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环能:潞安环能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27
山 西 德 为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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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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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 O二 O年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 :山 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 (下 称 《公司法 》 《上 市
“ ”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 称 《规则 》 )及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
“ ”
份有 限公司章程 》(下 称 《公司章程 》 ),惠 承贵公司委托 ,山 西德为
“ ”
律师事务所 (下 称 本所 )指 派管晋宏 、徐德峰律师 出席贵公司 ⒛⒛
“ ”
年年度股东大会 (下 称 本次大会 ),就 本次大会 的相关事项 进行见
证 ,并 出具法律意见 。
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之 目的 ,本 所律师核 查和验证 了贵公司提供 的
与本次大会有关 的文件和事实 ,本 法律意见书是依据 出具 日前 己发 生的
或存在 的事实 ,根 据对事实 的了解和对 法律 的理解 出具 。
本所律师依 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 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
神 ,对 贵 公司本次大会召集 、召开的相关法律 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 :
-、 本次大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1.1本 次大会 的召集
1.1.1根 据 ⒛ 21年 4月 25日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
(下 称 “潞安环 能 ”或 “公司 ”)第 七 届董事会第 一 次会议决议 ,公 司
董事会决定于 ⒛ 21年 5月 “ 日召开本次大会 。
1.1.2⒛ 21年 4月 26日 ,公 司董事会在 上海 证券交 易所指定 的信
息披露网站 、 《中国证券报》、 《上海 证券报》、 《证 券时报 》~L公 告
了《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第 七届董事会第 一 次会议决议
公告 》和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二 ○二○年年
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 》等相关法律文件 。
1.l。 3公 司董事会于 ⒛21年 4月 冗 日在 上 述 网站 上公 告 了本次大
会 的会议资料 。
1.1.4经 核查 ,本 次大会 的召集人资格及 召集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 、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1.2本 次大会 的召开方式
1.2.1本 次大会采 取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投票方式 。
1.2.2本 次大会现场会 议于 ⒛ 21年 5月 冗 日上午 10点 在公司会议
室举行 ,由 公司董事长 王志清先 生主持 。
1.2.3本 次大会 通过 上海 证 券交 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 。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 台投票的时间为 ⒛21年 5月 “ 日上 午 ⒐ 15至 ⒐
25,9:30至 11:30,下 午 13:00至 15:00;通 过互联 网投票平 台的
投票时间为 ⒛ 21年 5月 “ 日 9:15至 15:O0。
1.2.4经 核查 ,公 司本次大会 的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2.1 经本所律师核 查和验证 :
出席本 次大会现场会 议股 东及股 东授权代 理人 的法 律 文件 ,截 止
⒛ 21年 5月 “ 日上午 10时 止 ,出 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 代 理 人 共 9名 ,代 表 股 份 191052680S股 ,占 贵 公 司股 份 总 数 的
63.87%。
经 核查 ,上 述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 、持股数 量与上海
证 券交 易所截 止 ⒛ 21年 5月 ⒛ 日下午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名册 一 致 。
2.2 根据 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 的数据 ,本 次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 的股东共 25名 ,代 表股份 87015913股 ,占 公司股
份总数 的 2.91%。
以上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 ,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 上证 所信 息网络有 限公司验 证其身份 。
2.3 出席本次大会持股 5%以 下的中小投资者共 33名 ,代 表股份
1γ 858509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 的 “%。 5。
2.4 出席本次大会 的其他人员为 公司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2.5 经 本所律师验 证 出席本次大会 的人员资格 ,符 合我 国现行法
律 、法规 、 《规则 》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 法有效 。
三 、本次大会 的表决程序
3.l 经 本所律师见证 ,本 次大会对 公告 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 了审议
和表决 。
列入本次大会 的议案共十三 项 :
(1) 《二 ○二 ○年度董事会 工作报告 》 ;
⑿) 《二 ○二 ○年度监事会 工作报告 》 ;
l3) 《二 ○二 ○年度独 立 董事 工作报告 》 ;
“) 《关于审议公司 二 ○二○年度报告及摘要 〉的议案》 ;
(5) 《关于审议公司 (二 ○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的议案》 ;
(6) 《关于公司二 ○二 ○年度利润分配 的议案 》 ;
(7) 《《关于公司二 ○二一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 ;
(8) 《关于继续为子 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的议案 》 ;
(9) 《关于修订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 议案 》 ;
(10) 《关于续聘 二 ○二一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
(11) 《关于审议公司(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议案 》 ;
(12) 《关于审议 公司(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的 议案 》 ;
(13)《 关于审议公司(二 ○二⊙年度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 议案 》。
3.2 本次大会采 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现 场表 决在本次大会 股东
通过的监票人 的监督下进行 。
3.3 根据 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的网络投票 、现场投票的
合并统计表决结果 ,本 次大会 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
本次大会对列入大会 的十 三 项议案逐项进行表决 。其 中第 七 项议案
表决时 ,与 该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
列入本次大会 的十 三 项议案均 经 出席本次大会 的股 东及股 东授权
代 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半数 以上 有效通过 。
3.4 经 核查,本 次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
《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四 、 结 论性 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 席会议
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 决结杲合法有效。
负责人 : 闫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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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律师 : 管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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