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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平煤股份: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2023-04-28  

                              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

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井巷资产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关于井巷资产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有关规定,结合井巷

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对相关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进行变更,能更

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董

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收购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河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部分

股权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通过购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持有河南钢铁集团有

限公司 0.75%的股权,有利于加强公司未来产业协同效应,为公司实

施煤焦一体化夯实基础,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遵

循了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定价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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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的自

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

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内

容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

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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