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发集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2020-12-17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天津友发
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发集团”或“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的保荐
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友发集团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
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89 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2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 12.8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826,12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99,999,966.3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1 月 30 日对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1928 号《验资报告》。
二、招股书对募集资金投向的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2020 年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及《天津友发
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如下:
1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项目备案文号 环保批文
金
韩环发
韩发改发 [2018]47 号、
陕西友发年产 300 万 [2017]212 号、 韩环函
1 140,000.00 130,000.00
吨钢管建设项目 韩发改发 [2018]142 号、
[2017]452 号 韩环发
[2019]264 号
2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0 40,000.00 - -
合计 180,000.00 170,000.00 - -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若因市场竞争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等因素导
致部分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可使用自有资金或者银行贷款先行投
入,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在项目规划范围内预先
投入部分募投项目。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津友发
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1944 号),截至 2020 年 12 月 9 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款项合计人民币 113,710.63 万元,本次拟置换人民币 113,710.63 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利用募集资金 本次拟置换的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投资额 募集资金金额
陕西友发年产 300 万吨钢管
1 140,000.00 130,000.00 113,710.63
建设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 40,000.00 40,000.00 -
合计 180,000.00 170,000.00 113,710.63
四、以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用的置换安排
友发集团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费用(不含税)共计人民币 126,120,033.64
元。为保证公司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友发集团已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部分发行费
用,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1944 号),截至
2
2020 年 12 月 9 日止,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中人民币 11,341,247.25 元已从公司自
有资金账户中支付,因此一并置换。
五、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
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
明确同意意见,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
因此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时,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
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能够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规。因此,保荐机构对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
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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