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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发集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1-04-01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1 年 3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简称“套保业务”),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风
险,实现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开展期货业务仅限于套保业务,不得进行投机套利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套保业务是指公司根据经营实际情况,为降低原材料采
购成本、产品销售价格、汇率波动带来的影响,遵循套期保值原则,进行期货交
易所相关品种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以规避市场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稳健发展。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进行的商品期货套保业务。所
属分、子公司是指公司能够控制的各类被投资企业,包括拥有 50%以上权益性资
本或拥有权益性资本虽不足 50%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未经公司同意,各分、子公司不得擅自开展套保业务。
    第五条 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进行套保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仅限于进行以规避价格风险为目的的商品期货套保业务,不得进
行以投机套利为目的的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保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
的大宗原材料品种,不得进行非主要原材料的期货业务;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保业务,只能在场内市场进行,不得在场外市场
进行;
    (四)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保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
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
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
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
    (六)如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
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外汇套保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
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保业务的交割期间原则上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
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六条 公司(含分、子公司)应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套保业务交易专用账户,
不得使用其他账户运作套保业务。

                           第二章   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设立期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是公司从事套保业务的日常决策机构,向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领导小组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采购负责人、销售负责人以及总经
理认为根据期货业务需要加入小组的其他人员。
    开展期货套保业务的各分、子公司,应在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设立领
导小组分支机构(下称“领导小组分支机构”)开展本公司套保业务,领导小组
分支机构包括分、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销售负责人以及分、
子公司总经理认为根据期货业务需要加入小组的其他人员。领导小组分支机构成
员名单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各分、子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分支机构对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及本公司总经理负
责。
       第八条 公司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审批公司套保业务管理制度、 操作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二)制定公司(含分、子公司)套保业务计划、方案,并根据市场变化情
况,及时调整交易实施方案;
    (三)担负期货套保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
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向公司决策机构申请期货套保业务交易额度,监督管理分、子公
司套保业务交易额度使用,并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期货套保业务情况;
    (五)监督、检查分、子公司套保业务开展情况,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投机
交易行为予以处罚;
    (六)负责套保业务重大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七)决定聘请专业的套保业务顾问、期货经纪公司等,保持与期货公司的
有效沟通,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保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分、子公司的领导小组分支机构负责制定本公司开展套保业务的管理制度、
操作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并报公司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公司领导小组确定本公司及各分、子公司期货套保业务交易方案;
各分、子公司领导小组分支机构负责本公司期货套保方案的执行,下达具体交易
指令。
    第十条 公司领导小组应设立分析小组、交易小组。分析小组成员以业务部
门为主导,包含采购代表、销售代表、财务代表(如业务会计)等人员,负责及
时向领导小组汇报现货市场信息、公司原材料采购信息、产品销售信息、资金运
作、会计处理等信息,并提供相关意见;交易小组负责执行具体的期货交易、汇
报期货交易数据等。领导小组分支机构可对口下设分析小组、交易小组。
    公司领导小组有权决定由本公司分析小组集中行使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分析
小组有关套保业务的方案拟定等事项。
    公司领导小组有权决定由本公司交易小组集中行使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交易
小组有关套保业务的执行操作。
    第十一条 套期保值业务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任职或越权行使
其职责,确保公司套保业务各岗位相互监督制约。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含分、子公司)单项或年度套期保值计划须经公司领导小
组审核,报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套期保值投资额度(指保证金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下同)单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余额(已审议额度不再重复计算,下同)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含本数)的,由董事长批准;
    (二)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单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含本数)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单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余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套保业务,应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按照关联交易
审议规则审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领导小组具体执行套保业务。若董事长、董事会、
股东大会在上述权限范围内就一定期限内的套期保值投资额度作出书面决议,则
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每次具体操作无需再经批准,在权限范围内,额度可以循环
使用。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分、子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按公司合同
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
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六条 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
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
    第十七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限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八条 如因各种原因导致被授权人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
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
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应当根据经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结合公
司大宗商品原材料采购情况、库存情况、市场价格行情等信息,制定套保业务方
案,包括交易标的种类、标的数量、保证金额度、头寸浮亏止损限额、市场分析
和风险对策等。
    领导小组分析小组负责期货套保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
拟订实施计划草案,结合公司大宗商品原材料采购情况、现货具体情况和市场价
格行情,拟订套保业务方案草案。
    拟订套保业务方案应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考虑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需求、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走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
价信息。
    第二十条 分析小组财务代表根据指令进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运作符合授
权、符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及审批流程。
    交易小组按照各分、子公司领导小组分支机构的交易指令执行交易,并及时
报告各分、子公司财务部进行会计核算;将开展套保业务的交易数据及时报告领
导小组。套保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情形的,交易小组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采取应对
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含各分、子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出具期货套保业务报
表,并报送本公司总经理。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交易标的、金额、盈
亏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期货套保业务实际开展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对相关协议、文件等进行检查,防范因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政策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发生的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秘办负责期货套保业务的对外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套保业务使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章    信息隔离制度

    第二十五条 保密制度:公司(含分、子公司)应当与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
金融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金融机
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保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保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套保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等相关人员
应当相互独立,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七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保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优先选择实力雄厚、研究资源丰富、
服务能力突出、经营业绩排名居行业前列的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保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
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领导小组、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
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总经理,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
    公司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套保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保业务人员执行风
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
是否符合期货套保业务方案,及时防范业务操作风险。
    公司领导小组、分支机构领导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识别与控制:(一)资
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
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二)头寸价格变动风险:
根据公司套保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
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与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情况时,期货交易员应立即向本公
司领导小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报告;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
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应立即向本公司
领导小组负责人汇报,并提交分析意见和决策建议。发生以上情形时,由总经理
向董事长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外披露。
    2、公司审计部负责交易风险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领导小组
报告:(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2)期
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要求;(3)具体套保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保方案要求;(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
响期货套保业务的正常进行或影响公司整体财务安全;(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
或将要出现重大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领导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决定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交易员立即通知期货经
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期货交易员应立即报告领
导小组负责人,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安排、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期货
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期货业务人员综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
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员应定期向领导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
建仓及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与交易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
账事宜,定期向领导小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报表,包括汇总持仓情况、结算盈亏情况及保证金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九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保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
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
应按照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六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
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
同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
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
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八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
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十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含分、子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保业务的原始交易资料、
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本
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有关人
员,严格按照制度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含分、子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
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
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含分、子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
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或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相
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
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