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环能:潞安环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2-26
山 西 德 为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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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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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潞 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 (下 称 《公司法 》 )、 《上 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 》 (下 称 《规则 》)及 《山西潞安环保 熊源开发股份 有
限公司章程 》 (下 称 《公司章程 》),惠 承 山西潞安环保 能源开发 股份
“ ” (下 称 “本所 ”)
有限公司 (下 称 公司 )的 委托 ,山 西德为律 师事务 所
(下 称
律师管 晋宏 、徐德峰 出席公司 二○二一 年第 一 次临 时股东大会
“ ” 。
本次大会 ),就 本次大会 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 ,并 出具 法律意见
为 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之 目的 ,本 所律师核查和 验 证 了公司提供 的
与本次大会有关 的文件 和事实 。
本所律 师仅根 据 法律意见书 出具 日前 己发 生 的或存在 的事实和 对
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 的理解发表 法律意见 。
本所律 师依 照律师行 业公认 的业 务标 准 、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的
精神 ,对 公司本次 大会 召集 、召开的相 关法律 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
:
-、 本 次 大 会 的 召 集 、 召 开 程 序
1.1本 次大会 的召集
1。 1,1根 据 ⒛ 21年 2月 9日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 发股份有 限公司
第六届 董事会第 二十 一 次会议决 议 ,公 司董事会决 定于 zO21年 2月
25日 召开本次大 会 。
1.⒈ 2⒛ 21年 2月 10日 ,公 司董事会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指定 的
信 息披露网站 、 《上海证券报 》、 《中国证券报》及 《证券时报 》上
一
公告了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
次会议 决议 公告 》和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 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二○二 一年第 一 次临时股 东大会 通知公告 》等相关法律文件 。
1。 ⒈3公 司董事会 于 ⒛21年 2月 10日 在 上述 网站 上公 告了本 次
大会 的会议资料 。
1.⒈ 4经 核查 ,本 次大会 的召集人 资格及 召集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 、
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1.2本 次大会 的召开方 式
1。 2。 1本 次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 的方式 。
1。 2.2公 司本次大会现场会议 于 ⒛21年 2月 25日 上午 10点 在公
红 先 生主
司会议 室举行 ,由 公司半数 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 的董事郭 贞
持。
1.2.3本 次大 会 通 过 上海证 券 交 易所 网络投 票 系统 进 行 网络 投
2月 25日 上午 9:
票 。通过交 易系 统投票平 台投票 的时间为 ⒛ 21年
15至 ⒐ 25,9:30至 11:30,下 午 13:OO至 15:O0;通 过互联 网
投票平 台的投 票时 间为 ⒛ 21年 2月 25日 9:15至
15:OO。
1。 2.4经 核查 ,公 司发出本次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
符合 《公司法 》、 《规则》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 次大会实际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
本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大会 的召集 、召开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出席本次大会 人员的资格
2.1 经本所律师核 查和验证 :
出席本次 大会现 场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 理人的法律文件 ,截 止
⒛ 21年 2月 25日 上 午 10时 止 ,出 席本次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 代 理人 6名 ,代 表股份 1,933,914,108股 ,占 公司股份 总数的
64.65%。
经核查 ,上 述 出席本次大会现 场会议 的股东名称 、持股数 量与 上
海 证券交易所截 止 ⒛ 21年 2月 19日 下午收市 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一致 。
有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名 册
2.2 根据 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 限公 司提供 的数据 ,本 次大会 通过
5,sG4股 ,占
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表决 的股东共 41名 ,代 表股份 38,⒁
贵 公司股份 总数 的 1.27%。
提
以上通过 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投票 的股东资格 ,由 网络投票 系统
供机 构 上证所信 息网络有 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
2.3 出席本次 大会持 股 bO/o以 下的中小投资者共 娟 名 ,代 表股
份 122,827,sG0股 ,占 公司股份 总数的 4.11%。
2.在 出席股 东大会 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 事 、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
经 本所律师 验证 出席本次大会 的人员资格 ,符 合我 国现行法律 、
法规 、 《规则 》及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合 法有效 。
三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3.1 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 次大会对 公告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 了审
议和表决 。
列 入本次大会 的议案共 一 项 :
(1) 《关于为全 资子公 司慈林 山煤业提供资金支持 的议案 》。
3.2本 次大会采 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现场表决在本次大会股东
通过 的监票人 的监督下进行 。
3.3根 据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的网络投票 、现场投票 的
合并统计表决 结果 ,本 次大会最 终表决结果如下 :
本次大会 对列入大会 的一 项议案进行表决 。该议案 经 出席本次大
会 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半数 以上有效 通过 。
本所律师 认为 上述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 符合有关 法律 、法 规 、
《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四、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 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
规定,所 通过的议案合法有效 。
负 闫建军
经 办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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