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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峰铝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4-27  

                        证券代码:601702         证券简称:华峰铝业         公告编号:2022-025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
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
释第14号”) 、《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
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
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执行该规定对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一、概述
    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
号),规范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
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2021年5月26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
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调整了适用《新冠肺炎疫情
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简化方法的租金减让期间。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
35号),规范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
的判断。
    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
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自上述文件公
                                  1
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性质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解释第14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①明确所适用的 PPP 项目合同的定义及合同特征。即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
依法依规就 PPP 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双特征” 和
“双控制”。
    ②明确了社会资本方要准确定位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相
关的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
    ③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
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④在 PPP 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
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下述第⑤项中确认
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时,应当将其予
以资本化,并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至无形资产。对于不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⑤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
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
现金的权利,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
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
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
(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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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
无形资产。
       ⑥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本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有关 PPP 项目合
同,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
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社会资本方应当将执行
本解释的累计影响数,调整本解释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
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2)基准利率改革
       ①当仅因基准利率改革直接导致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或费用的金融
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确定基础在经
济上相当时,企业无需评估该变更是否导致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
不调整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账面余额,而应当参照浮动利率变动的处理方法,
按照仅因基准利率改革导致变更后的未来现金流量重新计算实际利率,并以此为
基础进行。
       ②当仅因基准利率改革直接导致租赁变更,以致未来租赁付款额的确定基础
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确定基础在经济上相当时,承租人应当按照仅因基准利率
改革导致变更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并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
的账面价值。在重新计量租赁负债时,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付款额的确定基础因
基准利率改革发生的变更,参照浮动利率变动的处理方法对原折现率进行相应调
整。
       ③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
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企业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
表数据。在本解释施行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
的差额,应当计入本解释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
益。
       2、《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的主要内容
       (1)财政部于2021年5月26日发布了《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
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
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
                                     3
情相关租金减让期间由“减让仅针对2021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2021年
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1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
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件”调整为“减让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
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
租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件”,其他适用条件不变。
    (2)企业执行本通知应当进行追溯调整,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通
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3、解释第15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
外销售
    ①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
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
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
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
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
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②企业应当判断试运行销售是否属于企业的日常活动,并在财务报表中分日
常活动和非日常活动列示试运行销售的相关收入和成本,属于日常活动的,在
“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列示,属于非日常活动的,在“资产处置收益”
等项目列示。
    ③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
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
实可行的,企业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的规定,并在
附注中披露无法追溯调整的具体原因。
    (2)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①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
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
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
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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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
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
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②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
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
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
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
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
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
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③本解释发布前企业的财务报表未按照上述规定列报的,应当按照本解释对
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3)亏损合同的判断
    ①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
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
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
的较低者。
    ②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
费用分摊金额等。
    ③企业应当对在首次施行本解释时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本解释,
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首次执行本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
目,不应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三)变更日期
    1、准则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解释第
14号规定的业务,根据准则解释第14号进行调整。
    2、《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日,企业对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
金减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根据本通知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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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
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关规定。
    (五)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14号》、《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
通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
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六)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
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该规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
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
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第14
号、《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变更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公司进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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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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