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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独立董事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2022-12-13  

                        独立董事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审阅相关材料,现对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
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建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
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中建财务公司
作为公司资金集中和运营平台的作用,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同时,考虑到中
建集团及其非上市部分子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意中建财务公司与中建集团签署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在协议服务期内,中建集团及其子公司于中建财务公司
存置的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 200 亿元,获得的每日贷款余额
(含应计利息)不超过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中建财务公司为中建
集团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服务费用不超过 3 亿元。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建集团签署《金融服务框架
协议》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所涉及关联交易依据市场价格定价,定价合法、公
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时予以
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中
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文荣 贾谌 孙承铭 李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