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独立董事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2-13
独立董事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续签
<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通过对议案的初步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建财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建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建集团”)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可以充分发挥中建财务公司作为本公司资
金集中和运营平台的作用。由中建财务公司为中建集团及其非上市部分子企业提
供存款、贷款、财务和融资顾问等相关金融服务,能够提高本公司资金运用效率,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建财务公司与中建集团
续签《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已构成了关联交易,我们认为该等关联交易定价程序
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
司独立性造成影响。
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文荣 贾谌 孙承铭 李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