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独立董事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独立意见2019-01-23
独立董事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
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我们对《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工作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选择 2019 年执行新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及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
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
工具列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
相关规定,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关于执行新
会计准则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9 年开始执行新会计准则。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春锦 余海龙 贾 谌 郑昌泓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