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银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2023-04-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银国际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8 号)核准,中
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银证券”)于 2020 年 2 月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78,000,000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
价为 5.4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520,660,000.00 元,扣除尚未支付的承
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 27,399,613.58 元(不包含增值税)后,公司实际收到的募
集资金为人民币 1,493,260,386.42 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2 月 19 日汇入公
司开立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包含增值税)后,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77,810,653.08 元。公司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安
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
(2020)验字第 60620149_B01 号)。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君安”)担任
中银证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2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国泰君安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荐总结报
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



                                     1
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保荐代表人姓名                  刘登舟、张翼
 联系方式                        010-83939160、021-38674773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 16 层
 更换保荐代表人情况              无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            中银证券
  证券代码            601696
  注册资本            2,778,000,000.00 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4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 110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董事会秘书          刘国强
  联系电话            021-20328000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2 月 13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2 月 26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期间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中银证券履行的保荐职责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推荐中银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期间,国泰君安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
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
进行全面尽调,统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


                                           2
具推荐文件;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
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
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在中银
证券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中银证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
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
况;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进行持续关注,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2、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等;

    3、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主要股东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和对外投资情况;

    5、持续督导公司及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承诺及履行
情况。根据公司股东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融发展
基金”)《关于减持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情况的告知函》,金融发展基
金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承诺,在其股份锁定期满后 6 个月内将所持
公司股份减持至持股 5%以下,受客观因素制约,金融发展基金在 2021 年 8 月
26 日前已减持 4%的股份,剩余 0.48%的股份将争取于 2021 年 10 月底前完成减
持。截至 2021 年 10 月 28 日,金融发展基金已将持股比例减持至 5%以下。详见
公 司 分 别 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 和 2021 年 10 月 30 日 在 上 交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减持
股份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和《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1-067)。除上述事项外,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
其他违背承诺情况;


                                    3
    6、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
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主要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
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序号        事项                               督导情况
         保荐代表人变
   1                    无
         更及其理由
                        2020 年 4 月 21 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关于对中银
                        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如意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
                        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0]42 号)。公司徐州如意路证券
         持续督导期内
                        营业部在负责人变更的监管报备和换领业务许可证的具体操
         中国证监会、
                        作上违反相关规定。2020 年 5 月 7 日,股转系统公司监管一部
         证监局和交易
                        出具《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
         所对保荐机构
   2                    决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043 号)。公司作为重庆凯歌电
         或其保荐的发
                        子股份有限公司申报挂牌主办券商,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于
         行人采取监管
                        部分资料未尽到复核义务;对于其他尽调和审计工作中出现的
         措施的事项及
                        相反证据,没有保持合理怀疑,未做到勤勉尽责。
         整改情况
                        保荐机构已就上述事项督促中银证券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公司股东金融发展基金减持事项参见“四、保荐工作概述”之
   3     其他重大事项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访谈沟
通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存在影响保荐工
作开展的情形。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




                                       4
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持
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了信息披露制度,持续督导期内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贯彻实施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履行了三方监管
协议。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
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5
  ( 本 页 无 正 文 ,为《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中 银 国 际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A 股 股 票 并 上 市 保 荐 总 结 报 告 书 》之 签 章 页 )




保荐代表人:

                                                    刘登舟                  张   翼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