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日常关联交易公告2020-12-18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 2020-058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签订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以下简称“《2018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将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届满。本公司拟与集团公司续签《中国人寿保
险(集团)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以下简称“《2021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据此,本公司将继续
接受集团公司委托,提供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保单管理服务。
审议及关联人回避事宜:2020 年 12 月 17 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续签<
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王滨、苏恒轩、袁长清、刘慧
敏、尹兆君、王军辉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2021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项下交易能够
有效避免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充分发挥本公司现有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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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的潜力,实现本公司现有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有利于提高本公
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交易无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关联交易概述
2020 年 12 月 17 日,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续签<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议案》。
据此,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签订的《2018 年保险业务代
理协议》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届满后,本公司将继续接受集团公司委托,
提供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保单管理服务。委托期限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集团公司在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内,向本公司支
付保险业务代理服务费(以下简称“服务费”)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 5.99
亿元。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将于《2018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届满前签署《2021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本次交易无需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两个年度和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止六个月,
集团公司向本公司实际支付服务费如下:
已付服务费金额
期间
人民币(亿元)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 6.29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年度 5.75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六个月 2.81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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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的前身是 1999 年 1 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经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于 2003 年进行重组,
并于 2003 年 7 月 21 日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法定
代表人为王滨,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主要股东为中华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集团公司主要从事已承保
的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的续期收费和
给付保险金等保险服务以及再保险业务;控股或参股境内外保险公司或其
他金融保险机构;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或国务院批准的资金运用业务;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
联交易实施指引》《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集团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构
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方式
(一)服务范围
在本公司计划于 2003 年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过程中,集
团公司已将其所有分支服务网络转让予本公司。为能利用集团公司广大的
客户基础、增加本公司客户服务网络的使用率及增加本公司收入来源,本
公司已接受集团公司委托,提供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保单管理服务。
根据《2021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本公司同意向集团公司就非转移
保单提供多项保单管理服务,包括日常保险业务处理、客户服务、数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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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管理、单证管理、非转移保单的复效及续保附加险、再保险业务、处
理有关非转移保单的争议。本公司根据《2021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作为
集团公司的代理人,但不享有或承担非转移保单项下的保险人的权利和义
务。
(二)服务费
根据《2021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集团公司应每半年以现金向本公
司支付服务费。在每半年一次的付款期内,服务费的计算方式等于以下两
项之和:1.截至该期间最后一日仍有效的非转移保单的数量乘以人民币 8.0
元;2.该期间非转移保单实收保费的 2.5%。
(三)协议期限
《2021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生
效,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为止。在有效期内,《2021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可在任何一方提前至少 90 日向另一方发出提前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终止。
(四)年度交易金额上限
集团公司在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年度内向本公司支付服务费的
年度上限为人民币 5.99 亿元。
本公司在确定年度上限时,已经考虑到计算《2021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
议》下非转移保单数量时所产生的差异、预计年内可复效的过期非转移保
单的数量,以及近年来因保费递减而导致服务费下降的趋势。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2021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下之交易能够有效避免本公司与集团公司
之间的同业竞争,充分发挥本公司现有销售渠道的潜力,实现本公司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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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有利于提高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本公司
和本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审议程序
(一)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续签<保险业务代理协议>的议案》,批准本公
司与集团公司续签《2021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关联董事王滨、苏恒轩、
袁长清、刘慧敏、尹兆君、王军辉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
表决同意本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二)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审阅了以上关联交易的相关文件,就
有关事项咨询了公司管理层人员,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并
对以上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
价和有偿的原则,协议条款符合公允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独立股
东权益的情况;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六、报备文件
(一)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三)《2021 年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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