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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泰证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8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3-30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
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
公司 2018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预计公司 2019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案的独立意见
    1、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交易的定价参考了市场价格,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上述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将有助于公
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
    3、上述关联交易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
    二、关于对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1、公司附属子公司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下设的 Huatai
International Finance I Limited 于 2014 年 10 月 8 日完成了首期
境外债券发行。为增强本次首期境外债券的偿债保障,降低发行利率,
根据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获授权人士确定由中国银
行澳门分行以开立备用信用证方式为本次首期境外债券提供担保。同
时,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就发行的首期境外

债券开立的备用信用证向中国银行出具反担保函,反担保金额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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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债券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合计 30 亿元人民币等值美元。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结束日期为备用信用证有效期届满

之日起六个月。
    2、2015 年 1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资管子公司”)正式营业。为保证资管子公司各

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为资管子公司提供最高额度
为人民币 12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并承诺当资管子公司开展业务需要

现金支持时,公司将无条件在上述额度内提供现金;经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
为资管子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50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并承诺
当资管子公司开展业务需要现金支持时,公司将无条件在上述额度内
提供现金。
    3、2017 年,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 2016 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为资管子公司新增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19 亿
元的净资本担保。2018 年度,人民币 19 亿元新增净资本担保尚未使
用。

    4、2018 年,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20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承诺。2018 年度,人民币 20 亿元净资本担保尚未
使用。
    除上述担保外,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其他累计和当
期担保情况。

    (二)关于对公司 2018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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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为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发行首期境外债券向担保人提供反
担保,是为了增强本次首期境外债券的偿债保障,降低发行利率,该

等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为全资资管子公司提供净资本担保,是为了保证其各项
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该等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净资本担
保承诺,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保证其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

监管要求,该等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前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要求,履
行了有关决策程序;
    5、公司已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
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准确、完整,担保风险已充分揭示。
    三、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8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

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四、关于对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并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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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已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
发生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同意《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 2018 年度会计报表及

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坚持以公允、真实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其与公司签订
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2、同意公司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 2019 年度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传明、刘红忠、李志明、
                                       刘艳、陈志斌

                                      2019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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