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 披露期间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信息公平披露,杜绝内 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 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 理 办 法》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等 法 律、 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等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 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其 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对 外 报 送 公 司 内 幕 信 息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依 照 国 资 监 管、国家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 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 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项目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 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 知情人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 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 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社交媒体平台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 人员提供《 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 附件一) ,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 签署《 回执》 ( 附件二) ,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六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 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定期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 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 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 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 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 密承诺( 见附件 1) ,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 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 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 求对方按照《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的要求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如遇到需 要对外报道 的 信 息 或 需 要 在 网 站、刊 物 刊 登 的 信 息,应 按 照 公 司 《 敏感信息管理 制 度》 的 要 求 登 记 备 案 并 同 时 抄 报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事务管理部门,以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在网站上发布信息时, 要经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承诺函、对外报送 的回执等材料,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保管期限 十年以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所知悉的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内部传播的文件、资料、报告 等材料中涉及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采取有 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 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上述条款,违 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 失的、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公司将依据《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其 进行责任追究。 触及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公司向贵单位报送的报表资料等信息,属于公司未经披露的 内幕信息,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单位关于 内幕信息的有关规定,贵单位和知悉上述资料信息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应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履行保 密和相关义务: 1、贵单位 应 严 格 控 制 公 司 上 述 报 送 材 料 的 使 用 范 围 和 知 情 范围。 2、贵单位接收、报送及使用上述材料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相关人员在公司相关信息未披露前, 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贵单位获得公司上述报送材料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 上述重大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 4、对擅自泄露本材料信息的人员,若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或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5、如使用者出现泄密或使用不当,可能导致违法或犯罪,除了 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之外,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内幕交易违 法者、泄露内幕信息者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6、我公司将贵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请给予配合。 特此提示。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二 回 执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贵公司报送的如下文件及相关《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1、 2、 3、 4、 我单位使用上述文件信息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单位 / 部门 职务 / 岗位 身份证号码 特此回函确认。 签收人( 签字或盖章) :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附件三 保密承诺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单位) 将对你公司依法报送的所有未公开信息,根据有 关规定做出如下保密承诺: 本人( 单位) 承 诺 在 你 公 司 定 期 编 制、审 议 和 披 露 期 间,其 他 临时报告、重大事项审议和披露期间依法报送的所有未公开信息, 不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 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信息、商 业秘密、重大事项、商机及影响公司股价波动的所有信息) ; 本人( 单位) 承诺在接受你公司依法报送的各项统计报表、财 务数据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向报刊、电台等社会公众媒体提交披露你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 本人( 单位) 承 诺 在 接 受 你 公 司 依 法 报 送 信 息 过 程 中 无 意 中 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配合他人操纵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本人( 单位) 承诺在获取你公司依法报送的相关信息后,不对 第三方使用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已经披露该信息; 本人( 单位) 承 诺 在 使 用 你 公 司 依 法 报 送 的 信 息 中 涉 及 财 务 信息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本人( 单位) 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后果的法律 责任。 信息接收人资料: 姓名: 工作部门: 职务: 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号: 联系电话: 保密方(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