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日常关联交易公告2017-12-20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 2017-054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国寿财富”)拟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分别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
司”)签署《资产管理业务框架协议》(“集团公司框架协议”)、
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公司”)签署《资
产管理业务及其他日常业务交易框架协议》(“财产险公司框
架协议”)、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寿投资”)签署《资
产管理业务、顾问业务及其他日常业务交易框架协议》(“国
寿投资框架协议”)、与中国人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电商公
司”)签署《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日常业务交易框架协议》“电
商公司框架协议”),据此,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国寿投
资及电商公司将分别与国寿财富进行某些交易,主要包括资
产管理业务及顾问服务。
1
关联人回避事宜:2017 年 12 月 19 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批准国寿财富分别与集团公司、财产险
公司、国寿投资及电商公司签订框架上述协议。关联董事杨
明生、林岱仁、徐海峰、王思东、刘慧敏及尹兆君回避了该
议案的表决。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国寿财富向集团公司、财产险公
司、国寿投资及电商公司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有利于国寿财
富的投资者组合更趋多样化,并增加国寿财富管理之资产规
模,从而增加国寿财富的管理费收入。国寿财富向集团公司、
财产险公司、国寿投资及电商公司提供顾问服务,有利于提
升国寿财富的综合投资管理能力,推动其业务模式的创新,
并发挥其优势和特点。进行其他日常交易有利于本集团系统
内资源整合,进一步提升本公司品牌价值。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7 年 12 月 19 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批准
国寿财富分别与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国寿投资及电商公司签署集
团公司框架协议、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国寿投资框架协议及电商公
司框架协议,据此,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国寿投资及电商公司将
分别与国寿财富进行某些交易,该等交易主要包括资产管理业务及顾
2
问服务。各方将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分别签署集团公司框架协议、
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国寿投资框架协议及电商公司框架协议。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国寿投资及电商公司的基本情况
(一)集团公司基本情况
集团公司的前身是 1999 年 1 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中国人寿保
险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
人寿保险公司于 2003 年进行重组,并于 2003 年 7 月 21 日变更为中
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主要从事已承保的人寿保险、健
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的续期收费和给付保险金
等保险服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控股或参股境内外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
保险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财产险公司基本情况
财产险公司为一家于 2006 年 12 月 30 日在北京注册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 亿元,法定代表人为杨明生。经营
范围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
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中国法律、法规
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及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产险公司经审计总资产约为人民币 730.95 亿元、
经审计净资产约为人民币 198.51 亿元,经审计营业收入约为人民币
557.28 亿元、经审计净利润约为人民币 11.57 亿元。
3
(三)国寿投资基本情况
国寿投资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系集团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王思东,注册资本为 37 亿元,
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第 11 层,主要从事投资、投资管
理及资产管理业务。国寿投资公司已取得中国保监会股权、不动产投
资能力备案、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备案,以及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能
力备案。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国寿投资公司的总资产约为人民币
156.56 亿元、净资产约为人民币 114.37 亿元、营业收入(不含投资
收益)约为人民币 2.77 亿元、净利润约为人民币 4.25 亿元。
(四)电商公司基本情况
电商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系集团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13 年 11 月,法定代表人为崔勇,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10 亿元,住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31 号院盛景国际
广场 3 号楼 710 室,主要从事销售、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市场营销、
软件开发等业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于国寿财富为本公
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财产险公司、
国寿投资及电商公司为集团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集团公司、财产险
公司、国寿投资和电商公司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本
公司的关联交易。
4
三、集团公司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交易范围
根据集团公司框架协议,集团公司与国寿财富将进行某些日常交
易,包括:
1.资产管理业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前
提下,在收益和风险满足集团公司要求的基础上,集团公司根据资产
配置需要,认购由国寿财富担任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
品所产生的损益由作为认购方的集团公司享有和承担,国寿财富仅就
担任产品管理人向集团公司收取管理费。
2.顾问服务:国寿财富以投资顾问、财务顾问、监督人等名义,
为集团公司或集团公司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协
调、研究、撮合、推荐项目等服务。
(二) 定价原则及结算方式
集团公司框架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平
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就各类交易参考下列定价原则:
1.资产管理业务:每笔交易的具体管理费率及支付方式将在双
方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管理方式和工作量后确定,并将在
就特定资产管理产品所订立的具体协议中约定。管理费率不得偏离市
场价格水平,并预计于集团公司框架协议期限内将不超过 1%.
2.顾问服务:每笔交易的具体顾问费率及支付方式将在双方综
合考虑市场环境、服务内容和工作量后确定,并将在具体顾问协议中
约定。顾问费率不得偏离市场价格水平,并预计于集团公司框架协议
5
期限内将不低于 0.1%。
(三)期限
于双方签署后,集团公司框架协议的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
2020年12月31日止。在集团公司框架协议的期限内,双方将不时就各
项交易订立具体协议,但该等具体协议须受集团公司框架协议的原则
规范。
(四)历史交易数据
各类交易于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之历史交易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2015年 截至2016年 截至2017年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6月30日止六个月
集团公司支付的资产管理
0 0.48 0.50
业务管理费
集团公司支付的顾问服务
0 0 0
的顾问费
合计 0 0.48 0.50
(五)年度上限
本公司预计,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集团公司框架
协议下之交易的年度上限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2018年 截至2019年 截至2020年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集团公司支付的资产管理
50 120 180
业务管理费
集团公司支付的顾问服务
50 80 120
的顾问费
合计 100 200 300
6
在确定上述年度上限时,双方考虑了在集团公司框架协议期限内
集团公司预计购买资产管理产品的规模及有关管理费率,国内市场上
同类型顾问服务的定价标准及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内容和工作量,也考
虑了预计有关年度的业务增长情况。
四、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交易范围
根据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财产险公司与国寿财富将进行某些日
常交易,包括:
1.资产管理业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前
提下,在收益和风险满足财产险公司要求的基础上,财产险公司根据
资产配置需要,认购由国寿财富担任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
理产品所产生的损益由作为认购方的财产险公司享有和承担,国寿财
富仅就担任产品管理人向财产险公司收取管理费。
2.顾问服务:国寿财富以投资顾问、财务顾问、监督人等名义,
为财产险公司或财产险公司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投资咨询建
议、协调、研究、撮合、推荐项目等服务。
3.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国寿财富或其管
理的资产管理产品购入财产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双方互相提供劳务及
信息系统服务等服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日常交易。
(二) 定价原则及结算方式
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
平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就各类交易参考下列定价原则:
7
1.资产管理业务:每笔交易的具体管理费率及支付方式将在双方
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管理方式和工作量后确定,并将在就
特定资产管理产品所订立的具体协议中约定。管理费率不得偏离市场
价格水平,并预计于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期限内将不超过 1%。
2.顾问服务:每笔交易的具体顾问费率及支付方式将在双方综合
考虑市场环境、服务内容和工作量后确定,并将在具体顾问协议中约
定。顾问费率不得偏离市场价格水平,并预计于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
期限内将不低于 0.1%。
3.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双方应参照同类交易的市场价
格进行定价。有关费用应按照双方之间订立的具体协议所约定的方式
支付。
(三)期限
于双方签署后,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的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1 日
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在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的期限内,双方
将不时就各项交易订立具体协议,但该等具体协议须受财产险公司框
架协议的原则规范。
(四)历史交易数据
各类交易于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之历史交易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2015年 截至2016年 截至2017年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6月30日止六个月
财产险公司支付的资产管
0 0 4.50
理业务管理费
财产险公司支付的顾问服 0 0 0
8
务的顾问费
其他日常交易金额 0.01 0.01 0.02
合计 0.01 0.01 4.52
(五)年度上限
本公司预计,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财产险公
司框架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年度上限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2018年 截至2019年 截至2020年
12月31日止 12月31日止 12月31日止
年度 年度 年度
财产险公司支付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 50 150 240
财产险公司支付的顾问服务的顾问费 40 80 120
其他日常交易金额 150 400 700
合计(附注) 240 630 1,060
附注:在每一特定年度内,各项交易的交易上限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各项交易的
交易上限之和不得超过该年度的合计上限。
在确定上述年度上限时,双方考虑了在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期限
内财产险公司预计购买资产管理产品的规模及有关管理费率,国内市
场上同类型顾问服务的定价标准及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内容和工作量,
各方的员工总人数、人力资源服务需求、信息系统服务需求等因素,
以及未来双方在其他相关领域的业务发展预期。
五、国寿投资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范围
根据国寿投资框架协议,国寿投资与国寿财富将进行某些日常交
易,包括:
1.资产管理业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前
9
提下,在收益和风险满足国寿投资要求的基础上,国寿投资(或其管
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根据资产配置需要,认购由国寿财富担任管理人
的资产管理产品。另外,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
前提下,在收益和风险满足国寿财富要求的基础上,国寿财富(或其
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根据资产配置需要,认购由国寿投资担任管理
人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所产生的损益由认购方享有和承
担,国寿财富或国寿投资(视情况而定)仅就担任产品管理人向对方
收取管理费。
2.顾问服务:国寿财富或国寿投资以投资顾问、财务顾问、监督
人等名义,为对方、对方投资或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投资咨询
建议、协调、研究、撮合、推荐项目等服务。
3.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互相提供劳
务及信息系统服务等服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日常交易。
(二)定价原则及结算方式
国寿投资框架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平
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就各类交易参考下列定价原则:
1.资产管理业务:每笔交易的具体管理费率及支付方式将在双方
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管理方式和工作量后确定,并将在就
特定资产管理产品所订立的具体协议中约定。管理费率不得偏离市场
价格水平,并预计于国寿投资框架协议期限内将不超过 1%。
2.顾问服务:每笔交易的具体顾问费率及支付方式将在双方综合
考虑市场环境、服务内容和工作量后确定,并将在具体顾问协议中约
10
定。顾问费率不得偏离市场价格水平,并预计于国寿投资框架协议期
限内将不低于 0.1%。
3.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双方应参照同类交易的市场价
格进行定价。有关费用应按照双方之间订立的具体协议所约定的方式
支付。
(三)期限
于双方签署后,国寿投资框架协议的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在国寿投资框架协议的期限内,双方将不
时就各项交易订立具体协议,但该等具体协议须受国寿投资框架协议
的原则规范。
(四)历史交易数据
各类交易于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之历史交易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2015年 截至2016年 截至2017年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6月30日止六个月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 0 0.04 1.14
顾问服务的顾问费 0 0 0
其他日常交易金额 0 0 0
合计 0 0.04 1.14
(五)年度上限
本公司预计,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国寿投资
框架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年度上限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2018年 截至2019年 截至2020年
12月31日止 12月31日止 12月31日止
11
年度 年度 年度
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 40 80 120
顾问服务的顾问费 40 80 120
其他日常交易金额 20 80 160
合计(附注) 100 240 400
附注:在每一特定年度内,各项交易的交易上限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各项交易的
交易上限之和不得超过该年度的合计上限。
在确定上述年度上限时,双方考虑了在国寿投资框架协议期限内
双方预计购买资产管理产品的规模及有关管理费率,国内市场上同类
型顾问服务的定价标准及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内容和工作量,各方的员
工总人数、人力资源服务需求、信息系统服务需求等因素,以及未来
双方在其他相关领域的业务发展预期。
六、电商公司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范围
根据电商公司框架协议,电商公司与国寿财富将进行某些日常交
易,包括:
1.资产管理业务: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前
提下,在收益和风险满足电商公司要求的基础上,电商公司根据资产
配置需要,认购由国寿财富担任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
品所产生的损益由作为认购方的电商公司享有和承担,国寿财富仅就
担任产品管理人向电商公司收取管理费。
2.顾问服务:国寿财富以投资顾问、财务顾问、监督人等名义,
为电商公司或电商公司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投资咨询建议、协
调、研究、撮合、推荐项目等服务。
12
3.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双方互相提供劳
务及信息系统服务等服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日常交易。
(二)定价原则及结算方式
电商公司框架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平
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就各类交易参考下列定价原则:
1.资产管理业务:每笔交易的具体管理费率及支付方式将在双方
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管理方式和工作量后确定,并将在就
特定资产管理产品所订立的具体协议中约定。管理费率不得偏离市场
价格水平,并预计于电商公司框架协议期限内将不超过 1%。
2.顾问服务:每笔交易的具体顾问费率及支付方式将在双方综合
考虑市场环境、服务内容和工作量后确定,并将在具体顾问协议中约
定。顾问费率不得偏离市场价格水平,并预计于电商公司框架协议期
限内将不低于 0.1%。
3.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双方应参照同类交易的市场价
格进行定价。有关费用应按照双方之间订立的具体协议所约定的方式
支付。
(三)期限
于双方签署后,电商公司框架协议的期限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在电商公司框架协议的期限内,双方将不
时就各项交易订立具体协议,但该等具体协议须受电商公司框架协议
的原则规范。
(四)年度上限
13
国寿财富与电商公司之间未进行过相似性质的历史交易。本公
司预计,于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三个年度,电商公司框架协议
下各类交易的年度上限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2018年 截至2019年 截至2020年
12月31日止 12月31日止 12月31日止
年度 年度 年度
电商公司支付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费 5 10 15
电商公司支付的顾问服务的顾问费 5 10 15
其他日常交易金额 200 300 400
合计(附注) 210 320 430
附注:在每一特定年度内,各项交易的交易上限可进行调整,但调整后各项交易的
交易上限之和不得超过该年度的合计上限。
在确定上述年度上限时,双方考虑了在电商公司框架协议期限内
电商公司预计购买资产管理产品的规模及有关管理费率,国内市场上
同类型顾问服务的定价标准及所提供专业服务的内容和工作量,各方
的员工总人数、人力资源服务需求、信息系统服务需求等因素,以及
未来双方在其他相关领域的业务发展预期。
七、定价基准和内控程序
在确定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时,国寿财富将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12 月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
制指标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不同投资目标的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资本计
提比例的要求,确定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费费率门坎值。在此基
础上,并结合市场环境、管理方式和工作量等考虑因素,各方将确定
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费率,而该管理费率不得偏离市场价格水平。在
14
确定市场价格水平时,各方会参考一年内市场上同类型的资产管理产
品的管理费率。同时,国寿财富与同业公司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
同业公司的最新收费水平。由于国寿财富的产品线逐步完善,投资管
理能力持续提升,发行产品规模快速增加,同时考虑到上述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对市场费率水平的影响,因此本公司预期资产管理业务的管
理费年度上限将较历史数据有大幅增加。
在确定顾问服务及其他日常交易的价格时,本集团业务部门通常
会从提供/接受相同或类似服务/产品的独立第三方处获取参考价格。
其中,其他日常交易下购入保险产品的交易价格由财产险公司参考市
场上同类保险产品的价格确定,该价格统一适用于所有保险产品的购
买方(包括国寿财富)。
在获得参考价格后,本集团业务部门将确定各项交易的价格,
并将之报告给本集团内控和法律部门。业务部门一般会每年进行一次
定期检查,以不时确定是否集团公司成员之交易的交易条款与本集团
与独立第三方之间进行的相关交易的交易条款相当,并与市场上的其
他相关交易的交易条款相当。本公司认为,上述措施和程序能够确保
集团公司成员之交易的价格和条款不逊于本集团与独立第三方之间
的交易条款。
八、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
国寿财富向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国寿投资及电商公司提供资
产管理服务,有利于国寿财富的投资者组合更趋多样化,并增加国寿
财富管理之资产规模,从而增加国寿财富的管理费收入。国寿财富向
15
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国寿投资及电商公司提供顾问服务,有利于
提升国寿财富的综合投资管理能力,推动其业务模式的创新,并发挥
其优势和特点。进行其他日常交易有利于本集团系统内资源整合,进
一步提升本公司品牌价值。
九、审议程序
(一)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国寿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批准国寿财富分别与集
团公司、财产险公司、国寿投资及电商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关联董事
杨明生、林岱仁、徐海峰、王思东、刘慧敏及尹兆君回避了该议案的
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二)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
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
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和独立股东权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
十、报备文件
(一)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三)集团公司框架协议;
(四)财产险公司框架协议;
(五)国寿投资框架协议;
16
(六)电商公司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9 日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