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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潞安环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2.4)2022-04-23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提

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优势和监督作用,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 章程》 、《 上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规则》 、《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

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损 害。 在 公 司 年 报 编 制 和 披 露 过 程

中,独立董事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年

报工作的要求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

工作。

     第三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

管理层和财务负责人对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

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

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公司要做好以上工作的安排,

并做好书面记录,相关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的会计师是否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的 条 件 和 经 验、 以 及 为 公 司 提 供 年 报 审 计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 ) 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

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

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

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

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 独立

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

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

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并

购重组实施 进 展 等 重 大 事 项 发 表 独 立 意 见。 并 应 当 在 年 度 报 告

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

说明。 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对公司累

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第八条  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

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

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

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

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九条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

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

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

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公司管理层及年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工作,不得拒绝、阻碍、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

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

义务。 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应有效防止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

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