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公告编号:2017-05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7 年 12 月 20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广场 A 座二层多功能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人,持有表决权股份 22,304,483,0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12846%,符合法定比例。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29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28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1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22,304,483,026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19,340,810,908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 2,963,672,11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78.912846 份总数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68.427429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10.485417 注: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 (四) 表决方式及大会主持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选举执行董事林岱仁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出席 4 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杨明生,执行董事许恒 平、徐海峰,非执行董事王思东、刘慧敏,独立董事 Robinson Drake Pike (白杰克)、梁爱诗因其他公务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出席 2 人,监事熊军红、王翠菲、李国栋因其他公务未 出席会议; 3、 公司管理层部分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袁长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9,339,564,168 99.993554 674,740 0.003489 572,000 0.002957 H股 2,746,972,545 92.688139 195,754,918 6.605148 20,944,655 0.706713 普通股合计 22,086,536,713 99.022859 196,429,658 0.880673 21,516,655 0.096468 袁长清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尚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2、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罗朝晖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A股 19,340,146,864 99.996567 92,044 0.000476 572,000 0.002957 H股 2,731,549,908 92.167750 211,165,085 7.125116 20,957,125 0.707134 普通股合计 22,071,696,772 98.956325 211,257,129 0.947151 21,529,125 0.096524 罗朝晖先生的监事任职资格尚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 A 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选举袁长清 先生为公司第五 1 16,034,168 92.785449 674,740 3.904540 572,000 3.310011 届董事会非执行 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罗朝晖 先生为公司第五 2 16,616,864 96.157355 92,044 0.532634 572,000 3.310011 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的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 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发布的《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国人寿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唐丽子、高照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