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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泰证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10-2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上交所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及其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
的标准守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
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管理、披露与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

及期货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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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股份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
董事、监事和首席执行官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
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
益人,(C)酌情信托的成立人,而该成立人能够影响受托人的酌情
决定权;
    (四)如同他人签订协议采取一致行动以取得公司的股份权益,
则包括签订协议的所有人士。
    以上(一)至(四)项所涉及的人士以下简称“视作拥有权益涉
及的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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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前款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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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业绩刊发日期之前 60 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

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公司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日期之前 30 日内,或有关季

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

准);

    (三)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四)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五)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
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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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

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
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管理,统一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基本信息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网
上填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
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
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填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
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
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上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
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填报的个人基本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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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持有的股票账户及持有本公司股

票的情况时应当注意:(1)如持有多个股票账户,应当全部申报;(2)
如使用曾用名开立过股票账户,应当一并申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
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
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书面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
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该名董事可以指定董事会办公
室收集相关信息),并在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可买卖公司证券。
董事长若拟买卖公司证券,则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
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
该名董事可以指定董事会办公室收集相关信息),并在收到注明日期
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所指定的董事在未通知董事长
并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也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证券。在每种
情况下,董事长或前述所指定的董事需在有关董事要求批准买卖公司
证券后 5 个香港营业日内回复有关董事,而按上文获准买卖证券的有
效期,不得超过收到批准后 5 个香港营业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 A 股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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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

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披露高送转或
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
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增持公司 A 股

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上交所股份变动管理》
“第三章 增持股份行动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A 股股份
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
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此外,董事、监事和首席执行官应当在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内定义的“有关事件”发生时向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送交
通知存档。“有关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拥有或不再拥有公司或其相联法团的股份或债权证的权益;

    (二)订立售卖任何该等股份或债权证的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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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将公司或其相联法团授予的认购该等股份或债权证的权利

加以转让;

    (四)拥有的该等股份或债权证的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

    (五)变得持有或不再持有该等股份的淡仓;

    (六)在成为公司的董事或首席执行官时,持有公司或其相联法

团的股份的权益或淡仓,或持有公司的债权证的权益;

    (七)在相联法团成为公司的相联法团时,持有该相联法团的股

份的权益或淡仓,或持有该相联法团的债权证的权益。

    上述“相联法团”包括公司的控股公司、附属公司、控股公司的
附属公司(例如同集团附属公司)以及公司持有其任何类别已发行股

份的 20%以上的任何公司。
    就上述第(六)至(七)项有关事件作出的具报被称为“首次具
报”,因此送交通知存档的期限是 10 个香港营业日,就其他事件作

出具报则是 3 个香港营业日。
    以上规定适用于董事、监事和首席执行官本人的交易以及视作拥
有权益涉及的人士的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公司填报个
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填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 A
股为基数,按 25%计算其可解锁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可解

锁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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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个人信息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其离职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离职后满 6 个月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将要求公司再次确认公司填报的上述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离
职日期,以解锁其所持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
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
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会未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未按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存在违规交易行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监会将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
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若公司董事未能遵守有关《香港上市规则》附录十《上市公司董
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将被视作违反《香港上市规则》。如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裁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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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可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
处罚。

    违反上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
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本制度生
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
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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