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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煤股份:平煤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2-06-22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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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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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 1-1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 2-1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 3-1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 4-1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 5-1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 年)的议案

................................................... 6-1

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 7-1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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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条件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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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

                             议 案
各位股东:

     公司拟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并制定发行方案如下: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二)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

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30,000.00 万元

(含 330,000.00 万元),具体发行规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五)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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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最终利率水平,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

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

定。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

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

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

“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

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

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

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董

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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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

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

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

持有人承担。

     (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八)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

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九)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

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

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

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

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和股票面值,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发

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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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

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

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

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红股

或转增股本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 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

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

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

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

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

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

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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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

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

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

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

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

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

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

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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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以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

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一)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

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其中:

     Q:指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

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

足转换为一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

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

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二)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

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

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

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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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

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

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

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

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转股价格

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三)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

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

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

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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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

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

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

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

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

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

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

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

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

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

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

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

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

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十二)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十四)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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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

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

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

享有同等权益。

     (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

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六)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

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数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

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

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

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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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③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会议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

其他权利。

     (2)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

得要求本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拟变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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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

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④公司拟修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⑤拟变更、解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⑥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⑦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⑧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次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

       ②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③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

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十八)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30,000.00万

元(含33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

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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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煤矿智能化建设改造项目              385,246.70         280,000.00
  2     偿还金融机构借款                     50,000.00          50,000.00
                合计                        435,246.70         330,000.00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经营状

况和发展规划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

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资项目的

实际资金需求总量,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

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十九)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

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的相关信息。

       (二十)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

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

实施,且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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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

                             议 案
各位股东:

     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编制了《平顶山天安煤业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具体内容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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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编制了《平顶山天安煤业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具体内容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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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

                             议 案
各位股东:

     公司已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

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制定了填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

事、高级管理人已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措施作出承诺。具体内容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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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2-2024 年)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

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平顶山天安煤业股

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 年)》,具体内容

于 2022 年 6 月 8 日 刊 登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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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编制了《平顶山天安煤业股

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具体内容于 2022 年 6

月 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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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证本次发行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

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

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规

模、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债券利率、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

格修正、赎回条款、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金额数量、评级安排、约定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其它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如有关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

政策或市场条件出现变化时,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

定、监管部门要求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在有关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

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

制度文件等事项进行适当的修订、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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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综合判断相关市场条件变

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项目实施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等因

素,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

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募集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

及资金需求,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决定公司是否自筹资金先行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4、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

市等相关事宜,根据本次发行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与本次发

行相关的条款,并办理相应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工商备案等事宜;

     5、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

等相关事宜;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分析、研究、论证本次

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制定、落实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并根据未来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实施细则或自律规范,在原有框架范

围内修改、补充、完善相关分析和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

事宜;

     7、决定聘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办理本

次发行申报事宜,制作、准备、修改、完善、签署、报送与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签署、修改、补充、执行、中止与本

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协议、

承销协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聘用中介机构协议等),并按照监管

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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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

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发行延期实施或终止;

     9、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全权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转股、回售相

关的所有事宜;

     10、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

或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宜。

     在上述授权事项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即同意由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人士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

体处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事宜,并同时生效。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第 3、4、5、6、9 项授权有效期为本次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外,其余事项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计算。公司在该有效期内取得中国证监

会对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的,则该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完

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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