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文件2018-09-14
华泰证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8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2018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会议文件
2018年10月22日南京
华泰证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2018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及2018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18 年 10 月 22 日(星期一)14 点 00 分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139号南京华泰万丽酒店
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
现场会议日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会议出席情况,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三、介绍会议基本情况
四、审议议案(含股东发言提问环节)
(一)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1、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2、审议关于 AssetMark 境外上市方案的议案;
3、审议关于 AssetMark 境外上市符合《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
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的议案;
6、审议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 AssetMark 境外上
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华泰证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7、审议关于 AssetMark 境外上市仅向公司 H 股股东提供保证配
额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9、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10、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二)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
1、审议关于 AssetMark 境外上市仅向公司 H 股股东提供保证配
额的议案(即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七)。
(三)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1、审议关于 AssetMark 境外上市仅向公司 H 股股东提供保证配
额的议案(即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七)。
五、填写现场表决票并投票
六、休会(汇总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
七、宣布投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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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华泰证券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 2018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议案二:关于 AssetMark 境外上市方案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 AssetMark 境外上市符合《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
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的议案
议案六: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 AssetMark 境外上市有关事宜的议
案10
议案七:关于 AssetMark 境外上市仅向公司 H 股股东提供保证配额的议案12
议案八: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16
议案九: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17
议案十: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2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一:关于AssetMark境外上市仅向公司H股股东提供保证配额的议案2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一:关于AssetMark境外上市仅向公司H股股东提供保证配额的议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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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一: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明确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尽快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与公司
《章程》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 2018 年中期财务报表,截至 2018 年 6 月末母公司未分配
利润为人民币 16,418,500,270.46 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金
融企业财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母公司未分配利润在提
取 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0%的一般风险准备金和 10%的交易风险准备
金后,方可进行利润分配,2018 年 1-6 月该三项共应计提人民币
963,082,554.28 元,扣除该金额后,2018 年 6 月末母公司累计可供投
资者分配的利润为人民币 15,455,417,716.18 元。
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部分,不得用于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2018 年 6 月末母公司可供分配
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累计数为人民币 509,972,315.84 元,按照规定扣
除后,母公司可向投资者进行现金分配的金额为人民币
14,945,445,400.34 元。
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已经完成,从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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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因素考虑,建议公司 2018 年度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如下:
1、以公司总股本 8,251,500,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3.00 元,分配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 2,475,450,000.00 元,剩
余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人民币 12,469,995,400.34 元将转入下一年
度。
2、现金红利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 A 股股东支付,以
港币向 H 股股东支付。港币实际派发金额按照公司 2018 年审议本议案
的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
港币平均基准汇率计算。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201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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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关于 AssetMark 境外上市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国际化战略的实施,增强海外业务的核心竞争力,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分拆境外控股子公司
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 Inc.或持有其 100%股份的母公司(如
无特别所指,以下单独或合称“AssetMark”,视情况而定)于美国上
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上市”或“AssetMark 境外上市”)。根据中国
证监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4]67 号)(以下简称“67 号文”)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就
AssetMark 境外上市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AssetMark 基本情况
AssetMark 于 1996 年成立,是美国领先的统包资产管理平台公司
(Turn-key Asset Management Platform,下文简称“TAMP”),总部位
于加利福尼亚,作为第三方金融服务机构,AssetMark 为独立投资顾问
提供投资产品及策略、资产组合管理、客户关系管理、资产托管、企业
运营支持等在财富管理业务价值链上的一系列服务以及先进便利的技
术平台。2016 年,公司通过境外子公司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
司成功完成了对 AssetMark 的收购,AssetMark 成为公司间接控股的子
公司。
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AssetMark 平台管理的资产总规模达到
452.74 亿美元,较 2017 年年底增长约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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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AssetMark 境外上市的方案
1、发行主体: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 Inc.或持有其 100%
股份的母公司;
2、上市地点:美国(交易所待定);
3、发行规模:本次发行规模将根据拟上市地交易所规则和实际资
金需求等因素确定;
4、发行方式:在美国市场公开发售;
5、定价方式:根据国际惯例,发行价格将结合发行时境外资本市
场情况、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和市场认购情况,根据路演和簿记的结
果确定;
6、发行时间:本次发行的具体时间将根据境外资本市场状况、审
批进展及其他情况决定;
7、募集资金用途:增强财务实力,推动业务发展。
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仍将保持对 AssetMark 的控制权,AssetMark
将继续作为公司的子公司。
AssetMark 境外上市方案尚待相关监管部门批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
股东审议。
201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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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
关于 AssetMark 境外上市符合
《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
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拟分拆境外控股子公司 AssetMark 于美国上市。根据 67 号文
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就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是否符合 67 号文作出决
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对,公司作为 AssetMark 的控股股东,符合 67 号文第二条规
定的以下条件:
1、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毕马威华振
审字第 1601688 号、第 1700988 号、第 1800188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15 年度、2016 年度、2017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
约 为 人 民 币 10,696,870,875.92 元 、 6,270,611,459.43 元 、
9,276,520,447.68 元,符合“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规定。
2、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
和资产未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
自 2015 年 1 月以来,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
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未作为对 AssetMark 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
3、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
的净利润未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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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和 AssetMark 2017 年度经
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公司 2017 年度按权益享有的 AssetMark 净利润未
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 50%。
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
净资产未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和 AssetMark 2017 年度经
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公司 2017 年度按权益享有的 AssetMark 净资产未
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
5、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
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公司与 AssetMark 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人员
不存在交叉任职。
6、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
属企业的股份,未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 10%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员未持有 AssetMark 的任何
股份,AssetMark 管理团队持有 AssetMark 上市前的股份未超过其上市
前总股本的 10%。
7、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
8、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形。
持有 AssetMark Financial Holdings, Inc.100%股份的母公司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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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股公司,如以其作为本次分拆上市主体,公司亦符合 67 号文的相
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所属企业 AssetMark 境外上市符合 67 号文的相关
规定。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
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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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
关于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承诺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拟分拆境外控股子公司 AssetMark 于美国上市。根据 67 号文
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就承诺维持独立上市地位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
会批准。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承诺事项:
公司与 AssetMark 之间将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
均保持独立,做到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AssetMark 在境外上市后,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
作构成任何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 67 号文的规定。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
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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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
关于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与前景的
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拟分拆境外控股子公司 AssetMark 于美国上市。根据 67 号文
的规定,董事会应当就持续盈利能力的说明和前景作出决议,并提请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的各项业务目前均保持良好的发展趋势,AssetMark 与公司的
其他业务板块之间保持高度的业务独立性,并在财务、人员、机构等方
面保持独立。公司认为:
AssetMark 境外上市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运作造
成任何实质性影响。通过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 AssetMark 在其本土市
场进一步发展壮大,优化其公司治理及资本结构,继续扩大其行业领先
优势,并有利于提升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声誉和投资回报。此外,
AssetMark 境外上市有助于进一步巩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AssetMark 境外上市后,公司能够继续保持较好的持续
经营与盈利能力。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
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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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与
AssetMark 境外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保证本次分拆上市工作的顺利进行,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总裁或其授权代表,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本次分拆上市方案框架和原则下,全权处理本次分拆上市事宜,包括但
不限于:
1、代表公司全权行使在 AssetMark 的股东权利,做出与本次分拆
上市事宜相关的决议和决定(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
事项除外);
2、制定和实施本次分拆上市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
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发行时间等事宜。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相
关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和意见以及市场情况对有关
AssetMark 境外上市相关事宜、AssetMark 境外上市方案及其内容进行
必要和适当的调整(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事项除
外);
3、就本次分拆上市事宜,全权处理向相关外部监管机构,包括中
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提交相关申请,并处
理相关事宜;
4、修改、签署、递交、接受、发布、执行本次分拆上市过程中涉
及公司的相关协议、合同、承诺和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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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分拆上市涉及的其他必要事宜。
上述授权有效期为十八个月,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计算。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
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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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
关于 AssetMark 境外上市仅向公司 H 股股东
提供保证配额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 司 拟 分 拆 境 外 控 股 子 公 司 AssetMark 于 美 国 上 市 。 现 就
AssetMark 境外上市仅向公司 H 股股东提供保证配额的有关情况说明如
下:
一、关于向股东提供保证配额的政策背景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5 项应用指引》
(以下简称“第 15 项应用指引”),本次分拆上市,公司需要向公司现
有股东提供获得 AssetMark 股份的权利,即在上市时,向公司现有股东
分派 AssetMark 现有股份,或向现有股东提供认购 AssetMark 现有股份
或未来新发行股份的优先认购权(以下简称“保证配额”)。是否尽力
向股东提供保证配额,将是香港联交所审批有关本次分拆上市建议时考
虑的因素。
二、只向 H 股股东提供保证配额的原因
考虑到公司为 A+H 股上市公司,本次分拆上市的上市地为美国,由
于国内法律法规及政策的限制,向 A 股股东提供保证配额不具备现实可
操作性。由于上述原因,公司就本次分拆上市只能向公司现有 H 股股东
提供该等保证配额。
如仅向 H 股股东而不向 A 股股东提供保证配额,将被视为对类别股
东权利的变更,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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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后方可进行。
如该议案于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上均
获股东审议批准,则公司将就本次分拆上市仅向 H 股股东提供保证配额;
如该议案于股东大会或 A 股类别股东大会或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中的任何
一个大会上未获审议批准,则公司不会就本次分拆上市向公司任何股东
提供保证配额。
为避免歧义,本议案是否获上述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不影响公司
分拆 AssetMark 境外上市方案的最终实施。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附件:关于分拆 AssetMark 境外上市仅向公司 H 股股东提供保证配
额议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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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分拆 AssetMark 境外上市仅向公司
H 股股东提供保证配额议案的说明
各位股东:
现就国内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向 A 股股东提供保证配额的限制因素
说明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 年修订),境内机
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
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然而,在目前的
实践当中,外汇管理部门除针对特定境内合格机构从事境外有价证券、
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制定了指引外,未制定针对其他境内机构或境内个
人投资者从事前述投资活动的指引。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累计
超过 200 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构成公开发行,并应当取得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鉴于本公司拥有超过 200 名 A 股股东,向 A 股股
东提供保证配额可能导致构成 AssetMark 在中国境内的公开发行。作为
一家依据特拉华州法律设立的公司,AssetMark 将无法就公开发行取得
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3、受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利润
分配的规定,公司无法通过其他合法代替方式,即将所持 Asset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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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以分配利润的方式,向公司 A 股股东提供保证配额。
因此,本次分拆上市向 A 股股东提供保证配额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公司就本次分拆上市只能向公司现有 H 股股东提供该等保证配额。
本说明旨在便于股东理解关于 AssetMark 境外上市仅向公司 H 股股
东提供保证配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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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
关于修订《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全国、江苏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在现行公司
《章程》“第一章 总则”中新增一条: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公司设立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发
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董事会决定公
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数目由三百一十条增加至三百一十一条,
相关章节、条款及交叉引用所涉及的条款序号亦做相应调整。
同时,提请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
更的报批等事宜。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
股东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在办理完毕监管核准/备案及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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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18 年 8 月,公司收到《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关于做好全省第
一批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发改经改发
[2018]736 号),公司被纳入全省第一批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名单。
同时,公司收到《省发展改革委 省国资委关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苏发改经改发[2018]735
号)。公司拟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的安排,调整董事会组成结
构,构建结构多元、优势互补的董事会,以更好地发挥董事会的作用,
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以上事由及工作安排,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建议
浦宝英女士、陈宁先生、高旭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
事;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建议许峰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
执行董事;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议周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基于上述情况,浦宝英、陈宁、高旭、许峰、
周勇五位非执行董事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根据《证券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 3%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非职工代
表董事)候选人。近期,公司收到相关股东单位董事、监事调整或推荐
函件,根据工作需要,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推荐丁锋先生
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推荐陈泳冰
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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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推荐胡晓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苏宁易购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推荐范春燕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经研究,公司推荐朱学博先生担任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
管办法》规定,丁锋先生、陈泳冰先生、胡晓女士、范春燕女士及朱学
博先生已具备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在正式任职前应取得证券监
管部门核准的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公司正在为其申请证券公司董事
任职资格,待其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人选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
过,并且取得证券监管部门核准的证券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后,将履行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责,任期至本届董事会任期结束。
丁锋先生、陈泳冰先生、胡晓女士及范春燕女士在任公司非执行董
事期间,将不会从公司领取薪酬。朱学博先生在任公司执行董事期间,
将从公司领取薪酬,其薪酬按有关规定和制度确定。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
股东审议。
附件: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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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简历
1、丁锋先生,1968 年 12 月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会计师。1990
年 8 月至 1992 年 11 月任厦门经济特区中国嵩海实业总公司财务部助理
会计师;1992 年 12 月至 1995 年 9 月任中国北方工业厦门公司财务部
主办会计;1995 年 10 月至 2002 年 8 月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
务部副科长;2002 年 8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部项目副经理;2004 年 9
月至 2009 年 12 月历任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部门负责人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9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江苏省国信
集团财务部副总经理;2010 年 12 月至 2018 年 3 月历任江苏省国信集
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党委副书记,2018 年 3 月至今任江苏
省国信集团金融部总经理。
截至目前,丁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陈泳冰先生,1974 年 4 月出生,大学学历,学士学位。1996
年 8 月至 2000 年 11 月任江苏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处办事员、科员;
2000 年 11 月至 2004 年 3 月历任江苏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科
员、副主任科员;2004 年 3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江苏省国资委副科级干
部;2004 年 6 月至 2009 年 12 月历任江苏省国资委企业改革发展处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2009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历任江苏省国资委
企业发展改革处主任科员、副处长;2016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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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部长;2018 年 1 月至今任江苏交通
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部长。
截至目前,陈泳冰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胡晓女士,1979 年 10 月出生,工商管理硕士。2002 年 9 月至
2003 年 7 月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任会计师;2003 年 7 月至 2006
年 7 月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任股票研究部研究助理;2008 年 7 月
至 2012 年 7 月于 Citigroup Global Markets Asia Limited 工作,历
任经理、副总裁;2012 年 7 月至 2017 年 3 月于 Merrill Lynch (Asia
Pacific)Limited 工作,历任副总裁、董事;2017 年 3 月至今任阿里巴
巴集团战略投资部总监。
截至目前,胡晓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4、范春燕女士,1976 年 4 月出生,大专学历。2002 年 2 月至 2014
年 9 月历任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部结算中心总监助理、广州大
区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广州大区常务副总经理兼华南地区总部执行总
裁助理、电子商务经营总部执行副总裁、运营总部执行副总裁;2016
年 8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苏宁零售集团副总裁兼互联网平台公司总裁;
2018 年 1 月至今任苏宁零售集团副总裁兼互联网平台公司总裁,兼客
服管理中心总经理、极物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目前,范春燕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5、朱学博先生,1962 年 9 月出生,大学学历,学士学位。曾在南
京炮兵学院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工作。2001 年 3 月加入华泰证券,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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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党委组织部部长、总裁助理等职务,2013 年 3
月至今任本公司党委副书记。
截至目前,就本公司所获得的资料及据董事所知,根据《证券及期
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第 XV 部,朱学博先生通过 QDII 定向资
产管理计划渠道,约持有本公司 211,957 股 H 股好仓股份之权益,约占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003%。朱学博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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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议案十: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各位股东:
近期公司分别收到股东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交
通控股有限公司和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监事会监事
人选的函件。根据工作需要,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推荐陈
宁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人选,不再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王
会清将不再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推荐于
兰英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人选,杜文毅将不再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监事;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推荐杨娅玲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监事人选,刘志红将不再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
管办法》规定,陈宁先生、于兰英女士和杨娅玲女士已具备证券公司监
事任职资格条件。鉴于陈宁先生已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待其作为公司第
四届监事会监事人选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陈宁将接替王会清履
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职责,不再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于兰英女士和杨娅玲女士在正式任职前还应取得证券监管部门核准的
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公司已向证券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待于兰英女
士和杨娅玲女士作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人选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通过,并且取得证券监管部门核准的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后,于兰英
将接替杜文毅履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职责,杨娅玲将接替刘志红履
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职责,任期至本届监事会任期结束。
陈宁先生、于兰英女士和杨娅玲女士在任公司监事期间,将不会从
公司领取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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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
东审议。
附件:陈宁先生、于兰英女士、杨娅玲女士简历
201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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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附件:
陈宁先生、于兰英女士、杨娅玲女士简历
1、陈宁先生,1974 年 4 月生,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1994 年 7
月至 1996 年 2 月在扬子石化炼油厂水汽车间工作;1996 年 2 月至 2003
年 2 月任扬子石化炼油厂财务科会计;2003 年 2 月至 2008 年 10 月历
任扬子石化股份公司财务部成本科会计、副科长;2008 年 10 月至 2012
年 10 月历任扬子石化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会计师、科技开发与信息管
理部副部长、ERP 支持中心副主任;2012 年 10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扬子
石化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南京扬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部长;
2015 年 6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江苏省国信集团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2015 年 12 月至今任江苏省国信集团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6 年 12 月
至今任江苏省国信集团财务部总经理,2016 年 6 月起任本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陈宁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2、于兰英女士,1971 年 6 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正高
级会计师。1993 年 8 月至 1996 年 8 月在南京润泰实业贸易公司财务部
工作;1996 年 9 月至 1999 年 4 月在南京理工大学产业经济学专业研究
生学习;1999 年 5 月至 2003 年 1 月在江苏联合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审计
部工作;2003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在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审计处工作;2004 年 10 月至 2008 年 5 月在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财务审计部工作;2008 年 5 月至 2008 年 6 月在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工作;2008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历任江苏宁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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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财务会计部经
理、财务副总监(部门正职)、财务总监、党委委员;2016 年 11 月至
2018 年 4 月任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党委委员;2018 年 4 月至今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风控部部长。
截至目前,于兰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3、杨娅玲女士,1981 年 7 月出生,会计专业硕士,会计学本科学
历(管理学学士学位),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
师。2003 年 12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中国联通泰州分公司财务会计,会
计师;2007 年 8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江苏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专
职监事;2015 年 8 月至 2018 年 3 月历任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审计部副
总经理、审计部总经理。2017 年 3 月至今任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8 年 3 月至今任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法务部总经理。
截至目前,杨娅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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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一:
关于 AssetMark 境外上市仅向公司 H 股股东
提供保证配额的议案
各位 A 股股东:
关于 AssetMark 境外上市仅向公司 H 股股东提供保证配额的议案详
情,请见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七。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A 股类别股
东大会审议,现提请各位 A 股股东审议。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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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2018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议案
议案一:
关于 AssetMark 境外上市仅向公司 H 股股东
提供保证配额的议案
各位 H 股股东:
关于 AssetMark 境外上市仅向公司 H 股股东提供保证配额的议案详
情,请见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七。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 H 股类别股
东大会审议,现提请各位 H 股股东审议。
201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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