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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人寿:中国人寿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1-04-1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北京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6 月 30 日(星期三)上午十时开始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
                   广场 A 座二层多功能厅


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6 月 30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会议召集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议程:
 一、 宣布会议开始
 二、 介绍会议基本情况、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 审议各项议案
 四、 填写表决表并投票
 五、 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六、 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 宣读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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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文件目录

1.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6.关于选举王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7.关于选举苏恒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8.关于选举利明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9.关于选举黄秀美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10.关于选举袁长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
案
11.关于选举吴少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
案
12.关于选举盛和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
案
13.关于选举王军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
案
14.关于选举汤欣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5.关于选举梁爱诗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6.关于选举林志权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
17.关于选举翟海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8.关于选举贾玉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议案
19.关于选举韩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20.关于选举牛凯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的议案
21.关于公司续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22.关于公司向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持续性捐赠的议案
23.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0 年度履职报告
2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整体情况的报告




                           4
议案一: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报告》已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经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有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报告》
的内容请参见公司 2020 年度报告中“公司治理”和“董事会报
告”章节。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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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二: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报告》已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经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有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报告》
的内容请参见公司 2020 年度报告中“监事会报告”部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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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三: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已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经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有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及
审计师报告的内容请参见公司 2020 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部
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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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四: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本公司经审计的2020年度财务报告结果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一、按照10%的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人民币
50.09亿元。
    二、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股人民币0.64元(含税),
总计人民币180.89亿元,其中需支付集团公司股利人民币
123.67亿元,其他境内投资者股利人民币9.60亿元,外资股股
利人民币47.62亿元。
    三、2020年度税后利润进行上述分配后,未分配余额转入
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本次分配不实施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
    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
公开披露》第二十条有关要求,公司在向股东公布利润分配方
案时,应当同时公布该方案对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截
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60.10%,综合
偿付能力充足率268.92%,本次利润分配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约
-4.56个百分点。
    本项议案已于2021年3月25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



                            8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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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五: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要求,公司拟定了董事、监
事薪酬的议案,现向股东大会报告如下:
    一、关于 2019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
  (一)时任执行董事 2019 年度薪酬情况
    时 任 执 行 董 事 2019 年 度 的 工 资 性 收 入 合 计 为 人 民 币
225.46 万元(其中,延期支付的绩效薪酬合计为人民币 67.13
万元),福利性收入(含各项福利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
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合计为人民币 21.5 万元,薪酬总计为人
民币 246.96 万元,当年实际支付的薪酬总计为人民币 179.83
万元。
  (二)时任监事 2019 年度薪酬情况
    时任监事 2019 年度的工资性收入合计为人民币 638.33 万
元(其中,延期支付的绩效薪酬合计为人民币 96.28 万元),福
利性收入(含各项福利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单
位缴费部分)合计为人民币 96.31 万元,薪酬总计为人民币
734.64 万元,当年实际支付的薪酬总计为人民币 638.36 万元。
    二、关于 2020 年度薪酬执行情况
    截至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日期时,公司董事、监事 2020



                                10
年应付薪酬中应付绩效奖励标准暂未确定。2020 年度我公司董
事、监事薪酬按照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和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办法
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执行董事的薪酬执行情况
    时任执行董事 2020 年度已发工资性收入合计为人民币
125.3 万元,福利性收入(含各项福利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及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合计为人民币 22.6 万元,当年薪酬
总计为人民币 147.9 万元。
    (二)关于监事的薪酬执行情况
    时任监事 2020 年度已发工资性收入合计为人民币 309.16
万元,福利性收入(含各项福利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
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合计为人民币 124.92 万元,当年薪酬总
计为人民币 434.08 万元。
    三、关于 2021 年度薪酬安排
    (一)关于董事的薪酬安排
    1.执行董事
    (1)关于董事长王滨先生和执行董事苏恒轩先生,按照相
关规定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领取薪酬。
    (2)关于其他执行董事,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应对公司发展状况和
价值贡献、央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进行评估,并合理调整董
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及标准。因相关数据目前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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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确定,2021 年度岗位薪酬暂按 2020 年度岗位薪酬标准执行。
如遇相关政策调整,将对薪酬标准适时调整并提请公司 2021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2.非执行董事
    根据国家监管部门要求,不在公司领取报酬。
    3.独立董事
    目前公司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为 30-32 万元(年),该薪酬
标准自 2007 年至今未变。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稳健发展和严监管
环境下公司治理要求不断提高,公司独立董事承担的责任和工
作复杂度日益增加。综合考虑目前市场薪酬水平和公司经营业
绩等因素,建议将独立董事的基本报酬标准由税前 25 万元/年
提高至税前 30 万元/年,考核报酬统一提高至税前 12 万元/年。
    (二)关于监事的薪酬安排
    按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监事会主席 2021 年度岗位薪酬暂按 2020
年度岗位薪酬标准执行。如遇相关政策调整,将对薪酬标准适
时调整并提请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在我公司任职的监事,2021 年度薪酬按照公司相关薪
酬管理办法执行,实施情况将提请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项议案分别经 2020 年 12 月 17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
次会议和 2021 年 3 月 25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12
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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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六:
                   关于选举王滨先生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执行董事王滨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公司提名王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
人。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王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王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王滨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
事,王滨先生的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
满时为止。


    附件:王滨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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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滨先生简历


    王滨先生,1958 年出生。自 2018 年 12 月起担任公司董事
长,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广发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王先生先后在政府、金融机
构任职,有近三十年的金融管理经验。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任职,
作为重要成员参与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筹备和成立工作,曾
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
通银行”)天津分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05 年至 2012
年任交通银行副行长,2010 年至 2012 年兼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2012 年 3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中国太平保险集团董事长、党委书
记。王先生系经济学博士,研究员,党的十九大代表,第十二
届、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




                            15
议案七:
                   关于选举苏恒轩先生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执行董事苏恒轩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
险(集团)公司提名苏恒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苏恒轩先生为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苏恒轩先生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苏恒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
董事,苏恒轩先生的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
会届满时为止。


    附件:苏恒轩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6
                    苏恒轩先生简历

    苏恒轩先生,1963 年出生。自 2018 年 12 月起担任公司执
行董事。自 2019 年 4 月起担任公司总裁。自 2017 年 12 月起担
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自 2020 年 9 月起担任广
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3 月至 2018 年 2 月,担任中
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2000 年至 2015 年期间,先
后担任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总公司个人保险部总经理、
个险销售部总经理,总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苏先生先后毕
业于武汉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1 年毕业于中国科学技
术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获管理学博士学位。苏先生具有超
过 35 年丰富的寿险经营管理经验,系高级经济师。




                            17
议案八:
                   关于选举利明光先生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执行董事利明光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
险(集团)公司提名利明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利明光先生为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利明光先生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利明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
董事,利明光先生的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
会届满时为止。


    附件:利明光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8
                    利明光先生简历


    利明光先生,1969 年出生。自 2019 年 8 月起担任公司执行
董事,自 2014 年 11 月起担任公司副总裁,自 2012 年 3 月起担
任公司总精算师,自 2012 年 5 月起担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总精算师,自 2017 年 6 月起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利
先生 1996 年加入公司,先后担任副处长、处长、产品开发部总
经理助理、公司精算责任人、精算部总经理。1991 年毕业于上
海交通大学计算机专业获学士学位,1996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
学货币银行学专业精算方向获硕士学位,2010 年获清华大学
EMBA,2011 年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学习。利先生拥有中国精
算师(FCAA)和英国精算师(FIA)资格。曾任中国精算工作委
员会首届主任、中国精算师协会第一、二届秘书长,现任中国
精算师协会常务理事、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
会委员。




                            19
议案九:
                   关于选举黄秀美女士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提名黄秀美女士为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
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黄
秀美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
名黄秀美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黄秀美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执行
董事,黄秀美女士的任期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其董事任职资格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附件:黄秀美女士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
                    黄秀美女士简历

    黄秀美女士,1967 年出生。自 2020 年 5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
总裁、财务负责人。自 2021 年 3 月起担任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自 2021 年 2 月起担任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自 2018 年 7 月起担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2016 年至 2020 年期间担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2014 年至 2016 年期间
担任本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管理部总经理。2005 年至 2014 年期
间,先后担任本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负
责人、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1999 年至 2005 年,先
后担任本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计财处副处长、计财部经理、财务
部经理,并于 2004 年至 2005 年期间兼任福州市分公司副总经
理。黄女士本科毕业于福州大学会计专业,系高级会计师。




                            21
议案十:
                   关于选举袁长清先生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非执行董事袁长清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股东中国人寿
保险(集团)公司提名袁长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
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袁长清先生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袁长清先生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袁长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
行董事,袁长清先生的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七届董
事会届满时为止。


    附件:袁长清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2
                    袁长清先生简历



    袁长清先生,1961 年出生,自 2018 年 2 月起担任公司非执
行董事。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党
委副书记。2015 年 4 月至 2017 年 5 月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长、党委副书记。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4 月担任
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纪委书记。2008 年 12 月至
2012 年 8 月担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纪委书记,2012 年 8
月至 2014 年 11 月担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
总经理、纪委书记,期间兼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1995 年至 2008 年期间,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
疆分行副行长、行长、党委书记,河南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总行党委组织部部长兼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1981 年至 1995
年期间,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分支机构专业和管理
岗位工作。袁先生毕业于香港大学国际工商管理专业,获工商管
理学硕士学位,系高级经济师。




                            23
议案十一:
                关于选举吴少华先生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提名吴少华先生为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
吴少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
意提名吴少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吴少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
行董事,吴少华先生的任期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其董事任职资格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附件:吴少华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4
                   吴少华先生简历

    吴少华先生,1964 年出生,自 2021 年 1 月起任中国
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并自 2021 年 3 月起兼任
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先生曾先后在江西省
审计厅、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
司工作。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组织部部长、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4 年 11
月至 2008 年 12 月先后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行长,2008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光大金
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光大金控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吴先生毕业于清华大学,获工商
管理硕士学位。吴先生为注册会计师。




                          25
议案十二:
                关于选举盛和泰先生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提名盛和泰先生为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
盛和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
意提名盛和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盛和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
行董事,盛和泰先生的任期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其董事任职资格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附件:盛和泰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6
                   盛和泰先生简历


    盛和泰先生,1970 年出生,自 2019 年 5 月起任集团
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盛先生于 2021 年 3 月获委任为国
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待中国银保监会核
准)。盛先生曾先后在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工作。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5
月先后任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股权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总经理,2008 年
5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
专家兼战略规划部总经理,2010 年 3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战略规划部总
经理,2014 年 5 月至 2019 年 5 月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期间先后兼任中国人民财产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人保再保险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盛国际保险经
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盛先生毕业于北京大学,获经济
学博士学位。盛先生为高级经济师。




                          27
议案十三:
                 关于选举王军辉先生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非执行董事王军辉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股东中国人寿
保险(集团)公司提名王军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
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王军辉先生为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王军辉先生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王军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执
行董事,其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时
为止。


     附件:王军辉先生简历




                            28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9
                    王军辉先生简历

    王军辉先生,1971 年出生,自 2019 年 8 月起担任公司非执
行董事。自 2016 年 8 月起担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
资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自 2016 年 12 月起担任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年至 2016 年期间,先
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寿投资
控股有限公司总裁。2002 年至 2004 年期间,先后担任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王先生 1995 年毕业于
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专业获得学士学位,2008 年毕业于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专业获博士学位,系高级经济师。




                           30
议案十四:
                 关于选举汤欣先生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汤欣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险
(集团)公司提名汤欣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汤欣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汤欣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汤欣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其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附件:
     1.汤欣先生简历
     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1
                     汤欣先生简历

    汤欣先生,1971 年出生,自 2016 年 3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
事。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清华法学》副主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深圳
证券交易所法律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
董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贵州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汤先生 2008 年至 2010 年获选为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自 2008
年至 2014 年任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 2009
年至 2013 年任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自 2009 年至 2015 年任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 2014 年至 2020 年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汤先生在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学学士、硕士、
博士学位。




                            3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现提名汤欣先生为中国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
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
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
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
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
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33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
定;
    (六)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
于证券分析师兼任职务的规定;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34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
不符。
    五、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
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35
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
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
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盖章或签名)
                             2021 年 3 月 22 日




                             36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汤欣,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
公司提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
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



                             37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38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
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
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
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
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
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



                            39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
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汤欣
                                      2021 年 3 月 22 日




                           40
议案十五:
                   关于选举梁爱诗女士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梁爱诗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
梁爱诗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
梁爱诗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梁爱诗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其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时为
止。


       附件:
       1. 梁爱诗女士简历
       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1
                    梁爱诗女士简历

    梁爱诗女士,1939 年出生于香港,自 2016 年 7 月起担任公
司独立董事。首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司长、行政会议成员,
第二、三、四任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姚黎李律师行顾问律师。曾出任社会福利咨询委
员会委员、平等机会委员会委员、香港各界妇女联合协进会执
委及理事、国际法律妇女协会主席及议员长、世界南海联谊总
会名誉会长等职务。梁女士是一位太平绅士、国际公证人和中
国委托公证人,并荣获“大紫荆勋章”,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
英国律师公会执业资格。毕业于香港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
并取得国际婚姻法学院院士资格。2009 年 12 月至今,担任俄罗
斯联合铝业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10 年 4 月至今,担任
华润电力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17 年 6 月至今,担
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4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梁爱诗
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
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
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
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
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43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44
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
不符。
    五、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
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
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45
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
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或签名)
                          2021 年 3 月 22 日




                          46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梁爱诗,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
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
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



                             47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48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
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
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
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
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
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



                            49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
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梁爱诗
                                      2021 年 3 月 22 日




                           50
议案十六:
                 关于选举林志权先生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林志权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名林志权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提名林志权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林志权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其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附件:
     1.林志权先生简历
     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1
                    林志权先生简历

    林志权先生,1953 年出生于香港,曾任安永高级顾问、合
伙人。林先生自 2013 至 2019 年期间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15 年担任利奥纸品集团
(香港)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目前林先生担任中国信达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陆氏集团(越南控股)有限公司独立
非执行董事。林先生从事香港执业会计师约 35 年,在会计、审
计及财务管理方面具有广泛经验,拥有香港理工学院(现为香
港理工大学)会计学高级文凭,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及英国
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5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林志权
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
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
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
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
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
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53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54
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
不符。
    五、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
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
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
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55
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
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
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或签名)
                             2021 年 3 月 22 日




                             56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林志权,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
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
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



                             57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8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
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
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
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
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
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



                            59
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
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
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志权
                                      2021 年 3 月 22 日




                           60
议案十七:
                 关于选举翟海涛先生
         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翟海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提名翟海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翟海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翟海涛先生的任期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其董事任职资格之日起至第七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附件:
     1.翟海涛先生简历
     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1
                   翟海涛先生简历

    翟海涛先生,1969 年出生,现为春华资本集团总裁、创始
合伙人之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光大环境(集
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水务有限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2000
年至 2009 年在高盛集团工作,曾任董事总经理、北京代表处首
席代表、高盛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战略合作办公室主任、中国
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级顾问。1990 年至 1995 年,翟
先生在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工作;1995 年至 1998 年,担任中
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副代表。翟先生获哥伦比亚
大学国际关系学硕士学位、纽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和北京
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6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翟海涛
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
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
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
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
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
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
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63
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
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64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
不符。
    五、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
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



                           65
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
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
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盖章或签名)
                             2021 年 3 月 22 日




                             66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翟海涛,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
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
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
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
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
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



                            67
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银保监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
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
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



                           68
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
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
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
不符。
    五、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
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
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
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
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



                           69
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
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翟海涛
                                      2021 年 3 月 22 日




                           70
议案十八:
                关于选举贾玉增先生
      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监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选举产生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监事贾玉增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提名贾玉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候选人。公司监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贾玉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
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贾玉增先生为公
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贾玉增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其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七届监事会届
满时为止。




    附件:贾玉增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71
                   贾玉增先生简历

    贾玉增先生,1962年出生。自2018年7月起担任公司监事会
主席。自2020年7月起任中国保险学会常务理事,自2020年12月
起任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6年至2018年3月
期间,先后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
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执行董事、合规
负责人。2004年至2006年期间,担任公司工会工作部总经理、
工会常务副主任、监事。1988年至2004年期间,历任国家监察
部办公厅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中纪委监察部监察综合室部
长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中纪委办公厅正处级检查员、
监察员、副局级检查员、监察专员。贾先生2003年毕业于香港
公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并获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72
议案十九:
           关于选举韩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监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选举产生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监事韩冰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
团)公司提名韩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公司监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韩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韩冰先生为公司第七
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韩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其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七届监事会届满
时为止。




    附件:韩冰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73
                    韩冰先生简历


    韩冰先生,1971年出生。自2019年7月起担任公司监事。自
2018年12月起担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16年3月至2018年
12月担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2014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担任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纪委书记、西藏自治区分公司副总经理、纪委书记。2006年至
2014年担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韩先生于1994年毕业于
北京经济学院劳动经济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74
议案二十:
         关于选举牛凯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监事会依法合规
正常运作,须选举产生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提名牛凯龙先生为公司第
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牛
凯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牛凯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
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牛凯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其任期自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其监
事任职资格之日起至第七届监事会届满时为止。




       附件:牛凯龙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75
                    牛凯龙先生简历


    牛凯龙先生,1974 年出生,自 2020 年 8 月起任中国人寿
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中国人
寿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主持工作)。牛先生曾先后在中国人民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保
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17 年 4 月起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2017 年 10 月起先后任人
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战略企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战略企划部/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20 年 7 月
起任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战略与投资管理部负责人。牛
先生毕业于南开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牛先生为副研究员
(社会科学)、高级经济师。




                             76
议案二十一:

 关于公司续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
                       议案

各位股东:
    自 2007 年以来,公司每年投保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责任保险(以下简称“董责险”)。为提高公司风险应对能力,
防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风险,提升董责险保障与
在美上市风险的匹配度,建议设定董责险年度保障限额为 1 亿
美元。
    本项议案已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续保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与年度保障限额,授权公司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在不超过年度保障限额的前提下,办理以后年度董
责险续保的相关事宜,并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77
议案二十二:

  关于公司向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持续性捐赠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07 年,我公司发起设立了国内金融业第一个在民政部登
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下文简称“基
金会”)。2019 年 6 月,基金会正式上划至集团公司统一管理。
基金会以“支持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和谐与发展”为宗旨,秉
承“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创造价值、服务社会”的使命,开
展了多项具有品牌和社会效应的公益项目,对公司的品牌形象
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基金会已成为公司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的重要平台。
    基金会作为非公募基金会,除基金投资收益外,主要资金
来源于发起人的持续性捐赠。2008 年 5 月,公司股东周年大会
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决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 2008 年至 2010 年
三年内每年捐赠额不超过上年度净利润(中国会计准则下)0.3%
的范围内确定当年给予基金会的捐赠额度。2011 年 6 月及 2016
年 5 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决定继续给予中国
人寿慈善基金会持续性捐赠,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 2011 年至
2015 年及 2016 年至 2020 年五年内每年捐赠额不超过上年度净
利润(中国会计准则下)0.3%的范围内确定当年给予基金会的
捐赠额度。



                            78
    考虑到股东大会对公司管理层在 2016 年至 2020 年五年内
每年捐赠额不超过上年度净利润(中国会计准则下)0.3%的范
围内确定当年给予基金会的捐赠额度的授权即将期满,为了塑
造公司大力支持公益慈善事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优秀企业
公民形象,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在 2021 年至 2025 年
五年内每年捐赠额不超过上年度净利润(中国会计准则下)0.3%
的范围内确定当年给予基金会的捐赠额度,授权董事会并转授
权公司管理层负责 2021 至 2025 年五年内每年具体捐赠事项。
    本项议案已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79
报告一: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度履职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度履职报告》已于2021年3月25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
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司已单独披露《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度履职报告》。报告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2021年3月26日发布
的相关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80
报告二:
      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整体情况的报告

各位股东: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
在2020年度认真贯彻关联交易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履行
上市地监管规则下上市公司义务,开展关联交易及管理相关工
作。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关
联交易整体情况形成年度专项报告,随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一同
报送银保监会”的规定,现将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整体情况报
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主要持续性关联交易

    1.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
司”)的保险业务代理。

    2.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包括公司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保险资金委托
投资管理;集团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保险资金委托投资
管理;公司与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
老险公司”)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公司与国寿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2021年1月20日更名为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81
以下简称“国寿投资公司”)之间的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
资管理;公司与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公
司”)之间的保险资金投资管理。

    3.公司与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之间的金融产品交易框架
协议。

    4.公司、集团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财产险公司”)、国寿投资公司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保基金”)开展基金产品认(申)购、
赎回、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其他日常交易。

    5.公司、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国寿投资公司、养老险
公司、中国人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分别与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签署资产管理业务及其他日常业务交易的框架协议,进行资
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产品的销售业务等相关服务以及其他法
律法规允许的日常交易。

    6.公司代理销售财产险公司指定的保险产品。

    7.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银行”)
开展存款类、金融市场及同业类、融资类、投资理财类、资产
管理类、托管类、代理类和其他日常关联交易。

    8.公司与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
托”)之间的信托产品认(申)购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日常



                           82
交易。

    9.公司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信息”)
之间的基础技术类、数字化经营管理类、医保业务领域类、客
户资源开发类、健康管理类等关联交易。

    (二)年度内新签、续签或修订的主要关联交易

    1. 公司与万达信息于2020年9月18日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
架协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9月17日止,
有效期三年。

    2. 公司与广发银行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保险公司协议存
款合同》,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止。

    3.公司与财产险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签订《信息技术服
务协议》、于2020年7月8日签订《信息技术服务协议补充协议》,
协议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公司与集团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续签《保险业务代理
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5.公司与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于2020年7月16日签订《捐赠
协议书》,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1年7月15日止。

    6.公司与安保基金于2019年12月31日续签《基金产品认(申)
购、赎回、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及其他日常交易框架
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


                            83
    7.公司与养老险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续签《保险资金委
托投资管理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
31日,有效期三年。

    8.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于2020年7月1日续签《保险资金委
托投资管理协议》,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
12月31日。

    9.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与国寿置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寿置业公司”)签订《国寿启航壹期(天津)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与国寿资公
司签订《国寿启航壹期(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委托管理协议》,共同成立国寿启航壹期(天津)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认缴出
资总额为人民币90.01亿元,其中公司认缴出资人民币90亿元。
国寿资公司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

    10.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与广州金惠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
订《广州鑫成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与国寿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金石公司”)
签订《广州鑫成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托管理
协议》,出资15亿元认购由国寿金石公司担任管理人的鑫成基
金合伙企业份额。

    11.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与国寿置业公司签订《北京国城



                           84
海新科技创新资源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与国寿资公司签订《关于设立北京国城海新科技创新资源投资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成立北京
国城海新科技创新资源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
企业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50.02亿元,其中公司认
缴出资人民币47.5亿元。国寿资公司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

    12.公司与国寿投资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签订《国寿投资
-东航集团股权投资计划受托合同》、《国寿投资-东航集团股
权投资计划份额认购书》,认购东航股权计划份额110亿元人民
币。

    13. 公司与国寿资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续签《保险资金投
资管理合作框架协议》。新的框架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
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

    14.公司与国寿股权公司、国寿启远(北京)养老产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签订《北京国寿养老产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共同成立北京国寿养老产业投资
基金(有限合伙)。由于基金管理人所属权变动,各方于2020
年11月27日重新签署基金协议。首期募集资金规模100亿元,公
司出资99.9亿元。

    15.公司与重庆信托于2019年12月27日签署《信托产品认
(申)购、赎回及其他日常交易框架协议》,协议自2020年1月



                           85
1日起生效,至2022年12月31日止。

    16.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签署《受益凭证转让协议》,增
资“中保投-招商局轮船股份股权投资计划”45.7亿元,与持续
持有方集团公司、财产险公司及资产公司构成关联交易。

    17.公司与广发银行于2019年12月26日签订《日常关联交易
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上述关联交易均履行了适当的审批和披露程序,是按照一
般商业条款进行的,符合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银保监会新规落实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一)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落实情况

    银保监会于2019年9月发布并实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办法》(银保监〔2019〕35号),公司相关部门及时开展学习、
研究。为满足监管提出的“主动管理、职责明确;穿透管理、
跟踪资金;总量控制、结构清晰”管理原则,公司通过开展重
塑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组织架构、重新界定公司关联方范围、调
整关联交易控制流程及审批流程、调整关联交易季度报告与分
类合并披露的具体标准、新规宣导培训等工作,多措并举、协
调有序,在2020年持续推进监管新规的落实,确保公司关联交
易依法合规。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6
    为贯彻落实《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公司在
有序推进各项具体工作落实的同时,根据关联交易监管新规,
以及上交所、联交所上市股则等规定,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和管
理实践经验,历时6个多月,完成了对原关联交易制度的重大调
整及修订工作,并经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于2020年9月4日正式印发实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国寿人险发〔2020〕533号)。

    修订后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融合了银保监会、两地上
市规则等不同口径关联交易监管要求,涵盖了“关联方的识别
和信息管理,关联交易的发起、定价、审查、审议批准、报告
和披露、变更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以及关联交易的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等内容,建立了从“事前、事中到事后”
的全流程关联交易审查和管理规范,进一步加强了公司关联交
易的规范化管理,为公司关联交易风险防控提供长效机制保障。

    (三)关联交易信息管理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上市地上市规则确定
关联方范围, 对关联方信息进行规范化管理。每年定期两次向
相关公司、部门、人员收集信息,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以作
为识别关联交易的依据使用。审计委员会按规定确认公司关联
人名单,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公司有效识别关联交易,根据关联交易类型提交相应机构



                             87
审批,定期对关联交易数据进行汇总统计,保障关联交易的依
法合规。

   (四)认真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公司各关联交易承办部门按照职责与分工,实施对关联交
易事项的立项、审批、协议签订和履行环节的管理。全年需经
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事项,均按规定获得审批通
过。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独立董
事对需审批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合法性及交易价格公允性发表
了独立无保留意见,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总裁室审批关联交易
事项,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有效运
行,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为总裁室提供业务支持。关联交易管
理的各主要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障了公司关联交易审
批程序的履行。

   (五)关联交易报告、报备和披露

   公司根据银保监会及上交所监管规定报告、报备关联交易,
并按照银保监会及上市地监管规定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和选定
的信息披露报纸披露公司的关联交易。境内外监管机构对信息
报告及披露要求不一致时,公司按从严原则履行相关义务。

   2020年度公司按监管要求完成报告或报备工作,包括向银
保监会报送关联交易季度报告、重大关联交易报告、统一交易
协议相关报告等,向上交所报备关联人信息等。公司按照上市


                          88
地监管规定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了2020年应予披露的关联
交易。根据银保监会规定,资金运用类等关联交易、重大关联
交易、统一交易协议相关关联交易,以及需分类合并披露的关
联交易等在公司官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上进行了逐笔披
露或季度合并披露。

   (六)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根据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
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构成公司关联交易。2020年,公司已在修订
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增加了“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
理”章节,完善、细化了相关管理要求。与此同时,公司在日
常管理上一直遵循相关上市规则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
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要求,对控股子公司关
联交易进行有效管理并履行恰当的审批和披露程序。2019年9月
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并实施以来,公
司严格遵守监管要求,每季度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分类
合并披露、并向银保监会报告。

   (七)完成关联交易审计

   公司已完成关联交易年度审计。经审计,2020年度公司按
规定完成了监管制度的贯彻落实、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调整修
订、关联交易逐笔及季度的报告和披露、关联人识别和更新等



                            89
各项工作,关联交易协议内容公允合规,关联交易审批和披露
程序符合监管规定。对于审计发现个别关联交易中存在的未签
订关联交易协议、未及时收取关联方费用,以及漏报关联交易
事项和金额报送不准确等问题,建议公司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关
联交易管理工作。

   综上,2020年公司认真贯彻关联交易法律法规,及时落实
银保监会新规,加强和规范关联交易管理工作,较好地履行了
国内外监管机构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运行
正常,有效保障了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针对审计
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将督促整改并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逐步改
善。

   三、2021年度工作计划

   在2021年度,公司将继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各项工作:

   (一)根据银保监会监管要求及上市地规则的变化,持续
完善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体系与机制。

   (二)加快推进关联交易系统全面建设,完善关联交易分
析、关联交易信息库等系统重要功能,力争将系统做稳做优,
实现关联方、关联交易信息化管理。

   (三)继续将关联交易的合规管理作为重要任务,构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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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日常关联交易管理合规防线,牢牢守住合规风险底线。强
化关联交易管理意识,进一步提高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力,
规范现有机制和流程,加强关联交易的监控和执行。

   特此报告,请予审阅。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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