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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泰证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0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作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
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 2020 年度报告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预计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案的独立意见
    1、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交易的定价参考了市场价格,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上述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将有助于公
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
    3、上述关联交易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
    二、关于对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1、2015 年 1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资管子公司”)正式营业。为确保资管子公司各
项风控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经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批准,公司为资管子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人
民币 12 亿元、人民币 50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并承诺当资管子公司开
展业务需要现金支持时,公司将无条件在上述额度内提供现金。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证监局批准公司终止对资管子公司提供的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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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亿元净资本担保承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合计为资管子公司提
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42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
    2、2017 年,经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为资管
子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19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2020 年度,人
民币 19 亿元净资本担保尚未使用。
    3、2018 年,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20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承诺。2019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启用。
    4、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分别审议批准,公司作为担保人与花旗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
签署担保协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公
司 Pioneer Reward Limited 发行的 5 亿美元、4 亿美元境外债券提
供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
    5、2020 年,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
流动性担保承诺。2020 年度,人民币 20 亿元流动性担保承诺尚未使
用。
    除上述担保外,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其他累计和当
期担保情况。
    (二)关于对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为全资资管子公司提供净资本担保,是为了保证其各项
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该等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净资本担
保及流动性担保承诺,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保证其各项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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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该等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3、公司为境外全资子公司的附属公司发行美元债券提供保证担
保,是为了增强本次美元债券的偿债保障,降低发行利率,该等担保
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前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要求,履
行了有关决策程序;
    5、公司已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
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准确、完整,担保风险已充分揭示。
    三、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0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
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四、关于对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并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已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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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同意《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 2020 年度会计报表及
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坚持以公允、真实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其与公司签订
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2、同意公司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 2021 年度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传明、李志明、
                                          刘艳、陈志斌、王建文
                                             2021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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