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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人寿:关于续展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2017-10-27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 2017-042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展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签订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与中

         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以下简

         称“《2015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将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届满。本公司拟与集团公司续签《中国人寿保险(集团)

         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以下简称“《2018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据此,本

         公司将继续接受集团公司委托,提供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保单

         管理服务。

      审议及关联人回避事宜:

                                  1
       2017 年 10 月 26 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续签<保险业

       务代理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杨明生、王思东、刘慧敏、

       尹兆君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本次交易不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2018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项下交易能够有效避免本公司

       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充分发挥本公司现有销售渠道

       的潜力,实现本公司现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有利于提

       高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的长远

       利益。



    一、 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签订的《2015 年保险业

务代理协议》将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届满。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续签

<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议案》。据此,本公司将继续接受集团公司委

托,提供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保单管理服务。委托期限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集团公司在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三

个年度内,每年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的年度上限均为人民币 7.08 亿

元。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将于《2015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届满前签

署《2018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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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两个年度和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

六个月,集团公司向本公司实际支付服务费如下:

                                         已付服务费金额
               期间
                                           人民币(亿元)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               9.50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               8.69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六个月              3.7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集团公司为本公司控

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集团公司的基本情况

    集团公司的前身是 1999 年 1 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中国人寿保

险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

人寿保险公司于 2003 年进行重组,并于 2003 年 7 月 21 日变更为中

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主要从事已承保的人寿保险、健

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的续期收费和给付保险金

等保险服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控股或参股境内外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

保险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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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在本公司计划于 2003 年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过程

中,集团公司已将其所有分支服务网络转让予本公司。为能利用集团

公司广大的客户基础、增加本公司客户服务网络的使用率及增加本公

司收入来源,本公司已接受集团公司委托,提供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保

单管理服务。

    1、服务范围

    根据《2018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本公司同意向集团公司就

非转移保单提供多项保单管理服务,包括日常保险业务处理、客户服

务、数据及档案管理、单证管理、非转移保单的复效及续保附加险、

再保险业务、处理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争议。本公司根据《2018 年保

险业务代理协议》作为集团公司的代理人,但不享有或承担非转移保

单项下的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2、服务费

    根据《2018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集团公司应每半年以现金

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在每半年一次的付款期内,服务费的计算方式

等于以下两项之和:(1)截至该期间最后一日仍有效的非转移保单

的数量乘以人民币 8.0 元;(2)该期间非转移保单实收保费的 2.5%。

就此计算方式,团体保险项下有效保单数量与该保险项下被保险人的

数量相等(已失效或到期的保单不计算在内)。

    3、协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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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止。在有效期内,《2018 年保险

 业务代理协议》可在任何一方提前至少 90 日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

 的书面通知后终止。

    4、年度交易金额上限

    集团公司在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三个年度内每年向本公司

支付服务费的年度上限均为人民币 7.08 亿元。

    集团公司根据《2018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应向本公司支付的服

务费以本公司所提供服务的预计成本为依据,另加一定的利润。服务

费经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公平协商而确定。此外,本公司在确定

每年年度上限时,已经考虑到计算《2018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下非

转移保单数量时所产生的差异、预计每年可复效的过期非转移保单的

数量,以及 2017 年以来因保费递减而导致服务费下降的趋势。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2018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下之交易能够有效避免本公司与集

 团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充分发挥本公司现有销售渠道的潜力,实现

 本公司现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符合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审议程序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续签<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议案》,批准

 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2018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关联董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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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生、王思东、刘慧敏、尹兆君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董事一

致表决同意本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2、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以上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

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对以上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

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和独立股东权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

    六、报备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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