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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国电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作为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建”、“上市公司”或“公司”)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信建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以下
简称“本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本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本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
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E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           于雷、赵凤滨

联系电话             010-85130462、010-85130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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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1669
注册资本           15,299,035,024 元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22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 22 号
法定代表人         晏志勇
实际控制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             丁永泉
联系电话           010-5838199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4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1、尽职推荐。在推荐中国电建非公开发行股票期间,中信建投积极协调
 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对中国电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发行保荐工
 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重要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中信建投主动配合中国证
 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
 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持续督导期间,中信建投督导中国电
 建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中信建投督导中国电建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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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投资等有关制度,持续关注中国电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
 诺事项,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进行详尽的核查。

       (二)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在尽职推荐阶段,中国电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提供
 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
 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
 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期间,中国电建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
 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
 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三)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中国电建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述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中信建投实施持续督导工
 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中信建投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中国电建能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实施持续督
 导工作并提供了便利条件,包括现场核查、按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接受访谈沟通等。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
 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
 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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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在
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期定期以及临时公
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
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对募
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中国电建 2017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
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保荐机构将继续
对中国电建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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