2014 年 12 月 31 日:同)。 ii) 其他贷款 到期期限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5 年以内(含 5 年) 80,781 60,148 5 年以上至 10 年(含 10 年) 23,251 32,111 10 年以上 300 - 合计 104,332 92,259 - 109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5. 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续) (g) 定期存款 到期期限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 个月至 3 个月(含 3 个月) 68,468 63,214 3 个月至 1 年(含 1 年) 136,813 132,315 1 年至 2 年(含 2 年) 196,585 153,100 2 年至 3 年(含 3 年) 117,267 173,685 3 年至 4 年(含 4 年) 54,990 88,157 4 年至 5 年(含 5 年) 67,500 48,500 5 年以上 6,000 26,500 合计 647,623 685,471 (h)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债权型投资 国债 24,484 25,913 政府机构债券 137,315 138,487 企业债券 207,378 205,620 次级债券/债务 21,097 22,798 其他 2,622 1,217 小计 392,896 394,035 股权型投资 基金 134,492 82,714 股票 91,357 71,592 优先股 11,001 3,000 其他 82,597 38,645 小计 319,447 195,951 以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股权型投资 其他 20,759 15,259 合计 733,102 605,245 - 110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5. 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续) (h)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续) 2015 年 6 月 30 日 以公允价值计量 以成本计量 债权型投资 股权型投资 股权型投资 成本/摊余成本 386,399 269,069 20,759 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 动金额 6,497 51,505 不适用 已计提减值金额 - (1,127) - 公允价值 392,896 319,447 不适用 2014 年 12 月 31 日 以公允价值计量 以成本计量 债权型投资 股权型投资 股权型投资 成本/摊余成本 391,662 157,893 15,259 累计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 动金额 2,373 39,561 不适用 已计提减值金额 - (1,503) - 公允价值 394,035 195,951 不适用 - 111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5. 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续) (i) 持有至到期投资 2015 年 6 月 30 日 摊余成本 公允价值 债权型投资 国债 79,363 82,651 政府机构债券 126,114 127,222 企业债券 144,924 150,237 次级债券/债务 152,374 158,459 合计 502,775 518,569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摊余成本 公允价值 债权型投资 国债 88,843 91,000 政府机构债券 126,140 127,659 企业债券 146,027 148,127 次级债券/债务 155,700 159,163 合计 516,710 525,949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持有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归属于公允价值第 一层级为人民币 53,797 百万元(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69,442 百万 元),归属于公允价值第二层级为人民币 464,772 百万元(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人民币 456,507 百万元)。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公允价值的评估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债权型投资一致,参见附注 6(d)。 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本公司持有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未发生减值(2014 年 12 月 31 日:同)。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本公司未出售尚未到期的持 有至到期投资(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同)。 - 112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5. 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续) (j) 长期股权投资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子公司(i) 4,606 4,606 联营企业(ii) 44,125 41,912 纳入合并范围的结构化主体 300 7,099 合计 49,031 53,617 i) 子公司 投资 2014 年 2015 年 持股 本期宣告分派 子公司 核算方法 成本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减变动 6 月 30 日 比例 减值准备 的现金股利 资产管理子公司 成本法 1,680 1,680 - 1,680 60.00% - 264 养老保险子公司 成本法 2,626 2,626 - 2,626 70.74% - - 苏州养生子公司 成本法 300 300 - 300 100.00% - - 金梧桐子公司 成本法 - - - - 100.00% - - 合计 4,606 4,606 - 4,606 - 264 ii) 联营企业 本公司联营企业的情况请参见附注 21。 - 113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5. 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续) (k) 保险业务收入与保险业务支出 本公司的保险业务收入及各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给付和支出均与本集团数据一致。 (l) 投资收益 截至2015年 截至2014年 6月30日止 6月30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 金融资产收益 13,272 737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收益 52,530 11,243 持有至到期投资收益 12,206 12,485 按权益法享有或分担的联营企业净损益的份额 2,083 2,035 按成本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发放的股利 505 137 银行存款类利息 16,888 16,968 贷款利息 5,265 3,66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 149 163 合计 102,898 47,433 其中: 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的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44,345 43,006 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 - - - 114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5. 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续) (m) 其他综合收益 i) 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调节情况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可 供 出 售 金 融 资 产 按 照权 益法 核算 的 合计 产 产 生 的 利 得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计 入 在 被投资 单位其 他 (损失) 保单红利部分 综 合收益 中所享 有 的份额 2015 年 1月1日 31,451 (8,276) 161 23,336 本期增加 40,711 - 201 40,912 本期减少 (28,660) (5,638) - (34,298) 2015 年 6 月 30 日 43,502 (13,914) 362 29,950 2014 年 1月1日 (15,835) - (327) (16,162) 本期增加 10,005 - 285 10,290 本期减少 - - - - 2014 年 6 月 30 日 (5,830) - (42) (5,872) ii) 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和转入损益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 税前金额 所得税 税后金额 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 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损失) 金额 54,281 (13,570) 40,711 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 的净额 (38,213) 9,553 (28,660) 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 保单红利部分 (7,517) 1,879 (5,638)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 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203 (2) 201 小计 8,754 (2,140) 6,614 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 合收益 - - - 合计 8,754 (2,140) 6,614 - 115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5. 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续) (m) 其他综合收益(续) ii) 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和转入损益情况(续)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 税前金额 所得税 税后金额 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 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可供出售金 融资产 产生的利 得/(损 失)金额 13,093 (3,274) 9,819 减: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 益的净额 248 (62) 186 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 入保单红利部分 - - - 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他综 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 281 4 285 小计 13,622 (3,332) 10,290 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 合收益 - - - 合计 13,622 (3,332) 10,290 - 116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5. 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续) (n)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 截至 2015 年 截至 2014 年 项目 6 月 30 日止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1) 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净利润 31,373 18,385 加:资产减值损失 38 656 固定资产折旧 803 814 投资性房地产折旧 24 25 无形资产摊销 107 102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59 58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540 3,216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77,248 60,511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 期资产的收益 (19) (7)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71 (615) 投资收益 (87,376) (44,780) 汇兑损益 18 (89) 递延所得税费用 (2,393) 1,049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增加)/减少 (14,268) 3,203 经营性应收款项的增加 (11,648) (7,896) 经营性应付款项的增加 25,471 6,038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5,048 40,670 - 117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5. 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续) (n) 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续) 截至 2015 年 截至 2014 年 项目 6 月 30 日止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2) 不涉及现金收支的投资和筹资活动 远洋地产分配股票股利 - 268 (3) 列示于现金流量表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 现金 1 5 存款 32,887 34,450 结算备付金 40,554 8,435 独立账户货币资金 9 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末余额 73,451 42,898 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初余额 (42,984) (20,395)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30,467 22,503 - 118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6. 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a) 控股股东情况 (1) 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注册地点 法人代表 业务性质 集团公司 国有 中国北京 杨明生 已承保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 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的续期收费 和给付保险金等保险服务以及再保险业 务;控股或参股境内外保险公司或其他 金融保险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 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 控股股东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2015 年 6 月 30 日 集团公司 4,600 - - 4,600 (3) 控股股东对本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集团公司 68.37% 68.37% 68.37% 68.37% (b) 子公司情况 子公司(含本公司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请参见附注 9。 (c)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情况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信息请参见附注 21。 - 119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6. 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续) (d) 其他关联方情况 关联企业名称 与本公司的关系 国寿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动产投资 同受集团公司控制 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寿 同受集团公司控制 海外”) 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投资公司”) 同受集团公司控制 中国人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商公司”) 同受集团公司控制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 本公司参与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 (e)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1) 重大关联交易 截至2015年 截至2014年 6月30日止 6月30日止 关联方交易内容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本集团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交易 向集团公司收取保单代理费收入(i) 461 479 向集团公司收取保险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费(ii) 67 64 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支付股利 7,729 5,797 资产管理子公司向集团公司分配利润 106 91 向中寿海外收取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费(ii) 18 14 向财产险公司收取保险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费(ii) 6 5 向财产险公司支付保费 12 24 向财产险公司收取赔款及其他 8 9 向财产险公司收取保单代理销售费(iii) 589 460 向财产险公司支付保单代理销售费(iii) 4 3 向财产险公司收取租赁费及服务费 20 17 向不动产投资公司支付租金和工程款项及其他 20 16 向国寿投资公司支付房产租金(iv) 41 44 向国寿投资公司收取留存资产委托管理费 8 11 向国寿投资公司购买固定资产支付款项 44 13 向国寿投资公司支付投资管理费(ii) 72 25 向国寿投资公司收取的房屋租赁费 19 12 - 120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6. 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续) (e)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续) (1) 重大关联交易(续) 截至2015年 截至2014年 关联方交易内容 6月30日止 6月30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本集团与广发银行的交易 向广发银行收取存款利息 304 393 向广发银行支付的保单代理手续费(v) 7 3 本集团与远洋地产的交易 远洋地产向本公司分配股票股利 - 268 远洋地产向本公司分配现金股利(附注 21) 287 - 远洋地产向本公司支付次级债利息 13 13 向远洋地产支付项目管理费 4 5 本集团与企业年金基金的交易 向企业年金基金缴费 146 139 本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的交易 向资产管理子公司支付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费(ii) 467 437 资产管理子公司向本公司分配利润 158 137 本公司与养老保险子公司的交易 向养老保险子公司收取租金 12 11 向养老保险子公司收取代理销售年金基金等业务代理费(vi) 5 6 向养老保险子公司收取年金业务推动费 3 9 本公司与资产管理香港子公司的交易 向资产管理香港子公司支付投资管理费(ii) 7 6 - 121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6. 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续) (e)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续) (1) 重大关联交易(续) i) 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订立可续展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协议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该协议在双方没有异议的情况 下自动续展三年。本公司依照该协议履行保险业务代理职责,但不享有或承担非转 移保单项下的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收益、损失和风险。在每半年一次的付款期 内,服务费金额等于以下两项之和:(1)该期间最后一日的有效保单件数乘以人民币 8.00 元;(2)该期间内该等保单的实收保费收入的 2.50%。保险业务代理费收入已 在合并利润表的其他业务收入中列示。 ii)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集团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订立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委托资产管理子公司对集团公司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 2015年12月31日止。根据该协议,集团公司按照0.05%的年费率向资产管理子公司 支付投资管理基础服务费。投资管理基础服务费按月计算支付,用相关月度月初和 月末委托管理资产的账面余额平均值(扣除正回购融入资金及利息、债权投资计 划、股权投资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定制类非标产品的本金及利息后)乘以 0.05%费率,除以12个月。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集团公司对资产管理子公司委托 资产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依据实际投资运作结果与目标收益的比较,对投资管 理基础服务费上浮或下调一定比例。 中寿海外与资产管理香港子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4 日续签了一份《资产委托投资管 理协议》,有效期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2015 年 4 月 27 日,经双方协商一致,该协议自动续约一年。根据该协议,中寿海外委托资产管 理香港子公司对保险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并向资产管理香港子公司支付基准投资管 理费和投资表现费。基准投资管理费按加权平均资金运用总额乘以基准费率提取, 投资表现费根据实际年总回报率与预先设定的净实现收益率的差额计算。基准投资 管理费每半年计算并支付一次,投资表现费在年底时根据全年的投资收益情况进行 统一结算。 - 122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6. 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续) (e)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续) (1) 重大关联交易(续) ii)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续) 财产险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于2015年签订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委 托资产管理子公司对财产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 至2016年12月31日。根据该协议,财产险公司向资产管理子公司支付固定服务费 和浮动服务费。固定服务费按月计费,用相关月度月初和月末每一类委托管理资产 余额的平均值乘以每一类委托管理资产的年投资管理费率,除以12个月;浮动服务 费与投资业绩挂钩。 本公司与国寿投资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签订了《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 理协议》,该协议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根据该协议,本公司委托 国寿投资公司在当年投资指引的规限下从事股权、不动产及相关金融产品、类证券 化金融产品的专业化投资、运作和管理业务。本公司依据协议规定向国寿投资公司 支付投资管理服务费、业绩奖励费。对于固定回报类项目,根据不同的收益区间, 其管理费率为0.05%至0.6%,且并无业绩奖励;对于非固定回报类项目,其管理费 率为0.3%,且其业绩奖励依据项目退出时的项目综合回报率计算确定。 本公司与资产管理子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27 日签订了一份可续展保险资金委托投 资管理协议,有效期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在双方没有提 出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自动续展一年。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该协议自动续展一 年。根据该协议,本公司委托资产管理子公司对保险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并向资产 管理子公司支付固定服务费和浮动服务费。年固定服务费以总投资资产净值的万分 之五计算,按月支付;浮动服务费按当年固定管理服务费的百分之二十(20%)结 合考核结果综合计算,按年支付。该协议中由本公司和资产管理子公司共同约定服 务费按照所提供服务的成本、市场惯例以及委托管理资产的规模和结构确定。资产 管理子公司向本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已经在本集团合并利润表中予以抵销。 - 123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6. 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续) (e)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续) (1) 重大关联交易(续) ii)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续) 本公司与资产管理香港子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19 日续订了境外委托资产投资管理协 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两年,在双方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自动续展 一年。根据该协议,本公司委托资产管理香港子公司对保险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并向 资产管理香港子公司支付投资资产管理费。投资资产管理费包含针对一般级委托投 资的年固定费率 0.40%的固定投资管理费和以 0.15%为上限的浮动投资管理费以及 针对批准级委托投资的年固定费率 0.05%的投资管理费。上述管理费计算基数为托 管人出具的每月报表的月末未扣除当月应付投资管理费的委托资产净值。固定管理 费按月计算,按季支付;浮动管理费按年支付。资产管理香港子公司向本公司收取 的服务费已经在本集团合并利润表中予以抵销。 iii) 代理保险销售业务协议 财产险公司与本公司于 2012 年 3 月 8 日续签了《相互代理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 (寿代产业务部分)》。根据该协议,财产险公司委托本公司在授权区域内代理销 售财产险公司指定的保险产品,双方按照成本(含相关税费)加边际利润的计价原 则,确定业务销售管理费标准。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在双方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 以自动续展一年。该协议已于 2015 年 3 月 7 日到期。 财产险公司与本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8 日签订了新的《相互代理保险销售业务框架 协议(寿代产业务部分)》。根据该协议,财产险公司委托本公司在授权区域内代 理销售财产险公司指定的保险产品,双方按照成本(含相关税费)加边际利润的计 价原则,确定业务销售管理费标准。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在双方没有异议的情况 下可以自动续展一年。 本公司与财产险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8 日签订了《相互代理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 (产代寿业务部分)》。根据该协议,本公司委托财产险公司在授权区域内代理销 售本公司指定的保险产品,双方按照成本(含相关税费)加边际利润的计价原则, 确定业务销售管理费标准。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在双方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自 动续展一年。该协议已于 2015 年 4 月 7 日到期。 本公司与财产险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8 日签订了新的《相互代理保险销售业务框架 协议(产代寿业务部分)》。根据该协议,本公司委托财产险公司在授权区域内代 理销售本公司指定的保险产品,双方按照市场公允计价原则,确定产代寿互动业务 代理手续费。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在双方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自动续展一年。 - 124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6. 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续) (e)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续) (1) 重大关联交易(续) iv) 房屋租赁协议 本公司与国寿投资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31 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根据该协议,国寿投资公司向本公司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本公司就 有关国寿投资公司该等物业而向其支付的年租金参照市场价格确定,或按持有并维 护该等物业的成本加约 5%的利润计算。本公司每半年向国寿投资公司支付一次租 赁其相关物业的租金,每次支付的租金额为该年度租金总额的二分之一。 v) 个人银行保险产品代理协议 本公司与广发银行于2012年4月19日续签了《代理保险产品专项合作协议》,双方 就适合银行渠道销售的个人银行保险产品进行代理合作,合作的内容包括代理销售 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等。本公司根据广发银行销售的每种个人银行 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总额减去犹豫期撤单保费收入后的金额乘以该产品的手续费 率,向其支付代理手续费,代理销售的各保险产品手续费率按市场公平交易原则议 定。手续费每月结算一次。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三年,在双方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 下自动顺延一年,延续次数不限。从2015年4月19日起,该协议自动续展一年。 vi) 企业年金基金等业务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本公司与养老保险子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签订了关于企业年金代理业务的协议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及职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该协议自2014年11月28日生效,有效期一年,在双方没有提出异议的 情况下可以自动续展一年。该协议中,作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其受托 管理代理销售服务费,根据合同期限的长短,按年度受托管理费的30%至80%收 取;其账户管理代理销售服务费,无论合同期限长短,仅在首个管理年度按照账户 管理费的60%收取;投资管理代理销售服务费,根据合同期限的长短,按年度投资 管理费(扣减投资风险准备金)的60%至3%,逐年递减收取;职业年金业务代理 销售服务费计算基数、计算方式及收取比例参照企业年金业务;团体养老保障管理 代理销售服务费与企业年金中的投资管理费的收取比例一致,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代 理销售服务费,所有管理年度按照各年度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日常管理费的 30%收取。 - 125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6. 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续) (e)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续) (2) 与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关联方名称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集团与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银行存款 广发银行 16,553 16,287 应收利息 广发银行 304 296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远洋地产 259 260 其他应收款(附注 16) 637 684 集团公司 531 541 财产险公司 77 114 中寿海外 18 15 国寿投资公司 9 12 不动产投资公司 2 2 其他应付款(附注 33) (97) (57) 国寿投资公司 (82) (49) 广发银行 (13) (1) 财产险公司 (2) (6) 集团公司 - (1)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公司与子公司往来款项余额 应收养老保险子公司 53 48 应付养老保险子公司 (7) (5) 应付资产管理子公司 (389) (225) 应付资产管理香港子公司 (7) (3) 本公司应收关联方上述款项并无需计提坏账准备部分。 - 126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6. 重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续) (e)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续) (3) 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 截至2015年 截至2014年 6月30日止 6月30日止 6 个月期间 6 个月期间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6 6 关键管理人员包括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公司章程中列明的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本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最终薪酬尚未确定,以上人员的 薪酬为预发薪酬。 67. 或有事项 本集团重大的或有负债如下所示: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未决法律诉讼注 549 389 注:本集团已经涉入一些日常经营活动引起的诉讼中。为准确披露未决诉讼的或有 负债情况,每半年度末和年度末本集团都会进行逐案统计分析。如果管理层依 据第三方法律咨询能够确定本集团承担了现时义务,并且履行该义务很可能需 要含有经济利益的资源流出,以及负债金额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则需要对 本集团在索赔中可能遭受的损失计提准备。除此之外,对于负债金额可以可靠 估计的未决诉讼,本集团会作为或有负债进行披露。截至2014年12月31日和 2015年6月30日止,本集团有其他的或有负债,但由于其金额无法可靠估计, 因此无法对其金额进行披露。 - 127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68. 承诺事项 (a) 资本性支出承诺事项 于资产负债表日,本集团已签订合同但尚未支付或执行的资本性支出如下: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对外投资 27,126 23,929 在建工程 9,375 9,721 固定资产 232 166 其他 87 87 合计 36,820 33,903 (b) 经营租赁承诺事项 根据不可撤销经营租赁合同,于未来年度内最低租赁支出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 年以内(含 1 年) 576 549 1 到 2 年(含 2 年) 387 385 2 到 3 年(含 3 年) 219 237 3 年以上 162 141 合计 1,344 1,312 69.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公司于 2015 年 7 月 3 日按面值发行美元 12.80 亿元之核心二级资本证劵,并于 2015 年 7 月 6 日起获准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合计为美元 12.74 亿元。本次发行的证券期限为 60 年,可展期;前五个 计息年度的初始分派率为 4.00%,在第五年末本公司具有赎回权;倘若本公司在第 五年末不行使赎回权,则第五年末和此后每五年将依据可比美国国债收益率加上 2.294%的利差重置利率。 - 128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附注(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70. 主要外币货币性项目 2015 年 6 月 30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原币 汇率 人民币金额 原币 汇率 人民币金额 货币资金 美元 491 6.1136 2,999 598 6.1190 3,662 港币 538 0.7886 424 86 0.7889 68 英镑 10 9.6422 93 6 9.5437 54 其他 8 - 小计 3,524 3,784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的金融资产 美元 58 6.1136 356 - 6.1190 - 英镑 1 9.6422 8 - 9.5437 - 其他 15 - 小计 379 - 定期存款 美元 675 6.1136 4,125 1,434 6.1190 8,774 小计 4,125 8,77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美元 42 6.1136 259 42 6.1190 260 小计 259 260 持有至到期投资 美元 8 6.1136 49 9 6.1190 54 小计 49 54 长期借款 英镑 (275) 9.6422 (2,650) (275) 9.5437 (2,623) 小计 (2,650) (2,623) - 129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补充资料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 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 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 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作出正确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本集团作为 保险公司,投资业务(保险资金运用)为主要经营业务之一,非经常性损益不包括 持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截至2015年 截至2014年 6月30日止 6月30日止 6个月期间 6个月期间 净利润 31,734 18,554 加(减)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营业外收入注 1 (44) (29) -营业外支出注 2 105 81 -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额 (15) (1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1,780 18,593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31,536 18,446 其中: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 244 147 注 1:营业外收入是指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处置固 定资产净收益、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及罚款收入等(请参见 附注 57)。 注 2:营业外支出是指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处置固 定资产净损失、赔偿及违约金支出、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及非常损失等(请 参见附注 58)。 - 130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财务报表补充资料(续)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2. 净资产收益率及每股收益 本计算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 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修订)的规定编制。 报告期利润 加权平均净资产 每股收益(人民币元) 收益率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截至2015 截至2014 截至2015 截至2014 截至2015 截至2014 年6月30 年6月30 年6月30 年6月30 年6月30 年6月30 日止6个 日止6个 日止6个 日止6个 日止6个 日止6个 月期间 月期间 月期间 月期间 月期间 月期间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0.45% 7.89% 1.11 0.65 1.11 0.6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10.47% 7.91% 1.12 0.65 1.12 0.65 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并无差异。 - 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