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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泰证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10-2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
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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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五)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
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
资文化。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
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
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公司股东;
    (二)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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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
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

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
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
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四)公司的文化建设;
    (五)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六)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监
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董事长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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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领导董事会办公室开

展具体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汇报。董事会办公室为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在开

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
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
层。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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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

职能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
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各分支机
构、子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

文件的相关信息,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
括资料收集与整理。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
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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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限等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接待细则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

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报披露前六十日内、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
及其他内幕消息披露之前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在进行业绩发布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
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回
答。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发布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
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
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
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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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
(或者首席执行官)、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二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
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应当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业绩发布会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接待符合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调研者到公司现场参观、访谈或开展电话、视频等其
他形式的调研沟通时,应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调研活动,避免调研者有机会获取未公
开信息,并由公司指定人员对调研者的提问进行回答。若对于该问题
的回答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
答。若调研者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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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必须拒绝回答。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

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
调研者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
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
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
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本人若有违反本承诺上述内容的行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
任。
    调研者以非现场形式进行调研活动或有其他合理理由无法当面
签署承诺书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其他合理方式向调研者告知上述
要求。
    第二十六条     承诺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管期限十五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发布
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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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立即报
告公司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
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支持文件有:
    1. 外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2. 内部规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
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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