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07
中国电建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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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238
受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电
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以及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
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公
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
及联系人等。
3、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了变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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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地点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玲珑路 9
号院东区 9 号楼 810 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公司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5、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投票,2022 年 5 月 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2022 年 5 月 6 日 9:15-15:00。
6、2022 年 5 月 6 日上午 9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海淀区玲珑
路 9 号院东区 9 号楼 810 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丁焰章先生主持。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1、截至 2022 年 4 月 27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计 116 人,代表股份共计 9,248,323,067 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61.061%。
3、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
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综上,本所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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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
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5、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注销回购股份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46,059,56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5%;反对 2,263,4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4%;
弃权 1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131,832,08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04%;反对 116,490,98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96%;
弃权 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48,264,26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58,4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
权 4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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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9,131,831,68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04%;反对 116,490,88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95%;
弃权 5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9,248,264,267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3%;反对 58,3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弃
权 500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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