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 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重新签 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各项金融服务,遵循 了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本次重新签订《金 融服务框架协议》有利于拓展本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 益,降低财务费用,节约融资成本;同时,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要,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我们同意该议案, 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