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环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11-26
山 西 德 为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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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lLl省 太坊i刂 ∫迎 泽 lκ 劲忄公路 3;J屮 本厂 场 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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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
二○ 二○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 书
山西潞安环 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下 称 《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 则 》 (下 称 《规则》)及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 限公
司章程》 (下 称 《公司章程 》),惠 承 山西潞安环保 能源开 发股份 有限
公司 (下 称 “公司 ”)的 委托 ,山 西德 为律 师事务所 (下 称 “本所 ”)
律师管晋 宏 、徐德峰 出席公 司 :△ ⊙ Tl○ 年第 ·次临 时股东大 会 (下 称
“ ”
本次大会 ),就 本次大 会的相关事项进 行 见证 ,并 出具法 律意见 。
为 出具本法 律意见 书之 目的,本 所律 师核查和验证 了公 司提供 的
与本次大会有关 的文件和事实 。
本所律 师仅根据法 律 意见书 出具 日前 已发生的或存在 的事实和 对
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 的理解 发表法律意见 。
本所律 师依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 务标准 、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 ,对 公司本次大 会 〃集 、召开 的相关法待t问 题发表法 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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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 次 大 会 的 召 集 、召 开 程 序
1.1本 次大会 的召集
1.1,1根 据 ⒛⒛ 年 10月 ⒛ 日山西潞安环 保能源开 发股份 有限公
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 二 十次会议决议 ,公 司董事 会决定于 20⒛ 年 11月
25日 召开 本次大会 。
1.⒈ 2⒛ ⒛ 年 10月 30日 ,公 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指定的
、披露网站 、《上 海 证券报》、《中国证 券报》及 《证 券时报 》上 公
告 了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 份有限公 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 I十 次会
议决议公 告 》和 《山西潞安环保 能源开发股 份有限公 司关于 召开 I⊙
二 ○年第 一 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 》等相关法 律文件 。
1.⒈ 3公 司董事会于 ⒛⒛ 年 10月 30日 在 上述 网站上 公告 了本次
大会的会议 资料 。
1,1.4经 核查 ,本 次大会 的召集人 资格及召集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
1.2本 次大会 的召开方 式
⒈2,1本 次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 。
1.2,2公 司本次大 会现场会议于 ⒛⒛ 年 11月 25日 上 午 10点 在
公司会议室 举行 ,由 公司半数 以上 董事共 同推举 的董事郭贞红先生主
持。
1.⒉ 3本 次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 。
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平 台投票的时间为 ⒛⒛ 年 11月 25日 上 午 9:15
至 9:25,9:30至 11:30,下 午 13:00至 15:0o;通 过Ι联 网投
票平 台的投票 时间为 ⒛⒛ 年 H月 25凵 9:15伞 15:00。
1,2.4经 核查 ,公 司发 出本次大 会通知的时间 、方式及通知 内容
符合 《公司法 》、《规则》及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本 次大会实际召开
的时间 、地 点和 内容与公告 内容 一致 。
本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大 会的召集 、召开 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
二 、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经 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 :
出席本 次大会现场 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 理人 的法律文件 ,截 止
⒛⒛ 年 11月 25日 上 午 10时 止 ,出 席本次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理人 14名 ,代 表股份 19573娴 l41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65.43%。
经核查 ,上 述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与上
海 证 券交易所截 止 ⒛⒛ 年 11月 19日 下午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 的公司股东名册 一致 。
2.2 根据 上证 所信窟、网络有限公司提 供 的数据 ,本 次大会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 的股东共 8名 ,代 表股份 2342sO33股 ,占 贵
公司股份总数 的 0.78%。
以上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尔资格 ,曲 l络 投票系统提
x【
供机构 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 证 其身份 。
2.3 出席本次大会持股 琨 以下的中小投 资者共 13名 ,代 表股
份 108208029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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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 出席股东人 会的其他人员为公 叫董韦 、监 事 、董事 会秘书
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
经 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本次大会 的人员资格 ,符 合我 国现行法 律 、
法规 、《规则》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 法有效 。
三 、本次大会的表决 程序
3.1 经 本所律师见证 ,本 次大会对 公告 中列明的事项进 行 了审
议和表决 。
列入 本次大会的议案共 二 项 :
(1) 《关于为全 资1j-公 司慈林 山煤业 公 司向金融机构 申请分
割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
(2) 《关于继续 为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议案》。
3,2本 次大会采取记 名方式投票农决 ,现 场表决在本次人会股东
通过 的监票人 的监督 下进行 。
3.3根 据 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 的网络投票 、现场投票的
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本 次大会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
本次大会对列入大 会的工 项议案逐项进行表决 。其 中第 一 项议案
表诀时 ,与 该议案有利害关 系 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第 一 项议案经 出
席本 次大会 的非关联股 东及股 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 的半数 以
上有效通过 。第 二 项议案经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 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 的半数 以上 有效通过 。
本所律 师认为 上 述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 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
四 、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 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
规定,所 通过的议案合法有效 。
负责人 : 闫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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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律师 : 管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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