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2022-12-22
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
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平顶山
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
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
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议案发表如下
意见: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120万吨焦化项目向银行申请项
目贷款业务,并由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汝州市汝丰焦化有限公司作
为另一股东方,以其持有股份为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
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上述担保事项符合公允性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担保
事项。
二、关于调整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调整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遵循
了客观、公正的原则和市场化定价方式;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
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
联交易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不存在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调整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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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度的议案》,同意将相关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新一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
选人的简历,经过认真审阅与调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候选人的
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
历和身体状况符合履行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其任职资格不存在《公
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
要求。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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