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现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 2021 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对预计公司 202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案的独立意见
1、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交易的定价参考了市场价格,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上述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将有助于公
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
3、上述关联交易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
二、关于对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1、2015 年 1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公司”)正式营业。为确保华泰资管公
司各项风控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经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批准,公司为华泰资管公司提供最高额
度为人民币 12 亿元、人民币 50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并承诺当华泰资
管公司开展业务需要现金支持时,公司将无条件在上述额度内提供现
金。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证监局批准公司终止对华泰资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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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人民币 20 亿元净资本担保承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合计为
华泰资管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42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
2、2017 年,经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为华泰资
管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19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2021 年度,人
民币 19 亿元净资本担保尚未使用。
3、2018 年,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
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20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承诺。2019 年 7 月 1 日
起正式启用。
4、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分别审议批准,公司作为担保人与花旗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
签署担保协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公
司 Pioneer Reward Limited 发行的 5 亿美元、4 亿美元债券提供无
条件及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
5、2020 年,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
华泰联合证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流动性担保承诺。2021 年
度,人民币 20 亿元流动性担保承诺尚未使用。
6、2021 年,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由公
司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一般性授权的获授权人士签署相关决定,公司
作为担保人与花旗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签署担保协议,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公司 Pioneer Reward
Limited 发行的 14 亿美元债券提供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
除上述担保外,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其他累计和当
期担保情况。
(二)关于对公司 2021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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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为华泰资管公司提供净资本担保,是为了保证其各项风
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该等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为华泰联合证券提供净资本担保及流动性担保承诺,是
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保证其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该等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公司为境外全资子公司的附属公司发行美元债券提供保证担
保,是为了增强本次美元债券的偿债保障,降低发行利率,该等担保
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前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要求,履
行了有关决策程序;
5、公司已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
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准确、完整,担保风险已充分揭示。
三、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1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四、关于对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并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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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已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
发生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同意《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德勤关黄陈方会
计师行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条件和经验,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能力,其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符合相关要求,公
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恰当充分。
2、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22 年度会计报表和内部
控制审计服务机构并出具 A 股审计报告和内控审计报告及 GDR 审计
报告;聘请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公司 H 股审计服务机构并出具
H 股审计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传明、刘艳、
陈志斌、王建文、区璟智
202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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