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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峰铝业: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1-09-18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议案资料,并听取有关说明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
情况下,将其中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1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的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二、《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在上述额度内资
金进行滚动使用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含
一年),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的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关于继续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我们一致
认为:基于进出口业务的不断增加,需要大量外汇交易,为规避和
防范汇率波动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切合公司实际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相关审议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继续开展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及相关组合业务,交易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 10 亿元(或等值外币,在交易额度范围内可滚动使用)。
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