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8-06-21
证券代码:601669 证券简称:中国电建 公告编号:2018-042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25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28 - 2018/6/29 2018/6/2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 年
5 月 30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5,299,035,024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25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415,925,691.47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6/28 - 2018/6/29 2018/6/2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除外)派发。已办理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全部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
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
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前述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25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将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330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取得股息、
红利和利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前述国税函〔2009〕
47 号文件的要求,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 A 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330 元。
(4)对于其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
公司 A 股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25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381999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