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1-06
证券代码:601666 股票简称:平煤股份 编号:2018-065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布并施行的《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现
拟对本公司《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修改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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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不得接受本公
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二)要约方式;(三)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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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公司董事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后实施。公司
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特此公告。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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