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国建筑:中国建筑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公告2021-11-27  

                        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 2021-070




   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不利影响。
     需要提请投资者注意的其他事项:无



    一、 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为充分发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或“公司”)子
企业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财务公司”)资金集中平台的作用,提
高中国建筑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降本增效,为股东创造更大回报,根据市场惯例
及公司过往关联交易安排,中建财务公司拟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建集团”)就中建财务公司为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不包括中国建筑及中国
建筑的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财务
和融资顾问等相关金融服务产生的关联交易续签《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
财务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二)审议程序
    2021年11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建财务
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


                                   1
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郑学选和张兆祥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
该议案。
    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
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于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所
属中建财务公司与中建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充分
发挥中建财务公司作为公司资金集中和运营平台的作用,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
要。同时,考虑到中建集团及其非上市部分子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意中建财务公
司与中建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在协议服务期内,中建集团及其非上
市子企业于中建财务公司存置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200亿
元,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
中建财务公司为中建集团及非上市子企业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不超过3亿元。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建集团签署《金
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所涉及关联交易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
价合法、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公
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回避,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
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三)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中建财务公司与中建集团签署2021
年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项下各类日常关联交易2021年预计发生金额
及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2
                                                                     单位:亿元 人民币
                                                                                     预计发生金额
                                          2021 年预计发生   2021 年 1-9 月实际发     与实际发生金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金额            生金额            额差异较大原
                                                                                          因
                                                                                     中建集团及其
存置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   中建集团及其子                                              子企业实际业
                                                   200               85
(含应计利息)           公司                                                        务发生量未达
                                                                                     到预期规模
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   中建集团及其子    不超过每日最高
                                                                     68              符合协议约定
应计利息)               公司                 存款余额
                                                                                     中建集团及其
                         中建集团及其子                                              子企业实际业
其他金融服务                                        3               0.02
                         公司                                                        务发生量未达
                                                                                     到预期规模


          (四)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金额和类别
         中建财务公司拟与中建集团就中建财务公司为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存
     款、贷款、财务和融资顾问等相关金融服务产生的关联交易续签《金融服务框架
     协议》。各类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如下:
         在协议服务期内,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于中建财务公司存置的每日最高存款
     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 200 亿元,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
     过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中建财务公司为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
     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不超过 3 亿元。


                                                                    单位:亿元 人民币
                                                                                   本次预计发生金
                                          2022 年预计发生   2021 年 1-9 月实际     额与上年实际发
    关联交易类别            关联人
                                               金额             发生金额           生金额差异较大
                                                                                         原因
                                                                                   基于公司发展与
存置的每日最高存款余     中建集团及其子                                            加强资金集中、贷
                                               200                 85
  额(含应计利息)             公司                                                款集中的管理需
                                                                                       求预计
                                                                                   根据每日最高存
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含   中建集团及其子   不超过每日最高                           款余额情况预计,
                                                                   68
      应计利息)               公司           存款余额                             且不超过每日最
                                                                                     高存款余额
                                                                                   基于双方实际业
                         中建集团及其子                                            务开展需要预计
    其他金融服务                                   3              0.02
                               公司                                                发生其他金融服
                                                                                       务交易


                                               3
    二、 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 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中建集团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的大型中央企业,注
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15 号,法定代表人周乃翔,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人民币,主要从事国务院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承担国内外土木和建
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咨询;房地产经营;装饰工程;雕塑壁画业
务;承担国家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承包境内的外资工程,在海外举办非贸易性企
业,利用外方资源、资金和技术在境内开展劳务合作,国外工程所需设备、材料
的出口业务;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建筑用金属制品、工具、建筑工
程机械和钻探机械的生产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项目投
资;房地产开发;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物
业管理等。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建集团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2.21 万亿元,净资产
5,740 亿元,营业收入 1.62 万亿元,净利润 705.42 亿元。
   (二)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建集团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 1982 年 6 月 11 日发文成立,原国家行
政管理局于 1983 年 3 月 25 日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颁发营业证书。中国建筑工
程总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8 日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并更名为中国建筑集团有
限公司。截至目前,中建集团持有公司约 56.33%股权,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 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中建集团经营状况良好,各项业务均能严格按照内控制度和流程开展,无重
大风险发生;业务运营合法合规,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有效,履约能力良好。
前期同类关联交易履行正常。
   (四) 本次关联交易相关的其他主体介绍
    中建财务公司为中建股份的控股子公司,中建股份持有其 80%的股权,中建
集团持有其 20%的股权。中建财务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30 层 01 单元,法定代表人为鄢良军,注册资本为 1,000,000 万元人民币。
中建财务公司主要从事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
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


                                    4
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
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
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有价证券投资
(股票投资除外);上述业务的本外币业务。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中建财务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1,118 亿元,净
资产 124 亿元,营业收入 26 亿元,净利润 6 亿元。

    三、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 交易内容
    1.存款服务,指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在中建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
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中建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
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贷款服务,指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中建财务公司根据中建
集团经营和发展需要,为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
    3.其他金融服务,指中建财务公司将按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的指示及要求,
向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
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办理
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保理;办理融资租赁;办理内
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等。
   (二) 交易原则
    1.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中建财务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为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
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有权自主选择其他
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中建财务公司亦有权自主选择向除中建集团及其子公
司以外的对象提供金融服务。
    3.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
协议。
   (三) 定价原则
    1.存款服务
    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在中建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

                                    5
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同时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类存款服务所
适用的利率;
    2.贷款服务
    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向中建财务公司支付贷款利息,贷款利率不低于国内主
要商业银行提供同类贷款服务所适用的利率;
    3.其他金融服务
    中建财务公司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向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收取的费用,凡中
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该类型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
关规定,并且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费用。
   (四) 协议的生效及协议期限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自双方签署、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协议的服务期限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止。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建筑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的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可以续期。

    四、 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中建财务公司为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可以吸纳中建集团资
金,有助于发挥中建财务公司资金集中平台作用,促进中国建筑和中建财务公司
发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2.根据《金融服务框架协议》,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在中建财务公司的存款
利率不高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类存款服务利率;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在中
建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不低于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提供同类贷款服务的利率。通过
将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闲置资金归集至中建财务公司,可以增加中建财务公司资
金周转能力和贷款规模,并获得净利息增加效益,为股东创造更大回报。
    3.本次关联交易不会损害本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本期
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没有不利影响。
    4.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 备查文件

    1.中国建筑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中国建筑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6
   3.独立董事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
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
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