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关联交易公告2018-04-27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 2018-025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
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中国
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拟与中国人寿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险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前签
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合同》(“《增资
扩股合同》”)。据此,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同意财产险公司以其
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本次增资完成后,财产险公司的注册
资本将由人民币 150 亿元增至人民币 188 亿元,继续由本公
司和集团公司分别持有其 40%和 60%的股权。
审议及关联人回避事宜:2018 年 4 月 26 日,本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协议的议案》,批
1
准本公司、集团公司与财产险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合同》。关
联董事杨明生、林岱仁、袁长清、刘慧敏、尹兆君回避了本
议案的表决。上述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本次增资能够增强财产险公司的
资本实力及市场竞争力,从而使本公司分享非寿险市场快速
增长带来的收益,增加利润增长点,符合本公司的长期发展
战略。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8 年 4 月 26 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未分配利润转增
资本协议的议案》,批准本公司、集团公司与财产险公司签订《增资
扩股合同》。据此,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同意财产险公司以其未分配利
润转增资本,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150 亿元增至人民币 188 亿元,股
份总数将由 150 亿股增至 188 亿股,其中,本公司与集团公司所持财
产险公司的股份数将分别增加 15.2 亿股和 22.8 亿股,增资金额分别
为人民币 15.2 亿元及人民币 22.8 亿元。由于本次增资将以财产险公
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方式进行,因此,本公司与集团公司无须就
本次增资支付任何现金款项。本次增资完成后,财产险公司将继续由
本公司和集团公司分别持有其 40%和 60%的股权。
本公司与集团公司所增持财产险公司的股份数目乃与其目前于
财产险公司的股权比例对等,并依据各方对财产险公司未来业绩的合
2
理预估,且综合考虑财产险公司的资产质量、成长潜力、市场状况及
与本公司的未来协调效应等因素,由各方在平等公平的基础上协商确
定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财产险公司为本公司
控股股东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
的累计交易金额未达到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5%以上,
本次交易无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情况介绍
(一)集团公司基本情况
集团公司的前身是 1999 年 1 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中国人寿保
险公司。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于
2003 年进行重组,并于 2003 年 7 月 21 日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集团公司目前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法
定代表人为杨明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 亿元,主要从事已承保的
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的续期收费
和给付保险金等保险服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控股或参股境内外保险公
司或其他金融保险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
3
业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财产险公司基本情况
财产险公司为一家于 2006 年 12 月 30 日在北京注册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目前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中国人寿中
心 15-16 层,法定代表人为杨明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 亿元,经
营范围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
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中国法律、法
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
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财产险公司
经审计总资产约为人民币 802.89 亿元、经审计净资产约为人民币
204.50 亿元,经审计营业收入约为人民币 611.44 亿元、经审计净利
润约为人民币 8.08 亿元。
三、《增资扩股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同意财产险公司以其未分配利润转增资
本,财产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将从人民币 150 亿元增至人民币 188 亿
元,其中,本公司增资金额为人民币 15.2 亿元,集团公司增资金额
为人民币 22.8 亿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本公司出资占财产险公司注
册资本比例为 40%,集团公司出资占财产险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为 60%,
本公司和集团公司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二)本次增资的先决条件
4
1.本公司、集团公司和财产险公司均已根据适用法律、上市地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守了为履行《增资扩股合同》的内部批
准程序;
2.截至获得全部审批机构批准本次增资之日(“增资批准日”),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禁令或决议禁止本次增资,亦无在《增资扩股合
同》生效后,颁布或通过关于禁止本次增资的有效的法律或其他裁决;
3.截至增资批准日,《增资扩股合同》任何一方未存在严重违约
行为。
于《增资扩股合同》签订并在本次增资验资后,财产险公司应向
中国银保监会就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事项提出书面申请,获
批后尽快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本合同在本公司、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四、本次增资对本公司的影响
财产险公司拟利用其累计盈利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通过未分
配利润转增资本的方式提高其资本金水平。本公司认为,本次增资能
够增强财产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及市场竞争力,从而使本公司分享非寿
险市场快速增长带来的收益,实现业务多元化,增加利润增长点,符
合本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
五、审议程序
(一)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协议的
5
议案》,批准本公司、集团公司与财产险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合同》。
关联董事杨明生、林岱仁、袁长清、刘慧敏、尹兆君回避了表决,非
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二)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以上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
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对以上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
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和独立股东权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
六、备查文件
1.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 《增资扩股合同》。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4 月 26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