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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潞安环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4)2022-04-23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  事  规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 公司” )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 序,促 使 监 事 和 监 事 会

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法 》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日常事务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处理。 监事
会主席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
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

会议应当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董事秘书

处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 在征集提案时,董事会秘书处

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
秘书处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董事会秘书处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

内,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董事会秘书处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

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副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传真、邮

件、专人送达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

当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遇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立即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会议提前通知时限要

求限制,但紧急会议通知方式需全体监事无异议,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 二) 拟审议的事项( 会议提案) ;

    ( 三) 会议期限;

    ( 四) 会 议 召 集 人 和 主 持 人、 临 时 会 议 的 提 议 人 及 其 书 面

提议;

    ( 五)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 六)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 七)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八) 发出通知的时间。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 一) 、( 二) 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

合等方式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相

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

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用举手表决、

书面表决或电子表决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 监事应对所议事项

表达明确意见,如监事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其理由。

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

个以上意向 的,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要 求 该 监 事 重 新 选 择,拒 不 选 择

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  董 事 会 秘 书 处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对 现 场 会 议 做 好 记

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会议议程;

     (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 四) 会议出席情况;

     (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和 表 决 结 果 ( 说 明 具 体 的 同 意、反

对、弃权票数) ;

     (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参照上
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 监事对

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必要时,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

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 六 条   监 事 会 决 议 公 告 事 宜,由 董 事 会 秘 书 根 据 《 上 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

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

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 照 本 公 司 《 公 司 章 程》 和 《 董

事会议事规则 》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在 本 规 则 中, “ 以 上 ” 包 括 本 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

则由监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