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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银证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05-07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
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的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
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
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监管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六)公司总部各板块或部门、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各子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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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并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
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
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信息,应当及时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且在发
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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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
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
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
制度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
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
上披露的文件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
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或泄漏未公开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
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
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
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经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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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
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
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
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
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二十二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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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3 个月、第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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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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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绩预告。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
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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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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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件时。
    重大事件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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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各方,在提供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时,必
须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无重大遗漏和误导;信息披露有严格的
时限和要求,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办理,不得延误,负责提供或起草信
息披露内容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保证按时完成。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均不得利用未披露的
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关宣传、媒体沟通、信息公示及通过公司网站披露信息等其
他形式的信息披露,原则上不应超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已披露的信息范围,不
能早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四十五条 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保密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各方及内部信息知情人士对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在
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并按照公司有关保密相关制度及隔离墙制
度要求保管相关信息。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知情人士或机构,应与其订立
保密协议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会对外泄漏。
    第四十六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
审核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
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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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
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
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
露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
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本部门或公司提供和传递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


    第五十条 董事、董事会工作职责
    1、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3、独立董事应当核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若发现信息披露内容与董事会
会议决议不符或与事实不符、方式不规范或存有其他疑义,应当及时通知、质询
并督促公司进行澄清或更正。公司未能及时提供合作的,独立董事可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
    1、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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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2、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
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
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
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
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二条 监事、监事会职责
    1、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
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2、监事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3、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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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职责
    1、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具体工作。
    2、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格式和报送时间,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适

                                                                    13
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等及时更新,发送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
机构、子公司执行。
    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的要求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
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获知后应立即就该
等事项协调所涉各方开展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合规总监职责
    对依据监管规定需由合规总监进行审核的事项及文件资料的完备性、内容的
完整性及形式的规范性等事项进行审核。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董事会秘书根据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协调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
机构、子公司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公司总部各部门
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制作有关材料并经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
交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汇总整理。
    2、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公司董事予以审阅。
    3、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的反馈意见组织对定期报告草案进行修改,并最
终形成审议稿。
    4、定期报告审议稿形成后,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对定期
报告审议稿进行审议。定期报告审议稿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成为定期报告(正
式稿)。
    5、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正式稿)。
    6、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定期报告(正式稿)

                                                                      14
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
    2、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关联交易、
其他须予披露的交易、股价敏感信息或其他临时须予披露的信息应遵循以下程
序。
    (一)若临时报告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1)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
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的准备和制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及其公告等文件
的准备和制作,监事会主席负责审核。
    (2)董事会秘书应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会议结束
后,根据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及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
登记,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或公告有关会议情况。
    (3)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若临时
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经营或财务有关问题的,则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
协助董事会办公室编制相应部分内容。
    (4)公司临时公告文稿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履
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
的临时报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15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
公告应提交总裁审核签字,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4)各分支机构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该
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总裁审核批准,如该事项属于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事项,则在总裁批准后以公司名义发布,如该事项超出董
事会对总裁的授权范围,则在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后以公司名义发布。
    (5)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
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经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后,
提交总裁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六十一条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沟通的基本要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他信息披露的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
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适当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对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和媒体的披露均应以公司已披露的数字和信息为准,
凡涉及要求提供未披露的公司财务信息、对证券价格敏感的信息及其他未公告的
信息,应予以婉拒。
    信息披露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媒体时,对于回答问题的内
容在任何程度上以任何方式可能造成提供了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必须拒绝
回答或拒绝加以评论。
    投资者或媒体误解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
大错误信息的,应要求其立即更正。若有关报告或报道已在市场上传播的,公司
应考虑公开披露有关信息,同时纠正有关错误报告或报道。
    公司不应评论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或预测,对于分析师对此要求给予意见的,
公司必须拒绝。
    第六十二条 档案管理

                                                                    16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安排专人做好信息披露资料的归
档保管工作,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办理。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


                        第七章 责任承担及处罚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整体协调工作。公司总
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要根据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披
露工作,明确各类披露报告的填报人、复核人。
    凡参与披露事项的机构均须对其所上报报告、资料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财务部门须对经其审核的财务数据负责。
公司合规负责人和合规部门须对经其审核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第六十四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出现错误、延误或其它违规
情况,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根据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五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
应与业务中介机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
任的权利。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办公室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现行有关信息披露的法
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本制度条款内容与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不一致的,应遵照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执行,并在必

                                                                       17
要时修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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