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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建筑: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2年11月修订)2022-11-28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07 年 12 月 25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 年 4 月 22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修订,
         2022 年 11 月 27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保证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和保障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主要应对的风险及合规管理要求
      防范公司董事会秘书选任和履职风险,规范公司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行
      使职权的体系,确保程序合法合规、规范合理。
1.3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

2     选任
2.1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 3 个月内,
      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聘任董事会
      秘书。
2.2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和
      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2.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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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限尚未
      届满;
      4)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6)公司现任监事;
      7)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4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相关材料,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2.5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
      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
      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2.6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2.7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
      月内将其解聘:

      1)本规则第 2.3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4)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2.8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
      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2.9   在离职生效之前,董事会秘书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作。

3     履职
3.1   董事会秘书承担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忠实、勤勉、
      谨慎履职。

3.2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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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
      2)组织开展公司治理研究,协助拟定有关重大方案、制订或者修订董事
      会运行的规章制度;组织落实公司治理有关制度,管理相关事务;协助
      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
      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积
      极推动上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3)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准备董事会议案和相关材料并
      对其完整性进行把关;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党组织研究
      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
      工作并签字,草拟会议决议;跟踪了解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向董
      事长报告,重要进展情况还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4)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5)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6)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
      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7)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8)负责与董事联络,组织向董事提供信息和材料;组织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9)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
      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0)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11)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3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由公司董事长主管、董
      事会秘书协管。
      董事会办公室应配备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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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事务代表等,以保证董事会秘书履职。
3.4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事、财
      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
      秘书的工作,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保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
      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
      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3.5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
      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
      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 2.2 条及第 2.3 条执行。
3.6   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
      负责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系,以上市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4     附则
4.1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4.2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原《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13 版)》同时废止。
4.3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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