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修订)2022-10-2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
第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其他委员会的主任
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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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
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
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通过。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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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
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负责人协助合规
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监管部门和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
(三)公司合规状况报告、风险状况报告;
(四)公司资产质量动态分析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公司合规总监应该定期或不定期的就公司的业务规则、经营管理
以及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向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报告义
务。
第十八条 遇有突发风险或重大隐患时,公司首席执行官和合
规总监应及时报告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并报告全体董事、
监事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有关事宜进行
讨论时,应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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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公司董事
长根据需要召开,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并在决议上签字。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
应出席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非委员董事、监事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指导公司审计工作。管理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
划和审计队伍建设等,定期听取并审议审计工作全面汇报、年度审计
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作出判断,提交董事会审议。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公司年度
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
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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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保留意见;
5、是否有遵守会计准则;
6、是否有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上市地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规定;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
执业行为,确保内部和外聘审计师的工作得到协调;此外,也须确保
内部审计职能在公司内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以及
检讨及监察其有效性;
(三)就外聘审计师的委任、重新委任、薪酬、聘用条款及任何
有关其辞职或被罢免的事宜作出考虑及建议。担任公司与外聘审计师
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系;
(四)在审计工作展开前与外聘审计师讨论审计工作的性质、范
围及有关申报责任,并不时检讨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外聘审计师是否
够客观独立;
(五)检查外聘审计师给予管理层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审
计师就会计纪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
及管理层作出的回应;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聘审计师给予管理层
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六)检讨监察公司的财务监控、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检
讨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七)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有履
行职责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并加强整改问责和机制完善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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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责任;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
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的回应进行研究;
(八)就上述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九)检讨公司设定的以下安排: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
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审计委员会应
确保有适当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及采取适当
行动;
(十)研究其他由董事会界定的课题;
(十一)公司章程和上市地上市规则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要有三名成员,均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半
数以上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且至少应有 1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是会计专
业人士,该人士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该人士须透过从事执业会计师、审计师、公众公司的财务总监或
首席会计主任等工作又或履行类似职能的经验,而具备内部监控以及
编制或审计可资比较的财务报表的经验,或是分析公众公司经审计财
务报表的经验。
审计委员会由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审计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
审计师开会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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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报告进
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
第三十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了解并掌握公司经营的全面情况;
(二)了解、分析、掌握国际国内行业现状;
(三)了解并掌握国家相关政策;
(四)研究公司近期、中期、长期发展战略或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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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改革等重大决策提供咨
询建议,促进公司文化理念与公司发展战略的深度融合;
(六)审议通过发展战略专项研究报告;
(七)定期或不定期出具日常研究报告;
(八)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发展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向董事会办
公室提供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
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发展战
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四)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发展战略
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五)发展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
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五章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每年至少检讨一次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
知识及经验),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
出建议;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程序进行审议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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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三)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在董事提名名单
中作出挑选或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五)审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六)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首席执
行官)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职责。
提名委员会由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召集人,且委员会的成
员大部分需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三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首席执行官等高级管
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
过,并遵照实施。
第三十四条 董事、首席执行官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董事、首席执行官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本公
司外部广泛搜寻董事、首席执行官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首
席执行官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首席执行官等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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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首席执行官等高级管理人员前
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首席执行官等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六章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委员、首席财
务官、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首席信息官以及实际履
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第三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审议并
提出意见。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
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因应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
酬建议;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就个别执行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这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
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提出建议,以及就
非执行董事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
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五)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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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同条款一致;若未能
与合同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六)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
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同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同条款一
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七)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厘定他自己的薪酬;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召集人,且委员
会的成员大部分需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三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
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人
力资源部负责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四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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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四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
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本细则
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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