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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峰铝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公告2020-09-24  

                        证券代码:601702         证券简称:华峰铝业      公告编号:2020-009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

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786 号”《关于核准上

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963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69 元。公司股

票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注册资本等相关

情况进行变更并修订《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相应条款。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74,890.06 万元增加至 99,853.06 万元人民

币。新增注册资本 24,963 万元由社会公众股东认缴。公司股份增加 24,963 万

股,公司股份总数由 74,890.06 万股变更为 99,853.06 万股。

    根据 2020 年 3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1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经中国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963万股,于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    2020年9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年【】月【】日在上海证    市。
       券交易所上市。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99,853.06万元。

3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附件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附件一所
       一所列。公司现有股东【】,    列。
       具体详见附件二所列的股东名
       册。
4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9,853.06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5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股权激励;
       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购其股份的。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6      第二十四条 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式进行。
    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要约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方式。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7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工。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8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管理人员、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股份5%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个月时间限制。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9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
                                   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10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面报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股东持
                                   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
                                   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
                                   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
                                   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
                                   外。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
                                   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
                                   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
                                   司,并予公告。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买入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
                                   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
                                   得行使表决权。
11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    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载以下内容: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    (七)关联股东回避有关关联交易表
     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决的情况及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12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
     制。                          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
                                   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征集股东权利。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13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    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    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况。
     情况。
                                   有关联交易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为:(一)召集人发出的股东大会
                                   通知,将载明审议事项是否为关联交
                                   易,以及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关联
                                   股东也应及时事先通知召集人关联交
                                   易的情况。(二)在股东大会召开
                                   时,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表决申
                                   请,非关联股东有权向召集人提出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召集人应依据有关
                                   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于关联股东及
                                   该股东是否应该回避表决。(三)关
                                   联股东对召集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
                                   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表决
                                   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在人民
                                   法院作出最终有效裁定之前,该股东
                                   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参
                                   加讨论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可就
                                   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
                                   况、交易是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
                                   大会解释和说明。

14   第八十二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    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项提案提出。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
     行累积投票制。                况。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董事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    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
     事会应当向股东披露候选董      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案。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股东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经监
     生。                          事会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
                                   格进行审查后,向股东大会提出提
                                   案。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
                                  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监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
                                  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
                                  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
                                  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该公司的
                                  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三)选举非独立董事、监事时,每
                                  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
                                  有的股票数乘以其有权选出的非独立
                                  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该公司的非独立董事、监事候
                                  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四)在候选人数多于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时,每位股东投票所选的独立董
                                  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人数不得超
                                  过本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人数,所投选票数的总和
                                  不得超过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否
                                  则该选票作废。
                                  (五)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
                                  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
                                  票的公正、有效。

15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的投票结果。
16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    更换,任期三年,并可在任期届满前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    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届
     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    满,可连选连任。
     无故解除其职务。

17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勉义务: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
     整;                          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18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东大会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投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算方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券及上市方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公司形式的方案;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联交易等事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等事项;
                                   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奖惩事项;
     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项;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
     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    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权。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9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准。
     大会批准。                    重大交易审批权限
     董事会审议对外投资、对外担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
     保事项应当符合《对外投资管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
     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    审议:
     度》的规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委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理财、风险投资的资金总额不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以上;
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单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项委托理财、风险投资运用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   1000万元;
的1%。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
                             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
                                   对值计算。
                                   本条规定的交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界定的交易(提供担
                                   保除外)。
                                   关联交易审批权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
                                   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三)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
                                   担保的。

20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担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员。

21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及时、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准确、完整。高级管理人员无法
                                     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22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
       完整。                        息真实、准确、完整。监事无法保证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23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列职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
       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面审核意见;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相关条款序号相应调整。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

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事项。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