潞安环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4)2022-04-23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 事 规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公司” )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 序,促 使 监 事 和 监 事 会
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处理。 监事
会主席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
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董事秘书
处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在征集提案时,董事会秘书处
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
秘书处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
内,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秘书处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副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邮
件、专人送达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遇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立即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会议提前通知时限要
求限制,但紧急会议通知方式需全体监事无异议,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 二) 拟审议的事项( 会议提案) ;
( 三) 会议期限;
( 四) 会 议 召 集 人 和 主 持 人、 临 时 会 议 的 提 议 人 及 其 书 面
提议;
( 五)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八) 发出通知的时间。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 一) 、( 二) 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
合等方式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
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
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用举手表决、
书面表决或电子表决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监事应对所议事项
表达明确意见,如监事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其理由。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
个以上意向 的,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要 求 该 监 事 重 新 选 择,拒 不 选 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董 事 会 秘 书 处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对 现 场 会 议 做 好 记
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会议议程;
(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四) 会议出席情况;
(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和 表 决 结 果 ( 说 明 具 体 的 同 意、反
对、弃权票数) ;
(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参照上
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
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
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 六 条 监 事 会 决 议 公 告 事 宜,由 董 事 会 秘 书 根 据 《 上 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 照 本 公 司 《 公 司 章 程》 和 《 董
事会议事规则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在 本 规 则 中, “ 以 上 ” 包 括 本 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
则由监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