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股票回购的独立意见2019-01-16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股票回购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我们作为中国
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股票回购的议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
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原因及数量合法、合规,回购股份的资金来自公司的
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机制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和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公司本次股权回购有利于保持公司经营、发展及股价的稳定,保障、保
护投资者的长远利益,促进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运营机
制,确保公司的经营可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
意董事会将《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股票
回购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春锦 余海龙 贾 谌 郑昌泓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