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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潞安环能:敏感信息管理制度(2022.4)2022-04-23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信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

公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下称“ 上交所” )

《股票 上 市 规 则》、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下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关于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 以及《 公司章程》 、《 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 投资者关

系管理制度》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

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是规范公司对于敏感信息的排查、归集、保密

及披露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的信息披露责任人为:

     1、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各处室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3、公司各分公司( 下属各煤矿) 主要负责人;

     4、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5、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公司的 控 股 股 东、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持 有 公 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

    7、公司 的 关 联 人 ( 包 括 关 联 法 人、 关 联 自 然 人 和 潜 在 关 联

人) ;

    8、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 下属各煤矿) 、子公司的负

责人、参股公司派驻人员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协助其工

作,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9、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机构。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

密及对外披露部门。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和

机构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刊物、电视等媒体进行

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六条   信 息 披 露 责 任 人 应 对 以 下 敏 感 事 项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进行归集,并及时将信息汇总至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向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1、重大交易事项( 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

类型的事项) :

    (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 2) 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

    ( 3) 提供财务资助( 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
     ( 4) 提供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8) 债权、债务重组;

     (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 10)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 11) 放弃权利( 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

     ( 12) 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2、日常交易事项( 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

交易) :

     ( 1)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

     ( 2) 接受劳务等;

     ( 3) 出售产品、商品等;

     ( 4) 提供劳务等;

     ( 5) 工程承包等;

     ( 6)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第六条“ 1、重大交易事项”

的规定” 。

     3、关联交易 事 项 ( 是 指 公 司、控 股 子 公 司 及 控 制 的 其 他 主 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

     ( 1) 包括本制度第六条“ 1、重大交易事项的交易事项” ;
    (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 3) 销售产品、商品;

    (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 6) 存贷款业务;

    ( 7)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4、重大风险事项:

    ( 1) 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重大亏损;

    ( 2) 未清偿 到 期 重 大 债 务 或 重 大 债 务 到 期 未 获 清 偿,或 代 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 4) 重大债 权 到 期 未 获 清 偿,或 主 要 债 务 人 出 现 资 不 抵 债 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 5)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

    ( 6) 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7) 公司因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被 有 权 机 关 调 查,或 者 受 到 重 大 行

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 8) 公司或 者 其 控 股 股 东、实 际 控 制 人、董 事、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 9) 公司的 控 股 股 东、实 际 控 制 人、董 事、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 11)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

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12)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13) 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5、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 1)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 产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包 括 产 品 价

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

等) ;

    ( 2) 签订与 生 产 经 营 相 关 的 重 要 合 同,可 能 对 公 司 经 营 产 生

重大影响;

    ( 3) 在某一 技 术 领 域 取 得 突 破 性 成 果,或 科 研 项 目 投 入 生 产

后,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 4) 公司净 利 润 或 主 要 经 营 产 品 利 润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事 项,

或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 5)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 6) 获得大 额 政 府 补 贴 等 额 外 收 益,转 回 大 额 资 产 减 值 准 备

或者可能发生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 7) 产品销售价格大幅波动;

     ( 8) 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

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让方

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

门,并持续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有权机构禁止公司控股股

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

组的,应及 时 将 相 关 信 息 报 告 公 司 董 事 会 或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部门。

     第八条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当 其 所 持 股 份 出 现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

告公司董事会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九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

应及时向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由 董 事 会 秘 书 向 董 事 会

汇报:

     1、重大交易类事项
     (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

     ( 2) 交易标的( 如股权) 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 者 为 准)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 10% 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3) 交易的成交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 5) 交易标的( 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 6) 交易标的( 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关联交易类事项:

     ( 1)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 2) 与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发生的交易金额 ( 包括承担

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 5% 以上的交易。
     第十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应报告上述情形及其他有可能引起

股票异动的敏感事项,报告前述信息时,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

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如遇到需要对外报道的信息或需

要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刊登的信息,应对照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和本制 度 的 要 求 并 同

时抄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同

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网站或其它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

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在确认本制度所指信息后应及时

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同时报送或邮寄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对前述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

所列敏感事项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

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

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其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 《 章程》 相关规定,对上报的信息进行分析判断,

并决定对其 的 处 理 方 式,以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及 时 披 露,履 行 相 应 程

序。 同时指派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 章程》 、《 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 投资者关系管

理制度》 以及上交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修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