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 行有效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 派律师对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冠肺 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 2021 年 12 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 议公告》; 3. 公司 2022 年 3 月 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 告》; 4. 公司 2022 年 4 月 1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 议公告》; 5. 公司 2022 年 4 月 1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 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 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2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中 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 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2 年 4 月 16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 《股东大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8 层 2816 会议室召开,并增加以视频通讯 参与现场会议的方式,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3.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3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3,758,920,1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48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92,948,24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518%。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6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5,751,868,3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00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 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4 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5,741,037,469 99.9579 7,838,903 0.0304 2,992,009 0.0117 2.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5,740,953,469 99.9576 7,922,903 0.0307 2,992,009 0.0117 3.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5,740,953,469 99.9576 7,922,903 0.0307 2,992,009 0.0117 4. 《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5,724,505,870 99.8937 24,370,502 0.0946 2,992,009 0.0117 5. 《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5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5,751,333,901 99.9979 530,480 0.0020 4,000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120,637,904 99.9748 530,480 0.0250 4,000 0.0002 6. 《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分红规划的议 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5,751,333,901 99.9979 530,480 0.0020 4,000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120,637,904 99.9748 530,480 0.0250 4,000 0.0002 7. 《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5,741,037,469 99.9579 7,838,903 0.0304 2,992,009 0.0117 8. 《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和 2022 年投资 预算建议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4,881,451,612 96.6199 818,406,104 3.1780 52,010,665 0.2021 9. 《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 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6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5,751,311,401 99.9978 552,680 0.0021 4,300 0.0001 10. 《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4,729,054,196 96.0281 1,022,809,885 3.9717 4,300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098,358,199 51.7807 1,022,809,885 48.2190 4,300 0.0003 11. 《关于续聘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5,521,738,250 99.1063 230,125,831 0.8936 4,300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891,042,253 89.1508 230,125,831 10.8489 4,300 0.0003 12. 《关于续聘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5,501,815,665 99.0289 236,823,768 0.9196 13,228,948 0.05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7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871,119,668 88.2115 236,823,768 11.1647 13,228,948 0.6238 13. 《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议案》之表决 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4,918,988,529 96.7657 832,875,552 3.2342 4,300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1,288,292,532 60.7349 832,875,552 39.2648 4,300 0.0003 14. 《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四期 A 股限制性股票部分激励对象 股票回购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5,738,191,578 99.9468 13,676,503 0.0531 300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2,107,495,581 99.3552 13,676,503 0.6447 300 0.0001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股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8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