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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煤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8年11月修订)2018-11-06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

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

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

完整地存放在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

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主承

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机构;

    (三)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

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

    (四)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

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

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

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

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经该部门领导签字后报计财处和证券综合处,由计财处和证券综合处

审核后,逐级由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

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须报股东大会审批。

    投资项目应按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公司项目部门应建立

项目管理制度,对资金应用、项目进度、项目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

监督,并建立项目档案。

    公司计财处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

录和原始台帐,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

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在

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除前述要求外,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不得用于购买除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债以及交易所

债券逆回购以外的任何理财产品,包括银行定期存款。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交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

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

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

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

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

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

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

应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

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在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

募集资金。公司应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

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者低于募集资金

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

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

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改变

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

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

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

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

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

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

展情况,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在《募集
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

品情况的,公司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交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

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

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

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交

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

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

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交所提交,同

时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
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

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八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

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

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

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