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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建筑: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年10月修订)2021-10-27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7 年 12 月 2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 年 4 月 19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修订,
            2019 年 12 月 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21 年 10 月 2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1        总则

1.1      为适应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强化战略规划管理,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1.2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进行研究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        人员组成及工作机构

2.1      委员会成员由 3 至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2.2      董事长为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委员会设置、人员组成及调整,由董事长
         商有关董事后提出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

2.3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行使
         以下职权:

2.3.1    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会议;

2.3.2    负责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事项;

2.3.3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和其他文件;

2.3.4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2.4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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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 2.1 条至第 2.3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其中,主任委员随董事
        长的更换而更换,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
        其职权,或经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2.5     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企业策划与管理部。有关具体工作职责分
        工如下:

2.5.1   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根据需要提出会议提案,提供或组织相关部门提
        供会议所议事项的资料;企业策划与管理部、投资部、金融部、企业文
        化部、创新业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对照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要职责,对
        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提出议案、提供资料。委员会办事机构收到
        各相关部门提交的提案后,向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提请委员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董事会。

2.5.2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前审核委员会所议事项及资料的合规性,协调
        委员会与董事会的工作衔接,并列席委员会会议;

2.5.3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审定会议议案和签发会议通知;

2.5.4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会议文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组
        织会议召开等会务工作。

3       职责权限

3.1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3.1.1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应当为董事会建立健全企业战略规划研究、
        编制、实施、评估的闭环管理体系提供意见建议。具体包括:

        1)深入研究企业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

        2)组织制订企业战略规划;

        3)推动战略规划有效实施;

        4)监控战略规划实行情况,并在必要时进行调整完善。

3.1.2   对公司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

3.1.3   对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主业调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投融资、资产重组、
        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改革改制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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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3.1.4   对年度可持续发展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3.1.5   审议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战略与投资事项;

3.1.6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适时提出调整建议;

3.1.7   完成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1.8   履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3.2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4       会议规则

4.1     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会议、书面会议、视频会议和电话会议等方式召开。
        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

4.2     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并签发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及
        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前 5 个自然日通知全
        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4.3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主持,或经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4.4     委员会会议由全体委员的 2/3 以上(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
        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4.5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但相关责任仍由委托委员承担。授权委托书须
        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并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一
        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4.6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会委员连续 2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应当撤销其委员职务并更换委员人选。

4.7     纪检监察组组长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参与相关事
        项的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4.8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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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4.9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委员会应当对所聘机构或者顾问的履历及背景进行调查,以保
         证所聘机构或者顾问形成意见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不得对公司利益产
         生侵害。所聘机构或者顾问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承诺书。

4.10     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员会会议决
         议或意见需超过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1/2 通过方为有
         效,有关决议或意见应由参会的委员会委员签署。

4.11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根据会议
         表决结果形成委员会会议决议。除非经过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
         或变更。

4.12     委员会委员中若与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
         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决议或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
         审议。

4.13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和其他会议材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整理
         并按公司统一规定归档,保存期为 10 年以上。

4.14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4.14.1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4.14.2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4.14.3   会议议程;

4.14.4   委员发言要点;

4.14.5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4.14.6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4.15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4.16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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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附则

5.1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5.2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后报董事会审
      议通过。

5.3   本议事规则由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制定及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
      效。本议事规则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原《中国建筑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 版)》(中建股企字〔2019〕
      716 号)同时废止。
5.4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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