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续聘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 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的《关于续聘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具备法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能力,能够满足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需要。 公司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 决策,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 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春锦 余海龙 贾谌 郑昌泓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