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日常关联交易公告2018-04-27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 2018-027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拟与国寿资
本投资有限公司(“国寿资本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签署
《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合作框架协议》(“《框架协议》”)。据此,本
公司将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国寿资本公司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子公司担任(包括独立担任或与第三方共同担任)普通合伙人的
基金产品,及/或国寿资本公司作为管理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共
同管理人)的基金产品。
关联人回避事宜: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与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合
作框架协议>的议案》,批准本公司与国寿资本公司签订《框架协
议》。关联董事杨明生、袁长清、刘慧敏、尹兆君回避了该议案的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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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本次交易可拓展本公司另类投资的项
目来源,使本公司获得在长租公寓、城市更新、物流等国家政策
鼓励投资领域以及基础设施领域资产配置的机会,并抓住具有更
高潜力及回报的投资项目。订立《框架协议》符合本公司的投资
业务发展战略。
本次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8 年 4 月 26 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与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合作
框架协议>的议案》,批准本公司与国寿资本公司签订《框架协议》。
据此,本公司将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国寿资本公司或其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子公司担任(包括独立担任或与第三方共同担任)普通合伙人的
基金产品,及/或国寿资本公司作为管理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共同
管理人)的基金产品。
二、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投资管理模式
1.国寿资本公司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担任(包括独立
担任或与第三方共同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基金产品;
2.及/或国寿资本公司作为管理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共同管理
人)的基金产品。
(二)关联交易年度金额上限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两个年度,本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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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国寿资本公司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基
金产品的年度上限,及/或国寿资本公司作为基金产品的普通合伙人
或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费的年度上限如下: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截至 2018 年 12 月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 31 日止年度
本公司认购基金产品的金额 5,000 5,000
本公司承担的管理费金额 150 200
在确定认购基金产品的金额时,本公司已参考国寿资本公司所提
供的 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的基金储备项目及各项目的投资预算,以
及本公司资产组合配置需要。
在确定管理费金额时,本公司已参考其预计认购基金产品的金额,
以及《框架协议》中规定的管理费的费率基准。在厘定管理费的费率
时,本公司已参照市场标准及行业惯例,包括参考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的类似交易的价格,以及不动产基金行业基金管理人的收费标准。
(三)基金产品的认购
本公司将就特定基金产品的认购与包括国寿资本公司(或其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在内的其他交易方签署具体协议,而该等具体
协议须受《框架协议》的原则所规限。在具体协议签署后,本公司应
按照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通知的要求缴付其出资额,而缴付通知与
其所载明的缴付出资日期之间应至少间隔 10 个工作日。
本公司的出资额将由本公司以内部资源拨付。
(四)基金产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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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资本公司或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作为基金产品的普
通合伙人或管理人,将向基金产品提供日常运营、投资管理及咨询顾
问服务。基金产品将就该等服务每年或每季度向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
支付管理费,而该管理费由全体有限合伙人分摊。本公司作为基金产
品的有限合伙人,将以其对基金产品的实缴出资额为基数,按下述费
率分摊管理费:
1.对于核心型基金(即以已投入运营并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基
本不需进行更新或改造的项目为基础资产的基金产品)或在投资管理
上与之类似的其他项目,每年的管理费率不超过 0.3%;
2.对于增值型基金(即以已投入运营并产生一定现金流、但可进
行局部更新或改造以提升价值的项目为基础资产的基金产品)、资产
证券化产品或在投资管理上与之类似的其他项目,每年的管理费率不
超过 1%;
3.对于机会型基金(即以尚未建成的项目为基础资产,或以已建
成但可进行重大更新或改造以显著提升价值的项目为基础资产,或者
以已建成但由于债务、运营或其他原因致使持续经营困难的项目为基
础资产的基金产品)、股权投资或在投资管理上与之类似的其他项目,
每年的管理费率不超过 1.5%。
若本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购的基金产品同时存在独立第三方
认购有限合伙份额,且该独立第三方认购的份额占该基金产品全部有
限合伙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20%,则本公司将按照与该独立第三方
同样的管理费率承担该基金产品管理费,但每年的管理费率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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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五)基金产品的投资范围
基金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不动产、仓储物流、长租公寓、城市更
新、基础设施资产,与该等基础资产运营相关的公司股权以及与该类
资产相关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支持证券、房地产信
托基金、类房地产信托基金等),以及其他允许基金产品投资的目标。
基金产品的其他认购方应为所处行业的龙头企业,例如大型房地产开
发商、商业物业品牌运营商、知名长租公寓品牌运营商、在仓储物流
领域具有领先市场占有率的企业,以及在上述投资范围内具有优质项
目资源的其他合作伙伴。
(六)收益分配
本公司作为基金产品的有限合伙人,所享有的基金产品收益不应
劣于下述分配原则及顺序:
1.基金产品的可分配资金应首先向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分
配,直至其获分配金额达到其实缴出资额;
2.如有余额,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有限合伙人就上文第 1 项
下的分配金额获得按照每年复利 8%的内部收益率计算的优先回报;
3.如有余额,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获分配金额达
到上文第 2 项和本第 3 项下的分配总额的 20%;
4.如有余额,则 80% 分配给有限合伙人,20% 分配给普通合伙
人。
(七)协议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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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协议》于双方签署盖章后,自 2018 年 6 月 7 日起生效,
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国寿资本公司于 1995 年 11 月 2 日注册成立,注册地为北京市海
淀区知春路 128 号泛亚大厦,法定代表人为刘晖,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 亿元,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国寿资本公司为国寿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 100%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国寿资本公司总资产约为人民币 25,588.13 万元、净资产约为人民币
23,382.4 万元。国寿资本公司于 2016 年 9 月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满足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不动产投资
管理机构的资格要求。
(二)关联关系介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寿资本公司为本公
司控股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国寿资本公司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
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本公司与国寿资本公司之
间的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本次交易无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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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可拓展本公司另类投资的项目来源,使本公司获得在长
租公寓、城市更新、物流等国家政策鼓励投资领域以及基础设施领域
资产配置的机会,并抓住具有更高潜力及回报的投资项目。基金投资
范围内的资产有着较强的抗通胀性,通常可以提供稳定的现金流和/
或未来增值收益,并且由于与其他固定收益产品、标准化投资产品的
弱相关性,也可以在投资组合中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此外,基金投
资期限较长,有利于拉长本公司资产久期,缩小资产负债久期缺口,
订立《框架协议》符合本公司的投资业务发展战略。
五、审议程序
(一)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与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合作框架协议>的
议案》,批准本公司与国寿资本公司签订《框架协议》,并授权本公司
管理层在协议规定范围内审批及执行以上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及相关
事宜。关联董事杨明生、袁长清、刘慧敏、尹兆君回避了该议案的表
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本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二)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该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
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
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和独立股东权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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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等规定。
六、报备文件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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