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关于续展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2017-10-27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 2017-042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展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签订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与中
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以下简
称“《2015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将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届满。本公司拟与集团公司续签《中国人寿保险(集团)
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以下简称“《2018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据此,本
公司将继续接受集团公司委托,提供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保单
管理服务。
审议及关联人回避事宜:
1
2017 年 10 月 26 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续签<保险业
务代理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杨明生、王思东、刘慧敏、
尹兆君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本次交易不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2018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项下交易能够有效避免本公司
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充分发挥本公司现有销售渠道
的潜力,实现本公司现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有利于提
高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的长远
利益。
一、 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签订的《2015 年保险业
务代理协议》将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届满。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续签
<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议案》。据此,本公司将继续接受集团公司委
托,提供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保单管理服务。委托期限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集团公司在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三
个年度内,每年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的年度上限均为人民币 7.08 亿
元。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将于《2015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届满前签
署《2018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2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两个年度和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
六个月,集团公司向本公司实际支付服务费如下:
已付服务费金额
期间
人民币(亿元)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 9.50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 8.69
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六个月 3.7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集团公司为本公司控
股股东,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集团公司的基本情况
集团公司的前身是 1999 年 1 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中国人寿保
险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
人寿保险公司于 2003 年进行重组,并于 2003 年 7 月 21 日变更为中
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主要从事已承保的人寿保险、健
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的续期收费和给付保险金
等保险服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控股或参股境内外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
保险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3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在本公司计划于 2003 年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过程
中,集团公司已将其所有分支服务网络转让予本公司。为能利用集团
公司广大的客户基础、增加本公司客户服务网络的使用率及增加本公
司收入来源,本公司已接受集团公司委托,提供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保
单管理服务。
1、服务范围
根据《2018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本公司同意向集团公司就
非转移保单提供多项保单管理服务,包括日常保险业务处理、客户服
务、数据及档案管理、单证管理、非转移保单的复效及续保附加险、
再保险业务、处理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争议。本公司根据《2018 年保
险业务代理协议》作为集团公司的代理人,但不享有或承担非转移保
单项下的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2、服务费
根据《2018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集团公司应每半年以现金
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在每半年一次的付款期内,服务费的计算方式
等于以下两项之和:(1)截至该期间最后一日仍有效的非转移保单
的数量乘以人民币 8.0 元;(2)该期间非转移保单实收保费的 2.5%。
就此计算方式,团体保险项下有效保单数量与该保险项下被保险人的
数量相等(已失效或到期的保单不计算在内)。
3、协议期限
4
《2018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为止。在有效期内,《2018 年保险
业务代理协议》可在任何一方提前至少 90 日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
的书面通知后终止。
4、年度交易金额上限
集团公司在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的三个年度内每年向本公司
支付服务费的年度上限均为人民币 7.08 亿元。
集团公司根据《2018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应向本公司支付的服
务费以本公司所提供服务的预计成本为依据,另加一定的利润。服务
费经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公平协商而确定。此外,本公司在确定
每年年度上限时,已经考虑到计算《2018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下非
转移保单数量时所产生的差异、预计每年可复效的过期非转移保单的
数量,以及 2017 年以来因保费递减而导致服务费下降的趋势。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2018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下之交易能够有效避免本公司与集
团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充分发挥本公司现有销售渠道的潜力,实现
本公司现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符合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审议程序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续签<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议案》,批准
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订《2018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关联董事杨
5
明生、王思东、刘慧敏、尹兆君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董事一
致表决同意本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2、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以上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
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对以上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
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和独立股东权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
六、报备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6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