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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人寿:关于续展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2017-12-20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 2017-053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展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

         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产险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8 日签订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互代理保险销售业务框架

         协议(寿代产业务部分)》(以下简称“《2015 年保险销售

         业务框架协议》”)将于 2018 年 3 月 7 日届满。本公司拟与

         财产险公司于《2015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届满前签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相互代理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寿代产业务部分)》

         (以下简称“《2018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据此,

         财产险公司将继续委托本公司在授权区域内代理销售财产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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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指定的保险产品。

      审议及关联人回避事宜:

         2017 年 12 月 19 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相互代理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寿代产业务部分)>的议案》,

         关联董事杨明生、林岱仁、王思东、刘慧敏、尹兆君回避了

         该议案的表决。本次交易不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2018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下之交易能够积极拓宽本

         公司保险服务领域,切实满足客户全方位保险需求,不断稳

         定寿险营销员队伍,并有效提升中国人寿品牌价值。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与财产险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8 日签订的《2015 年保险销售

业务框架协议》将于 2018 年 3 月 7 日届满。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

署<相互代理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寿代产业务部分)>的议案》。

据此,财产险公司将继续委托本公司在授权区域内代理销售财产险公

司指定的保险产品。《2018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的有效期为三

年,自 2018 年 3 月 8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7 日止。本公司与财产险公

司将于《2015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届满前(2018 年 3 月 7 日)

签署《2018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在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

                                 2
的三个年度,该交易金额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42.6 亿元、人民币

55.4 亿元、人民币 70.5 亿元。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两个年度和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止

 九个月,财产险公司向本公司实际支付代理手续费如下:



                                          已付代理手续费金额
                 期间
                                            人民币(亿元)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              14.64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              23.37
    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的九个月             19.28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财产险公司为集

 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不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财产险公司为一家于 2006 年 12 月 30 日在北京注册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

 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产险公司经审计总资产约为人民币 730.95 亿元、经审计净

 资产约为人民币 198.51 亿元,经审计营业收入约为人民币 557.28 亿
                                      3
 元、经审计净利润约为人民币 11.57 亿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方法

    (一)保险销售范围

    根据《2018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财产险公司将委托本公

司在授权区域内代理销售财产险公司指定的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法定强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

保险、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农

业保险、综合保险等险种),本公司将以财产险公司的名义收取保费。

    (二)代理手续费

    在《2018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下,财产险公司应每月以现

金向本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包括销售管理费及销售手续

费。双方依据公平和公允原则,在遵守中国保监会、中国财政部相关

规定及在符合上市规则的基础上,按照代理业务实收保费(不含增值

税)为基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除外)按一定比例计

算销售管理费。财产险公司应向本公司按双方的分支机构根据市场化

原则商定的代理险种手续费标准支付销售手续费。

    (三)期限

    《2018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的有效期为三年,自 2018 年 3

月 8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7 日止。

    (四)年度上限

     根据《2018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财产险公司在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向本公司支付代理手续费的年度上限分别为

                                    4
人民币 42.6 亿元、人民币 55.4 亿元及人民币 70.5 亿元。

    代理手续费经本公司与财产险公司之间的公平协商而确定。本公

司在确定每年金额上限时已经考虑到历史数据及有关业务的增长趋势。

特别是,自中国保监会推行商业车险政策改革以来,商业车险的条款

及费率作出更有利于客户的调整,商业车险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为应

对市场竞争,各财险公司均加大销售力度,向代销机构支付的手续费

均有所提升。同时,为了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为客户提

供全面风险保障,本公司在未来拟大力发展综合金融业务。因此,本

公司预计与财产险公司之间的代销业务将在未来三年继续增长。

    四、定价基准和内控程序

    在厘定各类保险产品的代理手续费时,本公司各分支机构会遵守

中国保监会和中国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参考独立第三方代理销售类似

保险产品的价格及本公司与财产险公司之间的历史费率水平,并考虑

不同地区的业务发展情况。

    本公司各分支机构的业务部门在确定代理手续费费率后,会将之

提交给包括分支机构法务部在内的相关部门会签,而后,再报告给分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本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在与财产险公司相关分

支机构签订具体合同(当中载有代理手续费费率)后,须报告给本公

司综合金融部。综合金融部负责对《2018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

下的具体交易发生额进行月度追踪,并每年进行检查,以不时确定

《2018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下之交易的交易条款与本公司与独

立第三方之间进行的相关交易的交易条款是否相当,并与市场上的其

                                5
他相关交易的交易条款相当。

     本公司认为,上述措施和程序能够确保《2018 年保险销售业务

 框架协议》下之交易的价格和条款不逊于本公司与独立第三方之间的

 交易条款。

     五、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2018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下之交易能够积极拓宽本公

 司保险服务领域,切实满足客户全方位保险需求,不断稳定寿险营销

 员队伍,并有效提升中国人寿品牌价值。

     六、审议程序

     (一)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相互代理保险销售业务框架

 协议(寿代产业务部分)>的议案》,批准本公司与财产险公司签订

 《2018 年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关联董事杨明生、林岱仁、王

 思东、刘慧敏、尹兆君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

 意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二)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以上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

 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对本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

 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和独立股东权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

     七、报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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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相互代理保险销售业务框架协议(寿代产业务部分)》。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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