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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履职报告2022-03-3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履职报告
                         (陈传明)


    本人陈传明,自 2016 年 3 月 18 日起担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自 2016 年 12 月 21 日起担

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
员职务,2019 年 12 月 16 日换届选举后续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

委员。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人对 2021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陈传明,1957 年 9 月生,企业管理博士,教授。1978 年被
教育部选送至法国上布列塔尼大学社会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81 年
回国后被分配至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工作,1982 年
12 月至今在南京大学任教,其间 1990 年 9 月至 1993 年 6 月在南开
大学经济学院攻读经济学博士;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兼任中国
企业管理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本人于 2016
年 3 月起兼任上海德汇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5 月起兼任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述企业或机构与公司没有关联关
系。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
     1、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都不在公司或其附属
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或 1%以上,不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 5%以
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

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相关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 2021 年间共召开 9 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参加了全部会议,
未有缺席情况。本人会前审阅议案材料,深入了解议案相关情况,会
上与各位董事讨论并审议公司董事变动、利润分配、股权激励、会计
师事务所聘任、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情况等议案,并对公司开展现场
检查。对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本人均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和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审慎判断,理性决策,以
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尽力维护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表同意赞成。
     2021 年,公司共召开 2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 1 次。
     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及表决结果均已及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公司官网及
指定的媒体披露。
本年应参加 亲 自 出 以通讯方式 委 托 出 缺 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 席 股 东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大会次数
    9           9         5         0       0          否           1

     报告期内,本人主持了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工作,

                                    2
并主持召开了相关会议的情况如下:
    1、提名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1 年 5 月 20 日,本人以通讯方式主持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预案》。

    2021 年 12 月 30 日,本人以通讯方式主持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1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预案》。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1 年 3 月 22 日,本人以通讯方式主持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
事 2020 年度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报告》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2020 年度履行职责、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报告》。
    2021 年 8 月 26 日,本人以通讯方式主持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1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经
营管理层 2021 年度绩效计划及目标的议案》。
    (二)其他履职情况
    1、公司 2020 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审议工作
    根据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本人在公司
2020 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与审议过程中,履行了下列职责:
    本人在公司 2020 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充分了解了公司
2020 年审计工作范围、审计方案及关注重点、内部控制等审计工作事
项,并于年度董事会召开之前提前审阅了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初稿、
年度报告送审稿。

                               3
    2、主动调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本人认真阅读公司编辑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通讯》 稽

查工作简报》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有关资料,通过现场、电
话、邮件、微信群的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工作人员沟通,及时获取内地、香港及伦敦的监管动向、券业动态、

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另外关注电视、报刊、
网络等媒体上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掌握公司的相关资讯,确保自己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3、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对公司 2021 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其
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未提议召开董事会、聘用或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或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4、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1 年,公司能够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指定董事
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监事
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
报公司运营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凡须
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公司均按监管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公司这些举措增强了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有
利于我们独立董事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1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在认真
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就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4
     (一)关于对预计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案的独立意见
     1、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交易的定价参考了市场价格,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上述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将有助于公
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

     3、上述关联交易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
     (二)关于对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

见
     1、2015 年 1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公司”)正式营业。为确保华泰资管公
司各项风控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经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批准,公司为华泰资管公司提供最高额
度为人民币 12 亿元、人民币 50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并承诺当华泰资
管公司开展业务需要现金支持时,公司将无条件在上述额度内提供现
金。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证监局批准公司终止对华泰资管公司
提供的人民币 20 亿元净资本担保承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合计为
华泰资管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42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
     2、2017 年,经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为华泰资
管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19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2020 年度,人
民币 19 亿元净资本担保尚未使用。
     3、2018 年,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20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承诺。2019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启用。

                               5
    4、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分别审议批准,公司作为担保人与花旗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

签署担保协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公
司 Pioneer Reward Limited 发行的 5 亿美元、4 亿美元境外债券提
供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

    5、2020 年,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
流动性担保承诺。2020 年度,人民币 20 亿元流动性担保承诺尚未使

用。
    除上述担保外,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其他累计和当
期担保情况。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为华泰资管公司提供净资本担保,是为了保证其各项风
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该等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净资本担
保及流动性担保承诺,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保证其各项风险控制
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该等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3、公司为境外全资子公司的附属公司发行美元债券提供保证担
保,是为了增强本次美元债券的偿债保障,降低发行利率,该等担保
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前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要求,履
行了有关决策程序;

                              6
    5、公司已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
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准确、完整,担保风险已充分揭示。

    (三)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2020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四)关于对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并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已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
发生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同意《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 2020 年度会计报表及
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坚持以公允、真实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其与公司签订
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7
    2、同意公司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 2021 年度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

    (七)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
策的相关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

务状况及 2020 年度的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
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八) 关于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1、公司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
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8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九)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已满足。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授予方案的拟定及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

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关联董

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5、董事会确定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

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6、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

保。

    综上,本人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29 日,向

                               9
8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64.00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
民币 9.10 元/股。

    (十)关于提名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区璟智女士不存在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提名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3、同意提名区璟智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
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十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1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履行职责、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
的报告》。本人通过核查,2020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要求,认真、谨慎、勤勉地履行岗位职责,
紧紧围绕公司全业务链发展战略,落实董事会各项工作部署,紧抓市
场及行业发展机遇,加大创新力度,巩固市场地位,公司经营业绩稳
步上升,较为圆满地完成了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因此,本人
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政策、公司薪酬考核
制度执行,根据岗位职责、年度绩效完成情况等考核确定,与岗位和
绩效挂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领取的实际薪酬和所披露
的薪酬是一致的。
    (十二)关于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10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省
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承诺:国信集团及附属

公司或者附属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凡国信集团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

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国信集团会将上述
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国信集团将原有承诺变更为:国信
集团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华泰证券主营业务存在
竞争的业务活动(锦泰期货有限公司除外)。凡国信集团及附属公司
或者附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华泰
证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国信集团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华泰
证券(锦泰期货有限公司除外)。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已在定期
报告和临时公告中进行了披露。
    (十三)关于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规
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2021 年,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及
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合计披露文
件约 341 份,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司治理文件、股东通函、
海外监管公告等。其中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文件 122 份,

                               11
在 H 股方面,公司披露通告、通函、海外监管公告等共计 193 份,在
GDR 方面,公司披露公告、定期报告等共计 26 份。本人认为,公司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未发生漏报、瞒报、错报等情况。
    (十四)关于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21 年,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 9 次会议,其中 4 次以现场及视
频会议方式召开,5 次以通讯方式召开。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
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及监管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

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2021
年,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召开了 2 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7 次会议。本人认为:公司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转型升级、资本市场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国民的财富管理需求日益旺盛,已成为证券公司重要的战略发展机遇。
财富管理业务肩负着大规模聚集客户资源和客户资产的重要职能,是
客户价值挖掘和创造的重要基础,建议公司坚持总部驱动的平台化发
展策略,在坚守合规底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面向客户的“涨乐”
系科技平台与面向投资顾问的一站式云平台“AORTA”,以智能化、平
台化、精准化和专业化的线上线下融合模式推动业务高质量发展。
    四、培训和学习情况

                              12
    为了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
会、江苏监管局、上交所、港交所和伦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

件,巩固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及履职能力,具体培训情况如下:
 培训日期     组织方               内容

 2021-2-23    高伟绅律师行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2021-4-23    高伟绅律师行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2021-7-6     高伟绅律师行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2021-11-17   高伟绅律师行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2021-11-17   香港财务汇报局       联交所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违规案例培训

 2021-11-23   华泰证券             董监高股票交易相关法规培训

 2021-12-17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上市公司独董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培训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履职期间,本人坚持秉持诚信、勤

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务。2022 年,本人将继
续积极关注监管动向、行业动态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与财务状况,严
格履行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责,积
极就公司组织架构的优化、激励约束机制的完善等重大事项,提出合
理意见及建议,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
权益。

    特此报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传明
                                          2022 年 3 月 30 日


                                   1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履职报告
                          (刘艳)


    本人刘艳,自 2016 年 12 月 21 日起担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2019 年 12 月 16 日换届选举后担任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和提名
委员会委员职务,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兼任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职务,2021 年 2 月 8 日起,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按照《公司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
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将本人 2021 年履职期间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刘艳,女,1973 年生,北京大学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
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具备中国律师资格和美国律师资格
(纽约州)。本人于 1995 年加入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2002 年至
今任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7 年 3 月起兼任无锡药明康德新药
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上述企业或机构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都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14
份的 1%或 1%以上,不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5%或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
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相关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 年,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亲自参加了其中的 7
次会议,因公务原因未亲自出席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五届董
事会第九次会议,均书面委托独立董事陈传明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
未有缺席情况。
    2021 年,公司共召开 2 次股东大会,本人因疫情原因未亲自出
席。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人已在会前认真审阅,审慎
判断,理性决策。
    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及表决结果均已及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亲自出席股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东大会次数

     9          7           5             2    0           否             0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1、参加提名委员会会议情况

    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1 年第一次会

                                     15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预案》。
    2021 年 12 月 30 日,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 2021 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预案》。
    2、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情况

    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0 年度绩效考核

和薪酬情况的报告》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履行职责、
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报告》。
    2021 年 8 月 26 日,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1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经营管
理层 2021 年度绩效计划及目标的议案》。
    (二)其他履职情况
    1、公司 2020 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审议工作
    根据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本人在公司
2020 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与审议过程中,履行了下列职责:
    在了解了公司 2020 年审计工作范围、审计方案及关注重点、内
部控制等审计工作事项后,于年度董事会召开之前提前审阅了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初稿、年度报告送审稿。
    2、主动调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本人认真阅读公司编辑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通讯》 稽
查工作简报》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有关资料及对公司的现场
考察,以及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群的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16
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沟通,及时获取内地与香港的监管动向、券业动
态、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另外关注电视、报

刊、网络等媒体上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
情况,掌握公司的相关资讯,确保自己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3、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对公司 2021 年董事会议案及其他非
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未提议召开董事会、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或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4、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1 年,公司能够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指定董事
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监事
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
报公司运营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凡须
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公司均按监管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公司这些举措增强了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有
利于我们独立董事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1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在认真
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就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预计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案的独立意见
    1、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交易的定价参考了市场价格,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上述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将有助于公

                             17
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
     3、上述关联交易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
     (二)关于对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
见

     1、2015 年 1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公司”)正式营业。为确保华泰资管公
司各项风控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经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批准,公司为华泰资管公司提供最高额
度为人民币 12 亿元、人民币 50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并承诺当华泰资
管公司开展业务需要现金支持时,公司将无条件在上述额度内提供现
金。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证监局批准公司终止对华泰资管公司
提供的人民币 20 亿元净资本担保承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合计为
华泰资管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42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
     2、2017 年,经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为华泰资
管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19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2020 年度,人
民币 19 亿元净资本担保尚未使用。
     3、2018 年,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20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承诺。2019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启用。
     4、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分别审议批准,公司作为担保人与花旗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
签署担保协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公
司 Pioneer Reward Limited 发行的 5 亿美元、4 亿美元境外债券提

                               18
供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
    5、2020 年,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
流动性担保承诺。2020 年度,人民币 20 亿元流动性担保承诺尚未使
用。

    除上述担保外,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其他累计和当
期担保情况。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为华泰资管公司提供净资本担保,是为了保证其各项风

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该等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净资本担
保及流动性担保承诺,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保证其各项风险控制
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该等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3、公司为境外全资子公司的附属公司发行美元债券提供保证担
保,是为了增强本次美元债券的偿债保障,降低发行利率,该等担保
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前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要求,履
行了有关决策程序;
    5、公司已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
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准确、完整,担保风险已充分揭示。
    (三)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19
    经核查,本人认为:2020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四)关于对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并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已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
发生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同意《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 2020 年度会计报表及
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坚持以公允、真实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其与公司签订
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2、同意公司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 2021 年度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
    (七)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

                              20
策的相关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
务状况及 2020 年度的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

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八) 关于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1、公司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

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九)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已满足。

                               21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授予方案的拟定及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

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关联董

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5、董事会确定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

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6、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

保。

    综上,本人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29 日,向
8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64.00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

民币 9.10 元/股。
    (十)关于提名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区璟智女士不存在

                               22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提名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3、同意提名区璟智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
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十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1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履行职责、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
的报告》。本人通过核查,2020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要求,认真、谨慎、勤勉地履行岗位职责,
紧紧围绕公司全业务链发展战略,落实董事会各项工作部署,紧抓市
场及行业发展机遇,加大创新力度,巩固市场地位,公司经营业绩稳
步上升,较为圆满地完成了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因此,本人
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政策、公司薪酬考核
制度执行,根据岗位职责、年度绩效完成情况等考核确定,与岗位和
绩效挂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领取的实际薪酬和所披露
的薪酬是一致的。
    (十二)关于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省
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承诺:国信集团及附属
公司或者附属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23
凡国信集团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
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国信集团会将上述

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国信集团将原有承诺变更为:国信

集团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华泰证券主营业务存在
竞争的业务活动(锦泰期货有限公司除外)。凡国信集团及附属公司

或者附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华泰
证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国信集团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华泰
证券(锦泰期货有限公司除外)。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已在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中进行了披
露。
    (十三)关于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规
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2021 年,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及
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合计披露文
件约 341 份,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司治理文件、股东通函、
海外监管公告等。其中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文件 122 份,
在 H 股方面,公司披露通告、通函、海外监管公告等共计 193 份,在
GDR 方面,公司披露公告、定期报告等共计 26 份。本人认为,公司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24
性陈述,未发生漏报、瞒报、错报等情况。
    (十四)关于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21 年,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 9 次会议,其中 4 次以现场及视
频会议方式召开,5 次以通讯方式召开。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
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及监管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

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2021

年,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召开了 2 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7 次会议。本人认为:公司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2021 年 11 月,央行指出金融科技快速发展引发个人信息保护问
题,未来会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并加大对
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是实现个人
信息保护的基础,个人信息保护的最终目的是促进数据的合理使用,
要在充分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探索实现更加精确的数据确权,更
加便捷的数据交易,更合理的数据使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题活力和
科技创新能力。华泰证券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工作。2021 年,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持续完善并制定多项公司信息安全及客户信息保护方面
的规章制度,明确主体责任和组织分工,有效提高公司信息安全及客
户隐私保护水平。为此,公司应进一步推进数字化与智能化转型,持

                              25
续加大信息科技投入,重塑证券行业运营管理模式与服务生态,不断
完善信息技术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加强信息技术风险排查与治理,

有效提升风险管理成效。建议公司进一步提升信息系统应急技术及信
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水平,并开展评估与演练。
    四、培训和学习情况

    为了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
会、江苏监管局、上交所、港交所和伦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
件,巩固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及履职能力,具体培训情况如下:
 培训日期     组织方             内容

 2021-2-23    高伟绅律师行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2021-4-23    高伟绅律师行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2021-7-6     高伟绅律师行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2021-11-17   高伟绅律师行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2021-11-17   香港财务汇报局     联交所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违规案例培训

 2021-11-23   华泰证券           董监高股票交易相关法规培训

 2021-12-17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上市公司独董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培训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时刻提醒自己身负着全体中小股东的

信任和厚望,在履职时明确对自己和对公司的责任和义务。自任职以
来,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利用工作
之余的大量时间了解公司业务,及时关注公司的动态,利用自己的专

业法律知识、经验和背景为公司发展提供实质性意见,忠实地履行自
己的职责,加强同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的沟通与合作,

                                  26
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增强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
导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刘艳

                                    2022 年 3 月 30 日




                             27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履职报告
                         (陈志斌)


    本人陈志斌,自 2018 年 6 月 13 日起担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自 2018 年 10 月 22 日起担

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2019 年 12 月 16 日换届选举后担任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职务,自 2021 年 6 月 29 日起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任

期将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结束。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本人
2021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陈志斌,1965 年 1 月生,会计学博士后,东南大学财务与会
计系教授、博士生导师。财政部管理会计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政
府会计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本人于 2018 年 5 月起任江苏凤凰出
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于 2021 年 10 月起担任江苏江南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上公司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都不在公司或其附属
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或 1%以上,不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 5%以

                              28
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

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 2021 年间共召开 9 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参加了全部会议,
未有缺席情况。本人会前审阅议案材料,深入了解议案相关情况,会

上与各位董事讨论并审议公司董事变动、利润分配、股权激励、会计
师事务所聘任、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情况等议案,并对公司开展现场
检查。对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本人均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和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审慎判断,理性决策,以
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尽力维护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表同意赞成。
    2021 年,公司共召开 2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 1 次。对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本人已在会前认真审阅,审慎判断,理性决策。
    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及表决结果均已及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公司官网及
指定的媒体披露。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大会次数
     9          9          5           0      0           否            1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如下:
    1、2021 年 1 月 19 日,本人以现场及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公司

                                      29
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听取了毕马威华
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人员关于 2020 年审计工作进

度安排、年审审计重点、预审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与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人员进行讨论与沟通。会上,本人就
美国子公司的审计安排进行了询问,对此,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及公司计划财务部相关人员作了详尽解释。
    2、2021 年 2 月 26 日,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审计计划的议案》。
    3、2021 年 3 月 22 日,本人以现场及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
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报告的预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0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公司 2021 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并审阅了《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关键审计事项”
等涉及的重要事项》,听取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的报告》。会上本人就公司审计费用、关联交易审计、内审的目标和
定位等情况进行了询问,对此,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及公司计划财务部相关人员作了相应的解答和说明。
    4、2021 年 4 月 28 日,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30
年 1—3 月份财务报表的议案》。
    本人自 2021 年 6 月 29 日期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作为审计

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期内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1、2021 年 8 月 3 日,本人以视频会议方式主持召开了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第五次会议,会议听取了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人员关于公司 2021 年 H+G 股中期
审阅工作、2021 年 A+H+G 股年度审计审计计划的汇报。
    2、2021 年 8 月 26 日,本人以通讯方式主持召开了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上半年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
案》。
    3、2021 年 10 月 28 日,本人以通讯方式主持召开了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 1—9 月份财务报表的议案》。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参加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2021 年 3 月 22 日,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0
年度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报告》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履行职责、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的报告》。
    2021 年 8 月 26 日,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1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经营管理层
2021 年度绩效计划及目标的议案》。
    (二)其他履职情况

                                 31
    1、公司 2020 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审议工作
    在公司 2020 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本人认真了解公司全

年业务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全程履行了对公司 2020 年度
会计报表审计的监督工作。在公司 2020 年度报告编制前,参加了审
计委员会会议,听取了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关于公司 2020

年审计工作范围、专业服务团队主要成员、审计总体安排、审计方案
及关注重点、内部控制等审计工作的汇报,并与审计人员进行讨论沟
通,要求会计师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审计,公允地发表审计意见。

在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本人又提前审阅了该报告,并就相关
问题与审计机构和公司财务部门进行了沟通。
    2、主动调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本人认真阅读公司编辑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通讯》 稽
查工作简报》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有关资料,至公司现场考
察,以及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群的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沟通,及时获取内地与香港的监管动向、
券业动态、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另外关注电
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公司各重大事项
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相关资讯,确保自己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
    3、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对公司 2021 年的董事会议案及其他
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未提议召开董事会、聘用或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或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4、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32
     2021 年,公司能够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指定董事
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监事

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
报公司运营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凡须
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公司均按监管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公司这些举措增强了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有
利于我们独立董事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1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在认真
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就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预计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案的独立意见
     1、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交易的定价参考了市场价格,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上述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将有助于公
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
     3、上述关联交易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
     (二)关于对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
见
     1、2015 年 1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公司”)正式营业。为确保华泰资管公
司各项风控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经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批准,公司为华泰资管公司提供最高额

                              33
度为人民币 12 亿元、人民币 50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并承诺当华泰资
管公司开展业务需要现金支持时,公司将无条件在上述额度内提供现

金。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证监局批准公司终止对华泰资管公司
提供的人民币 20 亿元净资本担保承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合计为
华泰资管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42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

    2、2017 年,经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为华泰资
管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19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2020 年度,人
民币 19 亿元净资本担保尚未使用。

    3、2018 年,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20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承诺。2019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启用。
    4、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分别审议批准,公司作为担保人与花旗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
签署担保协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公
司 Pioneer Reward Limited 发行的 5 亿美元、4 亿美元境外债券提
供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
    5、2020 年,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
流动性担保承诺。2020 年度,人民币 20 亿元流动性担保承诺尚未使
用。
    除上述担保外,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其他累计和当
期担保情况。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为华泰资管公司提供净资本担保,是为了保证其各项风
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该等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34
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净资本担

保及流动性担保承诺,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保证其各项风险控制
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该等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3、公司为境外全资子公司的附属公司发行美元债券提供保证担
保,是为了增强本次美元债券的偿债保障,降低发行利率,该等担保
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前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要求,履
行了有关决策程序;
    5、公司已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
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准确、完整,担保风险已充分揭示。
    (三)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2020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四)关于对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并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5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已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
发生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同意《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 2020 年度会计报表及

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坚持以公允、真实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其与公司签订
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2、同意公司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 2021 年度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
    (七)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
策的相关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
务状况及 2020 年度的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
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八) 关于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1、公司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符合

                              36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
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九)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已满足。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7
    4、公司本次授予方案的拟定及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

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关联董

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5、董事会确定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

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6、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

保。

    综上,本人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29 日,向
8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64.00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

民币 9.10 元/股。
    (十)关于提名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区璟智女士不存在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提名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3、同意提名区璟智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

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十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1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38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履行职责、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
的报告》。本人通过核查,2020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要求,认真、谨慎、勤勉地履行岗位职责,
紧紧围绕公司全业务链发展战略,落实董事会各项工作部署,紧抓市
场及行业发展机遇,加大创新力度,巩固市场地位,公司经营业绩稳

步上升,较为圆满地完成了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因此,本人
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政策、公司薪酬考核
制度执行,根据岗位职责、年度绩效完成情况等考核确定,与岗位和

绩效挂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领取的实际薪酬和所披露
的薪酬是一致的。
    (十二)关于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省
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承诺:国信集团及附属
公司或者附属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凡国信集团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
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国信集团会将上述
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国信集团将原有承诺变更为:国信
集团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华泰证券主营业务存在
竞争的业务活动(锦泰期货有限公司除外)。凡国信集团及附属公司
或者附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华泰

                              39
证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国信集团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华泰
证券(锦泰期货有限公司除外)。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已在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中进行了披
露。
    (十三)关于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规

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2021 年,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及
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合计披露文
件约 341 份,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司治理文件、股东通函、
海外监管公告等。其中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文件 122 份,
在 H 股方面,公司披露通告、通函、海外监管公告等共计 193 份,在
GDR 方面,公司披露公告、定期报告等共计 26 份。本人认为,公司信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未发生漏报、瞒报、错报等情况。
    (十四)关于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21 年,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 9 次会议,其中 4 次以现场及视
频会议方式召开,5 次以通讯方式召开。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
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及监管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
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2021
年,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了

                                 40
2 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召开了 2 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7 次会议。本人认为:公司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基金投顾业务是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行业向更加良性和可持续

发展的模式转变,相比于过去单一产品代销业务,更加关注客户的真
实需求,以客户需求驱动为视角,强调顾问式陪伴的重要作用。
    2021 年度,公司基金投顾业务“省心投”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业

务规模位居证券行业领先水平,产品研究、策略运营、陪伴服务体系
日臻完善。建议公司进一步转换单一产品销售的思路,以“帮助客户
做好资产配置”为宗旨,发挥人+平台的投顾服务优势,依托全业务
链体系,加强策略研发,构建针对不同客户在不同环境下的差异化、
个性化、智能化的服务闭环。
    四、培训和学习情况
    为了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
会、江苏监管局、上交所、港交所和伦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
件,巩固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及履职能力,具体培训情况如下:
 培训日期      组织方           内容


 2021-2-23     高伟绅律师行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2021-4-23     高伟绅律师行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2021-7-6      高伟绅律师行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2021-11-12 至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2021-11-19



                                41
 2021-11-17      高伟绅律师行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联交所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违规案例培
 2021-11-17      香港财务汇报局
                                    训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2021-11-23                       董监高股票交易相关法规培训
                 公司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法律责任及风险防
 2021-12-17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范培训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履职期间,本人坚持秉持诚信、勤
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务。2022 年,本人将继
续积极关注监管动向、行业动态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与财务状况,积
极就公司发展战略、重点业务开展情况等重大事项,提出合理意见及
建议。在董事会日常工作及重要决策中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尽职尽
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志斌

                                            2022 年 3 月 30 日




                                    4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履职报告
                          (王建文)


    本人王建文,自 2020 年 6 月 18 日起担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 2021 年 2 月 8 日

起兼任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任期将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结束。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本人对 2021 年度履职情况报

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王建文,男,1974 年生,南京大学经济法学博士,中国人民
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本人于 1998 年 8 月至 2006 年 5 月任教于南京工
业大学法学院;2006 年 5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教于河海大学法学院,

期间于 2007 年 1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副院长;2016 年 5 月至 2021 年
4 月任教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期间于 2016 年 5
月至 2021 年 3 月任院长;2021 年 5 月至今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目前担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省法学会商法学研
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江苏省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
兼任中共江苏省委法律专家库成员、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

江苏省政协法律顾问等职务。2021 年 4 月起兼任常熟非凡新材股份


                                43
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2021 年 12 月起兼任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的独立董事,上述企业或机构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都不在公司或其附属
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或 1%以上,不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 5%以
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

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相关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 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9 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参加
了全部会议,未有缺席情况。本人会前审阅议案材料,深入了解议案
相关情况,会上与各位董事讨论并审议公司董事变动情况、利润分配、
股权激励、会计师事务所聘任、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情况等议案,并
对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对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本人均不受公司
主要股东和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审慎判断,
理性决策,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尽力维护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表同意赞成。
       2021 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2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 2
次。
    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及表决结果均已及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公司官网及

                                  44
指定的媒体披露。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 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大会次数
9            9        5            0        0       否               2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1、参加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情况

    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
员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合规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风险管理报告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级报告的议案》。
    2021 年 8 月 26 日,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合
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2021 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1 年中期合规报告的议案》。
    (二)其他履职情况
    1、公司 2020 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审议工作
    根据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要求,本人在公司
2020 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与审议过程中,履行了下列职责:
    本人在公司 2020 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充分了解了公司
2020 年审计工作范围、审计方案及关注重点、内部控制等审计工作事
项,并于年度董事会召开之前提前审阅了 2020 年度合规报告、风险
管理报告、内部控制评级报告初稿、年度报告送审稿。
    2、主动调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本人认真阅读公司编辑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通讯》 稽
查工作简报》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有关资料,通过现场、电

                                       45
话、邮件、微信群的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工作人员沟通,及时获取内地、香港及伦敦的监管动向、券业动态、

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另外关注电视、报刊、
网络等媒体上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掌握公司的相关资讯,确保自己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3、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对 2021 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的董事
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未提议召开董事会、聘用

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或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4、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1 年,公司能够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指定董事
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监事
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
报公司运营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凡须
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公司均按监管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公司这些举措增强了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有
利于我们独立董事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1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在认真
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就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预计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案的独立意见
    1、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交易的定价参考了市场价格,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6
     2、上述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将有助于公
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

     3、上述关联交易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
     (二)关于对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

见
     1、2015 年 1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公司”)正式营业。为确保华泰资管公

司各项风控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经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批准,公司为华泰资管公司提供最高额
度为人民币 12 亿元、人民币 50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并承诺当华泰资
管公司开展业务需要现金支持时,公司将无条件在上述额度内提供现
金。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证监局批准公司终止对华泰资管公司
提供的人民币 20 亿元净资本担保承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合计为
华泰资管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42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
     2、2017 年,经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为华泰资
管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19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2020 年度,人
民币 19 亿元净资本担保尚未使用。
     3、2018 年,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20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承诺。2019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启用。
     4、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分别审议批准,公司作为担保人与花旗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
签署担保协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公

                               47
司 Pioneer Reward Limited 发行的 5 亿美元、4 亿美元境外债券提
供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

    5、2020 年,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
流动性担保承诺。2020 年度,人民币 20 亿元流动性担保承诺尚未使

用。
    除上述担保外,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其他累计和当
期担保情况。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为华泰资管公司提供净资本担保,是为了保证其各项风
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该等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净资本担
保及流动性担保承诺,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保证其各项风险控制
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该等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3、公司为境外全资子公司的附属公司发行美元债券提供保证担
保,是为了增强本次美元债券的偿债保障,降低发行利率,该等担保
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前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要求,履
行了有关决策程序;
    5、公司已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
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准确、完整,担保风险已充分揭示。
    (三)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和

                              48
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2020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四)关于对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并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已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
发生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同意《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 2020 年度会计报表及
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坚持以公允、真实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其与公司签订
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2、同意公司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 2021 年度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
    (七)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49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
策的相关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

务状况及 2020 年度的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
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八) 关于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1、公司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
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九)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50
已满足。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授予方案的拟定及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

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关联董

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5、董事会确定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

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6、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

保。

    综上,本人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29 日,向
8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64.00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

民币 9.10 元/股。
    (十)关于提名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51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区璟智女士不存在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提名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3、同意提名区璟智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
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十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1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履行职责、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
的报告》。本人通过核查,2020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要求,认真、谨慎、勤勉地履行岗位职责,
紧紧围绕公司全业务链发展战略,落实董事会各项工作部署,紧抓市
场及行业发展机遇,加大创新力度,巩固市场地位,公司经营业绩稳
步上升,较为圆满地完成了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因此,本人
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政策、公司薪酬考核
制度执行,根据岗位职责、年度绩效完成情况等考核确定,与岗位和
绩效挂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领取的实际薪酬和所披露
的薪酬是一致的。
    (十二)关于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省
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承诺:国信集团及附属
公司或者附属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52
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凡国信集团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

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国信集团会将上述
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国信集团将原有承诺变更为:国信
集团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华泰证券主营业务存在

竞争的业务活动(锦泰期货有限公司除外)。凡国信集团及附属公司
或者附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华泰
证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国信集团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华泰
证券(锦泰期货有限公司除外)。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已在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中进行了披
露。
    (十三)关于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规
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2021 年,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及
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合计披露文
件约 341 份,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司治理文件、股东通函、
海外监管公告等。其中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文件 122 份,
在 H 股方面,公司披露通告、通函、海外监管公告等共计 193 份,在
GDR 方面,公司披露公告、定期报告等共计 26 份。本人认为,公司信

                                 53
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未发生漏报、瞒报、错报等情况。

    (十四)关于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21 年,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 9 次会议,其中 4 次以现场及视
频会议方式召开,5 次以通讯方式召开。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董

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及监管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
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2021
年,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召开了 2 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7 次会议。本人认为:公司董
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2021 年 3 月,“十四五”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刚要草案发布,
《规划》强调“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要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
革为主线,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大力
发展机构投资者,提高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其中在“全面
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
监管目标下,信息披露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站在上市公司角度,
信息披露工作不仅是对外传递公司经营数据等常规信息的窗口,更是
向投资者展现公司勇担社会责任的舞台。随着全面推进注册制改革的
不断深入,公司应持续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水平,不断从多维度向
市场展现公司的战略愿景、治理水平和经营绩效。

                               54
    四、培训和学习情况
    为了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

会、江苏监管局、上交所、港交所和伦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
件,巩固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及履职能力,具体培训情况如下:
 培训日期     组织方             内容

 2021-2-23    高伟绅律师行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2021-4-23    高伟绅律师行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2021-7-6     高伟绅律师行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2021-11-17   高伟绅律师行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2021-11-17   香港财务汇报局     联交所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违规案例培训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2021-11-23                    董监高股票交易相关法规培训
              公司

 2021-12-17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上市公司独董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培训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履职期间,本人坚持秉持诚信、勤
勉、尽责的工作态度,认真审议公司各项议案,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

职务。2022 年,本人将继续积极关注监管动向、行业动态及公司日常
经营管理与财务状况,严格履行本人作为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的职责,提出合理意见及建议,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建文
                                        2022 年 3 月 30 日

                                 5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履职报告
                         (区璟智)

    本人区璟智,自 2021 年 6 月 22 日起担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按
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本人 2021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区璟智,1959 年 12 月生,1982 年 8 月至 1982 年 11 月任香

港政府前议会行政处政务主任;1982 年 11 月至 1983 年 9 月任香港
政府前政务总署政务主任;1984 年 7 月至 1986 年 1 月任香港政府前
医务卫生处政务主任;1986 年 1 月至 1987 年 4 月任香港政府前教育

统筹委员会助理教育司;1987 年 4 月至 1988 年 1 月任香港政府前文
康市政科助理文康市政司;1988 年 1 月至 1988 年 6 月任香港政府证
券业检讨委员会助理秘书;1988 年 6 月至 1991 年 10 月历任香港政

府前金融科助理金融司、首席助理金融司;1991 年 10 月至 1995 年 6
月任香港政府前工商科首席助理工商司;1996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历任香港政府新闻处(后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处)副处长、行

政长官新闻秘书;1999 年 3 月至 2004 年 8 月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财经事务局副局长;2004 年 8 月至 2006 年 5 月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
府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副局长;2006 年 5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香港特
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发展和劳工局旅游事务专员;2009 年 1 月至 2014
                               56
年 12 月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常任秘书长。目前
担任协青社执行委员会委员、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香港委员会荣誉委员、

励进教育中心管理委员会委员、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荣誉资深会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贪污问题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都不在公司或其附属
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或 1%以上,不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 5%以

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
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因此,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相关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 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4 次董事会,本人亲自参加
了所有会议,未有缺席情况。本人会前审阅议案材料,深入了解议案
相关情况,会上与各位董事讨论并审议公司财务报告、设立基金会等
议案。对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本人均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和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审慎判断,理性决策,以
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尽力维护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表同意赞成。
    2021 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及表决结果均已及时在上海证

                               57
券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公司官网及
指定的媒体披露。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东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大会次数
     4          4          2           0      0           否            0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如下:
     1、2021 年 8 月 3 日,本人以视频会议方式参加了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第五次会议,会议听取了毕马威华振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人员关于公司 2021 年 H+G 股中期审
阅工作、2021 年 A+H+G 股年度审计审计计划的汇报。本人建议公司
注意美国对于美国投资者在境外投资的限制,并向融资融券部询问学
科类培训机构股票的处理方式。对此,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及公司相关人员作了相应答复。
    2、2021 年 8 月 26 日,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上半年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
    3、2021 年 10 月 28 日,本人以通讯方式参加了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 1—9 月份财务报表的议案》。
    (二)其他履职情况
    1、主动调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本人认真阅读公司编辑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通讯》 稽
查工作简报》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有关资料,通过电话、邮
件、微信群的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

                                      58
人员沟通,及时获取内地与香港的监管动向、券业动态、公司的业务
发展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另外关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

上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
的相关资讯,确保自己更好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2、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对公司 2021 年本人任职期间的董事
会议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未提议召开董事会、聘用
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或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3、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1 年,公司能够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指定董事
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监事
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及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
报公司运营情况,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凡须
经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公司均按监管规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
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公司这些举措增强了公司经营管理透明度,有
利于我们独立董事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于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规
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2021 年,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及
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合计披露文
件约 341 份,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司治理文件、股东通函、

                              59
海外监管公告等。其中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文件 122 份,
在 H 股方面,公司披露通告、通函、海外监管公告等共计 193 份,在

GDR 方面,公司披露公告、定期报告等共计 26 份。本人认为,在本人
任职期间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未发生漏报、瞒报、错报等情况。

    (二)关于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21 年,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 9 次会议,其中 4 次以现场及视
频会议方式召开,5 次以通讯方式召开。本人认为:在本人任职期间

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及监管要求,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并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2021
年,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召开了 2 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7 次会议。本人认为:在本人
任职期间,本人参加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三)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水平不断提升,境内企业
的境外上市渠道持续拓宽,跨境业务更趋于多元化,客户的跨进服务
需求日益增加,证券行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2021 年,公司国际业
务取得了快速的发展,综合实力持续提升,截至年末,华泰国际参与
完成 IPO 保荐项目 6 个,资产规模近两千亿港元,位居香港中资券商
第一梯队。随着在境外资产负债表加速做大,公司应严格遵守各属地
的相关监管规则,不断完善适应业务国际化发展的风险管理架构、流

                              60
程和措施,重点打造风险发现和预警能力,同时运用科技赋能固化风
险控制流程,构建境内境外一体化的风险管理平台,更好地保障国际

业务的长期稳健运营。
    四、培训和学习情况
    为了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

会、江苏监管局、上交所、港交所和伦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
件,巩固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及履职能力,具体培训情况如下:

 培训日期          组织方                  内容


 2021-6-16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      香港银行系统最新监管政策培训


 2021-7-6          高伟绅律师行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2021-7-7     至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板独立董事资格培训
 2021-7-9

 2021-8-6          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      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相关政策举措

 2021-10-22 及
                   良治同行                宏观环境、法规更新、ESG 等培训
 2021-10-29

 2021-11-17        高伟绅律师行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联交所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违规案例
 2021-11-17        香港财务汇报局
                                           培训

 2021-11-23        华泰证券                董监高股票交易相关法规培训

                                           上市公司独董法律责任及风险防范
 2021-12-17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培训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1 年履职期间,本人按照大陆与香港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和要
求,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为
公司的境内外业务决策提供建议和意见,为提高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
                                      61
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作出了应有的努力。
    特此报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区璟智

                                    2022 年 3 月 30 日




                              6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21 年度履职报告
                         (李志明)


    本人李志明,自 2015 年 4 月起担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于 2015 年 5 月起任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2016 年 12 月起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2019 年 12 月换届选举后续任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于 2021 年 6

月结束。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现就本人 2021 年度的工作情况
作进行报告: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李志明,1953 年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香港政府税务局助
理评税主任、评税主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科高级
经理/总监、机构策划总监、财务及行政总监,2014 年 10 月至 2020
年 2 月任南国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管理合伙人,2020 年 2
月至今任柏宁顿资本有限公司董事及管理合伙人。此外,本人自 2014
年 12 月起任中民筑友智造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前中民筑友科技集团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 年 12 月起任中英剧团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7 月起兼任 Cango Inc.独立董事,2019 年 4 月起兼任万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述企业或机构与公司没有关联关系。

                              63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1、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都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的 1%或 1%以上,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5%或 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公司前五名股

东单位任职。
    2、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
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相关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 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5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亲自
参加了 5 次会议,未有缺席情况。本人会前对提交到董事会审议的议
案,主动了解其相关背景资料,审阅相关材料,会上积极参与讨论。
本人始终强调并提醒公司在国际化业务的布局中,不应松懈对上市地
信息披露要求的重视和遵守,且应加强对子公司及境外业务风险的管
控。在各次会议中,本人理性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尽力维护公司及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需要发表意见的议案均作出了理性客观公正
的独立意见。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2021 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共召开 2 次股东大会,本人因疫情
原因未亲自出席。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人已在会前认
真审阅,审慎判断,理性决策,以更好地履行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职
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及表决结果均已及时在上海证

                               64
券交易所网站、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及指定媒体披
露。
本年应参加   亲自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 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亲自出席股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亲自参加会议     东大会次数
5            5        3            0        0       否               0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2021 年任职期间,主持审计委员

会日常工作,并召开了 4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2021 年 1 月 19 日,本人以现场及视频会议方式主持召开了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听取了毕马威
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人员关于 2020 年审计工作
进度安排、年审审计重点、预审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与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人员进行讨论与沟通。会上,本人
就审计关键事项、工作重点进行了询问,毕马威华振相应作出了解答
和说明。
    2、2021 年 2 月 26 日,本人以通讯方式主持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审计计划的议案》。
    3、2021 年 3 月 22 日,本人以现场及视频会议方式主持召开了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
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关于公
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报告的预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预案》《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0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公司 2021 年度内部审

                                       65
计工作计划》,并审阅了《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关键审计事项”
等涉及的重要事项》,听取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的报告》。会上,本人就国内证券市场对外开放产生的影响、港交所
对审计报告的认同等情况进行了询问,并建议公司进一步完善内部稽
查与外部审计的配合机制,更多运用科技赋能审计工作,为公司合规

运营提供更好的保障。对此,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及公司计划财务部相关人员作了相应的解答和说明。
   4、2021 年 4 月 28 日,本人以通讯方式主持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 1—3 月份财务报表的议案》。
    (二)其他履职情况
    1、公司 2020 年度报告等文件的编制、审议工作
    在公司 2020 年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本人认真了解公司全
年业务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全程履行了对公司 2020 年度
会计报表审计的监督工作。在公司 2020 年度报告编制前,主持召开
了审计委员会会议,听取了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关于公司
2020 年审计工作范围、专业服务团队主要成员、审计总体安排、审计
方案及关注重点、内部控制等审计工作的汇报,并与审计人员进行讨
论沟通,要求会计师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审计,公允地发表审计
意见。在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本人又提前审阅了该报告,并
就相关问题与审计机构和公司财务部门进行了沟通。
    2、主动调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2021 年本人任职期间,本人通过阅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
作通讯》 稽查工作简报》、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66
并通过电话、邮件、微信的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工作人员保持通畅的沟通,从而获取做出审慎判断所需的相关背景

材料;另外,通过关注境内外纸媒、电视、网络等媒体上有关公司的
报导,掌握公司资讯。在此基础上,本人能够对有关事项做出理性、
客观、公正的判断,从而有效地维护所有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3、对公司有关事项提出异议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对 2021 年任职期间公司的董事会议

案及其他非董事会议案事项提出异议;未提议召开董事会、聘用或解
聘会计师事务所或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4、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1 年本人任职期间,公司能够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
定,安排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专门负责与独立董事的
沟通联系,保证了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还通
过编辑《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通讯》《稽查工作简报》以及微
信公众号“华泰证券频道”等形式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为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
均按监管规定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1 年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
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以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预计公司 2021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案的独立意见
    1、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交易的定价参考了市场价格,不存

                             67
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上述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将有助于公

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并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收益;
     3、上述关联交易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

     (二)关于对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
见
     1、2015 年 1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资管公司”)正式营业。为确保华泰资管公
司各项风控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经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批准,公司为华泰资管公司提供最高额
度为人民币 12 亿元、人民币 50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并承诺当华泰资
管公司开展业务需要现金支持时,公司将无条件在上述额度内提供现
金。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证监局批准公司终止对华泰资管公司
提供的人民币 20 亿元净资本担保承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合计为
华泰资管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42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
     2、2017 年,经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为华泰资
管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19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2020 年度,人
民币 19 亿元净资本担保尚未使用。
     3、2018 年,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20
亿元的净资本担保承诺。2019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启用。
     4、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分别审议批准,公司作为担保人与花旗国际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

                               68
签署担保协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华泰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下属公
司 Pioneer Reward Limited 发行的 5 亿美元、4 亿美元境外债券提

供无条件及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
    5、2020 年,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公司为
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0 亿元的

流动性担保承诺。2020 年度,人民币 20 亿元流动性担保承诺尚未使
用。
    除上述担保外,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无其他累计和当

期担保情况。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为华泰资管公司提供净资本担保,是为了保证其各项风
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该等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2、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净资本担
保及流动性担保承诺,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保证其各项风险控制
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该等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3、公司为境外全资子公司的附属公司发行美元债券提供保证担
保,是为了增强本次美元债券的偿债保障,降低发行利率,该等担保
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公司在实施上述担保前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要求,履
行了有关决策程序;
    5、公司已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如实提供了公司
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信息披露准确、完整,担保风险已充分揭示。

                              69
    (三)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人认为:2020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非
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四)关于对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实际情况并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已按
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也未
发生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同意《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1、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提供 2020 年度会计报表及
内部控制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坚持以公允、真实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其与公司签订
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
    2、同意公司继续聘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 2021 年度会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机构。

                              70
    (七)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

策的相关规定,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
务状况及 2020 年度的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
靠、准确的会计信息,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八) 关于调整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1、公司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
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人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
    (九)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71
    1、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已满足。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

《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和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本次授予方案的拟定及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

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关联董

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5、董事会确定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29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激励

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6、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购买标的股票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

保。

    综上,本人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3 月 29 日,向
813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64.00 万股 A 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人
民币 9.10 元/股。

                               72
    (十)关于提名公司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区璟智女士不存在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提名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3、同意提名区璟智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

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十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2021 年 3 月 2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履行职责、绩效考核和薪酬情况
的报告》。本人通过核查,2020 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要求,认真、谨慎、勤勉地履行岗位职责,
紧紧围绕公司全业务链发展战略,落实董事会各项工作部署,紧抓市
场及行业发展机遇,加大创新力度,巩固市场地位,公司经营业绩稳
步上升,较为圆满地完成了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因此,本人
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政策、公司薪酬考核
制度执行,根据岗位职责、年度绩效完成情况等考核确定,与岗位和
绩效挂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领取的实际薪酬和所披露
的薪酬是一致的。
    (十二)关于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第一大股东江苏省
国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集团”)承诺:国信集团及附属

                              73
公司或者附属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

凡国信集团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
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国信集团会将上述
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国信集团将原有承诺变更为:国信
集团及附属公司或者附属企业在今后的任何时间不会以任何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自营、合资或联营)参与或进行与华泰证券主营业务存在
竞争的业务活动(锦泰期货有限公司除外)。凡国信集团及附属公司
或者附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华泰
证券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国信集团会将上述商业机会让予华泰
证券(锦泰期货有限公司除外)。
    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已在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中进行了披
露。
    (十三)关于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制度的规
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2021 年,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及
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和伦敦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合计披露文
件约 341 份,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司治理文件、股东通函、
海外监管公告等。其中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文件 122 份,
在 H 股方面,公司披露通告、通函、海外监管公告等共计 193 份,在

                                 74
GDR 方面,公司披露公告、定期报告等共计 26 份。本人认为,在本人
履职期间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未发生漏报、瞒报、错报等情况。
    (十四)关于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2021 年,公司董事会共召开了 9 次会议,其中 4 次以现场及视

频会议方式召开,5 次以通讯方式召开。本人认为:在本人任职期间
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及监管要求,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并得到有效执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等五个专门委员会。2021
年,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召开了 2 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召开了 7 次会议。本人认为:在本人
履职期间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运作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十五)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近年来,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ESG 治理水平不断提升。2021
年 MSCI ESG 评级达到 A 级,实现连续三年提升,为国内证券公司的
最高评级。子公司华泰资管公司也于 2021 年正式签署协议加入联合
国责任投资原则组织,成为中国加入该组织资管规模最大的券商资管
子公司,标志着公司将承诺遵循 UNPRI 的六大原则,继续践行责任投
资的理念,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随着国家“3060 碳中和”
战略目标的提出,公司应抱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提升绿色
经济服务能力,促进绿色低碳创新发展,运用金融专业能力引导社会
资本推动绿色低碳产业转型。同时,公司还应将节能减排理念融入企

                              75
业的日常经营,不断强化员工可持续发展意识,不断降低公司运营所
产生的碳足迹。

    四、培训和学习情况
    为了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
会、江苏监管局、上交所、港交所和伦交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

件,巩固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及履职能力,具体培训情况如下:
 培训日期    组织方            内容

 2021-2-23   高伟绅律师行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2021-4-23   高伟绅律师行      香港资本市场最新监管法规介绍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1 年本人任职期间,本人按照大陆与香港的相关法律的规定
和要求,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利用自己的专业知

识和境外任职履职经验,为公司的境内外业务决策及风险控制提供建
议和意见,为提高公司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公司的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作出了应有的努力。

    特此报告。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志明

                                      202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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