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关于拟购建不动产的关联交易公告2017-10-27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公告编号:2017-045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购建不动产的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广东省分公
司(“本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拟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
银行”)以“统谈分签”方式在广州市内分别购建不动产,共同打
造“中国人寿南方金融中心”,其中本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资额预
计不超过人民币 39.05 亿元(不含增值税)(“本次交易”)。于本
公告日,本次交易尚未签署相关协议。
关联人回避事宜: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投资 NFJR 项目的议案》,关联董事杨明生回避了该议案的
表决。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有利于解决本公司广东省分
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营业办公用房需求,缓解营业用房紧张的压
力;在满足自用的前提下,将剩余区域对外出租可以获取相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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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有利于实现财务平衡。
交易风险:本次购建不动产尚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存
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7 年 10 月 26 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投资 NFJR 项目的议案》,批准本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
发银行以“统谈分签”方式在广州市内分别购建不动产,共同打造“中
国人寿南方金融中心”,本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资额预计不超过人民
币 39.05 亿元(不含增值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由于本
公司董事长杨明生先生担任广发银行董事长,广发银行构成本公司在
《上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方。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次
交易构成了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公告日,本公司与广发银行及其他关联方之间
于过去 12 个月内未发生金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共同投资同类别关联交易。
本公司拟进行的本次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
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广发银行成立于 1988 年,其前身为广东发展银行,是国内首批
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402,397,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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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法定代表人为杨明
生,主要股东为本公司、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中信信托
有限责任公司。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广发银行在中国境内以及澳门特别行
政区共设立了 804 家营业机构,主要分布于珠三角、长三角及环渤海
等发达区域。广发银行的主要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零售金融业务、
金融市场业务,以及大力发展中的网络金融业务。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广发银行经审计总资产约为人民币
20,475.92 亿元、经审计净资产约为人民币 1,059.74 亿元,经审计
营业收入约为人民币 553.18 亿元、经审计净利润约为人民币 95.04
亿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标的
本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拟购建的不动产位于广州市内,总建筑面积
约为 14.5 万平方米。
(二)关联交易价格
根据测算,本次交易本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资额预计不超过人民
币 39.05 亿元(不含增值税)。该预计出资额是依据中介机构预评估
价格并参考同类资产市场交易价格做出的预估,具有公允性。
(三)资金来源
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交易的履约安排
截至本公告日,相关协议尚未签署,本公司将在相关协议签署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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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有利于解决本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营业办
公用房需求,缓解营业办公用房紧张的压力;在满足自用的前提下,
将剩余区域对外出租获取相应收益,有利于实现财务平衡。
六、本次交易的风险
本次购建不动产尚需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存在一定的不
确定性。
七、审议程序
(一)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投
资 NFJR 项目的议案》,批准本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广发银行以“统谈
分签”方式在广州市内分别购建不动产,共同打造“中国人寿南方金
融中心”,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组织实施本次投资相关事宜。关联
董事杨明生回避了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本公司进行本次关
联交易。
(二)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
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
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独立股东权益的情
况;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报备文件
(一)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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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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