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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人寿:日常关联交易公告2017-12-20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 2017-054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国寿财富”)拟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分别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

         司”)签署《资产管理业务框架协议》(“集团公司框架协议”)、

         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公司”)签署《资

         产管理业务及其他日常业务交易框架协议》(“财产险公司框

         架协议”)、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寿投资”)签署《资

         产管理业务、顾问业务及其他日常业务交易框架协议》(“国

         寿投资框架协议”)、与中国人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电商公

         司”)签署《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日常业务交易框架协议》“电

         商公司框架协议”),据此,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国寿投

         资及电商公司将分别与国寿财富进行某些交易,主要包括资

         产管理业务及顾问服务。
                                   1
     关联人回避事宜:2017 年 12 月 19 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批准国寿财富分别与集团公司、财产险

       公司、国寿投资及电商公司签订框架上述协议。关联董事杨

       明生、林岱仁、徐海峰、王思东、刘慧敏及尹兆君回避了该

       议案的表决。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国寿财富向集团公司、财产险公

       司、国寿投资及电商公司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有利于国寿财

       富的投资者组合更趋多样化,并增加国寿财富管理之资产规

       模,从而增加国寿财富的管理费收入。国寿财富向集团公司、

       财产险公司、国寿投资及电商公司提供顾问服务,有利于提

       升国寿财富的综合投资管理能力,推动其业务模式的创新,

       并发挥其优势和特点。进行其他日常交易有利于本集团系统

       内资源整合,进一步提升本公司品牌价值。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7 年 12 月 19 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批准

国寿财富分别与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国寿投资及电商公司签署集

团公司框架协议、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国寿投资框架协议及电商公

司框架协议,据此,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国寿投资及电商公司将

分别与国寿财富进行某些交易,该等交易主要包括资产管理业务及顾


                              2
问服务。各方将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分别签署集团公司框架协议、

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国寿投资框架协议及电商公司框架协议。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国寿投资及电商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集团公司基本情况

    集团公司的前身是 1999 年 1 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中国人寿保

险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

人寿保险公司于 2003 年进行重组,并于 2003 年 7 月 21 日变更为中

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主要从事已承保的人寿保险、健

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的续期收费和给付保险金

等保险服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控股或参股境内外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

保险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财产险公司基本情况

    财产险公司为一家于 2006 年 12 月 30 日在北京注册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 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杨明生。经营

范围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

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中国法律、法规

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产险公司经审计总资产约为人民币 730.95 亿元、

经审计净资产约为人民币 198.51 亿元,经审计营业收入约为人民币

557.28 亿元、经审计净利润约为人民币 11.57 亿元。


                               3
    (三)国寿投资基本情况

    国寿投资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系集团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王思东,注册资本为 37 亿元,

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第 11 层,主要从事投资、投资管

理及资产管理业务。国寿投资公司已取得中国保监会股权、不动产投

资能力备案、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备案,以及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能

力备案。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国寿投资公司的总资产约为人民币

156.56 亿元、净资产约为人民币 114.37 亿元、营业收入(不含投资

收益)约为人民币 2.77 亿元、净利润约为人民币 4.25 亿元。

    (四)电商公司基本情况

    电商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系集团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11 月,法定代表人为崔勇,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10 亿元,住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

广场 3 号楼 710 室,主要从事销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营销、

软件开发等业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于国寿财富为本公

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财产险公司、

国寿投资及电商公司为集团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集团公司、财产险

公司、国寿投资和电商公司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本

公司的关联交易。


                               4
    三、集团公司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交易范围

    根据集团公司框架协议,集团公司与国寿财富将进行某些日常交

易,包括:

    1.资产管理业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前

提下,在收益和风险满足集团公司要求的基础上,集团公司根据资产

配置需要,认购由国寿财富担任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

品所产生的损益由作为认购方的集团公司享有和承担,国寿财富仅就

担任产品管理人向集团公司收取管理费。

    2.顾问服务:国寿财富以投资顾问、财务顾问、监督人等名义,

为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协

调、研究、撮合、推荐项目等服务。

    (二) 定价原则及结算方式

    集团公司框架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平

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就各类交易参考下列定价原则:

    1.资产管理业务:每笔交易的具体管理费率及支付方式将在双

方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管理方式和工作量后确定,并将在

就特定资产管理产品所订立的具体协议中约定。管理费率不得偏离市

场价格水平,并预计于集团公司框架协议期限内将不超过 1%.

    2.顾问服务:每笔交易的具体顾问费率及支付方式将在双方综

合考虑市场环境、服务内容和工作量后确定,并将在具体顾问协议中

约定。顾问费率不得偏离市场价格水平,并预计于集团公司框架协议


                                5
期限内将不低于 0.1%。

       (三)期限

       于双方签署后,集团公司框架协议的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

2020年12月31日止。在集团公司框架协议的期限内,双方将不时就各

项交易订立具体协议,但该等具体协议须受集团公司框架协议的原则

规范。

       (四)历史交易数据

       各类交易于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之历史交易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2015年       截至2016年          截至2017年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6月30日止六个月
集团公司支付的资产管理
                               0               0.48              0.50
业务管理费
集团公司支付的顾问服务
                               0                0                 0
的顾问费
合计                           0               0.48              0.50


       (五)年度上限

       本公司预计,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集团公司框架

协议下之交易的年度上限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2018年       截至2019年          截至2020年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集团公司支付的资产管理
                              50               120               180
业务管理费
集团公司支付的顾问服务
                              50                80               120
的顾问费
合计                          100              200               300




                                    6
   在确定上述年度上限时,双方考虑了在集团公司框架协议期限内

集团公司预计购买资产管理产品的规模及有关管理费率,国内市场上

同类型顾问服务的定价标准及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内容和工作量,也考

虑了预计有关年度的业务增长情况。

    四、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交易范围

    根据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财产险公司与国寿财富将进行某些日

常交易,包括:

    1.资产管理业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前

提下,在收益和风险满足财产险公司要求的基础上,财产险公司根据

资产配置需要,认购由国寿财富担任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

理产品所产生的损益由作为认购方的财产险公司享有和承担,国寿财

富仅就担任产品管理人向财产险公司收取管理费。

    2.顾问服务:国寿财富以投资顾问、财务顾问、监督人等名义,

为财产险公司或财产险公司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投资咨询建

议、协调、研究、撮合、推荐项目等服务。

    3.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国寿财富或其管

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购入财产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双方互相提供劳务及

信息系统服务等服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日常交易。

    (二) 定价原则及结算方式

     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

平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就各类交易参考下列定价原则:


                                7
    1.资产管理业务:每笔交易的具体管理费率及支付方式将在双方

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管理方式和工作量后确定,并将在就

特定资产管理产品所订立的具体协议中约定。管理费率不得偏离市场

价格水平,并预计于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期限内将不超过 1%。

    2.顾问服务:每笔交易的具体顾问费率及支付方式将在双方综合

考虑市场环境、服务内容和工作量后确定,并将在具体顾问协议中约

定。顾问费率不得偏离市场价格水平,并预计于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

期限内将不低于 0.1%。

    3.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双方应参照同类交易的市场价

格进行定价。有关费用应按照双方之间订立的具体协议所约定的方式

支付。

    (三)期限

    于双方签署后,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的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在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的期限内,双方

将不时就各项交易订立具体协议,但该等具体协议须受财产险公司框

架协议的原则规范。

    (四)历史交易数据

    各类交易于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之历史交易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2015年       截至2016年          截至2017年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6月30日止六个月
财产险公司支付的资产管
                               0                0                4.50
理业务管理费
财产险公司支付的顾问服         0                0                 0

                                   8
务的顾问费

其他日常交易金额               0.01                    0.01              0.02
合计                           0.01                    0.01              4.52


       (五)年度上限

       本公司预计,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财产险公

司框架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年度上限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2018年     截至2019年     截至2020年
                                          12月31日止     12月31日止     12月31日止
                                              年度         年度           年度
财产险公司支付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           50               150         240

财产险公司支付的顾问服务的顾问费             40               80          120

其他日常交易金额                             150              400         700
合计(附注)                                 240              630        1,060
    附注:在每一特定年度内,各项交易的交易上限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各项交易的
交易上限之和不得超过该年度的合计上限。


       在确定上述年度上限时,双方考虑了在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期限

内财产险公司预计购买资产管理产品的规模及有关管理费率,国内市

场上同类型顾问服务的定价标准及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内容和工作量,

各方的员工总人数、人力资源服务需求、信息系统服务需求等因素,

以及未来双方在其他相关领域的业务发展预期。

       五、国寿投资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范围

       根据国寿投资框架协议,国寿投资与国寿财富将进行某些日常交

易,包括:

       1.资产管理业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前

                                      9
提下,在收益和风险满足国寿投资要求的基础上,国寿投资(或其管

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根据资产配置需要,认购由国寿财富担任管理人

的资产管理产品。另外,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

前提下,在收益和风险满足国寿财富要求的基础上,国寿财富(或其

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根据资产配置需要,认购由国寿投资担任管理

人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所产生的损益由认购方享有和承

担,国寿财富或国寿投资(视情况而定)仅就担任产品管理人向对方

收取管理费。

    2.顾问服务:国寿财富或国寿投资以投资顾问、财务顾问、监督

人等名义,为对方、对方投资或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投资咨询

建议、协调、研究、撮合、推荐项目等服务。

    3.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互相提供劳

务及信息系统服务等服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日常交易。

    (二)定价原则及结算方式

    国寿投资框架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平

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就各类交易参考下列定价原则:

    1.资产管理业务:每笔交易的具体管理费率及支付方式将在双方

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管理方式和工作量后确定,并将在就

特定资产管理产品所订立的具体协议中约定。管理费率不得偏离市场

价格水平,并预计于国寿投资框架协议期限内将不超过 1%。

    2.顾问服务:每笔交易的具体顾问费率及支付方式将在双方综合

考虑市场环境、服务内容和工作量后确定,并将在具体顾问协议中约


                               10
定。顾问费率不得偏离市场价格水平,并预计于国寿投资框架协议期

限内将不低于 0.1%。

       3.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双方应参照同类交易的市场价

格进行定价。有关费用应按照双方之间订立的具体协议所约定的方式

支付。

       (三)期限

       于双方签署后,国寿投资框架协议的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在国寿投资框架协议的期限内,双方将不

时就各项交易订立具体协议,但该等具体协议须受国寿投资框架协议

的原则规范。

       (四)历史交易数据

       各类交易于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之历史交易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2015年          截至2016年          截至2017年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6月30日止六个月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             0                     0.04             1.14
顾问服务的顾问费               0                      0                0
其他日常交易金额               0                      0                0
合计                           0                     0.04             1.14


       (五)年度上限

       本公司预计,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国寿投资

框架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年度上限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2018年     截至2019年 截至2020年
                                        12月31日止     12月31日止 12月31日止

                                   11
                                          年度        年度         年度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                         40          80           120

顾问服务的顾问费                           40          80           120

其他日常交易金额                           20          80           160
合计(附注)                              100          240          400
    附注:在每一特定年度内,各项交易的交易上限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各项交易的
交易上限之和不得超过该年度的合计上限。


       在确定上述年度上限时,双方考虑了在国寿投资框架协议期限内

双方预计购买资产管理产品的规模及有关管理费率,国内市场上同类

型顾问服务的定价标准及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内容和工作量,各方的员

工总人数、人力资源服务需求、信息系统服务需求等因素,以及未来

双方在其他相关领域的业务发展预期。

       六、电商公司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范围

       根据电商公司框架协议,电商公司与国寿财富将进行某些日常交

易,包括:

       1.资产管理业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前

提下,在收益和风险满足电商公司要求的基础上,电商公司根据资产

配置需要,认购由国寿财富担任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

品所产生的损益由作为认购方的电商公司享有和承担,国寿财富仅就

担任产品管理人向电商公司收取管理费。

       2.顾问服务:国寿财富以投资顾问、财务顾问、监督人等名义,

为电商公司或电商公司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协

调、研究、撮合、推荐项目等服务。

                                     12
    3.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互相提供劳

务及信息系统服务等服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日常交易。

    (二)定价原则及结算方式

    电商公司框架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平

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就各类交易参考下列定价原则:

    1.资产管理业务:每笔交易的具体管理费率及支付方式将在双方

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管理方式和工作量后确定,并将在就

特定资产管理产品所订立的具体协议中约定。管理费率不得偏离市场

价格水平,并预计于电商公司框架协议期限内将不超过 1%。

    2.顾问服务:每笔交易的具体顾问费率及支付方式将在双方综合

考虑市场环境、服务内容和工作量后确定,并将在具体顾问协议中约

定。顾问费率不得偏离市场价格水平,并预计于电商公司框架协议期

限内将不低于 0.1%。

    3.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双方应参照同类交易的市场价

格进行定价。有关费用应按照双方之间订立的具体协议所约定的方式

支付。

    (三)期限

     于双方签署后,电商公司框架协议的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在电商公司框架协议的期限内,双方将不

时就各项交易订立具体协议,但该等具体协议须受电商公司框架协议

的原则规范。

    (四)年度上限


                               13
         国寿财富与电商公司之间未进行过相似性质的历史交易。本公

司预计,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电商公司框架协议

下各类交易的年度上限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2018年   截至2019年 截至2020年
                                          12月31日止   12月31日止 12月31日止
                                              年度       年度          年度
电商公司支付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              5           10           15

电商公司支付的顾问服务的顾问费                5           10           15

其他日常交易金额                             200          300         400
合计(附注)                                 210          320         430
    附注:在每一特定年度内,各项交易的交易上限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各项交易的
交易上限之和不得超过该年度的合计上限。


       在确定上述年度上限时,双方考虑了在电商公司框架协议期限内

电商公司预计购买资产管理产品的规模及有关管理费率,国内市场上

同类型顾问服务的定价标准及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内容和工作量,各方

的员工总人数、人力资源服务需求、信息系统服务需求等因素,以及

未来双方在其他相关领域的业务发展预期。

       七、定价基准和内控程序

       在确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时,国寿财富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12 月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

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不同投资目标的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资本计

提比例的要求,确定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费费率门坎值。在此基

础上,并结合市场环境、管理方式和工作量等考虑因素,各方将确定

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费率,而该管理费率不得偏离市场价格水平。在


                                     14
确定市场价格水平时,各方会参考一年内市场上同类型的资产管理产

品的管理费率。同时,国寿财富与同业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

同业公司的最新收费水平。由于国寿财富的产品线逐步完善,投资管

理能力持续提升,发行产品规模快速增加,同时考虑到上述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对市场费率水平的影响,因此本公司预期资产管理业务的管

理费年度上限将较历史数据有大幅增加。

    在确定顾问服务及其他日常交易的价格时,本集团业务部门通常

会从提供/接受相同或类似服务/产品的独立第三方处获取参考价格。

其中,其他日常交易下购入保险产品的交易价格由财产险公司参考市

场上同类保险产品的价格确定,该价格统一适用于所有保险产品的购

买方(包括国寿财富)。

     在获得参考价格后,本集团业务部门将确定各项交易的价格,

并将之报告给本集团内控和法律部门。业务部门一般会每年进行一次

定期检查,以不时确定是否集团公司成员之交易的交易条款与本集团

与独立第三方之间进行的相关交易的交易条款相当,并与市场上的其

他相关交易的交易条款相当。本公司认为,上述措施和程序能够确保

集团公司成员之交易的价格和条款不逊于本集团与独立第三方之间

的交易条款。

    八、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国寿财富向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国寿投资及电商公司提供资

产管理服务,有利于国寿财富的投资者组合更趋多样化,并增加国寿

财富管理之资产规模,从而增加国寿财富的管理费收入。国寿财富向


                             15
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国寿投资及电商公司提供顾问服务,有利于

提升国寿财富的综合投资管理能力,推动其业务模式的创新,并发挥

其优势和特点。进行其他日常交易有利于本集团系统内资源整合,进

一步提升本公司品牌价值。

    九、审议程序

    (一)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国寿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批准国寿财富分别与集

团公司、财产险公司、国寿投资及电商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关联董事

杨明生、林岱仁、徐海峰、王思东、刘慧敏及尹兆君回避了该议案的

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二)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

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

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和独立股东权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

    十、报备文件

    (一)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三)集团公司框架协议;

    (四)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

    (五)国寿投资框架协议;


                               16
(六)电商公司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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